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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则刍议1_电子商务论文十篇

时间:2023-08-31 13:59:34 | 作者:未知

电子商务法则刍议1_电子商务论文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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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则刍议(1)_电子商务论文 第一篇

电子商务以其全新的经营模式和理念已成为推动全球经济发展的新生力量。电子商务的发展离不开法律和规则的制约,电子商务法则的形成也已得到了国际组织、地区组织和各国及企业的重视与支持。在电子商务实践中,存在着电子商务高速发展与其法则形成相对滞后之间的矛盾。本文主要从电子商务法则的形成、立法原则及发展方向对电子商务法则进行探讨。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则;研究

一、电子商务法则的形成

电子商务经营方式和技术手段的不断出现,其意义远远超出了一个国家乃至某一经济合作区域的范围,涉及诸多国际国内法律法规。这使电子商务法则的形成从一开始就具国际性和全球运作统一性。

(一)法则的基础

电子商务的性质决定了其法则必须建立在世界经济一体化框架之下。系统、全面地构建电子商务法则,从运作模式和技术层面上将传统市场法则与电子商务法则、行业间法则、国内法则及国际法则进行调整和融合,考虑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之间所处的环境及兼容、接轨问题。电子商务法则的基础在于它的统一性、广泛性和实用性,它来源于传统贸易,与传统贸易法则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共存。同时,它打破了传统贸易法则国别、行业、管理方式的限制,随着经营方式和技术手段的更新而不断修订,这也就是目前仍未有统一的、适合世界各国使用的电子商务国际法则的原因。构建电子商务国际法则并不是缺乏法则的基础,而是缺乏人们的统一认识,这既包括、经济问题,也有社会意识、法律和道德问题。Www.meiword.COm

(二)法则的发展

目前,一些国际组织和不少国家先后制订了电子商务法则,这些法则主要涉及电子商务的三个层面。一是对电子商务发展起着决定作用,最直接、最基本的法则,涵盖了商务活动和技术层面等重大问题,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如1998年10月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颁布的《全球电子商务行动计划》,从基本原则、行动计划、数字化市场和信息基础结构方面为电子商务发展提出了方向。1999年韩国的《电子商务基本法》,提出了电子商务的适用范围、电子信息有效性、数字签字效力、电子信息证据性、电子信息保存、认证机构许可、信息系统安全、消费者保护等。二是对电子商务有重大影响的法则,它们是电子商务正常运行应有的法律环境和必要条件。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的被称为“网络环境下的”版权条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为电子商务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奠定了基础。1998年欧盟的《私有数据保密法》涉及到输入网络站点、存储于因特网服务器上的及内联网上传播的私有数据保护问题。三足与电子商务相关、间接的法则,着眼点在于如何对电子商务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作出法则上的调整。2000年海牙国际私议的《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公约》中对涉及到电子商务中的商务合同、消费者合同、侵权管辖原则、分支机构管辖权、经常性商业活动管辖权等问题作出了修改。

(三)法则的定向

第一,电子商务法则是整个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其立足点首先表现为电子商务法则是传统商法的延伸。有人认为,电子商务活动是借助于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传统商务活动的翻版,电子商务法则也应与传统商务法则相似。事实上,传统商务法则中对电子商务的许多方面不能直接套用。但也应该看到,电子商务法则是商务法则的一个分支,电子商务的盈利模式和管理方式充分借鉴了传统商务模式,是传统商务管理和经营在it条件下的发展。为此,电子商务法则的形成也借鉴了传统商务法则的理念和框架。从这个意义上看,电子商务法则是传统民商法在新技术经济环境下的发展和延伸。第二,电子商务法则是国内法则与国际法则的有机结合,是整个世界经济法则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由于所处的社会环境不同,各国电子商务法则存在着差异,在电子商务开放、公平的背景下,各国在制订本国的电子商务法则时应始终坚持在国际法则框架下求同存异的立法方向。第三,电子商务法则的系统性和兼容性。电子商务法则不仅涉及商务和技术领域,还要考虑公共政策、经济政策、社会行为、知识产权、税收、贸易管理,以及国内法、国外法等一系列涉及的相关问题。电子商务法则作为一种专门法,必须具有系统性以保障网上贸易有效进行,必须具有兼容性以完成电子商务行为。

二、电子商务法则立法原则

国际组织和各国应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正确处理电子商务活动引发的新法则问题。在制定电子商务法则时,除考虑全球和国内外社会因素和技术指标外,还需充分认识法则的共同性和差异性,遵循电子商务法则立法原则。

(一)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原则

电子商务法则属于法律体系的一个分支,与民商法、经济法等相关法则有着密切的联系,其本身就是法学理论的体现。电子商务需要电子商务法则来指导具体实践活动,以法律形式对电子商务交易进行规范,不仅能保障电子商务的需要,更能使其活动更加有效和充满活力。电子商务涉及的问题很多,随时都会遇到新挑战。如网络游戏中的金币和地产等是否可以当作一种财产,这就需要电子商务法则从理论的角度予以明确。再如买卖双方的身份认证、合同的合法性程序、支付系统的安全、信息保密、知识产权侵权处理和税收等电子商务活动都离不开电子商务法则的指导。

(二)中立原则

使用技术中立、参与媒介中立、实施中立,这些原则的目的在于促进公平交易。技术中立原则为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技术发展空间,使不同体系的电子商务法则在各自技术标准的表达上找到合适的何置,并且不会把新的技术解决方案排斥在外:媒介中立允许参与电子商务的各种媒介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规律相互融合,使各种资源得到充分利用,避免人为的行业垄断或媒介垄断;实施中立强调电子商务法则在法则实施上不可偏废,不能将传统书面环境下的法律规范的效力放置于电子商务法之上,而应中立对待。

(三)普遍性原则

电子商务的发展打破了国与国的界限,在进行电子商务立法时,普遍性是首先要考虑的。国际组织、各国对电子商务法则的关注及鼓励,跨国公司、国内大小企业的参与,使电子商务法则的形成具有主体普遍性;电子商务法则涉及海关、贸易、金融、运输、税务、工商、电信、技术、标准化等领域,影响着世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具有客体的普遍性;电子商务盈利模式、技术手段、交易行为和相应的管理活动,需要有统一的法则和政策来规范,使其又具有内容和形式的普遍性。电子商务法则的普遍性是电子商务整个活动开放性、兼容性、互操作性的综合反映,是其技术先进性的表现,各地区各国的网络都应该开放,实现网络资源共享。

 (四)绩效原则

一是实用性。体现在法则能具体地指导电子商务的实践活动。如金融体系是电子商务活动的基础保证,建立国家间、银行间、银行与企业间资金清算和金融管理信息系统,以消除货币体系差异,实现电子商务的畅通无阻,使电子商务活动高质量开展成为可能。二是有效性。电子数据无形化的特征使电子商务产生诸如资金安全、信息安全等问题,令交易过程风险增大,直接影响交易各方利益。解决的办法是除采用安全技术手段支持外,要确认当事人、银行、第三方之间的关系,明确交易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以提升电子商务活动的有效性、可视性。三是安全性。电子商务高效、快捷的特性使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它既需要技术上的安全措施,也离不开法则上的安全规范保障机制。四是前瞻性。在制订法则时要解决现实中的问题,也要对未来的发展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看法,消除电子商务发展中遇到的法律障碍,确保电子商务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三、电子商务法则发展方向

电子商务法则的发展要紧跟国际电子商务发展的动态和趋势,关注电子商务应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其特点和模式,明确电子商务立法的重点和方向,为电子商务的发展营造出良好的法制环境。

(一)建立全球性电子商务法则,促进全球电子商务统一

以因特网为基础的电子商务决定了其贸易活动的全球性,同时也要求其管理活动具有鲜明的国际性。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商会(icc)、国际电信联盟(itu)等国际组织已从不同角度评估全球电子商务活动,规划电子商务蓝图,先后参与并制定了世界范围的电子商务法则。全球商业联盟(agb)提出的《全球电子商务行动方案》十大原则即民间部门主导、市场公平竞争、减少干预、私营企业参与政策制订、符合国际标准、电子交易原则免税、电信基础建设自由竞争、尊重个人选择、保护隐私、建立信用机制,以及四大行动方案即应用电子商务追求最大的经济和社会利益、电子商务发展与信息基础建设并举、建立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信任、建立电子商务市场的基本法则,这些为电子商务的市场经营和交易的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提供了全球性的电子商务法则。国际组织的积极参与,为电子商务和信息技术的有序发展提供了新的法律基础。国际组织应该加强协调,密切合作,共同制定出操作性强、统一规范的电子商务法则,充分体现电子商务法则基本定义开放、基本制度开放和法律结构开放的特征。

(二)调整区域性电子商务法则,为电子商务全球化提供保障

区域电子商务法则的重点是研究区域电子通讯服务规范、网络市场与评估的准则,涉及到区域内部市场规划、电子商务行为及其规则、纠纷解决机制等问题,目的是要求各成员创造良好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促进区域内电子商务的繁荣。早在1981年,欧洲国家提出《贸易数据交换指导原则》,为区域电子商务的开发奠定了基础。从1995年至今,欧盟几乎每年都颁布电子商务法则。1999年欧盟的《电子签名法指令》要求各成员于20xx年7月19前完成国内法相应的修改;2000年欧盟电子商务发展的核心法案《电子商务框架指令》要求15个成员国在18个月内贯彻这一指令。美洲自由贸易区域(ftaa)更是借助于美国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势头,不断规范区域内电子商务行为。2000年东盟10国成立的“e-asean”特别小组,负责制订东盟各国进入电子商务市场的全面行动计划。

(三)规范各国电子商务法则,提高电子商务实践能力

各国在借鉴、研究和制订电子商务法则时应注意一个关键问题,即如何将本国制订的电子商务法则与国际电子商务接轨。1999年1月,为避免各国制订电子商务法则时发生冲突和互斥而导致电子商务崩溃,法国电信、德意志银行、hp、aol、东京一三菱银行、富士通、东芝等29家全球最大的电信、媒体和计算机公司提出开展电子商务所必须解决的诸如税收、知识产权、消费者信任度、身份验证、安全性等问题,提醒各国在制订电子商务法则时要充分考虑国际电子商务环境和规则。到目前为止,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发展

改善嵌入式Linux实时性能的方法研究_操作系统论文 第二篇

关键词:linux;实时性;调度策略;抢占

1 引言

目前,无论是在日常生活,还是在工业控制,航空航天,军事等方面,嵌入式系统都有着非常广泛的应用。嵌入式系统目前主要有:windows ce、vxworks、qnx等,它们都具有较好的实时性、系统可靠性、任务处理随机性等优点,但是它们的价格普遍偏高。而嵌入式linux以其非常低廉的价格,可以大大的降低成本,逐渐成为嵌入式操作系统的首选。wWw.meiword.COM但是,作为通用操作系统的linux,由于其在实时应用领域的技术障碍,要应用在嵌入式领域,还必须对linux内核作必要的改进。许多嵌入式设备都要求与外部环境有硬实时的交互能力,将最初按照分时系统目标设计的linux 改造成能支持硬实时性的操作系统显得十分重要。幸运的是, linux 及其相关项目的开放源码特征为深入研究其内核并加以改造提供了可行性, 可以修改linux 内核中的各个模块以达到满足嵌入式应用的需求,提高软件方面的开发速度。目前,改善linux内核的设计与实现,使其适用于实时领域吸引了许多研究和开发人员的注意力[1-4]。常用的实时性改造方法是采用双核方法,这种方法的弊端在于实时任务的开发是直接面向提供精确实时服务的小实时核心的,而不是功能强大的常规linux核心。基于此,近年来修改核的方法越来越受到科研人员的重视,这种方法是基于已有linux系统对于软件开发的支持,进行源代码级修改而使linux变成一个真正的实时操作系统。本文了标准linux在实时应用中的技术障碍,参考了修改核方法的思想,从内核时钟管理、内核的抢占性、内核调度算法三方面论述了改善标准linux实时性能的方法。

2 linux 在实时应用中的技术障碍2.1 linux的实时性

linux作为一个通用操作系统,主要考虑的是调度的公平性和吞吐量等指标。然而,在实时方面它还不能很好地满足实时系统方面的需要,其本身仅仅提供了一些实时处理的支持,这包括支持大部分posix标准中的实时功能,支持多任务、多线程,具有丰富的通信机制等;同时也提供了符合posix标准的调度策略,包括fifo调度策略、时间片轮转调度策略和静态优先级抢占式调度策略。linux区分实时进程和普通进程,并采用不同的调度策略。

为了同时支持实时和非实时两种进程,linux的调度策略简单讲就是优先级加上时间片。当系统中有实时进程到来时,系统赋予它最高的优先级。体现在实时性上,linux采用了两种简单的调度策略,即先来先服务调度(sched-fifo)和时间片轮转调度(sched-rr)。具体是将所有处于运行状态的任务挂接在一个run-queue 队列中,并将任务分成实时和非实时任务,对不同的任务,在其任务控制块task-struct中用一个policy属性来确定其调度策略。对实时性要求较严的硬实时任务采用sched-fifo调度,使之在一次调度后运行完毕。对普通非实时进程,linux采用基于优先级的轮转策略。

2.2 linux在实时应用中的技术障碍

尽管linux本身提供了一些支持实时性的机制,然而,由于linux系统是以高的吞吐量和公平性为追求目标,基本上没有考虑实时应用所要满足的时间约束,它只是提供了一些相对简单的任务调度策略。因此,实时性问题是将linux应用于嵌入式系统开发的一大障碍,无法在硬实时系统中得到应用。linux在实时应用中的技术障碍具体表现在:

(1)linux系统时钟精度太过粗糙,时钟中断周期为10ms,使得其时间粒度过大,加大了任务响应延迟。

(2) linux的内核是不可抢占的, 当一个任务通过系统调用进入内核态运行时,一个具有更高优先级的进程,只有等待处于核心态的系统调用返回后方能执行,这将导致优先级逆转。实时任务执行时间的不确定性,显然不能满足硬实时应用的要求。

(3) linux采用对临界区操作时屏蔽中断的方式,在中断处理中是不允许进行任务调度的,从而抑制了系统及时响应外部操作的能力。

(4) 缺乏有效的实时任务调度机制和调度算法。

针对这些问题,利用linux作为底层操作系统,必须增强其内核的实时性能,从而构建出一个具有实时处理能力的嵌入式系统,适应嵌入式领域应用的需要。

2.3 当前增强linux内核实时性的主流技术

近年来,人们对于linux内核实时性改造提出了一些方法和设想,它们采用了不同的思路和技术方案。归纳总结,支持linux的硬实时性一般有两种策略[5]:一种是直接修改linux内核,重新编写一个由优先级驱动的实时调度器(real-time scheduler),替换原有内核中的进程调度器sched.c,kurt是采用这一方案较为成功的实时linux操作系统;另外一种是在linux内核之外, 以可加载内核模块(loadable kernel module)的形式添加实时内核,确保其高响应特性,实时内核接管来自硬件的所有中断,并依据是否是实时任务决定是否直接响应。新墨西哥科技大学的rt-linux,就是基于这种策略而开发的。以上两种策略有其借鉴之处,但如果综合考虑任务响应、内核抢占性、实时调度策略等几个影响操作系统实时性能的重要方面,它们还不能很好的满足实时性问题。为了增强嵌入式linux实时性能,下文将就内核时钟精度、内核的抢占性以及内核调度算法等相关问题重点研究相应的解决方法。

3 改善嵌入式linux实时性能的方法

针对linux在实时应用中的技术障碍,将linux改造成为支持实时任务的嵌入式操作系统, 主要从下面三个方面进行着手。

3.1细化时钟粒度

精确的计时是实时调度器正确操作所必须的,调度器通常要求在一个特定的时刻进行任务切换,计时的错误将导致背离计划的调度,引起任务释放抖动。标准linux系统时钟精度太过粗糙,时钟中断周期为10ms,不能满足特定嵌入式应用领域中对于响应时间精度的要求。因此,在实时linux应用中,需要细化其时钟粒度,具体有两种方式可以解决时钟粒度问题:一是通过直接修改内核定时参数hz的初值来细化时钟粒度,如将标准linux中内核定时参数hz改为10000, 则时钟粒度可以达到100us,这种方式虽然会增加一些系统开销,但在强周期性环境下,对定时器的设置只需初始化一次,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处理效率;二是通过对可编程中断定时器8254或先进的可编程中断控制器进行编程来改进linux时钟机制,以提高其时钟的分辨率,使毫秒级的粗粒度定时器变成微秒级的细粒度定时器。

3.2 增强linux内核的抢占性

标准linux内核是不可抢占的,导致较大的延迟,增强内核的可抢占性能,可提高系统内核对实时任务的响应能力。目前,有两种方法修改linux内核以提高实时任务抢占非实时任务的能力:一是在内核中增加抢占点的方法;二是直接将linux内核改造成可抢占式内核。插入抢占点方法是在linux内核中插入一些抢占点,当一个系统调用执行到抢占点时,如果有更高优先级的实时进程正在等待运行,那么正在执行系统调用的内核进程将会把cpu的控制权转交给等待运行的实时进程;如果没有更高优先级的实时进程等待,则当前进程将继续执行,此时系统增加的开销仅仅是检测一下调度标志。将linux内核改造成可抢占式内核方法的基本思想是产生运行调度器的机会,缩短任务发生到调度函数运行的时间间隔。这种方法修改了linux源代码中的自旋锁宏以避免竞争,并在其中引入一个称作抢占锁计数器(plc)的新的计数允许内核代码抢占,当它为0时,允许抢占;当其为大于0的任何值时,禁止抢占。目前,针对这两种修改linux内核的方法,已经有两种比较成熟的linux内核补丁被研制出来:抢占式补丁和低时延补丁。其中,抢占式补丁是monta vista开发的,它修改了内核代码中的spinlock宏和中断返回代码,使得当前进程可被安全抢占,当自旋锁释放或者中断线程完成时,调度器就有机会执行调度;低时延补丁是由ingo malnor提出,该方法只是在执行时间长的代码块上抢占,不采用强制式抢占,因此,如何找到延时长的代码块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3.3 改善linux内核实时调度器的调度策略

将进入系统的所有任务按实时性分成三类:硬实时、软实时、非实时任务[6]。硬实时要求系统确保任务执行最坏情况下的执行时间,即必须满足实时事件的响应时间的截止期限,否则,将引发致命的错误;软实时是指统计意义上的实时,一般整体吞吐量大或整体响应速度快,但不能保证特定任务在指定时期内完成。针对不同的实时性任务,分别采用不同的调度方法进行处理。

为了严格保证硬实时任务的时限要求,改善的linux内核实时调度器采用了优先级调度算法,目前最小松弛时间优先调度算法mlf(minimum-laxity-first scheng algorithm)是动态优先级调度最常见的实时调度策略。它在系统中为每一个任务设定松弛时间(任务的松弛时间等于任务的截止期减去任务执行时间、当前时间)即: laxity= deadline―current_time―cpu_time_needed,系统优先执行具有最小松弛时间的任务。根据就绪队列的各任务的松弛时间来分配优先级,松弛时间最小的任务具有最高的优先级。为了提高linux的实时性,我们设计了mlf调度器,并把它作为可加载模块加入linux内核中,在实现中需对内核进行相应的修改。为了区分任务的类型,对基本linux的task_struct属性进行改进,在其中增加sched_mlf调度策略,并按task_struct中的policy的取值来进行区分, 分别用sched_mlf,sched_rr,sched_other来标识硬实时、软实时、非实时任务。将处于运行状态的三类任务放入两个队列,硬实时任务放入hard_real_queue队列, 采用mlf调度算法,软实时和非实时任务放入non_real_queue队列(空闲任务也在其中),沿用原内核的rr调度算法。这两个队列可以用一个run_queue[2]的指针数组来指向,如图1 所示。

图1 双对列任务运行

双队列任务运行过程与原内核的单运行队列执行流程的主要区别在:首先,各硬实时任务采用了mlf调度算法代替原内核的fifo调度,提高了linux系统的实时性能。其次,在判断是否有软中断需要处理之前需判断硬实时任务队列是否为空,如果不为空,即使存在中断的后半部分需要处理,也要先调度硬实时任务投入运行,在硬实时队列为空的条件下才去处理中断的后半部分(因为中断的后半部分没有硬实时任务紧急)。最后,如果没有硬实时任务存在,则说明只有run_queue [1]队列中有软实时或非实时任务存在,这时的处理方法和原内核对单运行队列的处理方法相同。这样改进后,可以明显提高硬实时任务的调度效率,而在没有硬实时任务时,系统性能没有变化。

4 结束语

嵌入式技术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渗透于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把linux应用于嵌入式系统,把linux自身固有的优越性融入嵌入式技术,是嵌入式技术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然而,由于linux在实时应用领域的技术障碍,要将其应用在嵌入式领域还必须修改linux 内核中的各个模块以达到满足嵌入式实时应用的需求。本文在linux实时性的同时,探讨了其本身提供的一些支持实时性的机制以及在实时应用中的技术障碍。而后,基于增强linux内核实时性的主流技术,从细化时钟粒度、增强内核抢占性及实时调度策略三方面入手,提出了改善linux实时性能的优化方法。

参考文献:

[1] 赵慧斌, 李小群, 孙玉芳. 改善linux核心可抢占性方法的研究与实现. 计算机学报, 20xx, 27(2): 244-251

[2] 蒋溢, 李琳皓, 陈龙. linux系统实时性探讨. 重庆大学学报, 20xx, 28(3): 61-64

[3] 董晓峰, 顾新. 关于linux内核可抢占性的研究. 计算机工程, 20xx, 31(1): 82-84

[4] 陈敏, 周兴社. 基于嵌入式linux的实时优化方案. 计算机应用研究, 20xx, 22(3): 235-237

[5] 齐俊生, 崔杜武, 黑新洪. 嵌入式linux 硬实时性的研究与实现. 计算机应用, 20xx, 23(6): 34-36

[6] 李凡, 卢杜阶, 邱鹏. 在嵌入式应用中增强linux实时性的方法研究.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 20xx, 33(2):

试析意识流手法在福克纳小说《喧哗与骚动》中的运用_西方文化论文 第三篇

关键词:福克纳 意识流 精神危机 时空 内心独自 联想

摘 要:福克纳的意识流小说《喧哗与骚动》,真实地表现了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美国尤其是美国南方的社会与精神危机。作者致力于小说的实验与革新,在小说中运用了新颖独特的创作技巧,他将弗洛伊德的 现代 心 理学 理论和柏格森的“心理时间”学说成功地运用于小说创作之中。在运用时空跳跃和表现混乱意识方面,福克纳自成一家。同时,福克纳还大胆地采用了多层次叙事、内心独自、自由联想和蒙太奇等手法来展示人物的精神世界与意识活动。

威廉·福克纳是20世纪美国最杰出的小说家之一,也是英美意识流小说的杰出代表。他的意识流小说《喧哗与骚动》是其巅峰之作。它在现代世界文学史上无疑是最富有实验性与创造性的作品之一,对现代主义文学的 发展 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因为《喧哗与骚动》不仅是第一部真正的美国意识流小说,而且还是一部在创作技巧和 艺术 风格上对英国意识流小说既有继承又有发展的意识流作品。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填补了20世纪意识流小说创作中的某些空白。福克纳不但在推动意识流小说的发展过程中独步一时,在美洲大陆独领,而且也为意识流文学的创作提供了一条新的思路,开辟了一个新的天地。

他追求新颖独特的创作技巧,致力于小说的实验与革新,成功地将弗洛伊德的现代心理学理论和柏格森的“心理时间”学说运用于小说创作:在运用时空跳跃和表现混乱意识方面,福克纳自成风格。在表现技巧上,福克纳大胆地采用了多层次叙事、内心独白、自由联想和蒙太奇等手法来展示人物的精神世界与意识活动。wwW.meiword.com此外,在作品的谋篇布局与时间处理方面,他也别具一格,显示出非凡与独特的艺术才华。福克纳对柏格森的“心理时间”学说颇有研究,并自觉将它运用于小说创作。在他的作品中,时间成为一种无形的流动状态,过去、现在和将来往往互相穿插,彼此交融;经常在某个人物的意识中同时得到体现。福克纳认为,空间的作用不在其范围的大小,而在于它的象征意义。他多次宣称他家乡“那块邮票般大小的地方”值得一写,可以从中创造出一个富有广泛象征意义的微型世界。

一、异乎寻常的对位式结构

《喧哗与骚动》代表了福克纳艺术创作的最高成就。在书中,福克纳运用意识流手法深刻地揭示了南方一个庄园主家族的衰败过程。全书充分显示了福克纳对小说时间的巧妙处理和对作品结构的精心安排。这部小说共分4个部分,详尽地叙述了四天中发生的事情。其中第一、二、四部分所涉及的时间分别是1928年4月7日、6日和8日3天;而第二部分则叙述了1910年6月2日昆丁在自杀前的意识活动。这样,小说完全打破了传统的时间顺序。福克纳不按钟表时间来交代故事的来龙去脉,而是跨越时空界限,使事件不断更迭交替,将各种生活片断串为一体,通过前后穿插的叙述方式,将无数零碎、分散和孤立的回忆、印象与意识活动交织成一幅完整的图画。尽管小说所描述的内容只是物理时间上的四天,但它却全面而深刻地揭示了一个大家族几十年的兴衰过程。

《喧哗与骚动》在叙事上的典型意义是他在作品中所采用的异乎寻常的“对位式结构”。全书的四个部分由康普生家的四个人物从四种不同的角度来叙述,分别揭示了这个庄园主家族的衰败过程。在小说的前三部分中,福克纳让康普生家三个性格截然不同的儿子用各自的内心独白来叙述他们的经历和家庭的变迁。他通过每个人物的意识屏幕向读者提供了一些零碎的材料和模糊的事件,并成功地将三股意识流汇聚一体,在纷乱与混浊的叙述中道出了小说的基本情节。小说的第四部分则由作者采用第三人称来揭示黑人女佣迪尔西在康普生家的经历及其所见所闻。在这一部分中,作者采用了较为清晰的叙述笔法以弥补内心独白的不足,填补意识流所造成的空白,从而增强了作品的层次感与透明度。小说的四个部分展示了四个对位的世界,它们既相对,又互相映衬,构成了整部作品的基本框架与结构。然而,小说的中心人物并不是康普生家的三个儿子或女佣迪尔西,而是他家的女儿凯蒂。全书始终以她为主线,书中每一部分都叙述她的生活经历以及她与其他人物之间的关系。因此,凯蒂成了联系这四个对位的世界的重要媒介与纽带。

《喧哗与骚动》中的四个“对位的世界”中的三个是封闭、朦胧和晦涩的主观世界,即康普生家三个儿子所展示的隐而不宣、纷乱复杂的意识活动;另一个则是开放、透明的客观世界,即康普生家庭的日常活动和杰弗逊镇的社会生活。主观世界与客观世界犹如浊水清尘,泾渭分明。尽管小说的许多人物与事件在这四个部分中互相穿插,重复出现,但每个部分都展示了一个相对、自我封闭的微观世界。在《喧哗与骚动》中,四个对位的世界相互映衬,共同勾画了美国南方社会生活的图景。尽管每个人物的性格不尽相同,叙事能力也高低不一,但他们对同一家庭的同一段 历史 作出了真实的反应。毫无疑问,每个人物的意识都是孤立的,他们对外部世界的认识也是片面的、主观的,甚至是不合逻辑的。但他们所反映的是现实的生活和真实的情感。事实上,小说的每一部分都向读者展示了发自人物内心最 自然 的心声。值得一提的是,书中四个部分的叙述笔法略有区别,其透明度不尽相同。随着叙述角色的不断变化,小说逐渐从朦胧转向清晰,透明度不断增强,最终使读者从隐秘的内心世界步入公开的外部世界。小说的第一部分由康普生家的班吉来叙述,其混乱程度不言而喻;第二部分由精神紧张但颇有学问的昆丁来叙述,其内容较前一部分明白易懂;虽然第三部分的叙述者杰生是个利欲熏心、利令智昏的恶棍,但他毕竟不是一个精神病患者,因此,他的内心独白不但条理清楚,而且大都合乎逻辑;小说的最后一部分由作者本人叙述,其内容已从混乱无序的精神世界转向了外部的客观世界,其主要人物已不再是康普生家的三个儿子,而是他家的黑人女佣迪尔西。作者以迪尔西冷静和敏锐的目光来观察周围的世界,向读者揭示了康普生家族几十年的变迁和杰弗逊镇的社会生活。这一部分的叙述文笔流畅,条理清晰,读者首次了解到班吉的眼睛是蓝色的,康普生太太常爱穿黑色的长裙,而杰生的举止言行使他看上去像一个酒吧招待。这样,小说由混乱无序和支离破碎逐渐变得井然有序和完整协调。而且,书中四个对位的世界犹如四面镜子,互相折射出一幅南方庄园主阶级没落与衰败的图景。

二、多视角与多种形式叙述的结合

作为美国意识流小说的创始人,福克纳同英国意识流小说家乔伊斯和伍尔夫一样,十分强调视角的转换在小说创作中的重要性,并且在他的第一部意识流小说《喧哗与骚动》中就已对此作了大胆的实验。他将小说分成四个相对的部分,由四个人物从各自的角度来叙述康普生家族的衰败过程。每个角色都向读者讲述了一些支离破碎的情节和模糊不清的事件。福克纳不仅成功地让四个角色根据各自的特点叙述本人感受最深的经历,而且还使这些角色相互映衬,从而增强了作品的层次感。此外,通过视角的转换,他逐渐使小说从朦胧的精神世界转向清晰的外部世界。

 《喧哗与骚动》还是福克纳运用“自由联想”意识流手法的代表作。在《喧哗与骚动》的第一至第三部分,作者充分运用与 发展 了内心独白的技巧。在小说的开篇,福克纳就打破了传统的叙述程序,这种叙述方式一直至故事的结尾。这样,就为作者运用回忆、反省、内心独白等常用的意识流表现手法创造了条件。福克纳在班吉部分,用外部存在的线索或黑人帮佣是否在场来区分过去与现在。有时一个词可以引起对过去的联想。照料班吉的黑男孩勒斯特告诫班吉在“爬过”篱笆时不要勾坏衣服,班吉立即联想起姐姐凯蒂小时候如何教自己“爬过”篱笆。整段回忆都用斜体印出,使读者有线索可循。

此外,福克纳的意识流小说的叙述形式具有明显的诗歌化倾向。《喧哗与骚动》在结构上以对位和分头叙述的形式排列,这与传统诗歌的结构与格局极为相似。全书的四个部分就像长诗的四个章节,每一部分都具有特定的主题和完整的结构。在小说中,福克纳还巧妙地运用诗歌中最常见的节奏和韵律来支配四个对位的世界,使小说产生了同艾略特的《四个四重奏》一样的 艺术 效果。福克纳常常将人物的意识活动同语言的节奏和韵律有机地联系起来,人物意识的骤然变化往往在语言的节奏和韵律的变化中展示出来。这种艺术手法在昆丁部分中尤为明显。当昆丁犹豫不决、心情沉重时,语言的节奏往往显得平稳徐缓;而当他的心情变得紧张,内心冲突趋于激烈时,语言的节奏便突然加快,韵律显得混乱无序。

不仅如此,福克纳在展示人物的内心独白时所采用的语言手段也别具一格。他成功地运用了各种有趣的方言、精彩的对白、生动的形象、美妙的韵律来表现不同人物和不同形式的意识活动,并且以极其洗练的文笔向读者揭示了一幅幅既生动逼真、又耐人寻味的精神画面,其词汇之精当,语言之得体,令人赞叹不已。福克纳似乎并不赞同意识流小说不断朦胧化的倾向,也不愿在推动小说改革的进程中随波逐流,他不但注重发展自己的创作风格,而且讲究意识流技巧在文学作品中的准确性和适宜程度。他似乎充分考虑到了意识流小说的创造性、艺术性和可读性之间的关系,因此,我们可以说:《喧哗与骚动》不仅在语言上简洁,而且在风格上也更加清雅。

三、混合型笔法的运用

福克纳在小说中经常采用混合型笔法,将多种叙述形式融为一体,以反映人物不同层次的意识活动。我们可以从《喧哗与骚动》的开篇中得到印证:

我们沿着栅栏来到了花园的篱笆,那边刚好是我们的身影。我的身影在篱笆上显得比勒斯特的高。

我们走到了篱笆的一个缺口处,然后钻了进去。(内心独白)

“等等,”勒斯特说。“你又碰到那枚钉子了。难道你钻进去时非得要碰钉子。”(含有直接引语的内心独白)

凯蒂放开了我,我们一起钻进去……莫利舅舅说别让任何人看见,所以凯蒂说我们最好弯着腰走路。班吉,瞧,这样,把你的手放在口袋里,凯蒂说。不然它们会冻僵的,你不想让自己的手在圣诞节冻坏,是吧。(含有间接引语的内心独白)

显然,上述三种叙述形式具有各自的特点与功能,表现了班吉不同层次的感性活动。作者自由流畅地将它们转换使用,使它们共同勾勒出一幅混合的心理画面。他在转换笔法时并没有留下任何痕迹或解释性词语,只是在时空错乱时采用了不同的字体,以示区别。毫无疑问,福克纳这种混合型叙述形式不但形象地反映了一个的混乱意识,而且还使作品产生了一种真实感与直接感。既展示了人物的意识活动和性格变化,又饱含了作者本人丰富的思想感情。

四、结 语

福克纳在文学创作中倾注了强烈的爱憎,他敢于吼叫,敢于呐喊,力求表现人类为了生存而付出的高昂代价和 历史 给予人们的重负。这样,小说就不再是作家雕塑的、供人鉴赏的陈设,而成为震撼人们心灵的史诗。他的意识流小说的叙事技巧别具一格,与其力求表现的主题相辅相成。此外,福克纳的意识流小说以其生动的创作题材和独特的艺术风格成为他规模宏大的“约克纳帕塔法世系”小说中最重要、最精彩和最成功的一部分,同时也是20世纪西方杰出的意识流作品。他以锲而不舍的革新精神、独出心裁的创作风格和无与伦比的艺术才华确立了自己在美国意识流小说发展过程中的领导地位,而且也成为美国 现代 文学史上最出色的小说家之一。

参考 文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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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李文俊编选.福克纳评论集[m]. :

论利用民资的方法和途径研究_发展战略论文 第四篇

 论文关键词:民间 投资 ;投 体制改革; 发展战略

论文摘要:温州 市场 经济 起步较早,民间投资较为活跃,投资领域较为宽泛,但民间投资涉足城市基础设施领域的较少。本文围绕温州城市基础设施如何向 社会 投资主体开放,通过调研,探索扩大利用民资的方法、途径,并提出相应对策措施,为温州丰厚的民间资金拓展出一条有效的投资途径。

 一、 温州市基础设施投体制改革是形势发展的需要

温州当地充沛的财富积累和民间手段的灵活性与多样性,不仅使温州经济始终保有旺盛的活力,也使温州人的投资理念和投资行为,在市场上总是领先一步。今后几年,温州将进入一个新的大规模建设时期。在这个时期,原有的基础设施投体制已经不能适应要求,迫切需要加快城市基础设施投体制改革步伐。温州市面临的形势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

1. 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矛盾日渐突出当前,温州市正在努力实施“百项千亿工程”,5年内拟建设重大项目103项,涉及总投资2 040亿元,其中基础设施1 100亿元;计划20xx~20xx年内完成1 370亿元,其中基础设施计划完成投资600亿元,如果考虑到城市发展空间转移以及城镇化进程加快带来郊区和 农村 的基础设施建设,面临的资金压力还要大。如此庞大的资金需求,单靠 财政 性资金投资以及以国有机构为背景的 银行 借贷投资,是远远不够的。WWw.meiword.COm据测算,“百项千亿工程”的资金缺口在40%左右,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矛盾将越来越突出。

2. 充裕的民间资本正在积极寻找投资出路根据温州银监局20xx年的一份 调查 报告显示,截至20xx年年末,温州辖区内民间资本存量约2 770亿元,这其中货币资本接近1 000亿元,实物固定资本1 155亿元,实物流动资本637亿元。

温州民间投资涵盖较广,几乎涉及所有行业,但主要集中在传统的制造业和收益率较高、准入门槛较低的房地产业。20xx年在全市限额以上房地产业和制造业的投资中,民间投资分别为全行业投资的84.4%和70.3%,占绝对主导地位。一些民企更是投入巨额资金开拓新的产业,例如20xx年温州9家民营企业出资2.788亿元参加了温州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中瑞、中驰财团等强强联合的投资主体正在涌现。在20xx年温州市完成的448.60亿元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中,非国有投资完成额达302.18亿元,占67.36%,已超过2/3。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温州民营经济迅速发展,民间资本的力量不断壮大,正在积极寻找出路,他们越来越青睐于有固定市场、回报稳定的基础设施项目,已经具备了投资基础设施的条件。近年来,温州“购房团”现象、外地频繁来温招商现象、温州人大规模异地投资现象,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温州民间资金在本地难以找到更多的投资机会。一旦克服市场准入制度上的缺陷和相关政策方面的障碍,温州基础设施投资领域中社会资本的比重将会迅速提高,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化的进程将明显加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矛盾将会大大缓解。

3. 与先进省市相比温州市的改革步伐已经滞后全国各地特别是一些先进城市正在努力转换工作思路,积极探索基础设施投体制改革的有效举措,一些省市在基础设施市场化改革方面已经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如深圳市对水务、能源、燃气、食品、公交五大集团的股权出让进行了国际招标,并取得成功。上海市提出投重点将从以挖掘土地级差效益等城市自然性资源为主,转向挖掘大规模投资形成的存量资产,盘活国有资产存量,实施国有资产的战略性调整;投方式从以注资和建立举债机制为主,转向建立项目法人制、市场化为主;投 管理 从投资为主转向投资与管理并重,建立从资金到资本、从资本到资产、从资产到资金再投入的良性流动机制,扩大资金滚动放大效应。市结合会场馆建设、地铁项目建设,全面开放基础设施市场,建立投资服务平台,推行项目法人招标,目前已有很多国际知名公司、民营企业、股份制公司在投资基础设施建设。

 二、 基础设施投体制存在问题

1. 合理的定价机制与盈利模式尚未普遍形成基础设施产品价格的制定往往具有较大的 行政 规定性,考虑了社会稳定、弱势群体的承受能力等很多非经济因素。许多管制价格低于边际 成本 ,如城市污水处理费仅0.5元/吨,低于实际运转成本。污水处理厂等基础设施理想的盈利模式还未建立,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尚未,民营投资主体相关费用被拖欠现象时有发生,既不符合社会资源配置的要求,也不利于吸引社会资金的投入。

2. 行政性垄断局面有待打破当前体制下基础设施领域虽然有一定程度的民间资本进入,但行政性垄断仍未从根本上打破。一些行业和部门自行立项、自行设计、自行发包、自行施工、自行收费、自行管理,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项目、资金在体制内封闭运行,民间资本欲投无门。在行政垄断下,社会资本难以大量进入,的部分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成本缺乏竞争平抑;在行政垄断下,投资职能与投资管理职能不分,投资与企业投资不分,缺位与越位现象并存。

3. 市场准入制度需要建立完善改革基础设施投体制,放开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市场,必须先立规矩,有章可循。同时,基础设施的特点决定了它与社会稳定和 公共 利益密切相关,必须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哪些行业可以放开,放到什么程度,哪些企业可以进入,进入的条件是什么,都需要提出明确的要求,以方便投资者操作。

4. 监管体系和监管机制急需确立和改进基础设施行业涉及到公共利益,而且具有自然垄断性,消费者的选择程度比较低,必须加强对其的监督管理。目前,温州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的具体管理办法和基础设施投体制改革的具体实施办法尚未。过去对公共行业的监管机制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具有“监督者”和“所有者”的双重身份,容易发生角色错位,需要进行改变。同时,明确的监管体系,也是吸引国内外投资者的基本条件。因此,无论从角度还是从投资者角度,都需要我们建立一套科学、公正、透明的监管体系和监管机制。

5. 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工作严重滞后制订专项规划时前瞻性不够,往往重近期,轻远期,对综合性、网络化项目认识不足。基础设施各专项规划之间协调性差,部门协调不够,缺乏综合平衡。规划的公开性也不够,往往由部门关起门来搞规划,未及时向社会公布征询意见,社会各界参与度低,投资者获取相关规划信息的渠道不畅,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投资信心。

 三、深化基础设施投 体制改革的措施

1. 积极吸引 社会 投资 ,推进新建基础设施项目的 市场 化抓紧制订并贯彻实行《温州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办法》,完善配套相关的市场准入政策和措施,积极吸引社会投资,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对于自来水、燃气、热力、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公路等新建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逐步减少投资,及时以 新闻 发布的方式向全社会发布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信息,采取bot等方式面向社会投资者招标。对于经营性社会发展基础设施项目,在界定与社会投资一定比例的前提下,采取ppp模式吸引社会投资者合作建设。对于 行政 办公设施、城市道路、 公共 绿地等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以投资为主,逐步实行代建制;有条件的也可按照bt方式吸引社会建设资金,通过补偿机制和回购方式,回报投资者。

2. 盘括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实施国有基础设施企业股份制改造按照“未禁即入、有需则让”的原则,除 国家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经营性基础设施存量资产要逐步面向社会投资者开放。要根据基础设施领域不同行业的特点,在保持一定比例国有股份的前提下,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对盈利性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有条件的争取整体推向市场;对不能整体改制的企业,采取剥离不良资产、实行管网分离等办法,逐步实行股份制改造或进行资产、经营权转让。实施基础设施企业股份制改造,引入战略投资者,既要引入资金,又要引入技术和先进的 管理 ,实现引资、引智和引制相结合。要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改善国企治理结构,解决预算软约束问题。盘活部分存量资产,存量变增量,来投入新的基础设施建设。如对股权进行评估,通过股份转让、增资扩股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入驻,回笼增值后的 财政 性资金,滚动发展,形成资金-资本-资产-资金的良性循环。

3. 加强基础设施企业 债务 管理,提高直接比重有关部门要在中介机构配合下,认真研究改善基础设施国有企业结构,提高直接比重,降低财政风险。严格基础设施企业债务管理,引导 银行 贷款投向;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发行企业债券,降低企业 成本 。

选择预期建成后有稳定收益的新建基础设施项目,组建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结合落实cepa措施,与香港联交所联系推进温州市的企业上市。香港联交所现在对基础设施企业有规定,不要求3年存续期,可以用新组建的项目公司上市,只要项目有比较好的预期现金流,有长期的稳定收益,推荐这样的企业直接上市,也是一个直接的途径。以国有投资主体为组织者,积极推行项目,利用资金信托计划、资产 证券 化等多种方式面向民间资本、民营企业,筹措建设资金。选择信用好的项目进行发行信托产品的试点工作。

4. 改革投资管理方式,发挥投资的“乘数效应”制定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投资资金。改变重投资、轻,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管,只注重对具体项目拨款、进行直接投资的单一方式,根据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分别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担保、建立补偿基金等多种手段,增强投资的引导和放大作用,充分发挥投资的“乘数效应”。

借用京、沪、深等地高层次的策划顾问公司、 财务 顾问公司(银行)、 法律 顾问公司( 律师 事务所)、招标代理机构力量,依托专家咨询委员会,加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的制定等前期工作,便于立项和决策,并为实现投资与项目的顺利对接创造良好的条件。做好项目的包装和推介工作。

5. 理顺基础设施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体系对拟推向市场的基础设施项目,组织专家进行成本和产品服务价格论证,并在综合考虑价格总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其产品和服务定价,在价格无法短期到位的情况下,制定相应的投资补偿政策,为进行市场化运作创造必要条件。

组织有关行业和部门,选择处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进行产品和服务价格的论证,并在考虑各类企业成本和盈利水平、物价总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等综合因素的基础上,逐步制定相关基础设施产品和服务价格的总体定价、调价办法和分行业实施细则,推动市场形成价格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6. 完善信息发布制度,搭建温州投服务平台建立完善的投资信息发布制度,把信息发布作为投资调控的重要内容。利用信息披露会、媒体信息发布等形式,发布城市基础设施投资信息,为投资者提供可供决策和选择的项目。

建立投资促进服务体系,搭建投服务平台。通过开展项目和投资的中介服务及办理相应审批手续的后勤化服务,建立投资服务网络,筛选和储备投资项目,实现资金与项目对接,培育市场化招商引资体系。平台将为投资者提供全方位咨询服务,使其投资愿望成为可能,减少不规范运作和暗箱操作;平台还将向及时反馈投资人意见和要求,并通过市场研究向提供相关政策建议。

 参考文献:

 李迅.20xx年国际 经济 形势回顾与20xx年展望[j].宏观经济管理,20xx,(3).

[2]吴亚平.强化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对策研究[j].浙江投资,20xx,(2)(1).

[3]金祥荣. 推进浙江民营经济实现第二次飞跃[j].浙江经济,20xx,(19).

战略联盟的发展障碍及系统性解决方法_发展战略论文 第五篇

战略联盟是有效提高企业竞争优势的一种战略新思维,然而因为多种原因,战略联盟的失败率却相当高。文章从剖析战略联盟失败背后存在的一些障碍性问题入手,对寻求解决办法进行系统性思考,通过清晰认识战略联盟基础性问题,合理完善战略联盟构建全过程,有效实现六个层面的整合,以此明确基本原则和思路,在此基础上发展出一些相应的具体策略,以找到克服障碍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关键词】战略联盟 发展障碍 解决方法1

【abstract】 strategical alliance is a new strategical thinking that can effectively enhance corporate competitive advantages.however,due to verying reasons,the failure rate of strategical alliance is very high.this paper tries to seek solutions through systematic thinking by first yzing obstacles behind strategical alliance failures.then by realizing the fundamental problems of strategical alliance,improving the whole process of its formation,and integrating the six aspects,it identifies the fundamental principals.on the foundation of these yses,this paper develops some specific strategies to find effective solutions to overcome these obstacles.

【key words】strategical alliances ;obstacles ;solutions

【文献综述】

一、论文研究目的及意义

当今企业之间竞争日益激烈,但企业在相互竞争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依赖关系,基于这种关系而建立起来的战略联盟体现了既竞争又合作,以合作促发展的思想,它对于提高企业竞争优势有着深远的意义[1]。WWW.meiword.Com然而战略联盟的构建具有极大的风险性,诸多障碍性问题的存在,使其失败率相当之高,如何有效解决这些障碍性问题,成功构建并维持战略联盟,成为关乎企业未来发展的大事。众所周知,任何问题都可以看成是一个由相互联系的因素所构成的网络,事物的发展都处在一个各因素相互作用的系统之中[2],因此对解决障碍性问题办法的思考绝不能局限于对几种简单策略的寻求,而必须以系统的思维方法,从整体上对影响战略联盟正常运作的诸多因素进行把握,从而实现战略联盟障碍性问题的有效解决,这也就是该论文研究的目的及意义所在,即以系统性思维模式寻求解决战略联盟障碍性问题的方法,促使战略联盟成功运作,发挥其对提升企业竞争优势的重大作用。

二、理论研究动态

对企业战略联盟的研究基本属于战略管理范围。

其概念由美国dec公司前总裁简?霍普兰德(j.hopland)和管理学家罗杰?奈格儿(r.nigel)最早提出。至今,并没有一个关于战略联盟的明确意义。事实上,这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其内容和形式都处于不断变化过程之中。目前,在英文文献中,主要使用的概念有:strategic alliance, strategic linkage, strategic partnering等等[3]。综合大多数学者的研究意见,可以对战略联盟的基本概念形成一个比较统一的认识,一般把其界定为:战略联盟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着对等实力或者互补资源的企业之间,出于对整个市场的预期和企业总体经营目标的考虑,为达到共同拥有市场,合作研究与开发,共享资源和增强竞争力等目的,通过各种协议而结成的优势相长,风险共担的松散型合作竞争组织[4]。

战略联盟的演进经历了传略联盟、现代战略联盟、新兴战略联盟三个发展形态。最早的战略联盟可以追溯到十九世纪末,工业化初期的卡特尔形式,至今有百余年历史。早期的联盟主要是指价格联盟,因为工业化初期,产品差异不明显,产品竞争在市场上主要表现为产品价格之间的竞争。但这种联盟,被认为是共谋获取垄断的手段,违背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原则,一般国家均有立法予以限制。二战后,随着竞争的日益加剧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市场发生了重要的变化,逐渐由卖方市场过渡到买方市场,商品极大丰富,企业开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与欲望,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经营环境更加复杂多变,风险无处不在,在这种背景下,企业以自身的资源往往无法达到战略目标,选择合作联盟成为必然,此时的战略联盟基本上是以产品为中心,包括合作研究与开发联盟,联合生产联盟,市场开拓与发展联盟三种。而此后出现的新兴的企业战略则是指知识经济到来的知识联盟以及相似的联盟形式。在知识经济社会中,知识取代了资本成为最重要且最稀缺的要素,企业通过联盟,可以使知识的交流在一种半内部化的状态下完成,解决企业无法高效获得自身稀缺知识资源的状态,并与其他组织合作也可以创造出新的能力。目前知识联盟主要有虚拟企业联盟、动态联盟等形式[5]。

进入二十世纪后半叶,随着战略联盟的发展,其具体形式也越来越多,一些学者开始对其设立标准,进行合理界定。yashino和rangan(1995)给出了战略联盟三个必要和充分的特征条件[3]:

(1)两个或多个企业联合致力于一系列目标,并在联盟后保持性;

(2)合作企业分享联盟的收益并控制特定业务的绩效,这可能是联盟难以管理的一个最为显著的特征;

(3)合作企业在一个或多个关键战略领域如技术、产品等方面持续作出贡献。

按照这一标准,兼并、接管、收购、跨国公司的海外分部这些形式都不算是联盟。我们认为,这一限制对战略联盟的研究是有意义的,可以澄清在联盟概念上的含混不清的问题。战略联盟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市场的契约安排方面主要包括联合研究与开发、联合产品研制、长期供货合约、合作生产、联合营销、共享分销渠道和服务、标准检验;另一方面是产权安排,这又可以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不形成新的实体,这包括小股权投资或参股和交换股权,另一部分则是新建企业[3]。

以上是针对战略联盟概念、演进过程、具体形式界定多数学者研究得出的较为统一的认识。然而由于视角不同,对战略联盟形成的机制至今说法不一,存在很多的理论,这里举出国外专家提出的最具代表性的四个理论以作简单的了解:

1、价值链理论[7]

哈佛大学教授迈克尔?波特在《竞争优势》(1988)一书中创建了价值链理论。波特将企业看作是一个综合设计、生产、销售、发送和辅助其产品的过程中进行种种活动的集合体,这些活动波特用一个价值链来表明。一个企业的价值链蕴藏于范围更广的一连串活动中即价值系统中。它提出企业市场竞争优势(主要指最终产品市场竞争优势)的潜在来源是因为各企业的价值链互不相同,即企业在价值链各环节中具有不同的比较优势。通过建立战略联盟可以使合作各方一起协调或合用价值链,以扩展企业价值链的有效范围,从而共同获得竞争优势。波特定义的战略联盟为企业之间的长期协议,既超出了正常的市场交易,但又未达到合并的程度,它包括技术许可证、供应协定、销售协定和合资经营等形式。不同企业价值链中的合作与互补(如生产与营销方面的合资经营)为横向联盟。而发生于波特称之为纵向联系的企业价值链与供应厂商、销售渠道的价值链之间的联盟(如供货协定)为纵向联盟。两种形式,两种联系,结果都是通过协调和合作获得最优化及竞争优势[8]。

2、企业能力理论[6]

20世纪90年代以来,企业能力理论得到瞩目,企业能力理论实际上是一系列具有特定密切联系的理论的结合体。包括“企业资源基础论”、“企业动力能力论”和“企业知识基础论”,这些理论认为企业内部能力、资源和知识的积累,是企业获得超额利润和保持企业竞争优势的关键。正由于企业之间存在着资源互补性,为使其在价值活动中创造更大的价值,企业通过组建战略联盟,在价值链各环节上相互合作,以获取合作伙伴的互补性资产,扩大企业利用外部资源的边界。理论具体如下:

(1)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沃纳菲尔特、格兰特、巴尔奈等学者的研究促成了战略管理理论的新流派——资源基础理论的产生。这一理论认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共同构成企业的潜在能力。但各企业的资源具有极大的差异性,同时也不能完全流动,所以战略联盟的构建成为一种需要。战略联盟可以使资源运筹的范围从企业内部扩展到外部,在更大范围内促进资源的合理配制,从而带来资源的节约并提高其使用效率。

(2)企业能力理论认为,最终产品的竞争只是表面现象,现代企业的竞争本质在于企业核心能力之争。核心能力是“组织中的积累性学识,特别是关于如何协调不同的生产技能和有机结合多种技术流的学识”。核心能力具有独特难以模仿性,只有通过联盟合作关系才能相互学习与相互补充,从而形成更大的竞争合力,这便导致了企业广泛通过建立战略联盟来实现核心能力的创建。

(3)帕维特、纳尔森、福斯和格兰特等人提出的企业知识理论认为,生产的关键投入和企业价值最重要的来源是知识,社会生产是在知识的引导下进行的。以进行知识转移和共同创建新知识为目的的结盟通常被称为知识联盟。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上的学习和交流成为企业合作的核心。博格、顿肯和弗里德曼的研究表明:80年代初期,50%的联盟企业在合作过程中是为了对方知识,因此把这种为了转移和学习知识的联盟称之为知识联盟。

3、交易费用理论[9]

交易费用经济学认为经济活动总是伴随着交易而进行的,而交易过程又是有成本的,交易费用理论以交易费用为工具,研究经济组织和各种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战略联盟被认为是这样一种新的制度安排,它顺应了企业节约市场交易费用的需要,通过建立较为稳固的合作伙伴关系,从而稳定双立交易,减少签约费用并降低覆约风险。80年代以来,专业化和分工使市场规模进一步扩大,市场交易增加,引致了越来越高的交易费用,是80年代后期以来战略联盟蓬勃兴起的一个重要原因,战略联盟为企业提供了一种有效避免市场不完全带来的过高交易成本的自主模式。

4、合作竞争理论[3]

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面对不断变化的日趋激烈的外部竞争环境,开始对企业竞争关系进行战略性的调整,即从对立竞争转向大规模的合作竞争,形成了一种新的竞争观——合作竞争观。合作竞争理论认为,竞争并不排除合作,有时,合作更有利于提高竞争效率。战略管理研究因而在90年代出现了一个转折点,即研究的重点从竞争转向合作。现代合作过程中产生了新型竞争者,构筑了新的行业体系,创造了新的竞争类型。战略联盟就是这样一种新型合作竞争团体,当共同创建一个市场时表现为合作,当进行市场分配时表现为竞争。战略联盟各方旨在创造并分享一个不断成长的更大市场的目标正是这一新竞争观的体现。

由于战略联盟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近年来才传入我国,因此对它的研究,国内学者一般还是遵循国外一些知名学者的思路,不过在一些实际操作中,许多专家也创造性的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如在对战略联盟的负效应中,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管理学院的王方华、赵昌平、葛卫华老师提出了战略联盟存在路径依赖性的问题[10],而具体有关这方面理论的阐述将在正文中进行。

三、论文的研究方法、发展趋势、创新观点和主要内容

本文采用系统研究方法,对战略联盟发展障碍解决方法的思考,不是从某个点着手,而是着眼于系统性。首先明确战略联盟的真正含义,在对基本性问题有清晰认识的基础上把对解决问题方法的寻求放到整个联盟构建过程中去,通过完善构建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实现联盟的优化,并且提出六个层面的整合,以进一步明确基本原则和思路,在此基础上发展出一些具体的应对策略,从而通过这一系列系统的和实践找到克服战略联盟发展障碍的方法。而本文最大的创新就体现在这一系统性的思考过程中。一般出现问题后,人们都急于寻找解决问题的策略性方法,而缺乏对问题的整体认识和对过程的系统性思考,而本文克服了这一点,以系统思想指导全文。此外,本文还对一些知识点的内容作了增补以求更为全面,如在战略、战术、操作、人际关系、文化整合中创造性地加入了组织整合这一因素,构成六大层面的整合[2]。此外,在文章许多地方本人也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在此就不详述。以下来介绍本文大致框架,以求得对其结构有一个初步的认识。

文章总体架构分为五大部分,各部分的主要内容依次为:

第一部分:主要了六种影响战略联盟发展的障碍性因素,它包括:路径依赖性的形成及其引发的负效应;不合作行为的产生;组织管理的滞后性;文化冲突的发生;联盟内部缺乏相互信任和足够的沟通;联盟建设时间的难以掌控。

第二部分:主要战略联盟对提升企业竞争实力的重大意义,指出尽管发展战略联盟困难重重,但是仍必须坚持这一组织创新,指出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的必要性。

第三部分:主要阐述了战略联盟的基本问题,包括其定义和分类的界定,为进一步深入剖析奠定理论基础。

第四部分:主要从战略联盟的构建过程中探询解决问题的有效手段,并且提出战略、战术、操作、组织、人际关系、文化六大层面的整合,不仅用它指导业务,也用它指导思想。

第五部分:主要了克服障碍的六种具体对策性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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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当今世界企业竞争日益激烈,单独的企业已很难在竞争如此激烈的市场中去慢慢积累各种成功的要素,于是企业从战略的角度通过各种方式联合起来,相互依赖又相互竞争,构建起各种形式的战略联盟,这已形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大联合的时代潮流。然而人们往往忽略了一个重要的事实即战略联盟的失败率很高。据估计战略联盟的失败率超过了60%[1]。当然导致战略联盟失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这种高失败率背后所隐藏的问题我们绝不能忽视。随着战略联盟的重要性越来越显现,如何发掘出这些问题,并且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解决将是构建好战略联盟以提高企业竞争优势的关键所在。

一、战略联盟的发展障碍

(一)联盟容易产生路径依赖性,引发负效应

企业在结成战略联盟时,很容易产生一种固化的关系,形成路径依赖性。所谓路径依赖性是指与决策和成果相关的承诺,它通常是以高变化成本为特性的,路径依赖性能放大那些管理者所熟知的具有潜在危险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位置锁定性偏袒和逐步增长的承诺效应[1]。前者指的是企业的决策制定者们通常倾向坚持当前的战略而不选择更有吸引力的战略的现象。这是因为采用新的战略会带来极大的风险,同时也会使机会成本增加。身为决策制定者的高层管理者人员为了减少自己可能承担的责任,降低推行新战略所冒的风险并且减少其工作量,一般倾向于维持现状,坚持现有的战略。而后者是指管理者在面对负反馈时,通常会感到一种证实投入到联盟中的时间和资金是明智的需要。当企业和别的企业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后,高层管理者为了证实联盟决策的正确性,往往会支持现有联盟并给予其资源上的保障,即便有更好的战略出现,高层管理者一般也不会放弃这种思路,仍执着于现有的战略联盟。战略联盟建立后在运行过程中很容易产生路径依赖性,而一旦形成较强的路径依赖性,就会引发一系列的负效应。比如,这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企业战略的柔性和灵活性,不能适应外在动态环境的发展变化,或使企业放弃与最佳战略伙伴合作的机会等等,从而使战略联盟失败的概率大大增加。

(二)战略联盟容易引发不合作行为

战略联盟一般是以联盟各方企业签署的共同协议为基础,要求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联盟成员应当在战略与行动上都要合作,然而联盟本身的松散性,成员之间在战略、组织、文化等各方面的差异性决定了不合作行为在战略联盟中极容易产生,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联盟各方竞争地位的失衡导致联盟不合作的产生[2]。企业竞争地位的平衡是维持联盟的一个关键要素,当联盟开展后,随着各方在技术、资源等方面的交流,可能会造成某一方竞争实力提高,而另一方相对竞争位势下降,平衡被打破,自然就容易造成不合作。

2.联盟各方收益的不完全对称破坏企业的平等合作[2]。由于联盟所得收益构成一般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由联盟企业共享,另一部分按照各企业对联盟贡献的大小等指标加以分配。从而有的企业受短期利益影响,不惜损害共同利益而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无视联盟的整体利益,从而破坏联盟的融洽,造成对方不满。

3.联盟企业为保护自身的核心能力设置障碍,影响整个联盟的合作关系[1]。事实上,在战略联盟的执行过程中,一方面要利用各自的核心能力进行合作,另一方面又为防止核心知识不被联盟伙伴窃取而设置种种障碍,这种行为很容易引发彼此间一系列的不信任与不合作。

4.联盟伙伴的不同层次的管理者对联盟认识不同也容易引发不合作行为[1]。这是因为往往高层管理者认识到了联盟的好处与重要性,而中下层管理者从本部门出发,并不认同这一点,从而联盟的执行仅停留在战略层次,而中下层管理者并不合作。

5.战略联盟伙伴具有文化、组织、战略等方面的差异,这些差异往往导致联盟运行中冲突的出现。

总的来说,造成企业间不合作行为的因素是相当多的,而不合作本身就对联盟有着致命的打击,一旦产生而没有得到有效而及时的解决,将会使联盟走向解体或至少不能取得预期的效应而归于失败。

(三)战略联盟增加了组织管理上的难度,使得一般的管理很难跟上

联盟是一种非股权式的松散的合作体,其运作存在着行政与市场的双重机制,由于它不能单纯以行政命令来解决各方的利益与冲突,所以要求按市场规律建立并运行一个科学的管理体系来维持组织的正常运作[2]。这对于单一企业来说,难度是相当大的。有不少联盟失败的原因就是因为组织管理没有跟上联盟发展的需要,在一些战略规划、执行协调等重大问题上由于缺乏组织保证而出现失误,从而导致联盟的失败。

(四)战略联盟容易引发文化的冲突

战略联盟不仅是业务上的联合,也存在文化上的融合与交流。然而不同组织的文化融合是很难的。由于各个企业都具有自身独特的企业文化,这种文化上的差异会转化为经营管理上的差异,从而加大战略联盟的管理难度。当联盟企业各方的文化出现冲突而文化的交流并不能使它们有效融合在一起时,可能会弱化企业文化,降低联盟伙伴的文化凝聚力。并且如果文化上的冲突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则会引发矛盾冲突的升级,威胁联盟的稳定。

(五)联盟内部往往缺乏相互信任

战略联盟通常以目标、任务、观念、经济以及文化的共同协议为基础,它要求联盟成员应当在战略联盟与行动上积极合作,然而由于战略联盟伙伴是实体,他们习惯于以自己的文化、组织、战略目标来理解和看待联盟问题,从而容易对对方企业的行为不理解或者不信任。另一方面,联盟各方在参与合作中,担心由于联盟而将企业机密暴露给对方,往往会采取一些保护和防范措施,有保留地进行合作,导致联盟各方信任与亲密程度降低,使联盟的效果受到极大的抑制。

(六)战略联盟构建的时间难以掌握

spekman在1996年的调查表明大型复杂的联盟要花费大量的时间来建立其信任,通常联盟的建立与运转之间所耗时间为三年到四年[1]。这不仅因为单纯组织关系上的建设就耗费大量的时间,高层管理者建立起私人的关系网,联盟的信任等各方面的建设也需要更长的时间。长的时间周期虽有利于管理者有充分时间来解决联盟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但它也同时延长了战略决策的时间,在快速变动的企业经营环境中,过长的时间会使战略归于失败。或者丧失一些良好的机会。所以不能合理的掌控时间,也会对联盟发展构成相当的威胁。

由此可见,战略联盟的构建存在着极大的风险,困难重重,但是否因此就放弃它呢?对这个问题,通过下一个部分的可以得出明确的答案。

二、战略联盟发展重要性

pp战略联盟是许多谋求更多发展机会的企业所不可回避的,因为这种战略上的新思维对企业经营有着广泛而重要的意义。

pp从根本上说,战略联盟的意义在于帮助企业适应内外环境的不断变化,不断加强和发展其核心能力,保持和获取竞争优势[2]。这是因为在动态环境条件下的企业竞争必须更多的依托于企业自身独特的资源和能力,即核心能力,以及建立在这种能力基础上的竞争优势。然而核心能力具有独特难以模仿性。单靠企业自身发展和逐渐培养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如何能迅速有效提高企业的核心能力将直接关系到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位势。这就要求企业能够正确地识别和选择符合企业竞争战略原则的资源和能力,并且对这些资源和能力加以充分利用和发挥,并且要利用各种方式不断加强投入,学习和积累,通过创新和整合形成新的竞争优势。而构建战略联盟正是企业为培育核心能力,获取竞争优势而开辟渠道,创建环境,学习积累的路径之一。它能通过企业间相互学习和相互补充快速实现企业实力的增强和竞争位势的提升。现在以资源互补或风险共担等为基础的产品联盟正逐渐向新型的知识联盟转变。这种知识联盟以向战略伙伴学习为主要目的,通过建立战略联盟获得新知识,同时将其与自身的核心能力连接,加速自身核心能力的开发与提升以创造价值。它在组织资源的运作形式上以松散的网络型为特征,又以长期互惠性为联结,赋予了企业相互学习的机会,从而为企业在识别新的市场机会,增大企业的组织资本上提供了新的机会,为企业提供了有利于核心能力发育和提升的环境与条件。归根结底,战略联盟的意义最终就是体现在竞争优势和竞争能力的创建上,作为组织创新,它成为了一种最重要的竞争战略手段[3]。

若从具体的方面看,战略联盟在意义表现得更为突出鲜明,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获取先进技术或实现技术资源的共享

并非所有的公司都拥有相同的优势,所以许多公司寻求建立联盟是为了找

到具有互补性技术优势的合作伙伴,通过联合,两家或更多的公司就可以以更快的速度,更高的质量向市场推出先进的产品,实现技术资源的共享。此外对于本身技术实力比较薄弱的企业而言,通过与存在某些技术优势的企业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可以在不断的协作中学习和掌握对方优势的技术和技能,加快自己技术进步的速度,避免自己开发的极大风险与成本代价[4]。中国企业在这方面就已采取了许多积极的行动,在电信,汽车,机械等行业就与许多外国企业建立了密切的技术合作关系[5]。

2.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和实现风险共担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经营的风险也越来越大。如果企业本身缺乏资金,技术,人才,缺乏国际经营的经验,无疑会增大这种风险。战略联盟的建立将有效的降低这种不确定性给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一方面,通过合作,企业可以获取资金,技术,人才等外部资源,而且可以相互交流信息,传递技术,通过提高企业自身实力以提高企业的风险抵御能力[4]。另一方面,通过合作,可以有效的分散风险,因为联盟各方共同承担风险,从而减小了意外情况造成的不良后果对其中任一参与企业的冲击。

3.拓展新的市场

任何企业尤其是大企业都有自己一套比较完善的销售网络,当它们计划拓展自己的市场时,都面临针对新市场建立一个销售网络的问题。如果相关企业能在竞争基础上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利用对手已有的销售网络进行市场拓展,则可以避免销售网络的重复建设和不必要的销售竞争,而且还可分担彼此的固定成本。这尤其在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时用的比较多。我国优秀的企业大都拥有比较完善的国内销售网络,如果其产品想打入国际市场,却缺乏足够的营销力量,则可以寻找一家同样拥有优质产品当缺乏中国市场销售渠道的国外企业进行战略联盟,利用国内过剩的销售能力换取进入国际市场的机会[6]。

4.实现规模经济

通过汇集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资源,战略联盟通常可以提供从事一种特定经营的最有效的规模。如果能有效实现联盟的组合及整合,往往还能使企业发挥出整体大于个别企业加总的巨大协同效应。这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意义使尤其重大的。中小公司可以联合起来成功的与大型全球公司相竞争。试想,如果不联合组成商用飞机制造商,空中客车公司的一些欧洲公司中,任何一家公司都不可能拥有足够的投资水平以实现与波音公司进行同等规模和实力的竞争。即使像ge这样的世界最大的公司也与其他公司携手,以便更有效的生产产品。

所以尽管实施战略联盟具有很大的风险,在发展过程中会遇到很多的障碍性问题,但我们不能因此就放弃甚至否定它。高风险带来高收益。只要我们能够采取合理的措施就能有效的解决问题,规避风险,就能获得巨大的利益。以下将开始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做系统性的思考。

三、对战略联盟基础性问题的思考

我们对战略联盟发展障碍的解决不能只强调一些策略性方法的使用,而必须先从最基本的问题入手,即首先必须明确什么是战略联盟,它的定义、分类是什么。由于战略联盟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对其认识并没有形成完全的统一。而对其基本问题认识上的模糊和不准确往往是导致问题发生的根源所在,所以我们必须对其定义和分类有一个比较清晰的界定,才能有助于我们进而寻找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这也就是说,我们首先必须来战略联盟的概念和分类等基础性问题。

战略联盟最早起源于日本企业界的合资浪潮中,后盛行于美国的企业界。其概念由美国dec公司前总裁简?霍普兰德(j.hopland)和管理学家罗杰?奈格儿(r.nigel)最早提出。但对其概念的界定,并无统一的定义,一般界定为:战略联盟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着对等实力或者互补资源的企业之间,出于对整个市场的预期和企业总体经营目标的考虑,为达到共同拥有市场,合作研究与开发,共享资源和增强竞争力等目的,通过各种协议而结成的优势相长,风险共担的松散型合作竞争组织[7]。

战略联盟的主要特征是一种非股权式的联合,强调的是一种“以共同利益为核心,以协调一致为基础”的合作关系,而不是一个企业对另一个企业的控制与支配[6]。战略联盟是自发的,联盟各方保持着原有企业经营性,具有边界模糊,运作高效,机动灵活,技术先进,彼此信任等其他特点,它改变了传统的以竞争对手消失为目标的对抗性竞争,为竞争而合作,靠合作来竞争,通过寻求企业竞争优势以实现双赢[8]。

从最早的价格联盟,经历后来的产品联盟直至现在流行的知识联盟,战略联盟发展出了很多形式,为了给战略联盟范围一个比较明确的界定,yashino和rangan(1995)给出了战略联盟三个必要和充分的特征条件[9]:

(1)两个或多个企业联合致力于一系列目标,并在联盟后保持性;

(2)合作企业分享联盟的收益并控制特定业务的绩效,这可能是联盟难以管理的一个最为显著的特征;

(3)合作企业在一个或多个关键战略领域如技术、产品等方面持续作出贡献。

根据这些特征条件,兼并、接管、收购、跨国公司的海外分部这些形式都不算是联盟。而诸如许可证、特许经营、交互许可、联合研究开发等形式都是比较典型的战略联盟。在此基础上,yashino和rangan再根据结盟组织的互动关系和潜在冲突程度而划分出了四种类型的战略联盟[9]:

潜在冲突 高低 前竞争联盟 竞争联盟

后竞争联盟 非竞争联盟 低高组织互动的程序

1.前竞争性联盟:这是指一些常常分别处在不相关产业内的企业联盟,它们在某些特定领域如新技术开发上结成联盟,对此,它们一般都不具备单独开发的实力,而期望在产品开发出来后再各自生产和营销。作为潜在竞争对手,联盟各方都尽力保持战略上的灵活性,避免对此形成依赖,随着产品开发和商品化过程推进,保护自身核心能力则成为联盟的关键。

2.后竞争联盟:这通常是指产业内的垂直价值链关系,如制造商与供应商或经销商之间结成的联盟。在这种联盟中,合作的冲突比较小,保护核心能力和学习的战略目标就退居次要地位,主要的联盟目标就是保持战略的灵活性和创造附加值。

3.竞争联盟:这种联盟处于较高的互动水平,但伙伴企业在终极产品市场上可能成为直接的竞争者,冲突较大,因而灵活性和附加值不是关键,保护核心能力不被效仿是关键,学习对手也是非常重要的。

4. 竞争联盟:这是产业内非竞争企业之间结成战略伙伴关系,如通用汽车和isuzu联合开发小型汽车双方出售。这一联盟的企业尽管处在同一产业之间,但彼此一般由较大的差异,因而相互学习成为管理者首要的问题。

四、从战略联盟构建过程的中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

在对战略联盟的基本概况形成了比较清晰的认识后,就可以开始寻找具体的办法。而事实上,最有效的策略就是把对问题答案的寻求放到整个联盟构建过程中。其实一个完善的构建程序本身也就能保证把问题出现的频率尽可能降低。真正完整而合理的构建过程应包括七个环节,只有做好了每一个环节的工作,才能实现联盟整体意义上的优化[10]。具体的如下:

1.必须明确战略联盟的动机。只有先明确战略联盟的出发点,才能为建立联盟确立明确的目标,指导整个联盟的运行方向。

2.根据动机选择合作对象类型,锁定一个大的寻找方向。联盟对象可以是同一价值链上的供应商,可以是外包厂商,可以是渠道中的银行,甚至也可以是竞争对手。选择的标准就是一定要符合战略联盟的动机,是为解决某个问题,实现某个目标而与其它企业相联合。

3.寻找并确定正式的合作伙伴。在企业已经明确了联盟动机和对象类型后,企业就必须为寻找合作伙伴而积极努力。它通过多种渠道收集相关企业的资料与信息,按照规定标准选择少数作为可能的发展对象,在试探性接触以明确了对方的合作意向后,与有意向的企业进行会面与交涉,通过彼此条件上的优势,利益上的结合,有时甚至是人格上的魅力相互吸引,找到企业合作联盟的基础。通过这样的过程能够、保证企业能足够了解对方,选择合适的联盟对象,防止错误的选择造成企业人力、物力、才力上的浪费,同时避免企业错过宝贵的商机。

4.正式签署合作协议。通过不断的沟通和谈判,双方逐渐在各个方面,尤其是关键领域达成一致,拟订计划,签订合约,正式确定合作关系。协议的正式签署表明合作关系的正式确立,一定程度上对联盟企业的行为起到约束作用。

5.矛盾冲突与磨合阶段。联盟各方虽然在签约时已经就许多方面,尤其是主要问题达成了一致。但当联盟正式开始运作时,实际操作中仍会遇到许多开始时没有预见到的新情况,或者时刚好与预计相背离的情况,此外,环境的不确定性与多变性也使实际与计划有一定的出入,在这种情况下,矛盾与冲突使难以避免的。针对出现的种种问题,联盟各方必须以建设性的态度通过不断的协商,修正来减少彼此的分歧,一起共同探讨融洽相处,适应现实的技巧。这一过程是至关重要的。联盟能否维持下去,能否朝更好的方向发展,直接取决于磨合的好坏。如果联盟企业间的分歧得不到及时的解决,那么联盟企业间的裂痕必然会逐步扩大,不信任,抵触的情绪便会在联盟中滋生,联盟必然会走向瓦解。

6.持续性反馈和控制阶段。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前面各环节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都可以通过这一环节的工作检视出来。联盟中是否存在路径依赖性倾向,是否存在不合作行为,组织管理是否出现明显的滞后与不协调性,内部是否缺乏信任和必要的协调,整个联盟工作进度和节奏是否合适,都可以在控制中得以体现,然后组织及时把这些信息反馈给相关的部门和管理者,促使他们能及时、准确、有效的解决问题。

7.初步形成阶段。随着双方对这种协作关系的不断适应,这种战略联盟也相对的稳定下来,同时这也意味着战略联盟的初步成功,及时总结成功的合作经验,相互之间持续性的沟通成为这时期联盟工作的重点。

我们应该注意到良好的过程只是一个基本的保证,除了程序上准确完整的操作外,我们还必须注意六个层面上的整合。把这种整合贯穿于整个构建的方方面面,并形成为我们思想中的一种对战略联盟的自觉认识。因为只有实现积极有效的整合,才能减少分歧,达成一致,并且形成良好的合作氛围。这六大整合即是[10]:

1.战略整合

联盟企业各方的高层领导者必须就联盟的战略发展进行持续性的接触与沟通,以此共同探讨联盟未来的发展方向,并由此确定每个企业更为明确的目标和战略以适应联盟调整的总体要求。他们之间接触的越多,获取的信息就越多,达成的理解就越深刻,在联盟总体战略的制定与变动上就更容易达成共识,使得企业沿着合作而不是冲突的方面演进,从而有效抑制不合作行为的产生,同时也由于对战略目标发展能形成共识,从而能促使企业相互监督,有效克服其路径依赖性,使联盟能随环境而动,不断适应战略的需要而进行调整。

2.战术整合

联盟企业各方为了实现有效的战术整合,通常会任命一位高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联盟的管理工作。他们相互磋商,共同计划联盟的操作方案与具体细节,协调彼此的行为,使企业间联系更为紧密,实现战略联盟的正常运作。沟通是实现战术整合的一大关键。因为联盟各方只有行动协调一致,总体效应才能得以最大限度的发挥,如果没有及时有效的沟通,联盟只是寻求各自领域的局部优化,必然使联盟的整体优化大受影响。这样,通过战术整合,不仅联盟内可以通过持续性沟通增强了相互之间的信任与支持,同时,通过协调彼此的行为,可以大大降低管理上的难度。

3.操作整合

这种整合相对来说难度不是很大,学习和培训是最简单的整合手段。联盟企业的各方一般都会计划安排参与对方的培训计划,以使其在用语和产品开发标准上达成一致,这对于以技术合作为目的的联盟企业尤为重要。在进行操作整合后,企业就可以完全解决管理中各种标准不一致的问题,从而极大提高管理的效率。

4.组织整合①

由于联盟是由不同企业自发形成的非股权式松散的联合,强调一种良好的合作与互动,从而联盟的企业在自身的组织设计上必须考虑到联盟合作的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整,彼此之间才能更好的协调。由于联盟的开展一般都只是局限在某些领域,所以一般企业专设负责联盟的部门,并且设计好该组织和本企业其他部门,联盟对方合作企业的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机制,以确保组织上实现良好的整合,使整个联盟成为一架高效运转的机器,各部分运行顺畅有效。这一部分整合也就是解决联盟中具体组织管理问题的关键所在。

5.人际关系整合

事实上,企业之间就联盟事宜达成再多的协议也只是美好的愿望,只有当企业的许多人员彼此开始了解,并且愿意努力去交换技术、接洽顾客或者愿意加入合作队伍,或以各种方式表达对联盟的关注与支持,诞生于纸上的广泛协作才能真正付诸于实践。此外,稳固的人际关系还将有助于及时解决某些可能升级的小冲突。而人际关系的整合难度比较的大,因为这涉及不同企业不同层次不同背景的员工,组织一般可以采用培训、学习、工作轮换、社交活动等多种方法实现有效整合。

6.文化整合。

不同的企业在成长发展过程中都形成了自身独特的企业文化。它具有相对稳定性和重要影响力。如何实现文化整合是战略联盟的一个重点也是难点。如果在组织哲学、管理模式、组织制度等领域不能实现有效的整合,则会导致联盟企业在合作中冲突不断。相反,如果彼此的文化能够实现有效的融合与吸收,无疑会增进联盟间的沟通与理解,增强整个联盟的聚合力。而要有效进行文化上的整合对联盟各方企业来说都是极大的挑战。一方面他们要尽可能保持组织原有良好文化基本不变,另一方面又要吸收对方的一些文化精髓,并以此为补充进一步发展自身文化,形成与联盟相适应的企业新文化。

五、几种具体的对策

以上都是以比较大的角度来看待联盟障碍的解决方法,而具体到操作上,存在着一些比较具体的对策。通过对这些对策的学习和把握,可以使我们对如何克服战略联盟障碍有更为清晰的认识和更为准确的把握。这些对策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一)注意建立新型的组织关系

建立科学合理的新型组织关系,这是确保战略联盟高效运作的保证,它必须注意:

1.对联盟的管理与执行要在战略与执行两个层面上展开,使高层与中层管理人员都参与到联盟的管理与执行中来,统一它们的思想,以保证战略联盟的战略能有效的执行,防止出现执行者采取一些与战略制定者的目标不相符的行为[1]。

2.要增加战略联盟的柔性。由于战略联盟具有路径依赖性,它降低了战略的柔性,使得企业不能有效适应环境的复杂变化而在竞争中归于失败。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强调创新,建立一种愿景式的联盟成为保持联盟灵活性,使之柔性化的良好手段[1]。

3.建立完整的信息沟通网络。联盟企业间必须通过积极有效的沟通,才能尽可能保持本企业发展目标与合作目标的高度一致,建立一套完整的信息沟通网络成为企业必然的选择[2]。

4.形成亲密的伙伴关系。战略联盟的伙伴关系具有这样一种逻辑思维:组织间接触的广度成为合作的关键,从而企业不能把合作停留在简单的金钱交换关系上,要努力创建伙伴间非交易性的,事业导向层面的关系,加强组织内技术与能力的交流[2]。

(二)注意选择合适的联盟对象

选择联盟伙伴必须具有长远的目标,必须做好详细的调查研究。首先在明确企业实施战略联盟的动机后,依据动机选择可能的合作企业,在仔细审查了其技术、市场、风险承担力等与本企业相关的因素后,依据与其能否产生优势互补或优势相长的效应,予以确认。一般认为可以根据兼容性、能力和投入三方面因素来选择战略联盟伙伴[4]。兼容性高,发展能力强,所需投入少的企业成为战略合作伙伴的首选。但是最为关键的还是联盟对象必须实现和本企业的战略互补。

(三)注意战略联盟的风险防范

战略联盟处于一种动态的内部与外部环境中,随时会出现许多意想不到的变化,而这些变化中有一些会对联盟构成巨大的威胁。如果不及时观察到这种变化趋势的发展,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予以规避,联盟企业往往会遭致重创。因此,企业必须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其承受能力进行预测并加以防范。

企业一般可以通过采取几种方法进行风险的防范:建立并完善合作企业的自身监控机制,在成立之初就针对联盟的运行,设立监督机制,以便随时了解联盟系统内部生产要素的生产运转和转移情况,保证联盟发展目标系统与经营目标系统的功能得以实现;设立的实体,以便于进行个别的监督与控制;在许可证转让中制定反向许可安排;在联盟规划中制定明确的阶段性目标[2]。

(四)注意战略联盟内部的协调、信任和沟通[3]

首先,必须保持联盟伙伴的长期战略目标协调一致。当然这并不是说其各方目标必须完全一致,由于它们的目标冲突难以避免,如何缩短或消除目标差距与冲突成为保证战略联盟有效运行的手段。

其次,必须建立信任。信任可以促使联盟企业形成强大的凝聚力,尤其当联盟的运作出现各种危机时,信任成为使其克服困难最为重要的因素,相互猜疑的必然后果是联盟的瓦解。

最后,沟通有助于建立联盟企业之间的相互信任。沟通必须随时、随处进行,从而保证整个联盟处于动态适应变化的状态。

(五)注意联盟企业文化

对此,联盟企业一方面应注重自身文化的开发,同时要吸收合作方的优秀文化,将其注入到管理实践中去,有效实现企业文化的兼容,创造出新的战略联盟文化。在文化整合的初期特别要注意防止一种文化的惯性,即以本企业文化来理解联盟中其它企业的行为,自我文化惯性的结果通常是导致沟通障碍,理解分歧,冲突不断。联盟各方企业应该针对文化的整合采取一系列措施,如开展文化的学习培训以加速对对方企业文化的了解,相互交流讨论问题以取得对对方一些基本认识方式的洞察,联盟的企业之间也可以开展形式多样的联谊活动实现彼此间更好的沟通。

(六)注意控制联盟形成的时间

长的时间周期虽有利于管理者有充分时间来解决联盟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但它也同时延长了战略决策的时间,在快速变动的企业经营环境中,过长的时间会使战略归于失败。或者丧失一些良好的机会。从而合理控制联盟形成时间,成为联盟企业应该注意的一大问题。既要保证足够时间以实现有效合作关系的建立,同时也应尽量加快合作步伐,争分夺秒,减少时间的浪费。

为此,建立一项明确而又完备的计划,并在联盟组织中设立一个监控机制,成为一种有效手段。通过监控机制的作用得以实时掌握联盟构建的进展情况,并与计划要求相对比,及时发现差距并向有关的联盟合作企业方反馈信息,从而调整其工作以确保计划能及时高质量的完成。pp

通过这样一系列的系统性思考,制约战略联盟成功的障碍对我们来说不再是不可克服。只要企业首先能明确战略联盟的真正含义,在此基础上按照合理而规范的程序按部就班的构建联盟,并把六大整合融入整个构建和运行过程中去,依托于一些具体的策略性行为,就能科学有效的解决障碍性问题,推动战略联盟的良性运行。

注释:

① 组织整合是本人在对周健临老师所著《管理学教程》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中提到的其它五个层面整合进行的基础上补充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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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开发利用中的安全机制立法研究_发展战略论文 第六篇

摘 要:积极推进新能源开发利用是我国能源战略的重要内容,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实现新能源发展战略目标的必要保障。新能源开发利用中安全问题不容忽视,能源安全包括宏观意义上的安全和微观意义上的安全,两方面的因素在发展新能源时都应有所考虑。我国目前在新能源安全立法方面存在很多不足,以核能安全立法为例,应当从立法体系、基本原则、实施机制、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法律制度建构。

关键词:新能源;安全;立法;核能

abstract: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and using of new energy is an important content in china’s resource strategy. a perfect law system is necessary to realize the goal of new energy development strategy. security is an important factor in developing and utilizing new energy in china,and it involves two layers:macro security and micro security. there are lots of shortages in the security legislation of new energy in china. this paper takes the legislation of nuclear power security as an example,and claims that nuclear power security legal system should include legislative structure,basic principles,enforcement mechani and details.

key words:new energy;security;legislation;nuclear power

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对能源的需求增加,常规化石能源供应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能源安全成为我国必须解决的战略问题。wwW.meiword.cOM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不仅有利于解决和补充我国化石能源供应不足的问题,而且有利于我国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过程中,只有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制度,才能更快更好地实现国家的能源战略目标。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过程涉及众多的法律关系,本文主要就新能源开发利用中安全机制的立法问题进行探讨。

一、能源安全及其现状

安全是人们最常见和最常用的词汇之一,通常是指各种(天然的或人为的)事物对人不产生危害、不导致危险、不造成损失、不发生事故、运行正常、进展顺利等安顺祥和、国泰民安之意。其外延既包括个人身心免受外界危害,也包括社会稳定和谐、国家有序运转。对能源安全而言,我们可以从两个层面去理解,一是宏观安全,即在国家能源战略上考虑的能源安全;二是微观安全,即在具体能源开发和利用过程中,避免对居民、环境造成损害。

1.宏观能源安全(注:本文主要论述微观能源安全,对于宏观能源安全不做深入探究。)及其状况

宏观上的能源安全主要是指能源供给安全。目前世界范围内能源结构以常规的化石能源为主,煤炭、石油、天然气等一次性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的87%。但化石能源正面临逐渐枯竭的问题,尤其是石油和天然气,按照目前所探明的储量,只能维持不到一百年的时间。而且,化石能源在利用过程中会排放出大量的污染物,给环境造成极大危害。目前,各国都在积极探寻符合自己国情的新能源开发之路,如德国和西班牙的风能、瑞典的生物质能和英国的光伏发电与潮汐能。

但是对于核能,各国的态度则不尽相同。法国是大力发展核能的典型代表,大约80%的电力来源为核能,美国、日本的核能占发电量比重也超过了30%。在德国,虽然也曾一度把核能作为发展的重点,但由于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事故等的影响,开始重新审视核能的价值。20xx年德国通过《核能禁止法》宣布放弃核能,计划到20xx年逐步关闭所有核电站;瑞典也于1980年通过全民公决决定将于20xx年在全国范围内停止使用核能源[2]。但客观地讲,核能相比常规能源是一种公认的清洁、高效的能源,是一种技术比较成熟,成本相对低廉,适于大量商业开发的能源。虽然出现了数起事故,但大多是人为因素导致而非技术上的问题,正因如此,大多数国家都将核能视为应对能源危机的一项重要手段,即使是明确立法终止核能的德国,随着能源紧缺的加剧和环境污染的压力增大,重新启用核能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我国目前是世界上排名第二的一次性能源消费国,但常规能源的保有量却远远不能满足要求,除了煤炭基本可以自足以外,石油、天然气的供应缺口很大,大多依赖进口,这对我国能源安全造成严重威胁。针对这种状况,我国的应对之策一方面要积极通过外交手段改善与主要能源输出国的关系以确保常规能源尤其是石油的稳定供应。另一方面要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实现能源的自给自足,这是长远之计。对此,国家在政策和法律上都体现出了高度的重视。《中华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实行优惠的财税、投资政策和强制性市场份额政策,鼓励生产与消费可再生能源,提高其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要大力开发风能,加快开发生物质能,积极开发利用太阳能、地热能和海洋能。20xx年2月28日十届人大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该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在众多的新能源种类中,由于分布特点、技术成熟度及自身特性等方面差异显著,在开发利用中也需要区别对待,不可一概而论。针对我国常规能源尤其是石油供应异常紧张、其他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不成熟、成本过高的现状,大力开发核能是当前较为可行的应对之策。但目前核能占我国一次能源消费总量不到1%,核发电量占我国总发电量2%左右,这与世界上核能占一次能源6%~7%、核电占电力总量17%的平均水平相比尚有很大差距,我国核电发展仍然显得落后,规模小,发展慢[3]。面对这种现状,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提出:要积极推进核电建设,重点建设百万千瓦级核电站,逐步实现先进压水堆核电站的设计、制造、建设和运营自主化;要加强核燃料资源勘查、开采、加工工艺改造以及核电关键技术开发和核电人才培养。另外,根据国家的能源发展规划,到20xx年,核电装机容量争取达到4000万kw,占全部发电装机容量的4%左右,在建核电容量1800万kw左右。提高核能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对我国能源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微观能源安全及其现状

能源安全从微观方面来说主要是指在能源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即对人员、社会、环境的危害。在我国,常规能源在利用过程中突出的安全问题,如频繁发生的重大煤矿安全事故、井喷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使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遭受了极大的损害,给社会环境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常规能源所带来的安全威胁。但是新能源并不等同于清洁能源,利用中也会存在安全问题:如太阳能光伏电池的制造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污染,生物质能发电时排放的氮氧化物含量也比较高。其中利用核发电时涉及到的安全问题尤为突出,对核安全管理的任何疏漏和麻痹大意都有可能导致严重核事故的发生,酿成灾难性后果。以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事故为例:欧洲受污染的区域达到20万平方公里,受到核辐射危害的人数达到320万,直接致死的人数为50余人,还有数万人因辐射而致癌,周围大量动植物死亡或出现变异,而且还存在目前尚未明确的潜在危害[4]。由此可见,在核能开发中,安全问题是头等大事。影响核能微观安全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①技术安全。核能利用是一项技术含量非常高的系统工程,从铀矿采集到制成核燃料,再到核反应发电,最后到核废料处理形成一个完整的核燃料环,每个环节都会产生放射性核废料。核能技术安全就是要解决将核废料产生的放射有效隔离在生物圈之外,因为一旦进入生物圈,将会给人类及自然界带来灾难性的后果。目前人类在处置核尾矿和低能核废料方面技术比较成熟,技术安全面临的最大难题在于如何处置高能核废料,高能核废料中所包含的钚有着长达数万年的半衰期,目前只能将其暂时浸泡在巨大的水池中冷却和封闭储存,还没有找到一个最终的处置方案。

此外,在技术开发中会面临开发失败的风险,对于投入大量研发资金的开发方来说,风险的防范或减轻可以通过开发前充分的论证来保证开发方案的科学性,在开发过程中也要时刻关注技术发展动态,同时可以引入商业保险制度,一旦出现风险,可以分散损失。

②管理安全。核电厂是一个大规模、复杂的人—机系统,其安全性依从于系统设备(硬件和软件)、环境和人员三方。随着科技进步,设备可靠性不断提高,运行环境大大改善。而对于人,由于其生理、心理、社会、精神等特性,表现出极大的可塑性和难以控制性,因而由人为失误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事故发生率相对于设备事故率的下降而趋上升。有专家统计,20世纪60年代到90年代,世界上所有工业事故中包含人为失误的从20%扩大到80%,核电站的平均人为事故率为70%以上。20世纪发生了几次震惊世界的严重核事故,主要是由于人为因素导致的,或者是操作规程不科学,或者是操作人员违规操作。这些事故对世界核电发展和核安全水平产生了巨大冲击,但同时也成为促进核安全科学发展的动因,表明核安全法律制度的健全特别是有效实施保障在核能利用中应当占有显著地位。

二、对我国新能源安全立法现状的剖析

我国十一五规划中对新能源开发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方向,但目前在新能源立法方面只有《中华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伴之以财政部的《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在新能源领域的立法还存在很大空白,十分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的能源战略。即使是在这样有限的立法文件中,也几乎找不到有关新能源安全方面的规定,可以说这个问题基本上被忽视了。目前我国在新能源领域,只有针对核能利用规定了较多的安全立法规范,下面将对此作重点考察。

1.我国核能安全立法的渊源

我国核能安全立法的渊源体现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际条约与惯例4个方面。以20xx 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为核能立法的基本法;行政法规以《中华共和国核材料管理条例》(1987年)、《中华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和《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年)三规为主;部门规章有《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1990年)、《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1991年)、《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1991年)、《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1991年)、《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规定》(1991年)、《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1993年)、《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993年)、《核设施的安全监督》(1995年)、《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1995年)、《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20xx年)等。国际条约主要有《国际特权和豁免协定》、《国际规约》、《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关于核损害民事责任的1997 年维也纳公约》、《中华共和国和国际关于中国实施保障的协定》等。    2.现行立法之检讨

①法律渊源体系结构不合理。从上述渊源情形来看,核能安全的整个立法体系杂乱并且枝节横生,根本未形成体系结构。整个立法体系以大量的部门规章为主,效力层次太低,与核能安全的重要性不符。而且现有的法律大多是陈旧的,无法适应新的核能开发与利用的要求。尽管有《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作为新法支撑着整个体系,但它本身也是从管理层面对核能利用进行调整,在技术方面的法律多集中在上世纪90年代初的部门规章中,这对于核能领域新技术的利用是不利的。

②监督管理职能分配不足,主要体现在《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职能分配过于分散。国家环保总局、卫生、公安部门等众多部门都想在管理上分得一杯羹,而这样潜在的危险是有利益时争着管,一旦发生核污染,就会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况,责任追究无法实现。例如,对核设施安全的许可由隶属于国家环保总局的核审管;对放射工作的许可则仍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规定由卫生、公安部门审管;对贮存、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许可则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管。因而,同是有关放射性的许可登记却涉及多个部门的管理,这样不利于对整个放射环境的统一监督管理。

③奖励制度不够重视。法律的功能奖励与惩罚是并存的,但是现实运用中往往会出现只重惩罚而忽视奖励的情况,核能安全立法中也不例外。对于责任以及惩罚的规定,在每一部核能法规中都有体现,但是对于奖励,在《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基本上只是在第4条和第7条中提及,相对于第8章的责任规定而言,实在不足以形成奖励制度,不过是流于形式的做法而已。

三、我国新能源安全法律制度的构建——以核能为聚点

针对我国目前在核能安全立法中存在上述诸多问题,应当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构建一套比较完善的核能安全法律制度。笔者认为建立结构合理、层次分明的立法体系,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确立风险防范原则

风险防范原则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产生于德国,风险预防的定义主要包括四个要素:一是损害应该避免;二是科学研究在确定威胁时有重要作用;三是预防危害的行动是最基本的,即使在缺乏因果关系的结论性证明之前;四是所有的技术发展应当满足不断减少环境负担的要求[5]。风险防范原则强调对安全问题进行认真的提前规划和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潜在的有害行为,这一点对核能安全非常重要,因为核事故一旦发生,可能会造成无法挽回的灾难性后果。因此,核能安全立法的重点应着眼于事前的风险防范,围绕整个核能利用环节,尽可能考虑所有可能的风险因素。风险防范原则还有一个关键的内容是,当对某一行为的安全后果尚不能得出一个科学的结论时,应当采取谨慎的态度。在核能利用中,对于一些可能会造成潜在威胁,但目前尚不能科学证明的行为,不应贸然实施,而应暂时搁置,等待科学的发展和论证。

2.以法律规范明确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

核能开发利用中涉及到众多的法律关系主体,包括核能的行政主管部门、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以及在上述单位的涉核工作人员。如前所述,人为因素是造成核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对各类涉核主体行为作出严格的法律规范对于核能安全至关重要。我国目前核能监管体制是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等实行多头管理,因此,可以借鉴国际上通用的实践和法则,按照“一件事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原则,由一个于其他各类主体的国家统一机构来进行。我国可由国家核作为全国统一监管机构,负责对相关放射性活动的许可登记,以加强对放射环境的统一监督管理,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核的监管工作。国家核应具有较强的性,应享有授权立法权和的执行权,其具体的职责权限应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定。对于其他主体包括核设计单位、核设施的建造单位、运营单位以及涉核工作人员,也应制订相应法律规范,明确其权利义务。

3.安全制度应包括事前预防、事中应对及事后救济

①事前预防制度。在技术安全方面主要是在工程设计上要尽可能考虑到一切可能会出现安全隐患的环节,确保设计的安全、科学。首先是选址安全,民用核电站建设有它要求的地理和地质条件,核燃料和核废料运输安全条件、紧急事故疏散条件等。核设施不能距离城市太近以免引起社会不安;不能设在人群密集的地区以便紧急事故疏散。核废料处置设施的建造必须考虑合适的地质条件,防止地震、火山等事故造成放射物质外泄(注:就在本稿即将完成之际,日本又发生了一起核泄露事故:20xx年7月16日日本发生里氏6.8级大地震,世界最大的核电站刈羽核电站发生含微量放射性物质的水泄漏事故,设计时的抗震强度不够是造成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有关事故的详细报道可见章冬琴“日本核电站遇强震泄露影响世界”,《燕赵都市报》20xx年7月18日。)。比如美国亚卡山脉高能核废料处置项目,就是经过20年的地质调查和科学论证,才确定将位于内华达州的亚卡山脉作为唯一的高能核废料永久深藏库的建造地点[6]。其次是要保障核设施自身的安全,包括核电站、反应堆、冷却池、核废料储存设施、核材料运输设备等。

在管理安全方面,在核能运行过程中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尽可能杜绝一切人为因素产生的危险。从以往的经验教训来看,几乎所有的核安全事故都是由于人为因素导致的,因此管理安全是核安全的重中之重。首先要规定相关主体的资质,可以通过颁发许可证的方式来保证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从事核设施的建造和运行;相关涉核工作人员必须通过专业资格考试方可取得上岗资格。其次在核设施运用过程中要制订严格、科学的操作规程,工作人员务必严格遵守;同时还应建立核反应堆运行数据实时监控系统,随时了解核运行的情况。此外还应健全核能行政主管部门的制度,比如可设置督察员制度,派遣专门的督察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核设施的安全进行检查。

②事中应对制度。一旦出现了核安全事故,要有一套完善的应急处理机制,以便及时控制事态,将影响降到最小,它包括及时确定应急等级、对事故核设施及时采取有效的封闭措施、立即进行周边居民的紧急疏散、组织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例如,在切尔诺贝利核泄漏事故发生后,大量的碘和铯等放射性物质外泄,致使周围环境的放射剂量高达200r/h,为允许指标的2万倍,1700多吨石墨成了熊熊大火的燃料,火灾现场温度高达2000℃以上。救援直升机向事故反应堆投放了5000t降温和吸收放射性元素的物质,并通过遥控机械为反应堆修筑了高达几米以上的绝缘罩[7]。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放射性物质扩散的强度。

③事后救济制度。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仍不免发生事故的情况下,要采取有效举措防止损失扩大,包括对受害人员的救助,进行核事故清理等工作,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公布事态的发展状况,保障公众的知情权。重大核事故的影响范围非常大,如在切尔诺贝利核事故中,影响到前苏联多个加盟共和国以及德国、波兰、瑞典等多个欧洲国家,因此在核事故处理中需要加强国际合作。要建立完善的法律责任制度,包括核能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责任,核设施运营单位及工作人员违规运营和操作的责任以及核事故处理不利的责任。责任的具体形式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其中的民事赔偿制度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对核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核设施运营企业可以用商业保险金来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但因核事故而产生的赔偿数额可能非常巨大,企业通常无力承担全部责任,其余部分应由来承担,相应资金可通过在电费中附加相关税收的方式获得。

在核能利用中安全问题是关键,加之我国目前正在积极发展核能,因此从立法上严格规制从而保证其安全使用就显得尤为突出。

参考文献:

[1]徐德蜀.安全科学与工程导论[m].:化学工业出版社,20xx:108.

[2]德国核能政策落单[eb/ol].[20xx-07-17]..

[3]汪永平,赵守峰,袁玉俊,等.20xx年中国核能发展战略研究[j].中国核科技报告,20xx(1):150-159.

[4]韩显阳.人类应和平利用核能——切尔诺贝利核泄露二十周年祭[n].光明日报,20xx-04-26.

[5]朱建庚.风险预防原则与海洋环境保护[m].:出版社,20xx:2.

[6]阎政.美国核法律与国家能源政策[m].:大学出版社,20xx:107.

[7]尤函.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泄漏事故概况及启示[j].国防科技工业,20xx(4):50.  

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立法的检讨与完善_发展战略论文 第七篇

摘 要:由于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和开发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使用成本仍高于传统能源,因此,必须依靠的干预才可以得到推广。我国目前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干预不足,二是干预过度。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立法的完善应从规划、、税收和价格等方面入手,以提供更加有效的制度支持。

关键词: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立法

abstract:due to the huge capital investment,the exploitation and research of the new and renewable energy should depend on the intervention of the government. nowadays,there are two main problems in the new and renewable energy legislation in china. one is the lack of government intervention,the other is excessive government intervention. the perfection of china’s legislation of new and renewable energy should start with layout,financing,revenue and prices,so that more effective system support can be provided.

key words:new energy;sustainable energy;legislation

一、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立法现状

能源工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和提高生活质量都极为重要。wWw.meiword.com在高速增长的经济环境下,我国能源工业面临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双重压力。从能源长期发展战略高度来审视,必须寻求一条可持续发展的能源道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对环境不产生或很少产生污染,既是近期急需的补充能源,又是未来能源结构的基础。我国具有丰富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资源,包括水能、生物质能源、太阳能、地热资源以及海洋能源资源等。近20年来,我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有了很大发展,已经成为现实能源系统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20世纪70年代以来,鉴于常规能源资源的有限性和环境压力的增加,世界上许多国家重新加强了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的支持。为了促进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世界各国纷纷通过各种立法加以保障和支持。20xx年2月28日,我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法》),创造了中国法律速度最快的纪录,于20xx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实施一年以来,各级都对可再生能源产业给予了空前关注。同时,随着《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等相关实施细则的,各类投资商、开发商和制造商纷纷涉足该领域,中国可再生能源产业进入了加速发展期。20xx年新年伊始,《、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等新政策的,更是让可再生能源企业看到了光明的未来。总体而言,《可再生能源法》确立了以下一些重要法律制度:一是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制度;二是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审批和全额收购制度;三是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与费用分摊制度;四是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和税收、信贷鼓励措施。该法律具有速度快、对产业支持率高、影响大的特点,但同时,由于《可再生能源法》总体上是政策框架法,其有效实施有赖于及其有关部门适时配套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技术规范和相应的发展规划。在一年的实际工作中,可再生能源产业遭遇了细则速度过慢、细则难以实施等一系列困难。

二、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立法的检讨

由于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和开发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使用成本仍高于传统能源,因此必须依靠的干预才可望得到推广。目前,我国相关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干预不足,二是干预过度。

1.干预不足

①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上干预不足。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是关键性的力量,所需的补贴、激励、税收、低息贷款、加速折旧、市场开拓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是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初始动力。可是,很多官员对石油、煤炭等传统能源资源开采热情很高,对新能源只是“纸上谈兵”,没有具体政策扶持。新能源品种很多,但国内很多单位和企业没有把主要精力放在自主研发上,而是走捷径模仿和抄袭,使我国新能源技术创新乏力,没有形成高新技术产业集群。这主要因为部门负责新能源技术开发研究的机构少,专业研发人才匮乏,技术设备落后。许多课题就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立几个项,写几篇论文就交账,研发的成果未能有效转化,产学研未能紧密结合。在技术开发上,国家应该进行正确的引导。对于一些基础性的研发,作为市场的竞争主体——企业不太愿意或者没有能力看到其远景时,国家应从基础研发的角度加以扶持。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投入太少,如对太阳能研究与开发经费投入不及美国的1%,甚至不及印度等国家[1]。在这方面我们起步已经很迟了,需要迎头赶上。日本从1978年开始就不间断地实施了规模庞大的“新阳光计划”,在领导下,采取、企业和大学三者联合的方式,共同攻关,解决能源开发方面遇到的各种难题。每年要为该计划拨款570多亿日元,其中大部分用于新能源技术开发。随着“新阳光计划”的实施,替代能源和新能源开发取得明显成效,能源多元化初步形成,石油比重从1973年的77%降到51%,天然气比重由2%提高到13%,煤炭占17%,核能占13%,水能占4%,地热、太阳能等新能源为2%[2]。日本能源的抗风险能力明显提高,其做法值得中国借鉴。

②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上干预不足。

首先,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

新能源最开始进入的时候,应该由加以扶持,然后逐步进入价格降低的过程,产生规模效应。可是,现实中有些政策的制定恐怕更强调其市场竞争的主体地位,而采取市场竞争的策略强调开发主体。例如,我国对风电采用通过招标确定的中标价格,导致一些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以不合理的低价进行投标,从而出现恶性竞争的局面。目前,我国的风能发电成本大致是每千瓦时0.5~0.6元,而前段时间某项目的竟标价居然报出0.39元。市场竞争导致价格越来越低,最后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萎缩了,谁都不愿意做了。从四期风电特许权招标的实践看,中标电价水平都使风电项目亏损[3]。上网电价不能使风电项目盈利,加上对电网企业的激励不足,导致电网企业在收购随机变化的风电同时,“风电越多越麻烦”。为保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需要提供很多“附加服务”,而相关的实施细则对此却没有明确规定,很难鼓励电网企业接受风电的主动性,因此大规模发展风电必然受到制约。为什么德国太阳能发展很快?其原因主要是国家政策和立法的有效激励。相比而言,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的第20条规定“电网企业依照本法第19条规定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附加在销售电价中分摊。具体办法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这在实际操作当中很难实现,电网企业、用户从保护自身利益出发,谁都不愿意遵照此规定执行。

其次,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缺乏有效的保障机制。

1997年全国人大曾颁布《中华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能法》),1996年曾经批转《国家经贸委、计委等部委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但是这些法律法规的执行不能令人满意,在一些国家明确鼓励支持的技术和产业方向,某些利益集团的态度是有用的就执行,没用的就拒不执行,而行政部门也只能束手无策。 例如高碑店污水处理厂是第一个采用沼气热电联产的可再生能源市政工程,将污水处理中的淤泥进行发酵,生产沼气发电,将发电后的余热用于发酵系统保温升温。这一系统可以有效降低沼气中的甲烷和臭气污染,有效利用可再生能源。但是沼气发电厂的并网工作长期无法“合法化”,遭遇到电力部门以安全等理由的“为难”,最后使得以后建设的污水处理厂无人再敢问津这一技术。周边有大量的垃圾填埋场,每年产生大量沼气,既污染环境,也不安全。很多企业曾考虑积极参与利用这些资源,但都在并网问题上无法“突破”而止步不前。连并网都难以落实,更何况向电网售电[4]。尚且如此,全国可见一斑。其实国家鼓励利用这些可再生能源是早已写进相关法律法规的,但是这些对国家法律、法规置若罔闻的直属企业的业务、人事是垂直领导,的主管机构和地方既管不了他们的业务工作,也决定不了人事任免,说了怕他们生气,告了怕没结果,只能委曲求全。《可再生能源法》与《节能法》等法律、法规面临着一个同样的难题,就是缺乏行政执法主体。《环保法》、《水法》、《电力法》等都有自己的执法主体,所以法律执行相对顺利。但主管新能源开发利用的机构却被一次次削减,执法系统无法完善,机构不健全,节能和新能源利用、开发工作被边缘化了。 如果不能建立一个有力的执法主体,没有一个强有力的管理机构,没有配套的可操作的实施细则,新能源的相关法律将很难得到有效的实施。

再次,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缺乏有效的市场监管机制。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市场环境不完善,无序竞争加剧成本,好的项目难推广。相关的行业法规和质量标准也很缺乏,部门对新能源市场缺乏有效的监管。由于没有规范市场和监管,各种打着新能源旗号的项目、产品到处推销,严重影响高、精、尖项目的推广应用。

2.干预过度

干预过度主要体现在目前混乱的能源管理体制上。

传统能源体制所产生的能源生产和管理的弊端,也给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带来负面影响。条块分割的能源管理体制混乱,没有统一的管理机构,多头管理、不合法的垄断经营等屡见不鲜。经贸委、、能源办等机构繁多,但是谁负什么责?怎么分工协调?别说百姓不懂、企业不清楚,就连这些部门自己也弄不明白。我国曾在1988年设立过能源部,但在1993被撤销,恢复国家煤炭部、电力部,对能源的管理由集中管理改为分散管理,能源管理的职能被拆分和弱化。20xx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批准机构改革方案,由国家下设能源局。国家下属的能源局是一个局级单位,只有几十名工作人员,他们直接面向企业,每年要负责全国上万个能源项目的制定实施,无论是权力还是人力都不可能在各委部之间以及大型国有能源企业之间发挥有效的管理和协调作用,而且还有政企不分之嫌。近年来大型国有煤矿瓦斯事故接连不断,也与缺乏国家级综合能源监管部门有关。正是能源局的“力不从心”,直接导致了在能源领域的多头管理。据粗略统计,目前我国能源行业的相关职责分散在国土资源部、国家、水利部、电监会、国家环保总局、科技部等相关部门。这种过于分散的能源管理模式突出的问题是管理分散,职能划分不清,特别是缺少战略管理,难以适应能源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也不符合能源自身发展的规律。   多头管理的结果是政出多门,在有利可图的情况下,政出多门的结果往往是的干预过度。以光伏发电上网价格为例,据笔者调查所知,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公司的电价目前采取的是一事一议的方式,需要江苏省物价局专门的个案审批意见,同时需要与江苏省电力公司签署购电合同,在没有颁布可行的光伏并网实施办法之前,光伏并网的项目实施往往需要江苏省多次出面召集相关部门和涉及单位召开协调会来解决。

在干预不足和干预过度的两面夹攻下,结果是一方面能源供应紧张,价格猛涨,大喊赶快发展新能源产业;另一方面新能源开发利用陷入重重壁垒,难成气候以发挥支撑产业发展的作用,新能源的利用和开发陷入“重围”,举步维艰。

三、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立法的完善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是一项具有深远意义的公益事业。目前大多数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处于发展的初期,产业规模小而获益能力低,尚不具备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因此,必须得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保护。我国应根据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纲要和规划目标、技术类型和特点、应用前景和获利能力,分门别类地研究和制定相应的财政、投资、信贷、税收和价格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提供有力的支持。

1.支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科研和开发

应集中资金、集中力量支持优先发展项目,加强科研示范和产业化的衔接,促进科研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及各地区、各部门要重视科研成果的转化,把技术上基本成熟的产品尽快定型,鼓励企业打破部门、地区界限,实行横向联合,组织专业化生产。应增加财政资助和投资力度,要从全局的长远的利益出发,增加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科研、技术产品的研制和开发的财政投资,保证必需的资金投入及时到位,加速产品工艺技术的突破和系统开发的过程。

2.完善能源管理体制

可以考虑成立一个统一的能源管理部门(如设立新能源部),这有助于我国能源结构的合理布局,也能够有效防止几大垄断性能源公司的恶性竞争和相互,缓解能源管理上的政出多门。新能源部与以前的煤炭、石油、电力等行业不同,也与原来的能源部有所区别,应当是一个政企分开的、精干的、从事宏观管理和统筹规划的综合性部门,它不直接管理能源企业的生产。其主要职责应包括:制定和实施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和能源政策,对能源的生产和消费状况进行监管和指导,指导全国能源安全生产,组织能源安全和能源有效利用方面的科学研究等。就国外实践来看,不仅像美国、这样的能源大国设有国家能源部,就连韩国、意大利等能源小国也都有能源部来统一管理全国的能源。虽然设立能源部看似与我国精简机构的方向是相悖的,但是能源的持续安全供应和能源结构调整不仅关系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且事关国家整体利益。

3.提供优惠的政策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因此银行要加大信贷规模,制定比常规能源发展更具体的优惠投资政策,加大产业化建设和服务体系的信贷规模,提供长期的低利率贷款。由于市场对开发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战略意义仍然认识不足,市场风险大,开发周期长,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建设项目往往没有常规能源建设项目那样的固定渠道,所以提供优惠的政策尤为必要。考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周期较长,应将有关项目的还贷期限适当延长,真正起到贷款扶持的作用。

除了优惠的贷款外,还可以考虑专项基金的扶持,例如可以设立太阳能产业专项基金。太阳能尤其是光伏发电需要的投资很大,而从事这一产业的主要力量是民营企业,资金问题是制约发展的瓶颈。解决这一问题,除采取必要的信贷优惠政策外,还应设立太阳能产业投资基金。目前设立公司型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律环境已趋于成熟,如《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合伙企业法》已经开始施行,建议有关部门着手推动建立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投资基金。

4.改革采购制度

应建立绿色采购制度,该项制度通过或企业的绿色采购清单引导和培育新能源产品市场,提高其市场竞争力。采用新能源的产品有可能导致成本上升,在缺少严格监管和违法成本低的条件下,会降低节能或环境友好产品的市场竞争力。采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这些障碍。这一精神应该在《采购法》中有强制性的规定。

5.改革价格立法

应改革资源定价制度,对新能源再生资源给予必要的经济激励。以往推行新资源之所以困难,同资源产权和定价制度不合理有直接关系,化石资源低价使降低物耗和采用可再生资源缺少必要的经济激励。因此,在资源价格体系尚未理顺的情况下,推行节约型经济困难很大。所以应将环境成本内在化,将环境外部成本纳入价格体系。目前,我国化石资源价格或产品价格中没有包含资源开发使用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成本,如西电东送工程中,由于西南和西北地区煤炭的含硫量较高,燃煤发电排放二氧化硫对当地及区域环境造成污染,但目前的电价形成机制中,还没有将脱硫成本完全纳入电价,特别是老电厂,这样既不利于污染防治,也难以显示地区发展的公平性。因此,必须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加以调整,将环境外部性成本纳入资源及其产品价格。因此,要全面提高新能源的开发利用水平,必须要求《价格法》进行一系列根本性的变革并辅以综合性配套措施,特别是要优先制定发展战略及相应的制度安排,才有望取得预期的效果。

6.调整财税立法

财税政策可以通过公共物品的直接投资、补贴、税收优惠、收费等灵活手段起到优化结构、提高新资源使用的使用比例、补偿外部不经济、增强研发创新能力等作用。强制性手段和经济激励政策相互配合,往往可以取得更好的效果。税收优惠政策是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产业化,提高市场渗透力和经济竞争力的重要政策手段。

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降低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和企业所得税税负,增强了这些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推动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发展。比如对风力发电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后,风力发电在内蒙古、青海、xxxx等地得到了极大的发展。

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对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继续给予税收优惠。该法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这些优惠政策的实施,必将进一步促进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考虑到新能源开发的风险较大,财税立法还可以考虑允许从事新能源开发和利用的企业在税前提取风险准备金。

7.确立强制配额制度

根据欧洲一些国家的经验,对电网有绿色电力配额的要求,将极大地调动电网公司参与可再生能源开发的积极性,这种制度又称“绿电配额”。此制度值得借鉴,例如,我国可以从法律上规定电力公司每年必须建设和采购一定量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制定详细的数量并规定比例。通过强制配额制度,可以逐步调整、完善我国的能源结构,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提供必要的空间。

参考文献:

[1]赵玉文.太阳能利用的发展概况和未来趋势[j].中国电力,20xx(9):63-69.

[2]佚名.中日能源合作能够“互利双赢”[eb/ol].[20xx-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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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婷.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将为再生能源发电上网铺路[n].中国证券报,20xx-06-26.  

浅谈公司对外担保法律规制与商业银行风险对策_发展战略论文 第八篇

公司对外担保  商业银行 风险

[论文摘要]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主体为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决策程序不同,公司对外担保的对象是公司自身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公司对外担保的数额受公司章程记载的限制。商业银行在接受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时,应从其决策主体、程序、对象和数额等方面进行审查,以防不必要风险的发生。

公司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其自身的财产或信用为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债务履行提供担保的行为。根据20xx年1月1日起生效的《、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旧公司法只有第六十条第三款涉及到公司担保的问题,由于对决策主体、担保对象和担保数额等规定不明确,该款的含义倍受争议。新公司法完善了公司担保特别是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制度,使其具有了较强的可操作性。但这一制度的细化也给银行在办理担保贷款时带来了一些经营性风险,商业银行在接受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时要细化审查程序,以防范风险和损失的发生,维护国家的金融安全。

一、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制

(一)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主体

根据我国新《公司法》及《通知》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主体主要分三种情况:

1、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WwW.meiword.Com因而,一般情况下公司对外担保只能依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以决议的方式作出决定,其他任何机构、任何个人不能擅自作出公司对外担保的决定。

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公司为其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并且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该担保事项的表决。

3、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根据《通知》的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并且规定以下事项(但不限于此)只能由股东大会决议:①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②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o%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③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④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二)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

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方式原则上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一般分为两类: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是对公司一般事项所作的决议,一般只须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是特别事项所作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依公司是否为上市公司,法律的规定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非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决策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一百零四等相关条款的规定可以看出,公司对外担保的决议并非法定特别决议事项,一般情况下,只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即可。但公司法对相关股东的表决权予以了排除,即当公司为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能参加该事项的表决。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我国《公司法》、《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决策程序,并规定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要参照执行。

首先,上市公司的章程应当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即该项内容为上市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

其次,《通知》规定了应有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并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即该项决议为股东大会的一般决议。

第三,公司章程规定为董事会审批的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即该决议为董事会的特别决议。

另外,根据《通知》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作出对外担保决议后,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包括决议内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担保总额、对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等。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也应通过上市公司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三)公司对外担保的对象

ih(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否则将责令取消担保,并依法承担赔偿等责任。而新《公司法》第十六条及相关规定则取消了公司不得以其资产为本公司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个人提供担保的规定,而是把对外担保对象的选择权赋予了公司,依公司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本公司股东、其他个人及单位都可以成为公司担保的对象。

(四)公司对外担保的额度限制

新《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数额并没有做出具体限制性规定,但依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最高数额做出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后再交股东大会审批。

二、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规制给商业银行带来的风险及防范

公司是当今经济发展中重要的市场主体,其与银行的信贷关系甚为密切。新公司法实施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市场主体通过公司的对外担保手段向银行的数额将大量增加,公司违法或违反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将使该担保无效,会给银行业的经营带来极大的风险,因而银行必须采取切实措施,防范经营风险。笔者认为银行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做好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的审查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则,它将公司法律未能明确规定的事项予以细化,或在公司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情况对公司的制度做出具体的规定。公司章程在公司中的效力相当广泛,被称为公司宪章。【2j(p12)新公司法赋予了公司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做出规定的广泛权利,如若公司提供外担保时违反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将会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因而必须予以重视。首先,银行必须要求公司提供最新且符合新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其次,要审查担保人提供材料中的公司对外担保决策主体是否与公司章程中的记载相一致;再次,要审查公司章程有没有关于对外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最高数额的限制,若有限制,在接受公司对外担保时,应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限制规定;最后,还要审查章程中有关公司决策程序方面的特别规定,以防公司决议违反公司章程而被应股东的要求而撤销,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二)要对担保对象及参与表决的股东资格进行审查

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对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在表决时,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参加,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而首先要对担保对象进行审查,看其是否为公司的股东,或虽不是公司股东,但却是可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的人;其次要审查这些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参与了公司该事项的表决。

(三)要区分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进行进一步审查

对于上市公司的x~~l-担保公司法上虽然没有特别的规定,但在《通知》上有较一般公司更为严格的规定,因而应予以特别注意。首先应审查上市公司章程把对外担保的决议权赋予给了哪个公司机构,权限是什么,其决议是否与其权限相符合;其次应审查该x~xxl-担保是否为《通知》或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第三,要审查应有股东大会决议事项是否经过了董事会的预先审查通过;第四,由董事会决议事项,是否决议由出席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并决议通过;第五,应审查是否对该担保决议按规定进行了信息披露。

对于非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银行应审查它是否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若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则其对外担保应根据《通知》的要求,按照上市公司规定进行审查。

(四)要对决议内容及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新《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撤销。对外担保决议无效或被撤销势必会使银行的债权失去担保,带来债权实现风险,因而必须予以重视。为防止风险,银行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第一,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召集程序和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第二,参加会议的股东或董事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如审查参加决议的股东是否为担保对象,法人股东的代表人是否获得合法授权等;第三,决议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相悖;第四,审查决议文件上的签章是否真实、合法,如对于公司审查其是否为在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的真实、合同的签订人有无公司的合法授权等要进行实质性审查。

法学讲座心得论文 第九篇

四月十六日,学校组织了一次别开生面的《法制教育讲座》,辅导员深入浅出的了《未成年人保》《青少年如何维权》等法律法规的实施,举证了大量的案例,充分说明了少年儿童如何正确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全校师生受益匪浅。

作为教师,学习《未成年人保》《青少年如何维权》等有关内容,知道执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是重要的基本职责。教师在现实教育工作中充当重要角色。

教师要有教师的职业道德,要知法、懂法、守法,按法律法规去规范教育学生。教师是作为社会成员,应具备社会公德,作为家庭成员,应有家庭美德。由于教师这一职业的非凡性,有人称教师是:“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同时对教师的苛刻与责备也日益增多,这就要求做教师的不仅要有较高的文化素养,有系统的理论知识,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有高尚的道德情操,有博大宽广的胸怀,还要有甘于清贫的孺子牛精神,有退一步海阔天空的境界。而忽略了教师面对成千上万性格各异的、情绪不同的学生时所承担的巨大的精神压力和心理压力之下可能产生的心理反应。不过这种压力也造就了教师百折不挠、勇于奉献的青松般的性格。

但教师究竟是人而不是神,老师的言行也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我们提倡教师要讲究职业道德,要摒弃那些功利的、腐朽的思想,简单粗暴的方法,既要教书,又要育人,把培养优秀接班人的责任勇敢的承担起来,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充分考虑到学生的个性差异,用多样化的、积极的方法调动学生的积极性,避免与学生发生冲突,多鼓励,少批评,多表扬,少讽刺、讥讽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使学生感到家庭的关爱,从而迸发出学习的热情。

同时根据《未成年人保》的规定,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对一些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及时、有力的打击惩处。要在以人为本的理念下,根据未成年人的非凡心理、生理特点,因材施教,因人而异,有的放矢,教育工作方式方法要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不能用老套套,要注重改进方式,不断创造一些新的教学方法,把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结合起来,把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整合起来,将一些原来形成的工作机制、工作做法规范化,用规范化建设来提高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工作的整体水平。

通过近一段时间在市局春训期间集中学习法制教育讲座过程中,我对坚持法制教育理念的重要性有了进一步认识,特别是税务机关干部正确用法的不可或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近一段时间的学习讨论,本人深深感到,学习全面、准确理解法制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管理,特别是对税务干部执法人员运用法制理念指导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听取法制教育讲座的过程中,我主要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充分认识学法用法的重要意义,增强使命感,是学好法.用好法的前提。自觉学习法律、宣传法律、贯彻法律,关键是要提高思想认识,认识有多深,决心就有多大。法治理念是科学有机的统一体。法治理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内容。

我认为要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具体应该做到:一是依法治国有目标。建设法治国家已确定为党和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治“官”,从“人治”走向法治,从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管理,这就需要有一支法律素质较强的领导干部队伍,才能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方针的落实。

二是素质教育的需要。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为规范市场经济,我国先后制定了近四万部法律法规和规章,提出以人为本,提倡素质教育的今天,作为国家税务机关干部正确运用现有的法制,进行科学的管理是时代的要求.三是自身建设的需要。一个以法为基础办理各项事务的国家人员,基本的法律知识都不懂,如何能更好的为服务,将是一句空话,能更好的用法,学法这个头带得不好,自身法制观念就不强,严格执法做不到,就会直接影响到我们日常管理工作和造就良好的法制氛围,对新干部的成长就会有阻碍。自身教的法制不提高将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对于我们这些执法干部来说,严格自身的法制学习,必须放在一个重要的地位,作为一件大事来抓。

二、坚持并运用法制理念武装执法干部的头脑。坚持与时俱进,学好法、用好法。在学好法方面,我个人认为,我国建设事业正处在难得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随着我国综合国力明显增强,国际地位明显提高,生活明显改善,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我国社会各阶层的利益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在我国经济充满生机活力的同时,市场经济利益法则也影响着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

同时也处于种种思想兹生的时期,一些个别的执法干部由于对法制的理解过得轻浮,无法在其思想中产生震摄,使一些违法犯罪心理上产生了的侥幸,使国家和的财产遭受严重的损失。滋生和诱发违法犯罪的因素的客观存在,都提醒我们,用法制理念武装我们执法干部的头脑是十分重要的。与此同时,一些知法犯法的干部,法制基础意识的不断提高,司法程序打击职务犯罪应日益增强,对政法机关公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应对新挑战、适应新要求,需要用科学、先进、正确的法治理念武装干警头脑。坚持并运用法治理念武装我们的头脑既是正确的,也是十分必要的。

三、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严格依法办事。只有将学法与用法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推进各项事业顺利健康发展。在今后各项活动中我个人认为,我们应该做到:研究问题先学法,制定决策遵循法,解决问题依照法,言论行动符合法。在法制教育学习中,使我从中学到了许多关于法的知识,使我在今后的日常工作中,不断与我的工作结合起来,使我在学法的同时也在用法不断我的法律知识,更好为以后的工作打好基础。

甘肃省法学高等教育现状及改革途径_高等教育论文 第十篇

摘要:法学高级应用性人才教育的重要性日趋显著,课程设置作为法学高级应用性人才培养的关键环节备受关注。本文力图通过调查,从课程设置目标、课程设置内容、课程设置结构等几个方面,揭示甘肃高校法学本科专业课程设置现状中存在的问题、并探究问题存在的深层原因,最后就改善甘肃高校法学教育的现状提出建议。

关键词:甘肃高校;法学教育;课程设置;现状

20世纪60年代,人类社会发展步入了知识经济时代,社会许多实业部门对复合型、应用性、高层次法学人才需求的呼声日益高涨。大学、市场、、学生个人都以知识为基础,各自从自己的需求出发对法学高级应用性人才培养规格、质量提出了新的求,从而也直接影响了高校法学人才培养中各因素的变革,特别是课程作为学校教育培养人、实现教育目的“中介桥梁”,势必也要适应这种变革要求。因此,为了了解甘肃各高校当前的法学专业教育的现状,提升甘肃高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我们对甘肃培养法学本科人才的高校教师、学生开展了关于课程设置现状的调查研究活动,以便深入、准确了解各高校当前的法学本科专业课程设置现状及问题,从而为教育行政机构、各高校改善课程设置现状、提升法学人才培养质量提供决策依据。

一、甘肃高等法学教育课程改革发展沿革

抚今追昔,甘肃高等法学教育源于1909年当局开办的法政学堂。1913年甘肃法政学堂改称为甘肃公立法政专门学校,也是甘肃省最早的高等院校,其中设有经济本科、预科和法律别科。1928年2月,改法政专门学校为“兰州中山大学”,设文学、法律、教育3个系与国文、艺术两个专修科。wWw.meiword.COM1946年8月,改为“国立兰州大学”,并设有法学院。[1]所以此时的甘肃省高等法学教育及课程发展处于萌芽状态。

从20世纪80年代起,甘肃高校法学教育和课程发展才算真正开始,改革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法学教育的恢复阶段(1978-1981)。这一阶段的划分以1977年着手恢复高考招生工作为标志。1978年批转了《第八次全国司议纪要》,提出“恢复法律系,培养司法人才”要求,至此,经历浩劫的中国法学教育开始迎来了复苏的春天。[2]这也给甘肃的高等法学教育注入了新的活力, 这一阶段课程教学重在加强基本建设,比较重视知识传授,注重专业知识的教学,课程形式以学科课程为主,强调课程内容体系的完善。课程的建设与改革重在对单门课程自身内容体系的改革与完善。[3]课程相互之间比较,没有联系。在课程设置上课程体系缺乏整体性,教学内容重复较多,专业课程比重较大。

第二阶段法学教育的成熟发展阶段(1981-1998年)。这一阶段的划分以1981年《中华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两个法律文件的与正式实施为主要标志。在这一阶段,甘肃各高校法学学科、法学管理、专业的设置、法学教育质量的评价等相关方面的制度也相继建立起来,并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充实和完善。这一阶段课程改革实践逐步发展阶段。通才教育观念得到普及,强调加强基础教学,拓宽专业口径。课程体系,加强基础课教学,缩减专业课,加大选修课程的分量。[4]在重视知识传授的同时,加强能力培养。重视实践,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工程意识。

第三阶段是1999年以来的深化改革、迅猛发展阶段。1999年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甘肃高等法学教育扩招开始了。这一阶段课程体系向模块化发展,课程内容向综合化方向发展,遵循学科课程观的思想:即以学科为中心,注重学科知识的系统性、规范性、有序性和相对性,来设置相关课程结构(如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课程内容(数学和自然科学基础课、人文社会科学基础课和相关实验课程)。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和课程理论界对于课程相关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入,人们逐渐发现,这种课程理论有其相对的局限性,对于以实践特性为明显特征的法学教育来讲,[5]院校热衷于对学生进行理论知识的传授和学生对内容掌握程度的考核,而对相关实践环节,尤其是一些实践类课程往往只是依附于某一门课程的开设上,重视程度不够。

二、甘肃高校法学本科专业课程设置现状与问题

(一)课程设置目标

课程设置目标在实质上就是培养目标的细化,本科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目标应以其培养目标作为根本依据,课程设置是否合理,直接涉及培养方案的核心部分和法学人才培养的质量,体现着法学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特色。所以,作为学生应十分了解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目标,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但当前甘肃高校法学本科生对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的理解又如何呢?

根据调查,对所在课程设置目标是否能体现应用性人才培养目标这一问题时,只有42.4%被调查学生表示较满意,而48.7%的被调查学生选择了“不太满意”,选择“不满意”的学生达到8.0%,在产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今天,高校的人才培养目标也发生了变化,课程设置也要随之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其变化,但从调查看现所在课程设置目标还不能体现培养目标,大部分学生对其表示不太满意。据调查有的学校法学专业课程的设置目标,5、6年局部都没有调整了,更谈不上随培养目标改变,而进行整体革新了。

当然深层原因为在主要是一方面长期以来在法学教育中,习惯于用一种纯粹的线性思维来制定课程,往往对教育目的、培养目标或课程目标所表述的丰富内涵缺乏仔细推敲和深入研究,认为专业教育就是围绕着“专业”的核心知识进行的教学活动,只要是主干课程或是学位课程中能够将其核心知识内容包含进来,就是课程结构的合理设计。[8]至于培养目标、课程设置目标所提及的对人的多种能力的塑造,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也未在课程结构及课程设置中给予充分的体现,造成了整个培养目标与课程设置目标的错位。

(二)课程设置结构

所谓课程结构就是指课程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及其相互关系。按照各类课程对于形成本科生的知识、能力所起的不同作用来分,课程结构设置可以分为基础课(含公共基础课、通识基础课)、专业课、实践课。如果按照对形成本科生的知识、能力的重要性以及对学生的要求来分,可以分为选修课和必修课。其中必修课又称学位课,设立这一课程的目的,是确保本科生达到我国学位条例规定的学位的学术水平,从而保证学位授予的质量。但具体情况各个学校又有所不同,比如,西北师大将课程的结构分为普通教育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教育课程、实践课等。总体上来看,目前甘肃高校法学本科专业课程设置的结构基本上是按照“基础课、专业课、实践课”这一模式设置的。基本情况如下:

1、专业必修课、公共课外语和课程所占课时数偏多、占总学分的比重较大。例如甘肃政法学院通常18个学时为一个学分,20xx级本科法学专业毕业生总学分不少于158个学分,专业必修课必须达到108个学分,占总学分的68%;公共课外语和课程达到27个学分,占总学分的17%;20xx级本科法学专业毕业生总学分不少于175个学分,专业必修课必须达到113个学分,占总学分的65%;公共课外语和课程达到29个学分,占总学分的16.6%。

而美国哈佛大学将课程体系改革为三大块:即核心课程、选修课程和专业课程。一般来说法学学士候选人必须完成至少120个学分的课程,而核心课程和专业课程占总学分的50%,外语等课程仅10个学分,占总学分的8%。

相比较甘肃高校法学本科专业必修课、公共课外语和课程所占课时数偏多、占总学分的比重相对较高,致使学生自由选择的课程的空间几乎就没有了。

2、选修课程门数和课时数偏少,选择范围有限。调查数据显示,西北师范大学54.5%被调查者的选修课门数为10-16门,有25.2%学生选修课不超过12门,该专业的毕业生总学分不少于177个学分,而选修课不少于34个学分,仅占总学分的19%;甘肃政法学院法学专业选修课有:法学名著选读、票据法、保险法、房地产法、西方法律思想史、海商法、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刑事政策学、金融法、法律逻辑学、法律英语、外国法制史、侵权责任法,几乎全都与本专业知识相关度极高,这显然与选修课扩大学生知识面的目标不相符合。而美国哈佛大学法学本科生的选修课占总学分的比重可达到40%-45%,给学生留出了大量可自由选择的空间。

3、跨学科课程门数和课时数偏少,学生对其满意度较低。调查数据显示,40.5%被调查者没有选修跨学科课程,45.8%被调查者对跨学科课程表示不太满意者,40.8%表示很不满意,两者相加竟达到86.6%。深入访谈可知,甘肃高校如甘肃政法学院、西北师范大学根本就不让学生进行跨学院、跨学科选课,其他学校仅让学生在所在专业的不同方向下进行十分有限的选择。因此大部分学生对跨学科课程十分不满,便可想而知。

4、实践性课程所占总学分的比重较小,对其重视度不够。

学生个人培养计划中法学实践性课程所占总课程的比例较小,学生对课程设置在“联系现实生活”、“培养实践能力”方面的评价最差。58.8%学生实践性课占总课程的比例只有10%以下,54.9%学生认为个人培养计划中实践性课占总课程的比例较小。甘肃政法实践性课程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各专业共同实践课程,3门共14学分,占总学分的8%,二是专业实践课程,3门共6学分,占总学分的3%,两个部分共20学分,占总学分的11%。西北师范大学法学本科专业实践性课程包括专业实习2学分、学年论文2学分、毕业设计6学分、形式与政策2学分、素质共24学分,占总学分的13.6%。而美国高校实践课程以见习、实习的方式进行,各学校教学实践的时间有所不同,在佛罗里达州大学教学实习主要集中在最后一学期;而佐治亚大学则每学期为学生提供每周3个小时的教学实践。实习所占的学分和学时比例都比较重,特华拉州为12学分、佐治亚大学为11学分,占总学分的15-20%。[9]

相比较甘肃高校法学本科专业实践性课程所占总学分的比重较小,实践课类型仅限与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进课堂,开展法律诊所等活动,制定的政策较多,但执行落实情况较差。

(三)课程设置内容

课程设置内容是指课程体系所包含的知识和技能,并以一定的方式呈现给学生。就目前甘肃高校法学本科专业的课程内容来看,可以分为三大类:公共基础课程(理论课程、外国语课程、体育类课程、计算机类课程)、专业课程和实践类课程。下面我们主要讨论专业课程的内容设置情况。

1、课程内容的层级性不明显。在课程内容的层级性方面,一是指课程内容知识的纵向衔接和递进,二是指课程在高深层级上的逐步深化和专门化,三是指课程在智力运用的宽度和深度层面上对研究性要求的逐步强化。[10]甘肃高校法学本科专业课程内容存在的问题中,首当其冲的便是基础课程与专业课程的设置缺乏相应的课程目标“层级性”的要求,在课程的编制过程中往往出现序列颠倒,表现为课程课目、课程内容难以看出先行、平行和后行的序列关系。[11]另一种表现为序列结构上的本末倒置,表现为法学理论课程不仅课目繁多庞杂,而且课时比重过大。反之,综合实践课程无论是课目,还是课时却少之又少,导致课程知识构成序列的严重倾斜。

2、课程内容较陈旧、前沿性不足。甘肃由于经济不发达,许多高校对法学本科专业教育一直不太重视对国内、外新教材的引进,导致课程中一直存在着部分课程内容陈旧、前沿性不够、国际性差等问题。调查数据显示,49.5%和4.6%被调查者认为课程内容前沿性选择“较弱”和“很弱”,这两项累计百分比达到54.0%。

3、应用性、区域性知识不足。学生课程内容反映区域经济、、文化方面的知识方面,44.5%和13.5%被调查者,选择“较少”和“很少”,累计百分比达到57.8%。由此可见,目前甘肃高校法学本科专业课程内容反映区域经济、、文化方面的知识严重缺乏,与本地区发展结合不紧密,也凸显出甘肃高校法学教育在课程内容上区域性特色不明显。在课程内容应用性知识方面,50.1%和38.2%被调查者表示“不太满意、很不满意”,累计百分比竟然达到了88.3%。

(四)课程设置与个体之间的差异

甘肃高校法学本科专业教育中课程设置对个体之间的差异关注不够,同一专业的个人培养计划基本雷同,主要原因是学校对个体需要关注不够,具体体现为课程设置中任选课程的严重不足。深层原因,一是一些学校硬、软件资源有限,无法顾及学生个体之间的差异,尤其近几年扩招以后,这个问题更加严重;二是学生在选课过程中,可自由选择的空间有限,而且学生选课基本上是模仿同班学生或师兄、师姐选课的情况,缺乏教师的指导。

四、变革甘肃高等法学本科专业生课程设置的几点思考

通过对现状的剖析,可以发现甘肃高校法学专业本科阶段的课程设置方面存在很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从以下几方面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一)培养目标与课程设置目标一体化

培养目标是教育方针和教育目的的具体化,课程设置应围绕培养目标,符合培养目标的基本要求。因此,确定甘肃高等法学本科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其法学本科专业课程设置改革的首要工作,在确定该专业培养目标时,同时还要考虑课程设置目标、课堂教学目标,以防止培养目标与课程设置目标错位;培养目标确定后,要避免用纯粹的线性思维来设置课程,对培养目标与课程设置目标所表述的丰富内涵要仔细推敲和深入研究,要围绕着“专业”的核心知识进行的教学活动及培养目标、课程设置目标所提及的对人的多种能力的塑造的要求设置课程,最后,还要关注课程在智力运用的宽度和深度层面上对研究性和应用性要求强化,以使法学专业学生的研究意识、研究的思维视野和应用能力得以逐步提升。

(二)课程结构设置合理化

要考虑减少专业必修课、公共课外语和课程所占课时,减少他们占总学分的比重,加强选修课程,特别是跨学科选修课程比重;要考虑减少理论性课程,增加实践性课程,甘肃高校应该尽最大努力的为法学专业学生提供参加实践性课程的机会,以解决社会、生活中实际问题为目标,以促进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发展;最后要重视向学生传授研究方法,可以从根本上帮助学生提高了自学能力和研究能力,也为学生下一步创新能力的培养和创新成果的产生打下了基础,这对法学专业的学生尤为重要。 (三)课程设置内容动态化

1、突出学生课程内容的前沿性知识

法学专业的学生是以解决社会、生活中法律实际问题为目标,前沿性对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其课程内容应包含:一是专业领域学术研究的热点、难点、重点、尚存争议性的问题;二是人们生活中普遍关心、又急于解决的法律现实问题,也许这些问题的学术价值不够高,但与普通群众的生活极其相关;三是交叉性、边缘性及跨学科综合领域研究的最新动态和趋势。

2、增加学生课程内容的区域性知识

在法学本科专业的人才培养中,课程设置应以区域经济、社会法律问题的探究、解决为重点,进一步促进甘肃地方经济、文化、法学事业的发展。具体来说应设置符合本地区支柱产业和社会文化特点的课程。

(四)课程设置权利的化

在现实中,学生的主体地位一直处于被忽略的状态。由于学生更了解自身的发展需要,自己哪方面知识的匮乏自己哪方面能力的薄弱,所以应该给学生提供课程开设和课程内容的选择权力,他们也完全有能力去参与课程的设置。当然学生参与课程设置还可以加强学校管理的公平、公正和公开。让学生参与到课程设置中去,是对教育教学公平、公正开展的有效保障之一。

(五)增强实践环节

1、增加实践基地和学生实践时间。在实践过程中,应根据学生的培养方向、有针对性地去不同的实践基地或企事业单位,要了解社会对法律需求,并根据所学法学专业知识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完成一篇高质量的法学实践报告。

2、加大实例课程。甘肃高校可将企、事业单位已经解决或正在面临的法律难题搬到课堂上来,难点部分由教师讲解,其余由学生查阅资料、或小组研究,最后拿出增加的方案。这样,学生在读期间,就将学校与企、事业单位密切联系起来,真正做到了学以致用。

(六)加强对课程设置进行评价与监督

1、深入学校内部,对学生进行调查,了解他们的需求,根据规章制度,协助他们规划职业生涯,实行个体化、动态化选课。

2、强化对法学本科专业教育单位的评估,将把关权由学校倾向教师。让授课教师实行课程评估评价,监控所设置的课程体系是否合理,课程效果是否明显有效,促进课程设置的合理化。

3、加大外部监督力度,借助社会中介机构评估监督课程设置的发展,同时,也要积极收集地方用人单位的意见,地方市场的需求动向,真正做到动态、全方位评估课程效果及社会效用。以促进甘肃高等法学专业课程设置的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1]王肃元.甘肃高等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略谈[j].西部法学评论,20xx,(2):117-118.

[2]刘少雪,吴燕,刘念才.精英工程教育的理念与实践探索[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xx,(5):43.

[3]刘吉臻.工程教育课程改革的思维转向工程化的视角[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0,6(4):20-21.

[4]兰州交通大学研究生院.兰州交通大学学位与研究生工作改革与发展的思考[j].甘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xx,(1):12-13.

[5]泰勒.课程与教学的基本原理[m].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xx:124-156.

[6]陈时高.我国高等教育学专业课程设置研究[d].河海大学,20xx:45.

[7]夏燕靖.对我国高校艺术设计本科专业课程结构的探讨[d].南京艺术学院,20xx:20.

[8]张婷,林长春.美国科学教育本科专业课程设置评介[j].重庆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xx,(10)13.

[9]谢安邦.构建合理的本科专业教育课程体系[j].高等教育研,20xx,(5):68-72.

[10]包迪鸿.完善我国本科专业课程教学的思考与研究[j].黑龙江高教研究,20xx,(6):34.

[11]权京超.本科专业课程设置存在问题与改革建议[j].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xx,(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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