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前我国农民的增收问题_经济学论文十篇
论当前我国农民的增收问题_经济学论文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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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前我国农民的增收问题_经济学论文 第一篇
一、农民增收的主要障碍
首先,从农业本身来看,主要是资源禀赋差异的存在导致农民增收的产业空间余地很小。在土地资源方面,一是规模小,农户用来交换的商品性农产品数量少,资金收入低;二是农业抗御自然灾害能力差,稳定程度低;三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使农民对土地资源占有不完全产权,出售权、转让处置权、风险抵押权不到位,很难成为其固定资产,难以带来其他利润,如作为银行贷款抵押品,这使农民在市场竞争与调节中失去很多获得收益的机会。在劳动力素质方面,由于文化技术作为一种附着在劳动者身上的潜在资源,同样也会因其禀赋差异而影响收入,一是影响其对经济发展周期性和波动性的适应能力,二是影响其对生产资源投入和机会成本选择的比较与决策能力,三是影响其创新能力。在产业链条方面,产业空洞明显存在。农业的产前环节属于工业,产后环节属于商业,使农民对农业产业占有的不完整性,失去了分享二三产业利润及剩余的机会,形成了产业利益获得的空洞。产业环境的不良背景严重影响着农民的增收,同时加大了农民收入对农产品供求形势与价格的依赖程度。
其次,从农业发展看,主要是基础条件不足问题的存在导致农民增收的产业后劲不大。一是科技对农业发展的助推力偏弱。究其原因,一方面科技应用的支撑条件还不成熟如资金投入与技术人才的不足,另一方面科技供给没能形成聚集农民生产力要素的良好效应,从而导致农业生产中科技供给与科技需求的客观脱节。二是农业投入不足。由于受财力和投入效益的影响,农业投入不足,造成农业基础设施陈旧老化,靠天吃饭、基本受制于自然的农业生产特征没有得到明显改善,农业结构转化缺乏应有的基础。三是农产品转化率下降。1997年-2000年与1991-1996年比,对农业和农民收入影响大的食品、纺织、服装工业产值年均增速分别下降5.5、11.2、7.8个百分点,降低农民收入年均增速分别为0.38、0.42、0.1个百分点。四是农业组织结构难以适应市场需求。在当前情况下,农户之间的同步调整行为,极易产生对市场波动的放大效应,导致市场同步震荡、大起大落,难以避免价格竞争,更难以实现规模经营以降低农业经营成本。特别是农民分散进入市场,交易成本高和抵御风险能力差的问题不仅难以根本解决,而且也不利于农户之间的有效联合,对加强农业品牌建设、农产品加工增值等将形成较大障碍。
再次,从非农途径看,主要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受阻导致农民收入增长方式难以得到快速转变。一是农村与城市工业产业结构同构现象严重。2000年,乡镇企业与全部工业在40个行业的总产值相似系数高达0.82,特别是煤炭、皮革、木材、印刷、文体用品、化工、冶金、机械、电子等方面尤为突出。乡镇集体工业中,以农产品为原料的轻工业产值比重不足1/5。二是乡镇企业吸纳农业剩余劳动力能力下降。乡镇企业目前正面临从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的转变,调整、收缩、改制、淘汰成为发展的主旋律,对农业劳动力的吸纳在质和量上都在发生巨大变化,有了更高更新的要求。资本替代劳动的方式正成为其共同选择,对劳动力的需求明显减弱。也就是说,农民离土不离乡挣钱的出路已越来越窄。三是由于市场建设与市场布局的尚欠完全,农民从事非农产业的市场空间受到局限。在以市场带动型的典型区域,如永年、清河、辛集、高邑、霸州等县市,因有蔬菜、羊绒、皮革、花卉、家具等大型农产品批发或商品集散中心,故而产生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转移的良性循环效应。但在其他缺少这类条件的县市,若再加之小城镇建设步伐同步滞后,农民增收途径就更为狭窄。
在上述几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农民增收目前正面临这样一个两难境地,一方面是农业对农民的贡献能力逐年减弱。据测算,农业为农民带来的收入约为其纯收入的1/2(全国平均2000年为48.4%,1997年农业收入增长73元,2000年减少48元),从而使农业生产面临五大难题:农产品价格提高难,价格竞争力不强;农产品成本增加,平均年递增10%;农产品加工增值链条短、层次低;农村税费难以控制,负担隐蔽化、复杂化;农业能力差,农村资金外流,各种经济主体投资非农化倾向明显。另一方面却是农民收入依然不得不以农业为主。据统计,20xx年农民收入构成中,工资性收入所占比重由上年的38.3%下降为37.6%,家庭经营纯收入则由57.2%上升为57.7%。而家庭经营纯收入中,农业纯收入占比由上年的64.5%上升为66.2%,非农收入同时由35.5%下降为33.8%。
二、农民增收现实路径评价
经过几年的实践探索,河北省各地均积累了不少促进农民增收的典型经验,归纳起来,主要是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及其衍生的订单农业拉动、非农产业发展促动、科技兴农带动等几种方式。
1.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推动。这种方式是河北省各级各部门在省委、省的统一领导下的农民增收之基本举措。通过适时调整粮食种植面积、改善粮食品质、扩大经济作物面积、建设农产品交易市场,从宏观上促使粮食价格向利于农民增收方向变化,20xx年取得良好效果,农民综合出售粮食的价格平均为1.05元/公斤,人均棉花产量19.67公斤,两项合计为农民平均增收约130元。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能够带给农民增收的潜力和前景并不能乐观:耕地面积和粮食安全的制约,限定了农产品的增长空间;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产品需求量的增长空间制约了农业收入增长空间。况且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成本也很高,机会成本不论,仅直接成本就呈增长态势,对于部分已经实现结构调整的农民来说,由于生产成本增大,最终收益不一定能够提高多少;对低收入农户来说,则会因一次性投入过大而限制调整的广度和深度。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终点”无非是实现农产品产量和品质的大幅提高。但现实情况是,农产品价格长期内将难以出现较大幅度的上扬。我国进入WTO后,比较优势差的农产品进口将主要来自于北美地区。其在全球中农业规模化程度最大,户均生产经营规模是中国的几百到上千倍,机械替代劳动力的边际效益高,粮油作物的劳均生产效率是中国的上百倍。所以,今后中国比较优势差的“土地密集型”粮棉油产品价格下跌是基本走势;传统的比较劣势产品如乳品、羊毛等,因配额增大、关税下调,价格将向下;深加工的农产品因进口增多及通外营销体系的建立,价格也向下。只有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如畜产品、水产品、园艺产品,因出口的增多和出口国家的多元化,价格将向上。这就是说,在外部竞争力量和内部市场需求的双重挤压下,试图通过提高农产品产量与品质来获取高价位收益的余地已经不大。
2.农业产业化经营与订单农业拉动。据统计,2000年,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农户全省达到了512.2户,参与度达36%,参与农户户均获收3091元,产业化增收比率占到了28.7%。产业化经营龙头的作用较为明显,如景县津龙养猪场现已辐射带动周边46个村500多个农户,每年可为农民增收300万元。我们知道,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是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处理。从现实情况看,一般有这样几种方式:一次买断,龙头企业与农民双方自由买卖,为纯粹市场交易行为;保护价收购,签订收购合同;提供服务,只收成本费或免费;一次收购、二次返还,龙头企业对农户的农产品按合同价格实行一次收购,并按收购数量拿出加工、流通环节部分利润返还给农民,双方以合同制约;股份合作制与合作制。目前返还部分利润和合作制的利益分配机制属于少数。从以上可以看出,利益机制的实现形式中依然是农民处于产业空洞地位,增收的潜力虽然有,但有限。对于订单农业这种模式,从理论上讲,农户的分散经营与龙头企业的规模经营存在客观的产业链条关系,但这种关系也同时是一种供应与被供应的关系。所以在现实操作当中,假定市场较好且比较稳定,农民和企业都会有较高的履诺诚信;而一旦市场不利且风险很大,作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就有可能切断供应链;同样如果市场很好且红火有望,农民也会去寻求合同以外能够提供更高收益的载体。
3.非农产业发展促动。这种方式主要是由乡镇企业、劳务输出、小城镇建设、家庭经营为载体,能够为农民提供较为稳定的工资性收入。在乡镇企业方面,受国内经济大环境的影响,乡镇企业带动农民增收空间缩小,并呈现出新的特点,特别是区域布局特征显现,在近环京津的廊坊、保定、唐山等地、河北省大部分的城郊地区,乡镇企业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吸纳程度较高,对农民各种性收入的增加有明显作用,但在其他地区由于乡镇企业自身的调整和发展还未到位,作用就不是很明显。在劳务输出方面,受基础建设投资弱化的影响,农民外出务工机会减少,20xx年农民人均劳务收入没有超过260元,同比只增加8元多,仅增长3.6%。在小城镇艰涩后方面,由于实际进展不快,农民从中获得的增收机会和收入幅度均不明显。在家庭经营方面,因其最大的制约来自于农民自身优势条件的发挥程度、产业链条的培育深度和近距离市场的成长幅度,因而发展较为缓慢。以上四种载体中,劳务输出因面临良机有可能成为非农产业收入亮点外,另三者如不加大培植力度,必将难
论当前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模式选择_经济学论文 第二篇
一 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模式选择问题已经成为制约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
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和完善,客观地要求建立一套与之相适应的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因此,在推进中国的经济体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进程中,必须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的转轨。我在研究国有企业改革、经济转型等问题时,就开始注意到社会保障体系问题对于整个经济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影响,如在1994年出版的《企业改革:模式选择与配套设计》(中国经济出版社1994年版)中,我对于国有企业的社会保障职能、新加坡的社会保障制度等均进行了相应的研究。
(一) 社会保障模式选择的理解
从世界范围内看,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模式有两种:
1 现收现付模式(pay-as-you-go system)。
这种模式以德国最为典型,故又称为“德国模式”。其基本特征是社会保障成本的代际转移是以收定支,即由在职职工承担已退休职工的社会保障成本;支付给退休者的社会保障资金是直接来自该时点的在职劳动者负担的社会保障费用。这一模式要求有较小的人口压力、年轻的人口结构、较强的国家实力、完备的税收体系等。但是,在这种模式下,社会保障负担随着支出的增长而逐年提高,而且资金完全没有积累。
2 个人帐户模式。
这种模式强调雇员的个人缴费和个人帐户的积累,退休者的社会保障权益来自本人在工作期间的积累,且所积累的资金通过投资基金进行运作。这种模式以智利的模式为代表。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具有累积性和增长性,资金供给比较稳定,在经济波动中表现出较强的抵抗能力。
在现收现付模式中,在事实上承担了巨大的社会保障债务,尽管在许多情况下这一债务是隐性的;这就对的社会保障支出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随着社会保障支出的增长,在各种压力下被迫提高收费标准,这必然会抑制经济增长,干扰经济运行中的正常的激励(incentive)机制的运行。因此,不仅许多人口压力较大的发展中国家难以承担现收现付模式带来的债务压力,即便是一些经济实力强、人口压力小的发达国家也越来越意识到现收现付模式的负面影响。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正是这种现收现付的社会保障模式、以及由此体系支持的较高的社会福利水平,是形成欧洲发达国家经济发展中的“福利病”的重要原因。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实行个人帐户模式。
(二)中国社会保障模式的演变
在50年代,中国建立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以企业为单位,基本上采取现收现付的模式,将社会保障成本进行代际转移。这一模式当时之所以是比较有效的,是由于当时的人口年龄结构年轻,同时这一模式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支持。随着中国开始实行市场经济,人口年龄结构也逐步趋于老化,社会保障问题开始引起关注。1991年6月,中国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开始着手改革社会保障制度;十四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提出,要建立一个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其基本思路,是逐步建立职工的个人帐户,将企业与个人缴费的大部分积累于个人帐户,以试图缓解现收现付制度与人口老龄化的矛盾;与此同时,促使职工承担一定的社会保障成本,以减轻企业的负担。在这一模式框架下,中国的社会保障部门正逐步着手扩大这一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范围,如逐步将私营企业、部分地区的农民等纳入这一框架。
不过,中国目前的社会保障模式尽管从名义上是个人帐户制度,但是其实质依然是现收现付制度,因为现收的记入个人帐户的资金同时就用作社会保障的支出了,个人帐户中的资金只是帐面上的;与原来的现收现付模式相比,其差异就是将风险分散单位由企业转变为地方,同时中国当前实行的新制度不仅要负担上一代人的保障成本,还要为在职一代积累社会保障资金。因此,中国当前实行的这一模式是一个名义上、帐面上的个人帐户制,在实质上是一个高标准、高负担的pay-as-you-go模式。
(三)当前中国实施的社会保障模式不能适应当前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的需要
因此,尽管我国的社会保障部门为推行新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了大量工作,但是,当前我国社会保障模式及其运行状况还远远不能适应经济改革与发展的需要。我们认为,高效率的社会保障模式,应该达到以下几个方面的目标 :(1)社会安全网的建立;(2)社会进行储蓄与积累的重要手段;(3)维持对工作的积极的激励机制;(4)对所有权结构形成积极的影响;(5)建立一个低成本、高效率的管理体制;(6)确定适宜的收入分配目标;(7)解决失业救济及劳动力流动问题,等等。从这几个角度出发,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当前的社会保障体系问题已经成为制约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
首先,当前以现收现付为基础的社会保障体系将不能适应中国正在进行的显著的人口年龄结构变迁,不能保证经济的可持续增长。中国当前的人口结构和独生子女政策,使得中国的人口结构将在不长的时期内进入老龄化社会。如果不在当前年轻人口较多的阶段及时建立以个人帐户为基础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国必然会难以承担越来越庞大的社会保障成本,并且会被迫在经济发展程度较低的条件下进入老龄化社会,并被迫投入更大的成本来解决这一问题。根据粗略的估算,中国社会的老龄化推进很快,2000年左右将进入老年型国家(即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将占总人口的7%),20xx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9000万,相当于目前欧洲老年人口之和。据劳动部门测算,基于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加上物价上涨等因素,从2025年起,中国将每年需要拿出5000亿――14000亿元用于维持城市退休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障 .显然,如果中国继续沿用当前这种以现收现付为基本特征的社会保障模式,到下个世纪上半叶,中国经济增长的可持续性将受到威胁。
其次,当前以现收现付为基础的社会保障模式在老龄化社会到来后,会扭曲经济运行中的积极的激励机制。在退休职工占人口较大比重时实施当前的现收现付模式,就会使在职职工的个人所得在纳税后,一方面要负担相当比例的退休职工,另一方面还需要承担自身的社会保障成本,最后所剩余的个人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实现有限。我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在进入老龄化社会以后,在职职工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成本会相当高。如果按照目前的城市职工社会保险水平和标准,并采用现收现付模式,到20xx年,工资的提取率将达到32.3%,到2040年将达到40.2%。
即便是在经济实力强大的德国,目前也遇到了社会保障负担过大、从而扭曲正常的激励机制的问题。1997年德国的失业人口达到439万,失业率也相应达到11.4%,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高社会保障降低了公众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德国联邦银行1996年公布的资料,如果将德国餐饮业就业者每个月的最低纯收入与社会救济对象的收入状况进行对比,就会发现,如果没有子女,前者比后者多收入276马克;如果有一个子女,前者比后者少收入41马克;如果有两个子女,前者比后者少收入573马克。高社会保障水平甚至造成了社会救济收入大于劳动收入的现象,直接导致了社会激励机制的紊乱。
与德国、荷兰等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扭曲积极的激励机制相比,新加坡的做法更值得借鉴,新加坡公积金中的自存自用、一份耕耘、一份收获、只有努力工作才能不断充实个人帐户的制度设计,就有效地实现了积极的激励机制与社会保障功能的兼容。
第三,当前的社会保障模式不符合现代科技发展的新趋势。为了控制社会保障的成本,当前我国对于退休职工的消费、医疗等实施不同范围的控制,如限制特定的新药品的报销等。但是,当代科技进步主要体现在生物化工、医疗器械、信息技术等方面,这些领域的技术进步在很大程度上为退休职工扩大消费、改善医疗等创造了更好的条件;即便限制退休职工对这些新技术的应用,在社会观念、家庭观念的影响下,退休职工所在的家庭、企业也可能会积极为退休职工创造条件运用这些成本较高的新技术,这就进一步扩大了事实上用于社会保障的成本。
第四,继续运用现收现付为基础的社会保障体系,企业所承担的巨大的社会保障职能必然会成为企业改革的重要障碍。正如我们在《企业改革:模式选择与配套设计》一书中指出的,企业运算社会保障体系方面的沉重负担,“本源的错误应该归结于退休金的现收现付制度”。现实地看,巨大的社会保障成本已经成为不少国有企业的经营陷入困境的重要原因。我们在企业改革的实际操作中也遇到不少类似的问题,在比较不同模式的基础上,我们开始尝试在一些打算上市的企业中划出一部分国有资产,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从而设法解决社会保障成本对于企业改革的制约。这一做法体现了我们对当前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些设想和设计,我们在后面还将继续讨论。
第五,继续运用现收现付为基础的社会保障体系,就会增大居民对于未来支出的不确定性预期,增大其储蓄倾向,这对于当前扩大消费、内需的宏观政策形成了一个强烈的制约。
第六,现收现付为基础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利于全社会进行储蓄和积累。
二 当前中国社会保障模式的选择与方案设计
(一)建立以个
论当前企业价格行为规范问题_经济学论文 第三篇
价格是市场机制的核心,价格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20年来价格改革的重要成果之一,就是逐步放开由直接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市场价格体制,即“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说到底,就是让企业享有充分的价格决策自,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然而,由于我国现在正处于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企业价格行为不规范的问题日渐突出。因此,研究市场价格机制条件下如何规范企业价格行为问题,使企业正确行使价格自,开展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对于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
当前,我国实行市场调节价、指导价、定价三种价格形式。随着价格改革的深化,目前有90%左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经放开,定价所占比重已经很小,市场价格机制基本形成。也就是说,企业作为自主经营的法人实体和价格决策主体,已在市场价格形成中唱起了“主角”。这就意味着,企业价格行为规范与否,事关市场价格的形成与发展。
所谓“企业价格行为”,主要是指享有充分定价自的企业,为实现其经营目标,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进行自我管理、自我决策、自我约束的价格活动。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细胞,其价格活动是一种微观价格行为。企业价格行为中最关键、最核心的是价格决策自的行使,它是企业运用价值规律,提高市场竞争力,争取合理利润,求得生存与发展的重要手段。市场调节价的决策活动是以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为依据,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通过市场竞争实现的。放价格决策权于企业,实行市场价格机制,就是要发挥市场在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下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
但也须看到,市场经济并不是万能的,它存在盲目性、自发性、逐利性以及价格的滞后性等缺陷。因此,企业自主进行价格决策,必须遵循一定的行为准则,既要接受竞争法则和效率法则的约束,也要受到法制原则和道德规范的约束。只有用“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规范企业价格行为,才能实现企业价格行为的科学化、合理化和规范化。
企业价格行为的规范化应体现以下四个原则:
其一,坚持双效益原则,实现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价格是调节买卖双方经济利益的均衡点,存在着双向或多方的经济关系。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要想卖出去,必须取得消费者的认同,才能获得应有的效益。就其实质而言,企业效益与社会效益是一致的。社会效益是企业经营效益的前提,没有社会效益的产品,企业效益也会落空。这就要求企业在制定价格时,不能单纯追求利润,要正确权衡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达到二者的完美统一。
其二,坚持统一性原则,实现企业定价与国家宏观调控的统一。市场经济的性质,决定了任何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置于国家宏观调控之下,企业的价格行为要符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一方面,企业在享有自主定价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和履行相应的价格义务;另一方面,要在国家价格方针、政策的指导下,积极、主动地进行价格活动,使企业的价格决策与国家的宏观调控统一起来。
其三,坚持整体性原则,实现信誉与盈利的统一。企业应以整体观点、长远观点为指导,制定正确的价格策略。公平交易,货真价实,顾客第一,应是企业遵循的重要原则。信誉是企业的生命,是无形的资产,好的信誉可以为企业带来难以估计的效益。而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可能带来很大的信誉风险。因此,企业不应把利润作为价格决策的唯一目标,而应寻找信誉收《发展》2000年第2期42市场益和物质效益的最佳结合点,力求二者的统一。
其四,坚持科学性原则,实现主观与客观的统一。追求利润最大化是所有企业的主观愿望和经营动机。但科学的价格决策,并不仅仅取决于主观愿望,而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要建立在尊重客观经济规律的基础之上。科学地进行价格决策,防止定价的随意性,就必须进行可性研究,把握市场供求状况,准确进行价格预测,使价格决策符合市场竞争的客观实际。
这些原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企业在生产经营及价格行为方面提出的基本要求。企业只有坚持这些原则,严格规范自己的价格行为,才能促进合理的市场价格机制的形成,发挥价格在市场竞争和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
(二)
我国市场经济尚处于初级阶段,市场发育不成熟,市场竞争不充分,法制体系不完善,市场价格机制还不健全,企业长期受计划经济及计划价格体制的影响,价格由企业自主决策的制度尚不完善、经验尚不丰富,加之受自身利益的驱使,市场经济固有的逐利性等缺陷仅靠“无形的手”难以克服等原因,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企业价格行为不规范的问题较为突出,它制约着市场价格机制作用的发挥,弱化了市场对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作用。
其一,随意定价。定价权放给企业以后,对如何行使自己的定价权,有的企业产生了片面理解,认为价格放开了,实行市场调节价,就是企业“说了算”,不看生产经营成本,不考虑市场供求情况,定价随意。实际上,“价格放开不能干预论”是两百年前亚当·斯密所谓靠“无形的手”自然调节论的翻版。搞市场经济,对市场价格也应调控管理。事实证明,随意定价,一不科学,二不合理,很难适应市场价格竞争的需要。
其二,价格欺诈。价格放开后,经营者本应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合理定价,薄利多销,文明经营,满足消费。而有些不法经营者却置价格法制和商业道德于不顾,采取不正当价格手段,坑蒙拐骗,欺诈顾客。比如,低价高定,不执行明码标价制度,索取高价;利用虚假骗顾客;模糊标价,搞文字游戏;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这些不法经营者唯利是图,价格信誉荡然无存,广大消费者深受其害,正常的市场秩序遭到破坏。
其三,牟取暴利。按照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价格随市场供求关系变动而围绕价值上下波动。企业运用价格自,适应市场供求,价格有升有降,公平竞争,合法盈利,应属正常现象。但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尤其是在物价迅涨、通货膨胀较严重时期,却有少数经营者违反价值规律,背离公平交易原则,运用不正当价格手段,牟取暴利。有的在农产品收购时压级压价,卖时抬级抬价;有的相互串通,联手定高价,大搞价格垄断;有的任意涨价,牟取暴利,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暴利行为推动了价格总水平的上涨、加剧了通货膨胀,破坏了市场经济等价交换、公平竞争法则,破坏了市场价格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
其四,低价倾销。近几年来,我国市场供求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生产相对过剩,市场供大于求,商品积压严重,货销不畅,竞争激烈。在这种情况下,有些企业乃至整个行业频频打降价战。现阶段,低价倾销已成为社会关注的一大热点问题。其实,低价倾销决非良策,它造成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亏损,国家税收流失,导致众多企业在恶性竞争中两败俱伤,严重干扰了市场竞争秩序。
企业价格行为不规范的问题还有多种表现形式。它已给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带来严重危害。第一,它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使价格失真,既不反映价值规律,也不反映供求关系,导致市场价格机制紊乱,价格扭曲,破坏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第二,它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违反了市场经济诚实信用、等价交换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准则,侵犯了竞争对手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它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阻碍了市场价格机制作用的发挥,不利于促进优胜劣汰机制的形成。第四,它导致社会价格总水平剧烈波动,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增加企业和社会成本,给社会增加不安定因素。因此,规范企业价格行为,制止不正当价格竞争,成为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及市场价格机制,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关键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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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外直接投资与贸易的关系_经济学论文 第四篇
在世界经济中,国际直接投资是最能体现经济全球化概念的经济运作方式之一,且与国际贸易有着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加快,从总体上看,国际对外直接投资与国际贸易相互作用、相互促进,都在大幅度增加和日益扩大。但具体而言,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一国的对外直接投资与国际贸易究竟存在着何种关系,是具有互补性还是具有替代性?对外直接投资是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还是相反?在加入WTO之后,我国和企业如何充分利用WTO的规则,在对外直接投资中促进贸易出口的增长,本文试图对这些问题做一。
一、国际直接投资与贸易的理论解析
影响国际贸易增长的因素有许多,从理论上讲,仅就国际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的关系而言,直接投资究竟是构成对贸易的替代,还是产生了对贸易的创造,这主要取决于国际直接投资的类型。
按照小岛清对外直接投资的理论,从一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动机,国际直接投资可分为三种类型:(注:[日]小岛清:《对外贸易论》第423页,南开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1)自然资源导向型投资。在东道国寻求某种自然资源既是为了满足母国本国的需要,也可以向其他国家出口。因此,资源导向型的投资不仅扩大了母国自然资源的生产规模,而且也促进了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的国际贸易发展,甚至还扩大了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国际贸易发展。(2)市场导向型投资。如细分起来还可以分为突破贸易壁垒型投资和占领市场型投资。因此,在这种类型中,国际直接投资与国际贸易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如:跨国公司在东道国投资后的初始阶段,因各种需求的存在,贸易是创造性的;当投资和生产形成一定规模时,“就地生产,就地销售”的结果势必会减少贸易的往来,因而具有贸易替代效应。但如果是突破贸易壁垒型投资,也许这种投资对贸易的间接促进会使贸易的规模进一步扩大。但全面地,即使是前面所述的替代贸易时,在东道国进行市场导向型投资也可能会带来服务贸易方面新的需求。(3)生产要素导向型投资。这主要是指在东道国寻求低成本劳动力的投资。这种类型的投资,因国家之间比较优势而形成的国际分工,在初始乃至相当长的一个阶段中无疑是加大了贸易的发展,如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投资而进行的加工贸易。但因比较优势是动态而非静态的,这种投资与贸易的关系也要视具体情况而进行具体。
在理论上阐述对外直接投资对母国贸易的替代关系的还有佛农(Vernon.R),他在其著名的产品周期理论中,通过对新产品、新技术的创新、模仿和扩散的动态,阐述了母国的出口与对外直接投资的关系。在新产品的第一阶段,产品在技术创新国国内的生产、销售主要以满足国内需要为主(也存在向收入水平和消费结构比较接近的其他国家出口的可能性);但是,随着技术的成熟化,同时又面对其他国家企业的竞争,降低产品成本成为技术创新企业维持其海外市场占有率的必然要求,这时便出现了技术创新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佛农认为,一般地这种对外直接投资不会产生对母国出口的替代效应。但是,如果这种投资发生得过早,就有可能替代母国的出口。在技术进步日益加快的情况下,随着跨国公司国际化程度的提高,新产品的生命周期不断缩短,对外直接投资对母国出口贸易的替代影响将越来越明显。(注:Vemon.R:"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nd International Production in the Product Cycle",
pp255-267,Vol.41,No.4,Oxford Bulletin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November,1966).)
总之,对外直接投资与国际贸易的关系即存在互补性,也具有相互替代性,这要根据母国(或跨国公司)投资的动机、类型和发展阶段而定。
二、国际直接投资与贸易的实证检验
当我们从实证的角度再来看对外直接投资与贸易的关系时,会发现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这方面存在一些异同。因此,在下面的中,我们将对这两类国家分别进行研究。
(一)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与贸易的关系
国外一些学者将对外直接投资与某些产业的实际出口联系起来进行了实证研究。如,伯格斯坦(Bergsten.C.F.)认为,在美国不同的对外直接投资产业中,那些对外直接投资程度较低的产业,其出口水平也较低;随着对外直接投资水平的提高,出口规模也相应上升;但是当对外直接投资超过一定规模后,追加的对外直接投资对出口的促进效应就逐渐消失了。因此,对外直接投资与出口贸易之间既是互补关系也是竞争关系。随着跨国公司国际化程度的提高,其对外直接投资与出口的竞争(替代)也将不断加剧,因而海外子公司的生产将逐渐替代美国的出口。(注:Bergsten.C.F.,Thomas Horst & Theodore.H.M.:"American Multinationals and American
Interests",Washington D.C.Brookings Institute(1978).)同时,学者们也有相反的发现,利普赛(Lipsey.R.E.)和威斯(Weiss.M.Y.)的研究表明: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上,美国的出口与美国海外子公司销售额都是高度正相关的,而且美国海外子公司的生产销售都部分替代了美国出口竞争伙伴中的发达国家企业的出口(注:Lipsey.R.E.& Weiss.M.Y.:"Foreign Production and Exports in Manufacturing Industries",
pp488-494,Vol.63.No.141,Review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November,1981).)。
(二)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与贸易的关系
发展中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除去个别的现象,较大规模的起步应从20世纪60年代算起,拉丁美洲的阿根廷、巴西、墨西哥和委内瑞拉,亚洲的印度、韩国、新加坡、菲律宾和中国地区都是从那时起陆续向国外或境外进行直接投资的。20世纪70年代后期,中东石油输出国组织一些成员的投资方式也从贷款转向间接投资,再由间接投资转向直接投资。(注:宋亚非:《中国企业跨国直接投资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发展中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虽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较快,而且由原来主要投资于邻近的国家和地区,逐步转向向发达国家进行直接投资。
伴随着经济实力的提高,发展中国家企业进入世界级大企业的数量也在逐渐增加。1997年,发展中国家企业进入“全球500强”的仅有22家,平均营业收益率为3.6%;而2000年入围企业增加到33家,平均营业收益率提高到5.2%,且高于“全球500强”4.7%的平均收益率(注:张金杰:《国际直接投资形势与跨国公司的战略调整》,、余永定主编《20xx-20xx年:世界经济形势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xx年版。)
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的健康发展对贸易的促进也有其特点。首先,小规模和特殊商品是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的优势。由于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大多数属劳动密集型的小规模生产,资本劳动比率比发达国家跨国公司低许多,发展中国家东道国更愿意接受劳动密集型高的项目投资。即使是进行规模较大的生产性投资项目,与发达国家相比,作为母国的发展中国家也占据劳动力成本低的优势。同时,这种生产性投资也将给母国带来原料、设备的出口增加,因而具有很强的投资与贸易互补性。其次,发展中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一般侧重于扩大出口的市场销售战略。无论是为保护原有的出口市场,或是开辟新的市场,还是避开贸易壁垒,发展中国家多采取各种方式保障出口,在达到一定实力和经验积累后,逐步再向全球经营战略发展。
考察韩国的经济,其迅速发展得益于通过出口把国内产业与国际市场紧密连接的结果,从而使国际市场容量的不断增大,并对国内经济的增长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1991年韩国全国经济学家联合会的一份《韩国制造业的国外投资经营成果调查表》(注:参见杜玲博士论文:《发展中国家/地区对外直接投资:理论、经验与趋势》,20xx年5月。)中,我们看到韩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动机总的来讲与贸易联系较多,所占比重也较大。如开拓市场与回避进口限制两项都与贸易紧密相连,其之和所占比重在韩国整个对外直接投资动机中达到35.7%。当然,从表中还可以看出,韩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动机因区域不同而有所差异。在北美洲和欧洲地区,开拓市场的动机比重最高,占到29.3%,比其他动机的比重平均高出10个百分点,这是为适应当地区域化经济和确保新产品市场的结果;在拉丁美洲、大洋州地区,最高比重的动机为回避进口限制,占27.3%,也比其他动机高出10.4个百分点,这说明韩国对外直接投资在此两个地区对贸易壁垒的突破动机占据很重要的地位。
但具体到韩国对外直接投资的行业,还有更进一步的动因。如李宏格(音译)(Lee,Honggue)对韩国电器行业的研究。(注:参见Lee,Honggue:"Globalization,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and Competitive Strategies of
Korean Electronics Companies",in Nomura Research Institute & Institute of Southeast
Asian Studies(ed.),The New Wave of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in Asia,Institute of Southeast Asian
Studies(1995).)电器是韩国最重要的制造业部门,在20世纪90年代初韩国就已成为世界第五大电器生产国。李宏格指出,韩国电器行业在1989年的对外直接投
加工贸易海外销售问题研究_经济学论文 第五篇
目前,我国加工贸易主要是接单加工生产,由于加工贸易主体以外商投资企业为主,外方投资者往往是海外接单,然后将订单拿到国内生产,这种做法使得加工贸易企业销售渠道被牢牢控制在外方接单人手中,造成加工贸易企业对外方投资者和中间商的严重依赖。对于企业来说,顺畅的销售渠道是其生存的根本。如果拥有自己的销售渠道,企业抵御外部冲击的能力就会增强,同时会从商品流通中获得较高的利润。对于国家来说,加工贸易作为我国积极参与国际分工的方式之一,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外资、外贸的发展,带动了国内相关产业的技术升级,但是必须看到由于加工贸易的销售渠道为外方控制,使得大部分利润留在了海外接单人手中,而且一旦这些接单人将订单发给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加工贸易企业,中国的加工贸易企业将遭受巨大损失。为保证加工贸易企业健康稳定的发展,和企业需要共同努力,开拓自己的销售渠道。
一、加工贸易渠道销售网络的影响因素及类型
(一)加工贸易主体对销售网络的影响
加工贸易主体不同,其销售网络的形式不同。内资加工贸易企业的销售多通过外贸公司、出售给海外中间商、深加工结转等方式完成。通过外贸公司实现销售的情况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外贸公司接单以后委托加工贸易企业生产,另一类是没有进出口权的加工贸易企业接单后,找外贸公司作代理。对于外商投资的加工贸易企业,其销售方式主要是境外接单境内生产。
(二)企业规模对销售网络的影响
企业规模大小对销售网络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大型加工贸易企业能够拥有自己的销售网络,尤其是外方是大型跨国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这些企业未到中国之前,就在国际市场拥有一席之地,进入中国只是其全球发展战略的一个部分。这种销售网络更多地体现在公司的内部交易上。中小企业受制于资金限制,则可能更多地依赖中间商来实现销售。
(三)产品用途对销售网络的影响
根据产品的用途,加工贸易企业的产品可以分为面向大众消费者的生活消费品和面向生产者的生产消费品。如果生产的是面向生产者的生产消费品,加工贸易企业的销售比较容易通过与下游企业之间形成战略伙伴关系来实现,因此此类加工贸易销售网络的建设从寻找下游企业开始,国际市场供求信息对其开拓国际市场至关重要。对已经拥有买家的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售后服务、降低产品价格是维护这种战略伙伴关系的主要措施。我们在调查中了解到,有的企业为了保持买卖双方的信任关系,甚至不愿意拥有自己的品牌。
如果生产的是面向大众消费者的生活消费品,加工贸易企业的销售就要通过一般的商业流通渠道来实现,流通环节包括生产商、批发商、零售商和消费者,这个环节越长,生产商获得的利润越少,但是生产商要想通过缩短流通环节增加利润,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企业首先要创立自己的品牌,加大宣传力度,让消费者对产品有所了解。此类企业也需要在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售后服务和降低生产成本上面下工夫。
二、我国加工贸易海外销售的现状与评价
(一)加工贸易企业的出口市场分布
加工贸易企业出口主要面向三类市场:原材料主要采购国,母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所在国———通过母公司内部交易实现,其他国际市场,即除原材料主要采购国和母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所在国以外的第三方市场。根据调查问卷的结果,加工贸易产品主要出口市场是第三方市场,接受此项调查的企业中有94.2%认为其他国际市场是主要出口市场,而选择返销原材料主要采购国和母公司内部贸易的企业比例只有20%左右(参见表1)。这种分布的原因在于我国加工贸易的主体以来自港澳、日本、韩国、中国、东盟等亚洲国家和地区的外商为主,这些国家和地区内部的市场狭小,他们在我国开展加工贸易的目的是利用我国廉价的劳动力,以保证其产品在欧美等市场的竞争能力。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是这些企业的目标市场。
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出口市场的分布上,基本相同,但内资企业没有母公司内部贸易,出口市场多样化比率低于外资企业。
表1 接受调查企业出口的主要市场
资料来源:根据课题组企业问卷调查计算整理。
(二)加工贸易企业销售渠道的总体状况
在问卷列出的6种海外销售渠道中,利用海外母公司的销售渠道和出口给海外批发商是最主要的两种渠道。接受调查的企业中,46.5%的企业利用海外母公司的销售渠道,31.6%的企业将产品出口给海外批发商,选择其他四种渠道的企业比例都在20%以下,其中利用中国外贸公司的销售渠道的企业最少,只占接受此项调查企业的8.6%(参见表2)。显然,在通过海外母公司和原材料外方提供者的销售渠道进行出口的情况下,整个产品的经营网络极有可能控制在母公司和原材料外方提供者手中;出口给海外批发商和零售商则意味着有相当大部分的利润留给了中间商。而在利用中国外贸公司的销售渠道和出口给海外生产商的情况下,经营网络和利润极有可能由国内加工贸易企业控制和掌握。利用这
两类渠道的企业比重非常低,意味着我国加工贸易企业在销售方面严重受制于母公司和中间商,加工贸易带来的利润也相应地掌握在他们手里。
表2 接受调查企业的海外销售渠道
企业数 比重
A.利用海外母公司的销售渠道 275 46.5%
B.原材料的外方提供者 114 19.3%
C.出口给海外生产商 75 12.7%
D.出口给海外批发商 187 31.6%
E.直接出售给海外零售商 71 12.0%
F.利用中国外贸公司的销售渠道 51 8.6%
接受此项调查的企业 591 130.8%
资料来源:根据课题组企业问卷调查计算整理。
(三)内资企业的销售渠道
对于内资企业,由于没有外资介入,因此可以将利用海外母公司的销售渠道排除。表3的数据显示,出口给海外批发商是内资企业最主要的销售渠道,利用该渠道的内资企业比重为63.4%,其余4种销售渠道的企业分布基本相同,直接出口给海外零售商的企业比重较大,为19.5%,销售给原材料外方提供者的企业比重最低,为15.4%。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出口给海外批发商的比重高达76%,说明国有企业在销售上比较依赖海外批发商。一般地,交易环节越多,生产企业所能获得的利润越少,因此对于国有企业,如何减少流通环节,是提高利润的重要手段,尤其是那些以生产大众消费品为主的企业。集体企业将产品出口给海外批发商的比重虽然也是最高的,但总体上分布比较平均。与国有企业相比,将产品返销给原材料外方提供者、直接出口给海外零售商和利用中国外贸公司销售渠道的集体企业比重较高。集体企业的销售渠道相对来说更具多样性。国有企业对某一渠道的依赖,使得其销售容易受到市场变化的影响。
表3 接受调查的内资企业的销售渠道分布
资料来源:根据课题组企业问卷调查整理。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销售渠道
表4的数据显示,55.5%的外商投资企业利用母公司的销售渠道出口,25.2%的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原材料外方提供者的销售渠道,24.5%的外商投资企业将产品出口给海外批发商,其他三种销售渠道的企业比重都很低,其中利用中国外贸公司的销售渠道的外商投资企业比重最低,只有6.4%。
在各种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中,中方控股的合资企业对母公司销售渠道的依赖程度最低,只有27.9%的企业利用母公司的销售渠道出口,利用原材料外方提供者的销售渠道和出口给海外批发商的中方控股合资企业的比重都高于这一比例,分别为60.5%和38.4%;中外合作企业对母公司销售渠道的依赖也低于外方控股的合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这可以部分地说明外方投资者在中方控股的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中对销售渠道的控制相对有限。另外,相对于外方控股的合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中方控股的合资企业利用中国外贸公司的销售渠道的比重较高,分别为11.8%和8.1%,也可以说明外方对这两类外商投资企业销售渠道的控制相对较低。
(五)外方投资者不同,其销售渠道分布存在明显差异
对于大型跨国公司来说,利用母公司的销售渠道是其最主要的销售途径,68.9%的企业是利用母公司的销售渠道出口的,选择其他5种渠道的企业比重都低于20%,其中出口给海外生产商的比重最低,反映出大型跨国公司全球生产和销售的特性及实力。个人投资者利用海外母公司销售渠道的比重最低,只有28.9%。出口给海外批发商是个人投资者最普遍采用的销售方式,说明个人投资者在经营网络方面比较倚重海外中间商。中小企业利用母公司销售渠道的比例也很高,为52.3%,但低于大型跨国公司。
表4 接受调查的外资企业的销售渠道分布
资料来源:根据课题组企业问卷调查计算整理。
相应地,中小企业出口给海外生产商、批发商和零售商的比重要高于大型跨国公司。除其他情况外,中小企业利用中国外贸公司的销售渠道的比重最高,7.5%的中小企业利用此渠道进行销售。另外,中小企业销售渠道多样化的程度要高于大型跨国公司和个人投资者。(参见表5)
表5 按外方投资者分,接受调查的外商投资企业的销售渠道分布
资料来源:根据课题组企业问卷调查计算整理。
(六)企业产品品牌的使用情况
企业产品品牌对企业建立自己的销售渠道至关重要。总的来说,加工贸易企业主要使用海外订货商(或其指定)的品牌,这类企业占接受此项调查企业的49.9%,使用自己品牌的企业占36.1%,使用母公司品牌的企业占30.6%,使用国内订货商(或其指定)品牌的企业只有4.8%。(参见表6),从数据上看,使用自己品牌的企业比重并不很低,但如果不考虑使用多种品牌的情况,且将使用海外母公司品牌、海外订货商(或其指定)品牌和国内订货商(或其指定)品牌看作是一体,则没有自己品牌的企业占61.2%,而拥有自己品牌的企业只有28.8%。
表6 接受调查企业产
海外证券市场_经济学论文 第六篇
美国
长期以来,美国股票市场交易量一直位居世界第一。从1981年至1990年美国股票交易量保持很鬲的增长率。在美国,其证券发行和交易主要是通过两个场所进行的,一是各个有组织的交易市场即证券交易所,二是交易所以外的市场即场外交易市场。一般而言,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市场的核心,也就是证券市场的代名词,美国还有一个著名的场外交易市场——纳斯达克市场。美国证券交易所先后有过100多家,经过历史变迁。若干交易所先后停止和合并。目前向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正式注册登记的证券交易所有10余家,其中华尔街的纽约国际金融中心存在两个最大的。也是最著名的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New York Stock Ex-cnange简称NYSE)和美国证券交易所(American Stock Exchange简称AMEx)。随着高科技和网络技术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美国证券市场也在逐步摆脱传统的约束。确立新的发展趋势,其中最引人瞩目的就是全球化发展和通讯技术引发的革命性的变化。
纽约证券交易所
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是美国乃至世界最大的证券交易所。其富有意大利文艺复兴时代建筑气息的交易所大楼建造于1903年,是华尔街的标志之一。根据《亚洲金融》的数据,1999年纽约证券交易所市值为12.3万亿美元,成交市值占全美国的6成以上,1999年有3025家上市公司,其中外国上市公司约400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有一套完整的交易制度,主要包括:经纪人制度、交易指令制度和交割清算制度。
美国证券交易所
美国证券交易所(AMEx)是纽约华尔街上仅次于纽约证券交易所的另一家全球著名的证券交易所。它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世纪60年代美国南北战争时期,其前身是1929年被称作“纽约路边交易所”的NYCE(New York Curb Exchange),于1921年才由室外迁入室内,1953年起改用现名。由于其上市费用要比纽约证券交易所少,上市条件也低一些,所以能吸引一批中小型公司或条件相对不太够的公司。像美孚石油公司、通用汽车公司、杜邦公司等一些赫赫有名的大公司,当初就是在美国证券交易所起步,然后才到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随着纳斯达克市场的迅速发展。1998年3月,AMEx与纳斯达克市场合并。
美国纳斯达克市场
美国纳斯达克市场于1971年在华盛顿创建,是全球第一个电子股票市场,也是美国发展最快的证券市场,目前已成为纽约交易所之外全球第二大股票交易市场。纳斯达克市场于1971年2月8日正式开始交易,初期主要容纳一些在创业初期且涉及极高风险而无法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小型公司。80年代开始纳斯达克不断推陈出新,增加透明度以方便投资者。90年代初期,纳斯达克市场逐渐被人注意,其中一些挂牌公司如微软等开始崭露头角。目前,纳斯达克已是家喻户晓,挂牌公司约达5500家,其中约480家来自美国以外,全年交易额高达58000亿美元。纳斯达克不但成为美国投资界的宠儿,而且成为全球投资者主要的投资对象,其指数已成为全球股市方向指标,对全球股市举足轻重。
英国
英国证券市场的起源可以分别追溯到1553年成立的公司的股票交易和1600年成立的东印度公司的股票交易,而正式开展证券交易并产生市场规则是17世纪末以后的事情。1694年英格兰银行和1711年的南海公司等特权股票公司以及发行可自由转让股票的大多数公司在这段时期之前都先后诞生了,而且证券掮客也出现了。但是1720年随着南海公司股票投机的失败,许多在创建公司热潮中创建的“皮包”公司也相继出现了破绽。这期间,为防止类似事件发生,制订了泡沫公司禁止法。在随后的100多年里,一般不允许再建立股份公司。尽管有为数不多的几家特权公司在继续从事股票交易。然而从18世纪到19世纪初大量向特权公司供给证券的却是。7年战争、美国战争以及拿破仑战争等使财政紧张。在以权换取公司借款的方式中选择了通过发行国债筹集资金的方式,在国债的销售和交易中,公债承接人和证券掮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证券交易的舞台逐渐由伦敦城隅的一角集中到位于埃克斯呈治、阿里的乔那松以及海洛威等咖啡馆,证券交易开始出现市场组织化的尝试。并于1773年使用证券交易所的称呼。
伦敦证券交易所
伦敦证券交易所是世界著名的三大证券交易所之一,是世界主要的一个证券交易中心。伦敦证券交易所起源于17世纪末的伦敦交易街的露天市场,是当时买卖债券的“皇家交易所”。1773年该露天市场迁入司威丁街的室内进行交易,并取名伦敦证券交易所。目前在英国7家证券交易所中,只有伦敦证券交易所是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其他6家都是地方性证券交易所。2000年5月3日,伦敦证券交易所宣布将和德意志交易所合并建立国际交易所,这将对伦敦证券交易所发展产生极大的推动作用。新交易所将在伦敦注册和管理,并在伦敦建立广泛酌欧洲蓝筹股市场。国际交易所将成为欧洲最大的股票市场,拥有欧洲股票市场53%的交易量和欧洲高成长市场81%的份额,这将进一步巩固伦敦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也掀开了伦敦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新篇章。
日本
日本证券市场的产生和出现是以证券的上市与流通交易作为前提条件的。日本最早的证券发行人是1868年经过明治维新所成立的新。新对引进欧美的股份公司制度及新确立的准则主义十分热衷。股份公司的前身是1869年在各地设立的通商会社(商社)和汇兑会社(银行)。1837年建立的第一国立银行历史最古老,它是具备公司经营机构、有限责任制以及证券化条件的一家近代股份公司。19世纪80年代后,日本鼓励股份公司依照通商会社及国立银行制定的规则进行设立。同时,计划建立股票交易所,同意此项计划是因为有必要为公债交易寻找市场。1878年6月开业的东京证券交易所是日本最早的证券交易所。日本的股票交易所自身就是股份公司。这当时在世界上都很少见。日本国内有东京、大阪、名古屋、札幌等8家证券交易所。其中东京证券交易所是日本最大和最具代表性的证券交易所,它与纽约证券交易所和伦敦证券交易所并称为世界三大证券交易所。
东京证券交易所
东京证券交易所是依据1948年颁布的《证券交易法》成立的社团法人,构成证券交易所的社员称为会员,会员是依据日本法律成立的证券公司。东京证券交易所根据业务需要,制订了章程、业务规程、有价证券上市、信托合同准则等,并得到了大藏省的许可。作正式会员的证卷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准会员的最低注册资本为400日元。交易所的最高决策机构是一年一次的会员大会。东京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大厅设在东京兜町,分设股票交易大厅和债券交易大厅。内设有6个交易台,其中1个进行国内股票交易,1个进行国外股票交易。在交易台两侧,设有众多的证券公司驻处,证券公司的派驻人员在此办公,接受来自证券公司的电话及电脑网络送来的买卖订单,回传交易结果。近年来,东京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手段日益现代化,电脑买卖系统逐渐普及。目前所有股票的交易都可通过电脑买卖系统进行。
新加坡
新加坡的证券交易历史悠久。早在1819年,英国在新加坡建立殖民地后不久,便组建了一些股份有限公司,并出现了通过股票交易进行的公司所有权转让的活动。以后经过长期缓慢的发展历程。20世纪20年代末,在新加坡的欧洲商人开设了证券场外交易市场,并开始进行海外发行的证券交易活动。进入1983年。新加坡股市由熊转牛,市场在旺盛的需求推动下步步攀升。由于各挂牌公司取得良好的经营业绩同时新加坡、马来西亚两国经济在1983年取得出人意料的高增长,使股票市场在一片乐观的基调中开市。1985年,新加坡经济由于受到世界经济衰退的影响首次出现1.7%的负增长。1989年12月底,在新马股市彻底分离前,新加坡股票交易所上市公司343家。其中有马来西亚公司182家,新加坡公司131家,股市总值570亿美元,3年内增长144%。在1997年至1998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中,新加坡在证券市场上又采取了一些相应的税收调节制度,暂停印花税的征收,交易佣金下调等,通过降低成本,市场。
新加坡股票交易所
新加坡股票交易所在证券业务上是自律组织,由“股票交易所委员会”负责管理,股票交易所有关规章制度对会员公司和经纪人的义务有详尽的规定,一旦违反则处以重罚。交易所设有证券金融公司,使用交易所收到的会员及其客户的股金向它们发放信贷。新加坡股票交易所设有保证金交易制度,允许垫头交易。客户只须承担买八股票价款的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和定金,其差额由经纪人垫付,并记利息。股票交易所还设立了一个电脑控制的托收公司,为股票市场管理结算和存放系统。借以实现无票交易,加速交易进程并降低管理成本。
加拿大
多伦多证券交易所是加拿大最大的政券交易所,每天的交易量数约6500万股,总值约7.5亿加元,就成交股数和交投量而言,多伦多证券交易所是北美洲的第二大证券交易所,在多伦多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也可以从国际投资者处筹集到资金。就进入市场而言,多伦多证券交易所可以为世界各地的投资者提供先进的交易资料。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依据《澳大利亚证券交易及国家保证基金法案》注册,于1987年4月1日开业。它合并了6个已在各州首府开业有100多年历史的证券交易所,是澳大利亚的一家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澳交所是非营利机构,收入主要来源于各公司的上市费用、市场信息转售费用、成员费及交易和结算费用。
香港
香港证券市场形成于19世纪60年代。香港在经历了19世纪40年代的地产买卖交易狂潮后,其经济在60年代进入一个繁荣发展的时期。随着英国创设股份有限公司这一企业组织形成并大力推广,在1866年,香港开始股票交易,香港证券市场形成。但到1889年由于盛行卖空交易,导致香港股市首次大股灾。1891年2月
边际生产力理论质疑_经济学论文 第七篇
一、边际生产力理论的局限性
边际生产力理论是新古典经济理论的基石。边际生产力理论是用于阐明在生产中相互合作的各种生产要素或资源所得到的报酬的一种方法。通常情况,当其他要素数量不变,而单位某种生产要素离开(或加入)生产过程时所引起的商品产值的减少(或增加)量,就等于该种生产要素一个单位的服务报酬或其他报酬。这里很明显,决定生产要素的报酬是取决于生产过程中的技术条件。在新古典理论中,一般用生产函数来表明这种投入和产出的技术关系。边际生产力理论用数学公式来表达就是:
厂商的生产函数是Y=F(x,x[,2],x[,3],x[,4]……),Y是生产过程中的产出,x[,1],x[,2]……是生产过程中的投入,F是生产函数。一般情况下,生产函数满足下面假设:产出对生产要素的投入满足一阶偏导数大于零,二阶偏导数小于零,即附图。一阶偏导数大于零表示,在其他投入不变的情况下,任何一种生产要素等量增加,必然带来实物产出的增加,即边际产品大于零,这一点是非常容易理解的,可以说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个公理,厂商没有必要在产量减少时增加一种要素的投入量。二阶偏导数小于零也就是生产函数的凸性假设,表明一种生产要素的边际产品会随该要素的投入量增加而递减的,这是一个比一阶导数大于零较强的假定,这就是经济学中常常使用的边际产品递减规律。“实际上这并不是一个规律,而是大多数生产过程所具有的共同特性”。(注:范里安:《微观经济学:现代观点》,上海三联出版社、上海出版社,1994年,第395页。)在生产过程中,任何一种要素的报酬超过了在少使用这种要素时损失的产值时,那么就会少使用一单位该种生产要素,并且如果这种不平衡没有消除,就会继续减少使用这种生产要素,直到相等为止,即:附图,(注:实际上应该要素的报酬应该等于要素的边际生产收入(marginal revenue of product),而不是边际产值(value ofmarginal product),由于新古典的边际生产力理论主要是研究是完全竞争市场,因此二者在量上是相等。)其中w[,i]是x[,i]这种生产要素的报酬(价格),P为产品的价格。这个结论可以很简单地从给定生产函数和厂商利润最大化的条件下得出。
边际生产力理论有两要素形式和多要素形式来说明生产要素的需求量。两要素是指总资本和总劳动,在这种形式下,生产函数的形式是Y=F(L,K),L、K分别是生产过程中投入的劳动和资本的数量。多要素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可分辨要素的种类,就是在本文开始部分所采用的那种形式。两要素形式可以使边际生产力理论进行简化,但是这个模型存在着一个致命的弱点,就是如何将一个厂商投入的不同质的劳动和不同质的资本进行加总,(注:加总问题是边际生产力理论所遇到的最大的困难,边际生产力需要一个总量劳动和资本的概念,资本的加总只能通过对其价值(格)进行加总的形式来实现,而资本的价格受到资本的边际生产力(利息率)的影响,即维克赛尔效应,从而使边际生产力理论成为一个循环论证。)这也是在上个世纪剑桥资本争论最为激烈的一个问题。多要素形式避免了对不同的劳动和资本进行加总,但这种形式却远离现实,因为这种形式会使生产函数连续可微分的性质难以成立:许多厂商的投入要素都是固定比例,不可能单独地增减一种生产要素而不增减其他的生产要素,即生产要素之间不存在替代性,这样没有办法得出一种要素的边际生产力,因此边际生产力的理论适用范围非常有限。本文在这里的是边际生产力理论的适用范围,因此,在这里采用的是两要素生产模型,将厂商的投入抽象地分为劳动和资本,而如何将异质的资本和劳动加总的问题给抛开,而抽象地认为劳动和资本是同质的。这样边际生产力的模型就可以描述成:对于一个厂商的生产函数Y=F(L,K),劳动者的报酬也就是工资附图,资本的报酬也就是利润(息)率附图。
二、总额相符问题(Adding-up Problem)
边际生产力在直觉上非常容易被人接受的,因为它体现了一个基本的经济理论原理,那就是其他要素固定不变时,一种要素投入所带来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从而使厂商的利润最大化。但是这里存在着一个问题就是:如果每个要素的每一单位都按照相应的边际生产力得到相应报酬,那么厂商的产量是否等于所有的生产要素的边际产品,这就是Y=MP[,L]×L+MP[,K]×K。在1894年,威克斯蒂德在《论分配法则的协调》中详细地论述了这一观点,“这些分配份额加起来等于每个厂商的净产量。”(注:《帕尔格雷夫经济学词典》第1卷,经济科学出版社,1986年,第22-23页;熊彼特:《经济史》(第3卷),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407-409页。)这个结论的详细描述是:在生产函数是一次(线性)齐次性时,各种投入的生产要素的边际产品乘以其投入量的总和正好等于其产值,(注:详细证明见黎诣远:《微观经济》,清华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129-131页;惠凤莲:《关于生产函数的》,《统计理论与实践》2000年第11期。)这就是总额相符,也就是欧拉定理(Euler's theorem),从而使边际生产力在理论上更加完美。如果用产品的价格和生产要素的报酬来表示,就可以得到各种投入要素的报酬总和正好等于总产值。(注:在欧拉定理Y=MP[,L]×L+MR[,K]×K两边同时乘以产品的价格P,就可以得到Y×P=w×L+r×K。)厂商的(超额)利润等于厂商的收入(总产值)减去各种生产要素的报酬总和(总成本),即总额相符,厂商的利润为零。但是这里存在着一个条件,就是生产函数必须是线性齐次的,即生产是规模报酬不变的。
在新古典经济理论中,通常用生产函数的齐次性来表示规模报酬。齐次性是一个数学概念,它表明一个函数F(x,y)如果满足条件:P(ax,ay)=a[n]F(x,y),这个函数就是n次齐次性。如果n=1时,就是一次齐次性,也称为线性齐次性,即F(ax,ay)=aF(x,y)。如果一个生产函数是n次齐次生产函数,那么当n>1时,该生产函数就是规模报酬递增,n<1时,是规模报酬递减,n=1时,是规模报酬不变。这就意味着总额相符只有在规模报酬不变时,才能成立。同样可以容易证明出:当n<1时,即存在规模报酬递减时,厂商的总产值就小于各种生产要素的得到报酬总和,存在着“总额不足”;当n>1时,即存在规模报酬递增时,厂商的总产值就大于各种生产要素的得到报酬总和,存在着“总额过剩”。那么,谁来弥补“不足”和得到“过剩”呢?很明显,这两种情况下,边际生产力理论存在着重大的缺陷,因为它与规模报酬递增和递减相矛盾,除非可以证明资本主义经济中不存在着这两种情况。在经济中存在规模报酬递减的可能不大,如果存在规模报酬递减,就可以把大企业分割成小企业来生产,而在现实经济中很少出现这种现象。所以一般认为经济是规模报酬不变和递增的。
三、规模报酬递增现象的存在性
规模报酬递增是现代经济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从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来看,生产是逐渐集中,大规模生产可以实行分工,采用先进设备,聘请高级专家,节省管理费用,都能提高生产效率,这些足以表明现代化的生产肯定是存在着规模递增现象。斯密最早提出分工会导致专业化,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而使规模报酬呈递增。(注:斯密:《国富论》上卷,商务印书馆,1974年,第8-10页。)马歇尔相信所有产业都显示出总规模报酬递增;只有受到短期固定性或土地稀缺的阻碍,在这种情况,他才同意古典经济学所认为的报酬递减的观点,“在那些不是从事于农产品生产的产业里,劳动和资本的增加,一般使得报酬有超过比例的增加;而且,这种组织的改进,趋于减少甚至超过自然对农产品产量的增加所能增大的任何阻力。”(注: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上卷,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327-328页。)斯拉法在《经济学杂志》1926年12月发表了《竞争条件下的报酬规律》,指出“在纯粹竞争的条件下,只要产量增加伴之有内部经济,厂商便不会处于完全均衡状态”,“递增收益也是同完全竞争的假设不协调的”,(注:P.Sraffa:The laws of return under competitive conditions,Econ-omic Journal 36,535-550;《帕尔格雷夫经济学词典》第3卷,经济科学出版社,1986年,第480-481页;熊彼特:《经济史》第3卷,商务印书馆,1994年,第423-426页。)从此也就揭开了不完全竞争理论的序幕。也有一些经济学家承认存在着规模报酬递增现象,但是“根据复制的观点,不变规模报酬是最自然现象,但这并不等于说其他情况不可能发生……递增的规模报酬通常在一定的产量范围内适用。”(注:范里安:《微观经济学:现代观点》,上海三联出版社、上海出版社,1994年,第399页。)用复制来说明不变规模报酬的存在是有疑问的,这种复制是远离现实的,因为在现实世界,人们基本上看不到厂商扩大产量的方法是在原有规模上扩大,而不是去建造新厂复制原来的工厂,范里安这种认为不变规模报酬是犯了形而上学的错误。但是不管怎么很难否认规模报酬递增的存在。
四、边际生产力理论对规模报酬递增的解释
既然规模报酬递增是现代化生产中必然存在的现象,那么边际生产力理论必然要对这种与其相矛盾的规模报酬递增给以解释。
一种解释认为经济中不存在规模报酬递增的现象,之所以产生规模报酬递增,是由于有一种促使规模报酬递增的生产要素被人们忽视了,只要加入新的生产要素,生产函数就不会存在规模递增现象:两种要素的生产函数解释不了现实经济的真实情况,在现代经济中,生产要素也在多元化,科学技术、知识、教育等因素加入到生产函数中去,生产函数成了Y=F(L,K,T,I,E……),从而使生产函数变得越来越复杂,这样处理之后,生产函数就成为线性齐次性,就可以满足于总额相符,从而就使边际生产力学说更加完美,
税收竞争有害论质疑(一)_经济学论文 第八篇
实行竞争性税收政策对于一国之经济到底是有利还是有害,自从税收竞争理论提出之日起便产生了激烈争论。但是,自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出税收竞争有害论以来,[1] 曾经赢得了许多和学者的认可。根据OECD的观点,税收竞争减少了各国的财政收入,从而导致公共物品提供的减少,或者不能提供跟以前一样数量或质量的公共物品,进而危及纳税人自身的利益。近些年来,税收竞争有害论似乎成了主流观点。我国许多经济学家和税法学者也在经合组织文件的影响下,鼓吹税收竞争有害论,宣扬税收协调。税收竞争真的有这么可怕吗?是否应当允许各国或者各地方采取竞争性的税收政策?本文将对这一问题作一初步探讨,以求教于各学界同行。
一、OECD税收竞争有害论的提出
税收竞争作为的一种有意识或者无意识的行为到底在何时开始出现,现在已经很难考究了。但是,有关税收竞争的经济学理论,最早可以追溯到查尔斯·蒂博 (Charles Tiebout) 于1956年对地方公共物品的提供所作的一项研究。[2] 不过,税收竞争真正引起人们的注意,并为人们所广泛讨论,却是在1998年OECD提出的重要报告之后。
OECD是发达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组织,共包括30个重要的发达国家,美国、日本、英国、加拿大等都是其成员国。20世纪80年代,美国里根就曾通过降低税收的手段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后来的英国、爱尔兰等国也随即效仿,从而掀起了税收竞争的浪潮。许多发展中国家由于资金缺乏,也纷纷降低税率,以吸引外国资本。但是,并非所有国家都愿意通过这种方式来吸引投资。许多高税率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如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则表示强烈反对,认为税收竞争将导致财政收入的减少,从而进一步导致公共物品提供的减少。自从20世纪90年代起,OECD对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避税港的税收政策表现出了极大的关注。
1996年5月,OECD成员国部长会议要求OECD组织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抵制由于避税港有害的税收竞争而造成的对投资和决策的扭曲效应以及对侵蚀国家税基的影响。1998年,OECD 公布了一份报告,题目为《有害税收竞争:一个正在出现的全球性问题》。该报告界定了有害的税收优惠制度和避税港概念,并且提出了一些建议措施以抵制有害税收竞争。OECD认为,有害的税收竞争措施一般有如下几个主要特征:[3] (1) 无实际税率或者实际税率很低;(2) 实行“栅栏”(“ring-fencing”) 政策。所谓“栅栏”政策,是指一国为了吸引外资而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仅允许非当地居民享受。其具体方式有二:一是明示或默示地规定居民纳税人不得利用其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是明示或默示地禁止从该税收优惠政策中受益的企业在其国内市场营业。[4] (3) 缺乏透明度。(4) 缺乏实际的税收情报交换。OECD 还进一步界定了避税港的主要特征,即识别避税港的因素:(1) 没有或仅有名义上实际税率;(2) 缺乏有效的税收情报交换;(3) 缺乏透明度;(4) 没有真实经济活动的要求。[5]
为了确保1998年报告得到真正实施,OECD理事会对成员国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并对各国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2000年6月26日,OECD提出了一份新的报告,认为OECD成员国中实施的47种税收竞争措施都具有潜在有害性,并且具体列出与此有关的一些机构的名字,如比利时协调中心、匈牙利海外运作公司、卢森堡财政部,等等。[6] OECD规定,这些机构的有害税收竞争措施必须在20xx年4月以前消除。[7]
二、欧盟对待税收竞争的态度及其发展沿革
由于欧盟的许多成员国都是OECD成员国,因此,他们对待税收竞争的态度跟OECD相似,而且他们在1997年就通过了防止有害税收竞争的行为准则。[8] 20xx年7月11日,欧盟发起了一场对国家援助 (state aid) 进行调查的运动,矛头直指8个欧盟成员国的11项企业税收制度。因此,可以说这场运动加剧了欧盟内部消除有害税收竞争的势头。他们首先调查那些和欧共体条约不一致的税收制度是否构成国家援助。如果构成,那么,该国家援助就必须停止执行;如果国家援助已经“支付”,那么必须立即从受益人那里收回。卢森堡金融公司的税收待遇和荷兰为国际活动实行的特殊财政制度都属于这次被调查之列。欧盟还建议另外四个成员国立即修正其税收制度,以便与欧盟原则保持一致,否则,欧盟就可以按正规的公开程序对它们进行调查。
实际上,受欧洲竞争法观念的影响,对于实施竞争性税收政策,欧盟在欧共体成立之初就持一种审慎的态度。欧盟的前身,即欧洲经济共同体,成立于1953年。在《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简称“欧共体条约”,也称为“罗马条约”)[9] 中就有两个条款跟欧盟成员国制定税收政策密切相关。条约第100条规定,如果一成员国的税收立法将影响到其他成员国的国内税收政策,那么,该项税收立法就必须取得所有其他成员国的一致同意,即所谓的一致同意要求(unanimity requirement)。而条约第87条则禁止成员国制定具有反竞争性以及歧视性国家援助的国内税收政策,禁止以反竞争性或者歧视性方式强制执行中立的税收政策。根据第100条,理事会在取得欧盟委员会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并在征求欧洲议会以及经济及社会委员会的意见后,应当发布指令,以便其他成员国使其制定的直接影响到共同市场的建立或运行的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跟其保持一致。由于成员国的国内税收政策也属于第100条的管辖范围之内,因此任何影响国内税收政策的立法措施(包括公司税率)都必须得到所有成员国的支持。而根据该条约第87条和90条,成员国不得制定或者强制执行最终导致反竞争性或者歧视性国家援助的国内税收政策。根据第90条规定,一成员国可以对其境内从事商业活动的公民、公司及其他单位征税。而第87条则通过禁止反竞争性或歧视性国家援助的方式,对成员国的征税能力加以限制。只要存在反竞争性或者歧视性税收政策,受害方就可以在实施国的国内或者在欧洲提起法律诉讼或者衡平诉讼。[10] 1990年,荷兰财政部长奥诺·卢丁(Onno Rudding)受命主持一个委员会,以设计一套旨在消除共同市场内扭曲行为的具体措施。[11] 该委员会发现,外国投资商在各成员国所承担的税负存在很大差异,而且税收因素是投资商作出商业决策时唯一考虑的因素。于是,该委员会在1992年的报告中呼吁制定一个《直接商业税收行为准则》,并在报告中罗列了各成员国构成违反《欧共体条约》第87条规定的反竞争性或歧视性国家援助的各种行为类型。这个准则在1997年终于获得欧洲委员会通过,从而成为欧盟关于公司税收的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协议。该行为准则列举了认定某一税收措施是否违反《欧共体条约》第87条的5项标准:
根据《行为准则》应当避免或逐步消除的公司税收激励措施指的是这样一些制定法规则:(1)只适用于非居民;(2)与国内市场相分离(ring-fenced the domestic market),以使其国内税基不受其影响;(3)其赋予不要求在成员国内有任何真实的经济活动或者实质性的经济存在;(4)背离国际公认的税收原则;(5)在行政层面上以某种不透明方式放宽松了。[12]
根据该行为准则,跟第87条规定相左的所有国内税收措施必须在20xx年之前逐步取消。但要在此之后确定是否存在歧视性措施或行为就比较困难了,因为各成员国只要将其税收优惠措施平等地适用于所有在其境内从事商业活动的公司,就能够在不违背第87条规定的情况下提供实质性的税收优惠。[13] 例如,将某个低税率平等地适用于所有公司,而不考虑他们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有何区别,也不考虑他们在国内的主要经营场所,那么这一税收措施就不大可能被认为具有反竞争性或者歧视性。同样,表面上中立的税收措施如果不是以反竞争性或者歧视性的方式执行的,那么也不会得到反对。因此,一个通常可以适用的低税率就有可能避免受到违反第87条的指控。[14]
因此,欧盟各国一直将公司税率的协调作为欧洲市场一体化的目标之一,[15] 目的是通过建立完全一样的税基、税率和税制,以实现所有成员国的经济增长。欧盟认为,确立最低公司税将有助于消除税收对企业做出经营决策时的影响,从而建立一个平等争夺外国投资的竞技场所(a level playing field)。如果没有一个最低公司税率,那么发达国家(如德国、法国等)就会担心他们将不得不大幅度降低其税率,从而牺牲其用于社会项目的投资,以获得外国投资。在过去的几年里,有关税收竞争的危害性讨论的最终结果是呼吁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税收协调,在欧盟范围内建立一个最低的公司税率。[16]
荷兰财政部长奥诺·卢丁表示,他相信对公司税收进行协调就如同适用同一种货币,在建立一个一体化的市场中是一个合乎逻辑的过程。[17] 他觉得,为了避免在同一市场内扭曲竞争,避免在经济与货币联盟的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进行税收协调是有必要的。到目前为止,欧盟在和经济方面的一体化即将实现,但是在是否要建立最低公司税率方面却存在很大争议。德国的立场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它觉得有的国家(如爱尔兰)只从欧盟接受资助,从而可能进行税收倾销(tax dumping),因而是不能接受的。[18] 这一点很有说服力,因为爱尔兰每年从欧盟接受的资助高达67亿爱尔兰镑,占其GDP的4%—7%。[19] 不过,尽管德国的理由非常充分,但是爱尔兰还是根据《欧共体条约》第100条规定的一致同意规定多次挫败了建立欧盟最低公司税率的努力。[20]
「注释」
[1]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Harmful Tax Competition: An Emerging Global Issue”, April 1998.
[2]Charles Tiebout, “A Pure Theory of Local Expenditures”,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October 1956, pp. 416 – 24.
[3]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Harmful Tax Competition: An Emerging Gl
税收竞争有害论质疑(二)_经济学论文 第九篇
三、美国对OECD反税收竞争行动的态度
但是,OECD的这一做法未能得到美国、卢森堡、瑞士等国的支持,尽管他们都曾参与到1998年报告的起草当中,但最后都没有加入。美国开始的时候是支持的,而且总统任职期间的财政部长劳伦斯·萨默斯(Lawrence H. Summers) 曾于2000年6月9日发表一份声明,“鼓励此前曾承诺消除有害税收措施的所有地区再接再厉”,并且重申,“对OECD税收竞争项目表示坚决支持。”
总统任职初期,其财政部似乎也曾延续时期的支持OECD税收竞争项目的做法。但是,到了20xx年2月,在意大利帕莱默的七会上,新任财长保罗·奥尼尔 (Paul O‘Neil) 就曾对OECD的税收竞争政策可能危及国家税收表示关切,但是他还是加入了为OECD的税收竞争政策唱赞歌的联合公报。[22]
同时,设在美国华盛顿的一个叫作“自由与繁荣中心”(Center for Freedom and Prosperity, CFP)的非盈利组织却已经开始颠覆OECD关于有害税收竞争政策的努力。[23] CFP的负责人安德鲁·昆兰(Andrew Quinlan)曾是代表瑞士银行的国会联合经济委员会(Congressional Joint Economic Committee)助理,据说这个组织的许多资助者就从避税港获得不少利益。CFP把自己描绘成“为了市场自由化、游说立法者而设立的非盈利性组织。”其“首要项目就是要通过斗争,以维护地区间的税收竞争、、和金融隐私”。在CFP的游说下,许多国会议员、智囊团成员以及许多学者成功地使美国不再支持OECD的反税收竞争政策,并且把它描绘成一个像恶魔一样可怕的东西。他们声称,OECD的反税收竞争活动不但有悖于自由市场原则,而且还是建立在一个隐蔽的税收协调——即提高全球的税率——的日程基础上,其目的是为了建立一个“全球税务警察”部队 (global tax police force)。20xx年5月,美国财政部长奥尼尔在保守的《华盛顿时报》专栏板上发表专文,声称“美国不支持将自己的税率和税制强加于任何国家之上的做法,也不会参加到任何协调世界税制的活动当中”。声称美国对于消除竞争没有任何兴趣,因为竞争能够迫使(就像商业机构)创造效率。[24] 而原来支持OECD反税收竞争项目的人由于该报告题目的原因似乎使自己成了反对税收竞争的人,因而也渐渐居于劣势,而只是继续声称,他们所反对的只是“有害的税收措施”,而不是健康的、蒂博所主张的那种税率竞争。
有人认为,很难将奥尼尔的专文跟OECD有关有害的税收竞争的真正目的相提并论,甚至有的人怀疑他对于OECD的真实用意听信了谗言,这尤其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 OECD从来没有提出对税率提出一个更低的界限,或者低税率一定会被怀疑为构成有害的税收竞争行为。相反,1998年的那份报告说的是:“本报告没有明确表示或暗示对收入应当存在某个普遍的最低有效税率,如果一个国家的税率低于此税率,就认为该国正从事有害的税收竞争。”[25]
2. OECD并没有提出全球税制应当协调的建议,相反,OECD财政事务委员会在2000年春天的报告中明确指出:“需要重点指出的是,在开始的时候,[有害的税收竞争]项目主要不是关于征税,其目的也不是要促进所得税或者税收结构在OECD范围内或之外的普遍协调,也不是关于指令任何国家什么才是恰当的税率水平。”[26]
但是OECD的这些表面文章并不能掩盖其背后主张税收协调的真实用意。因此,尽管奥尼尔明确表示反对税收协调,但他在5月10日的专栏文章中还是支持OECD促进各国间税收信息的交流。他在文中写道:“我们不能对任何形式的骗税行为熟视无睹。”[27] 他还建议OECD的计划应当“重新定位”在“各国需要能够从别的国家获得具体信息,以避免少数不诚实的人非法规避本国税法。”[28]
20xx年6月,美国财政部一反批评OECD之常态,于6月28日跟OECD官员建立了各种亲密关系。于是,OECD同意宽延避税港作出承诺的最后期限,以改善其信息交流于透明度,并且推迟了对不配合的地区采取联合制裁措施。它还同意对衡量一个地区在事实上是否不配合的标准加以修订。之后,OECD于20xx年12月份有关有害税收行为的进度报告中批准了这些变化。[29]
20xx年7月,美国参议院常务调查委员会 (The US Senate‘s Permanent Subcommittee on Investigations) 举行听证会,以确定OECD的争论对美国在海外避税港立场上的影响。[30] 这次听证会使奥尼尔有机会对OECD所同意的变化作一个总体描述,并且重申,他的主张是OECD的反税收竞争项目应当重新定位在信息交流上。[31] 但是,由于9月11日对世贸中心和五角大楼的恐怖袭击,美国财政部对于避税港银行保密政策的态度发生了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美国把OECD促进避税港制度透明度的努力看作是反恐怖的极好方式,而不是可能侵害别国财政隐私的行为。于是,OECD继续将避税港问题摆到了谈判桌上。到20xx年为止,OECD已经成功地说服了31各国家改善其税收制度与管理制度的透明度,并且同意跟OECD成员国订立信息交流协定,而继续留在OECD不合作避税港的黑名单上的只有七个国家。根据人们的估计,这些国家很有可能会受到OECD成员国的联合制裁。[32]
当然,一个国家的税制透明度越高越好。而且,提高各国税制的透明度事实上很可能是OECD1998年报告的主要目的,但是,也是其中几个目的之一。OECD曾试图拓宽其在欧盟《行为准则》中确定的税收竞争原则所适用的地理范围,并在“有害税收行为”上对不遵守欧盟《行为准则》的税收行为加以监督。但是,由于美国的反对,它只好放弃。
四、对“税收竞争是否有害”问题的认识
自发达国家组织首先提出有害税收竞争概念后,世界经济学界首先对税收竞争是否“有害”这一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以上我们主要讨论了OECD、欧盟以及美国的态度。从总体上说,比较典型的有两种截然相对的观点。一种就是上述代表发达国家的两大组织的观点。虽然美国后来对OECD提出的反税收竞争项目不支持,但也没有表示坚决反对,而且跟OECD的有关官员还保持着密切联系,并把反税收竞争措施当作反恐行动的手段之一。它们认为,有害的税收竞争措施和行为确实存在。特别是在不同国家之间,不管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还是发达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都存在。而避税港则是有害税收竞争的主要策划者。他们还认为,低税率或零税率是有害税收竞争的一个重要特征,但不是唯一特征。有害税收竞争一般包含这样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低税率滥用,如“栅栏”问题,是指一国或一地区故意以低税率、甚至零税率吸引外国投资者来从事离岸经济活动,以获取财政利益,而东道国的国内市场上却根本不存在这种活动;二是税制缺乏透明度,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东道国和投资者居住国之间缺乏任何税收合作或税收情报交换。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根本就不存在有害税收竞争问题。持这种观点的不仅仅是来自发展中国家的许多经济学家,而且还有发达国家的一些经济学家。他们认为,发展中国家以及一些特定地区利用税收政策吸引外来投资发展自我经济是正常的,也是合理的,因为这样的税收竞争符合资源配置的国际效率,不仅可以促进国际公平,而且还能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缩小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差距。此外,低税率作为税收竞争的一个重要特征,不管怎样都是一种好现象,因为税收竞争一般会降低税率,税率过高的国家引入税收竞争,有利于其经济的快速增长,因此,即使对发达国家也是有好处的。持这种观点的人批评了OECD和欧盟国家的“高税联盟”的观点,认为它们提出有害税收竞争概念,实质上只是为了保护其成员国的高税率政策,维护发达国家的经济利益。
关于税收竞争是否有害之争论,笔者以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
首先是税收竞争概念的认识前提问题。税收竞争是指不同的为了扩大自己的税收利益等目标而采取一定的手段或措施进行竞争的行为。它可分为国内税收竞争和国际税收竞争,前者指一国范围内各级之间的税收竞争,一般在联邦制国家中。后者是不同国家之间的税收竞争。目前,国际税收竞争是人们关注的重点,因为它涉及不同国家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影响不同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福利的提高,因而是公共经济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对税收竞争的认识前提不同,结论也不一样。如果认为,税收管辖权是一个国家的象征,一国实行什么样的税收政策只是一国内部的事务,与他国无关,那么,国家间的税收竞争就无所谓“有害”“无害”,因为它始终是对实行这一竞争的国家有益的。[33] 但也有人认为,现代社会中的税收管辖权已经不同于传统社会的税收管辖权,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国际税收竞争就有“有害”和“有益”之分。那些一味为了扩大本国税基而过度影响他国税收利益的措施和行为就是有害的税收竞争。[34] 也就是说,适度的税收竞争是有益的,过度的税收竞争则是有害的。[35] 但是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因为如何界定有害的税收竞争的界限非常困难。例如,什么是为了扩大本国税基而过度影响他国税收利益?各个国家一方面都在想方设法扩大自己的税基,如通过对海外企业的所得进行征税等;同时他们又在一定程度上削减自己的税基,比如通过跟别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通过税收饶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对本国居民在海外收入的一部分税收管辖权。其次,何谓过度影响他国税收利益?一国降低税率或者采取其他税收优惠措施,而别国不这样做,那么降低税率的国家就可能将更多的海外投资吸引到自己国家来,这样做是否就是有害的税收竞争呢?但是,一国降低税率或者采取税收优惠措施并没有阻止其他国家也采取同样的做法。如果另一国家也降低税率或者采取税收优惠措施,或者即使不降低税率,也不采取税收优惠措施,但是通过其他改良方式(如环境优美、社会治安良好、基础设施建设好等),也同样能够吸引大量外国投资,从而扩大其税基。如果它由于一国采取税收竞争措施,而他自己拒
税收竞争有害论质疑(三)_经济学论文 第十篇
五、税收竞争的经济效果及其实证
税收竞争不但有助于资本的流动,也有助于劳务的流动。在语言和文化相同的国家间,劳务的流动受税收竞争措施的影响更大。全球每年高达数百万人从一个国家移民到另一个国家,尽管主要是由于原因或者家庭团聚的原因,但是OECD的一项研究表明,移民活动受经济的影响越来越大,其中一个经济原因就是个人税收问题。[40] 而在这些人群中,收入最高的最熟练工人受税收竞争的影响最大。造成人员国际流动的因素有很多,但最主要的有:
1. 互联网的发展使人们更容易了解国外的就业机会,同时也是跨国公司得以在全球范围内寻找更好的员工;
2. 交通旅费的降低使得人们更容易在国外就业,同时保持跟自己亲人的密切联系;
3. 许多国家都放宽了移民条件或者增加了移民指标,从而使得更多的人(尤其是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移民到这些国家。例如,美国签发给熟练专业人才的H1-B年度工作签证在20xx年就有了实质性的增加,而加拿大等国则将其移民政策主要向技术熟练的人以及有钱投资者倾斜。这一现象在高新技术产业更加明显,而美国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就是这一现象的主要受益者。有研究表明,1998年美国硅谷中有24%的高科技公司是由中国和印度移民经营的。[41]
4. 互联网的发展还是有些人可以在不出国门的情况下为外国企业工作,从而获取国外收入;
5. 区域性的贸易协定使得人们更容易流动。例如,欧盟就允许其成员国的国民在各成员国之间自由的流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也使得熟练的专业人才流动更加容易。
由于人员流动的成本大幅降低以及各国对人员流动的限制减少,因此,如果人们对其本国的税收制度不满的话,往往可以通过移民方式转移到更好的经济环境中去。这一点在加拿大体现最为明显。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加速了技术人员在两国间的自由流动,但是由于美国的税率更低,因此,人员更多的是从加拿大移到美国。据估计,从美国移民到加拿大的熟练工和从加拿大移民到美国的比例约为1:6,从而造成了加拿大的“脑力资源枯竭(brain drain)”。[42]
就欧盟而言,自从1992年取消欧盟内部移民限制以来,欧洲人对不同国家间税率的差别就日益敏感。尽管欧盟各国间的语言和文化差异较大,但是熟练的年轻工人的流动还是非常频繁。尤其是在英国伦敦,由于那里的发展机会较多,税率较低,因此许多人都到这里来谋求发展,尤其是在高科技以及金融行业更是如此。据估计,在这里工作的人当中外国就占24%,而其中许多就来自税率更高的法国。[43] 目前大约有50万法国人居住在英国,而且近几年来,已经有数百家高速发展的法国管理公司将其总部转移到英国。[44]
税收竞争措施对促进竞争国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在这方面,爱尔兰的经历恐怕最具说服力。20世纪70年代,全球性的石油短缺造成燃料成本上涨,而作为岛国的爱尔兰对国际贸易依赖严重,因此油价上涨使其经济遭受重创。其结果是,为了增加就业、支付社会福利开支,它只得大量举债,使其经济陷入困境。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爱尔兰逐步放宽了其居民移居海外的条件。1973年爱尔兰加入欧盟,此后每年从欧盟接受28亿欧元的经济援助,使其平均年增长率高达9%.[45] 这个惊人的增长速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得益于其10%的公司税率。这个10%的公司税率是在其1980年的《财政法》中规定的,而且只适用于在爱尔兰某些地区从事商业活动的非居民公司。这一税收激励措施对于吸引高科技公司发挥了巨大作用。自1989年以来,它把美国的高科技公司,如英特尔、微软、戴尔、苹果、甲骨文等,吸引到爱尔兰,从而成为世界上第二大计算机软件出口国,[46] 而这些非居民公司也为爱尔兰创造了14万个就业机会。[47]
根据爱尔兰1980年的《财政法》,这个10%的公司税率只适用于在都柏林的国际金融服务中心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Services Center) 以及在山农自由航空港区 (Shannon Free Airport Zone) 从事制造业以及与制造业相关的服务业的公司。但是,在爱尔兰范围内适用32%税率的公司可以将其应纳税额跟适用10%税率的公司进行税收抵免,而且公司的主要股票种类必须在一个欧盟成员国的证券交易所进行实质性、经常性的交易。[48] 由于这一标准比较宽松,因此几乎所有有兴趣在爱尔兰投资的跨国公司都可以满足这一条件。
20世纪80年代,由于对“制造业”这一条件的随意适用,以及后来《财政法》将10%的税率也适用于其它行业,因此,符合条件的公司越来越多。1981年,《财政法》将这一税率适用于渔业、工程服务和造船业,1984年又进一步扩展到软件开发,后来又扩展到船运以及鱼肉加工业。爱尔兰的这一税收政策跟美国里根总统在80年代采取的垂滴经济学 (trickle-down economics)[49] 观点颇为相似。根据垂滴说,当从最富有的人口中征收的税收减少时,那么他们本来用来交税的这部分财富就作为投资释放到经济中了,从而回过头来促进经济的增长,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增加财政收入。在1981年至1989年间,美国的税率虽然降低了,但是税收收入反而增加了3920亿元。[50] 同样,虽然爱尔兰的公司税率从32%降到10%,但其失业率降低了,而且外国直接投资(主要来自美国)增加了648.96%,GDP增长了19.5%,[51] 由于实行10%公司税率所产生的工业收入占其出口总收入的80%。[52] 大多数公司之所以在爱尔兰投资,都是由于它通过爱尔兰进入欧盟市场的税收成本较低。现在,爱尔兰的经济增长率已经位居经济发达国家之首,几乎是美国的三倍,人均收入比英国还高,因此被戏称为塞尔特之虎(Celtic Tiger)(与亚洲四小龙相对应)。
六、税收竞争与税收协调
本人认为,税收竞争非但无害,而且还是可取的,而税收协调则不可取。税收协调一般通过两种不同方式来实现:一是明示的税收协调 (explicit tax harmonization),另一是默示的税收协调 (implicit tax harmonization)。所谓明示的税收协调,指的示两个或者多个国家或地区明确同意确定一个最低的税率或者甚至决定按照同样的税率征税。[53] 例如,前面提到的欧盟要求其成员国规定其增值税的税率必须在15%以上,即属此类。如果所有国家的税率都是通过明示方式加以协调的,那么纳税人唯一的选择就是从事地下交易。事实上,地下交易在欧洲许多福利国家已经占到其GDP的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54] 所谓默示税收协调,指的是不同国家能够对其居民的全球所得征税,以至于纳税人无法通过将其经营活动转移到低税率的地区以降低其税负的行为。[55] 但是,一个国家或地区要对其居民在全球范围内的收入征税,就需要彼此之间交换有关信息。这也就是OECD报告中所强调的“信息交换”制度。许多人都知道,居民征税原则是个很好的想法,但是很难实现。主要障碍就在于居民所在国无法从收入来源国获得必要的信息。这样一来,纳税人往往低报其海外收入,并且更有动力从海外去获得收入。因此,居民所在国能否有效征税,关键在于不同之间能否进行有效的信息交流。这也正是许多国家(包括美国)都支持税收信息交流以及进行税收协调的原因之一。
但是,不管什么形式的税收协调都会带来不表后果,这些不良后果主要有:
1.它会导致税率的提高,妨碍税制改革。可以想象,高税率的政客们一般都不会喜欢税收竞争。因为一旦存在税收竞争,他们就有压力,需要把税率保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上,以阻止高级技术人员、投资者以及企业管理人员将其生产经营活动转移到税率更低的地区。但是如果没有竞争的压力,那么他们就能够实施更高的税率,提高税负,只要通过严格的税收征管措施,就能比较容易的获得较多的财政收入,就不会有动力进行税制改革,以跟其他进行竞争,获得更多的财政收入,来维持机器的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
2.税收协调有损于国家税收,可能侵害纳税人的隐私。通过惩戒措施来保证不同国家和地区税收的一致性是对一国或地区税收的严重侵害。不管一个国家的税制是否合理,这都是其内部事务,他人无权干涉。要求一国制定法律,强制其银行向外国税务机关提供其居民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和状况,同样有侵害该国的嫌疑。当然,也有学者认为,一个国家能够自由地运用各种工具——各种将成本施加于当地之上的工具——来吸引投资和税收,但是一个国家利用各种工具将成本施加于外人(包括外国)之上以吸引投资(或者将在其他地方的投资所得进行洗钱),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56] 但这种根据本国的利益来判断他国政策和行为的超国家利益论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在实践上也是有害的。它很可能成为强国欺压弱小国家的借口。许多大国向弱小国家发动战争不都是以其对本国构成威胁为由吗?如果认为某些国家有权要求比自己弱小的国家向其提供有关个人和企业的银行资信而不构成对该国经济的侵害,那么,弱小国家将不但在上而且在经济上也将永远成为强国的附庸。反过来看,如果认为一个国家降低税率或者采取税收优惠政策以吸引外国投资增加了其他国家的成本,那么,禁止该国采取税收竞争措施是否也增加了该国的成本呢?如果认为一国拒绝向别国提供有关个人和企业的银行资信损害了别国的税收利益的话,那么强行要求别国制定法律,强令该国银行向其提供有关企业的银行资信,就不但侵害了该国的税收立法,而且还侵害了企业的隐私权和经营权。因为任何企业都有权选择合适的经营地点,以减小自己的经营成本,包括通过降低税负的方式来降低自己的成本。更何况有哪个国家在制定政策时首先考虑的是别国的利益呢?各国自有各国的不同利益所在。他们在制定税收政策时首先考虑到自己的利益,这是完全合情合理的。当然,值得一提的是,要求各国银行在协助他国追究刑事犯罪时提供有关信息是两码事,而且许多国家已经签定了这方面的协定。
3.禁止税收竞争、实行税收协调有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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