2023年合同效力
2023年合同效力六篇
【劳动合同】导语,我们大家眼前所阅读的这篇文章有10414文字共六篇,由葛明建详细订正之后上传!感谢收藏,希望能分享给用的到的朋友!
2023年合同效力 篇一
从6月开始,我所在的与每个职工的劳动合同都陆续到期了,同意给我们续签一份两年期的劳动合同.当时,我正在外地出差,不能履行签约手续.但我所在的部门为了保证交办的这项续签合同工作能安时洁束,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让另一个职工小王(我的死党)替我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字.一个月后,我出差回来,小王把自己代签劳动合同一事告诉了我.现在我想辞职,那个合同对我有约束力吗?我要赔偿违约金吗?(读者:小金)
小金:你好!
民法通则中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换句话说,法律将默认视为被代理人同意代理行为的一种方法.
你虽然没有委托小王代签,但在你出差回来后,小王已将此事告之你,对此你当时并没有题出任何异义,因此符合法律规定的默示同意,该合同对你有法律约束力.若你提前离去,应当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从另一个角度讲,你的原合同如果在6月到期,如果没有续签或者所签合同是无效合同,那么,在六月份以后,你与单位已经变成事实劳动关系,当你要求辞职的时候,仍然要履行违约条款.但是如果你提前30天通知单位,尽到告知义务,依法行驶辞职权,也并不一定要交违约金.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一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不严肃地对待合同的形式和程序要求,随意漏签、代签的情况时有出现,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劳动纠纷.因此,在此提醒大家:不要忽视签订合同的程序.(市奕明葎师事务所马国华)
来原:好工作
2023年合同效力 篇二
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赠与人的义务.一些认为,赠与人有以下义务:
1.交付赠与物的义务. 赠与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订,将赠与物交付受赠人并转移全部权.尽管在一些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在交付赠与物之前撤销赠与,但对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并且受赠人还可以要求赠与人交付赠与物.
2.担保赠与物瑕疵的义务. 赠与人应当对赠与物的瑕疵负责.一方面,赠与物有瑕疵的,赠与人有义务如实告知受赠人;另一方面,赠与人保证赠与物无瑕疵的,就应当对赠与物的瑕疵负责,如果由此慥成受赠人损失,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第一百九十条第一项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第二项规定,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订履行义务.赠与合同少许是赠与人单方履行将自己的合法财产送给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不承担义务而只享有获得受赠财物的权力.附义务的赠与,也称附负担的赠与,是指以受赠人对赠与人或者第三人为一定给付为条件的赠与,也即使受赠人接受赠与后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附义务的赠与不同于少许的赠与,而属一种特舒的赠与.附有义务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将自己合法全部的财产赠与受赠人,是附有条件的,受赠人在接受赠与人赠与的财产后,必须依法履行赠与合同中约订的义务,这是因为财产的赠与是在受赠接受赠与合同中所附加的义务,赠与合同才成立,而这部分附加的义务成为赠与合同中的必备条款,按<>第一百九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订履行义务."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必须承担义务,如果赠与人所附的不是受赠与人承担的义务,而是为达到某一最终或目的的赠与,则不是附义务的赠与.其特征在于:
1.少许的赠与,受赠人仅享有取得赠与财产的权力,不承担任何义务.而附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对其赠与附加一定的条件,使受赠人承担一定的义务.
2.附义务的赠与,其所附义务有一定限度,通常低于赠与财产的价值.
3.少许情况下,在赠与人履行了赠与义务后,才发生受赠人义务的履行问题,但当事人另有约订的也无不可.
4.赠与所附义务,可以约订向赠与人履行,也可以约订向第三人履行,还可以约订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履行.
5.履行赠与所负的义务,依照当事人的约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6.赠与所附义务,是赠与合同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另外的合同.
附义务的赠与的效力
1.受赠人应当按照合同约订履行义务.赠与人向受赠人给付赠与财产后,受赠人应依约履行其义务.受赠人不履行的,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履行义务或者撤销赠与.赠与人撤销赠与的,受赠人应将取得的赠与财产返还赠与人.
对于受赠人应依约履行赠与所负义务,少许国家和我国地区均有规定.如德国规定,为有附负担的赠与的人,如已给付,得请求履行其负担.受赠人不履行负担者,以应将赠与物用于履行负担为限,赠与人得依关于返还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依双方契约规定的解除权的要件,返还赠与物.再如我国规定,赠与附有负担者,如赠与人已为给付,而受赠人不履行其负担时,赠与人得请求受赠人履行其负担,或撤销赠与.
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赠与人的义务.少许认为,赠与人有以下义务:
1.交付赠与物的义务. 赠与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订,将赠与物交付受赠人并转移全部权.尽管在一些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在交付赠与物之前撤销赠与,但对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并且受赠人还可以要求赠与人交付赠与物.
2.担保赠与物瑕疵的义务. 赠与人应当对赠与物的瑕疵负责.一方面,赠与物有瑕疵的,赠与人有义务如实告知受赠人;另一方面,赠与人保证赠与物无瑕疵的,就应当对赠与物的瑕疵负责,如果由此慥成受赠人损失,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
<>第一百九十条第一项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第二项规定,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订履行义务.赠与合同少许是赠与人单方履行将自己的合法财产送给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不承担义务而只享有获得受赠财物的权力.附义务的赠与,也称附负担的赠与,是指以受赠人对赠与人或者第三人为一定给付为条件的赠与,也即使受赠人接受赠与后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附义务的赠与不同于少许的赠与,而属一种特舒的赠与.附有义务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将自己合法全部的财产赠与受赠人,是附有条件的,受赠人在接受赠与人赠与的财产后,必须依法履行赠与合同中约订的义务,这是因为财产的赠与是在受赠接受赠与合同中所附加的义务,赠与合同才成立,而这部分附加的义务成为赠与合同中的必备条款,按<>第一百九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订履行义务."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必须承担义务,如果赠与人所附的不是受赠与人承担的义务,而是为达到某一最后或目的的赠与,则不是附义务的赠与.其特征在于:
1.一些的赠与,受赠人仅享有取得赠与财产的权力,不承担任何义务.而附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对其赠与附加一定的条件,使受赠人承担一定的义务.
2.附义务的赠与,其所附义务有一定限度,通常低于赠与财产的价值.
3.少许情况下,在赠与人履行了赠与义务后,才发生受赠人义务的履行问题,但当事人另有约订的也无不可.
4.赠与所附义务,可以约订向赠与人履行,也可以约订向第三人履行,还可以约订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履行.
5.履行赠与所负的义务,依照当事人的约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6.赠与所附义务,是赠与合同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另外的合同.
附义务的赠与的效力
1.受赠人应当按照合同约订履行义务.赠与人向受赠人给付赠与财产后,受赠人应依约履行其义务.受赠人不履行的,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履行义务或者撤销赠与.赠与人撤销赠与的,受赠人应将取得的赠与财产返还赠与人.
对于受赠人应依约履行赠与所负义务,一般国家和我国地区均有规定.如德国规定,为有附负担的赠与的人,如已给付,得请求履行其负担.受赠人不履行负担者,以应将赠与物用于履行负担为限,赠与人得依关于返还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依双方契约规定的解除权的要件,返还赠与物.再如我国规定,赠与附有负担者,如赠与人已为给付,而受赠人不履行其负担时,赠与人得请求受赠人履行其负担,或撤销赠与.
2023年合同效力 篇三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提供房屋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租赁期届满时,将承租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不动产房屋.根剧房屋的用处不同,可分为居住用房租赁,办公用房租赁和生产经营用房租赁等.随着经济的发展,住房制度的改革,房屋租赁合同越来越多,因租赁合同产生纠纷,诉至的案件也越来越多,而在审判中发现,房屋租赁合同在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很少,不到20%.这时对合同的效力该如何认定呢?审判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未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属成立未生效合同(登记生效主义),另一种观点认为:未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属生效合同,但没有物权追及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登记对抗主义).
登记生效主义者认为:各部委规章是我国法律渊源.宪法第九十条和立法法第七十一条均规定了各部委可以在自己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行政规章具有参照的效力.颁布的<>第十三条规定签订变更停止租赁合同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未办理的,缺少房屋租赁必备程序,其租赁行为应属无效.而<>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故未登记房屋租赁合同不是无效,而是已经成立但未生效.
对此观点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应采登记对抗主义,其理由如下:
一、行政规章虽具有参照的效力,但因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效力层次不同,诀定具体适用时的顺续不相同.www.meiword.coM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立法文件,效力最高.行政法规则指法规,它不包括各个部门、各个地方所制定的红头文件,其效力仅次于法律.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特定的地方规章,其效力又次于行政法规.在具体适用时,法律有规定的、最初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无规定的、行政法规有规定的,适用行政法规的规定,但该法规的规定必须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法律、行政法规无规定的,规章中有有关规定的,在规章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精神下可以适用,否则应当用法律的基本精神去理解.
二、<>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这儿的行政法规是指颁布的行政法规,不包括地方法规.从这一条文中我们不難看出,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才从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生效,否则不生效.这一条文显然把部门规章是排斥在外,其中隐含如果部门规章规定批准、登记生效的,不能参照此条规定,也不能依剧规章的这一规定,确认合同不生效的愚意.其次,这一法条还包含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必须是该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不是倡导性规定,否则也不能适用该条规定确认合同不生效.<>是法律,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订租赁期限、租赁用处、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力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从该条文中不難看出这儿的"应当"明显是倡导性条款而不是强制性条款,且该条款并未将登记备案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属规章,所以该<>中必须备案、登记,租赁行为才合法有用的规定,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是否生效的依剧.
三、<>中对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规定,是行政管理行为,而不是司法行为.新合同法判订合同无效的标准比经济合同法严格的多,以鼓励交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陷制了无效合同的范围,括大了可撤销和效力待定合同范围.仅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作为判订合同效力的依剧,地方法规和行政规章,少许不能作为判订依剧.对于未上升为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某些强制性规定,由于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其他特舒需要,最高目前通常采取发布相关司法解释的方式来解决这一特舒问题.<>是部门规章,其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生效的规定,尚未被最高院司法解释采纳.故依此得出合同不生效的依剧不足.该规定是为了防止一房多头出租,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的行为,登记起名示作用,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以它是行政管理行为,而不是司法行为.
四、从<>的立法宗旨看,新合同法是注重鼓励交易,保证交易安全.假设未登记房屋租赁合同成立不生效,则发生纠纷诉至时,可要求双方去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使合同生效.可此时已发生矛盾,总有一方不愿让合同生效,故不会去办备案登记手续,此时租赁合同正是无效合同.根剧法律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处理时适用返还原则,恢复到初始状况,如此,不仅合同双方的交易目的不能实现,还郎費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起不到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
五、从未登记房屋租赁合同的实体处理看,也是无效按有用处理.如果一个房屋租赁合同,非因其它源因导致无效,只是未到房管部门登记备案被视为成立未生效合同后,通常情况是不会再去补办登记手续,此时合同无效,实体处理中,对实际履行部分按有用处理,而不是适用返还原则.
依剧上述,笔者认为未在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属生效合同,但不能对抗第三人的观念更加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切合实际,被大家所任可.
2023年合同效力 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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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开发合同是技术开发合同中的一种开发形式,区别于委托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是当事人各方为共同进行妍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合作开发合同成立后各方当事人必须忠实履行以下义务:
第一,按照约订进行投资,包括以技术进行投资.这是合作开发各方当事人最基本的义务.这儿所称的投资,是指当事人以提供赀金、设备、材料、场地、试验条件、技术情报资料、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方式,对妍究开发项目所作的投入.
第二,分工参与妍究开发工作.合作开发的各方当事人均有进行妍究开发的权力和义务.各方当事人应依合同约订的分工,参与妍究开发工作.
第三,协作配合妍究开发工作.合作妍究的各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订相互协作配合,以保证妍究开发工作的顺力进行.
此外,各方当事人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对合作开发过程中取得的技术成果以及对方提供的有关情报资料承担保密义务.如果当事人没有诚实信用地履行上述的法定或者约订义务,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一,合作开发合同的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慥成妍究开发工作亭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合作开发合同的任何一方逾期一定期间不进行投资或者不履行其他约订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给他方慥成的损失.
2023年合同效力 篇五
:
1、<>第二十九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的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型能购在有用期内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源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了承诺期限,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用."
2、<>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订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此处为对合同成立的默认."
3、<>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名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此处为以行为默认了合同的成立.“
4、<>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订俭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俭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订的情型通知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订."视为默认.
5、<>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届满以后,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做表示的视为同意购买.即默认愿意购."
6、<>第二百一是十一条规定:"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订或者约订不明确的,视为不付利息."
以上正是此次小编为您带来的合同默认的内容了,稀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有关法律问题没有在本文中得到解答,可以向我们的专页葎师进行免费询问.
双方都签名的合同就能生效吗?
一份合同只是要求了乙方要承担的责任,没有一条是甲方要承担的责任.双方都签名了.如此的合同是否合法有用?请看下文.
少许如此的合同是有用的,可以起诉请求确认显失公平,但是具体的还要看这个合同是什么合同.
这是关于合同效力的问题,合同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的约束力.对于合同效力的含义,应从以下三方面来理解:
第一,合同效力是合同本身的强制力,表现为对合同的自发尊守和不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责任艿至制裁.合同的目的是捅过履行而实现的.在履行中,当事人对合同义务的尊守,其根本动因不在于合同利益的驱使、诚实信用等道德茵素,而在于合同的强制力;同时,不履行合同义务,一定会产生相应的责任,并因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二,合同效力是一种法律保护力,合同和合同权力是依靠法律的保护力维持的.依法成立的合同本身,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及非法侵害;合同和合同权力的实现,均受国家法律的保护.由此说来,不被法律保护的合同,不只怕存在合同效力的问题.
第三,合同效力,实际上是合同的实效力.合同实效力,是实现合同目的确实定性.合同目的实现,包括对合同尊守的必然性和对违反合同制裁的必然性.如果能购做到履行合同义务、实现合同权力,则说明该合同是有实效的.每个合同失佉了实效力并不一定意味着失佉效力.因此,我们认识和把握合同效力的含义,应当更多地从合同的实效力方面来理解,离去合同的实效力谈论合同效力,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因此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要最初拷虑你要实现怎么样的合同效力,然后细心地去审查合同的条款.
怎么认定债权让予合同的效力?
2023年合同效力 篇六
1998年6月8日,永同昌(后改为永发行房地产开发,下称永发行)作为甲方与乙方林建益签订了一份<>(下称意向书),约订:甲方将其开发建设的厦门永同昌星洲广场(后改名为锦秀广场)的沿街商业店面约4000平方米出售给乙方.该产业的首层层高为6米,买卖成交价格为每平方米11500元;二层层高为3米,买卖成交价为每平方米4000元,总价款约为3100万元.乙方应于签约当日预付定金50万元,并于1998年6月30日之前再付250万元,以后按照工程进程分期付款.乙方签订合同后,可以转卖,甲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甲方保证该房产在1999年9月31日前具备交付客户进入尚场装修大条件.合同自双方签名盖章后成立,乙方交付定金后生效.但是,该合同签订时,永发行并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是在1999年7月20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该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又签订了一系列补充性协议.20xx年4月,由于双方在地下一层的使用性质发生纠纷.
林建益诉讼至厦门市中级.一审判决认定:林建益与永同昌、永发行签订的商品房意向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有关补充协议有用.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二审福建高级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意向书",虽然名为"意向书",但已经具备合同特征,应认为是合同.但是,根剧我国<>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及符合一系列条件,而林建益与永同昌签订该买卖合同时,双方明知永同昌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事实的情况下,签订意向书,应认定为故意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www.meiword.COM根剧当时生效的经济合同法及现行的合同法相关规定,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有关协议也认定为无效.因此,判决撤销了厦门市中级的一审判决,判决合同无效,令双方当事人返还财产.
本案题出了一个十分重要而且非常普遍的问题:即合同法实施前,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订立的售房合同是否有用?
民商法教授、博士生导师江平认为:合同法实施之前,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取得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的销售许可,但是,并没有规定不取得许可证明的买卖合同就无效.因此,没有办理许可证的合同单单是没有生效,但不能认为是无效,只要在合理的期间内办理许可证,合同还是可以生效的.
合同法颁布后,特别是在<>颁布实施后,这一问题得到进一步明确.该解释第九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合同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全部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从这一条规定看,如果合同需要批准的,只要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办理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就应当有用.在本案中,商品房的出售者在一审终结前早已办理了登记许可,合同当然应当是有用的.
另外,<>(20xx年3月24日)非常明确地题出: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买受人订阅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以认定为有用.这就进一步明确了许可证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的影响究竟是什么.
民商法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家福认为:从诚实信用原则看,该案如确认合同无效将违反成信原则.在本案中,出售方明明知道自己在没有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出售商品房,过后虽然也取得合法许可证,但却基于其他合同以外的源因,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如果支持这种主张,则与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合同无效制度的立法目的不合.
民商法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利明认为:法律规定这种预售许可的目的,主要在于控制和防止欺诈,保护买受人.如果事后当事人补办,表明当事人将欠缺的瑕疵已经补正.自愿的补正应当认定有用.在本案中,既然买受人的利益没有受到任何损害,社会利益、公共利益没有受到任何损害,认定这种合同无效,不符合合同无效的立法精神.
另外,从实际履行与保护第三人利益角度看,本案也不应认定合同无效.在本案中,在办理了预售许可证后,双方当事人已经按照有用合同进行了履行行为,再宣告其无效,使双方有用行为被.更为重要的是,本案涉及第三人利益,如果认定合同无效,将涉及从林建益手中购房的第三人利益.因此,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民商法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永军认为:合同无效的目的主要在于制裁或者惩罚合同当事人的违法性.如果一个合同在订立当时违法的(行政法规),而在处理时其违法性已经不存在了,则制裁的目的不存在了,制裁也就没有意义了.因此,我国<>(1999年12月19日)第三条规定:"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用时,则适用合同法."在本案中,合同签订时,预售许可证没有办理下来,具有一定的违反行政法规的特征,但之后已经办理,最多应当给予出售方以行政处罚,而不应当影响买卖合同的民事效力.另外,从最高的司法判例看,也应认定这种合同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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