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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建材行业形势分析与展望_工科论文十篇

时间:2023-08-31 13:28:58 | 作者:未知

新型建材行业形势分析与展望_工科论文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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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建材行业形势分析与展望_工科论文 第一篇

一、行业发展状况

新型建筑材料是在传统建筑材料基础上产生的新一代建筑材料,主要包括新型墙体材料、保温隔热材料、防水密封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我国新型建材工业是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而发展起来的,从1979年到1998年是我国新型建材发展的重要历史时期。经过20年的发展,我国新型建材工业基本完成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过程,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一个新兴的行业,成为建材工业中重要产品门类和新的经济增长点。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给新型建材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和广阔的市场。预计1999年新型建材产值占建材工业总产值的比重将接近20%。目前,全国新型建材企业星罗棋布,在市场需求的带动下,已经形成了全国范围的机关报型建材流通网;大部分国外产品我国已能生产,三星级宾馆所需的新型建筑材料国内已能自给;不同档次、不同花色品种装饰装修材料的发展,为改善我国城乡居住条件、改变城市面貌提供了材料保证。我国已经形成了新型建材科研、设计、教育、生产、施工、流通的专业队伍。

1、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状况

我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较快,1987年新型墙体材料产量为184.5亿块标准砖,到1997年增长到1849.88亿块标准砖,增长了10倍,新型墙体材料在墙体材料总量中的比例由4.58%上升到25.2%。

新型墙体材料品种较多,主要包括砖、块、板,如粘土空心砖、掺废料的粘土砖、非粘土砖、建筑砌块、加气混凝土、轻质板材、复合板材等,但数量较小,在决的墙体材料中据点地比便仍然偏小。只有促使各种新型体材料因地制宜快速发展,才能改变墙体材料不合理的产品结构,达到节能、保护耕地、利用工业废渣、促进建筑技术的目的。

经过近20年来自我研制开发的第进国外生产技术和设备,我国的墙体材料工业已经开始走上多品种发展的道路,初步形成了以块板为主的墙材体系,如混凝土空心砌块、纸面石膏板、纤维水泥夹心板等,但代表墙体材料现代水平的各种轻板、复合板所占比重仍很小,还不到整个墙体材料总量的1%,与工业发达国家相比,相对落后40-50年。主要表现在:产品档次低、企业规模小、工艺装备落后、配套能力差。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对实心粘土砖限制的力度不够,缺乏具体措施保护土地资源,以毁坏土地为代价制造粘土砖成本极低,使得任何一种新型墙体材料在价格上无法与之竞争。1994年新税制实行后,对粘土砖生产企业仅征收6%的增值税,而不少新型墙体材料,尤其是轻质板材却要交纳17%的增值税务局,加剧了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不利局面。针对这种情况,国家三部一局(、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建材局)墙材革新办公室积极指导各地大力开展墙材革新工作,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了多项墙改政策,有力地促进了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

2、保温隔热材料

1980年以前,我国保温材料的发展十分缓慢,为数不多的保温材料厂只能生产少量的膨胀珍珠岩、膨胀蛭石、矿渣棉、超细玻璃棉、微孔硅酸钙等产品,无论从产品品种、规格还是质量等方面都不能满足国家建设的需要,与国外先进水平相比,至少落后了30年,例如,1980年以前,我国矿渣棉仅有3家生产厂,年和平能力不足万吨,只能和平品种单一的散棉,硅酸钙绝热材料也只有3家企业,年产8000立方米左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温隔热材料有了长足的进步,已发展成为品种比较齐全、初具规模的保温材料的生产和技术体系。1996年全国产量约80万吨,其中矿岩棉约20万吨,玻璃棉约4万吨,泡沫塑料约5万豆子,膨胀珍珠岩约600万立方米(约含45万吨),其它材料6万吨。我国保温材料与工业发达国家相比主要差距是:①保温隔热材料在国外的最大用户是建筑业,约占产量的80%。而在我国建筑业市场尚未完全打开,其应用仅占产量的10%。②生产工艺整体水平和管理水平需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不够稳定。③科研投入不足,应用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滞后,特别是保温材料在建筑中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多年来进展缓慢,严重地影响了保温材料工业的健康发展。加强新型保温隔热材料和其他新型建材制品设计施工应用方面的工作,是发展新型建村工业的当务之急。

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我国保温材料工业经过30多年的努力,特别是经过近20年的高速发展,不少产品从无到有,从单一到多样化,质量从低到高,已形成取膨胀珍珠岩、矿物棉、玻璃棉、泡沫塑料、耐火纤维、硅酸钙绝热制品等为主的品种比较齐全的产业,技术、生产装备水平也有了较大提高有些产品已达到90年代国际先进水平。但由于我国保温材材料工业赳不晚,总体技术和装备水平较低,在建筑领域的应用技术有待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保温材料的推广应用。近年来,保温材料工业重复建设现象严重,全国各地蜂涌而上,几年间上百条生产线投产,而在应用领域的开发上却投入不多,造成了目前投资效益低,供过大于求的局面。

3、防水密封材料

防水材料是建筑业及其它有关行业所需要的重要功能材料,是建筑材料工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不仅工业建筑与民用建筑对防材料提出了多品种高质量的要求,在桥梁、隧道、国防军工、农业水利和交通运输等行业和领域中也都需要高质量的防水密封材料。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防水材料获得较快的发展。防水材料已摆脱了纸胎油毡一统下的落后局面,目前拥有包括沥青油毡(含改性沥青油毡)、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建筑防水涂料、密封材料、堵漏和刚性防水材料等五大类产品。1995年新型防水卷材产量4200万平方米,约占防水卷材产量的5%。我国防水材料基本上形成了品种门类齐全,产品规格、档次配套,工艺装备开发已初具规模的防水材料工业体系,国外有的品种我们基本上都有。

目前我国防水材料与国外先进国家相比存在以下主要问题:一是产品结构不合理,目前新型防水密封材料的生产量和使用量都很小,纸胎油毡仍占防水卷材的95%;二是产品质量普遍偏低,假昌产品充斥市场;三是设计施工应用技术有待提高建筑渗漏还相当严重。防水材料工业亟待调整结构、规范市场。

4、装饰装修材料

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品种门类繁多,更新换代十分迅速,与生活水平提高和居住条件改善密切相关,是极具发展潜力的建筑材料品种之一。它的品种、质量和配套水平的高低决定着建筑物装饰档次的高低,对美化城乡建筑、改善居住和工作环境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的发展,虽然起步较晚,但起点较高,主要生产能力量是80年代以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装备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目前花色品种已达4000多种,已基本形成初具规模、产品门类较齐全的工业体系。1995年我国装饰装修材料年产值约为400亿元。1991-1995年,我国装饰装修材料年递增速度30%左大路。1996年主要产品产量为:壁纸、墙布2.1亿平方米,塑料地板3600万平方米,建筑涂料65万吨,塑料管道9万吨,塑料门窗近1000万平方米,化纤地毯450万平方米。目前三星级的宾馆装饰装修基本帮到自已生产,四至五星级宾馆的装饰装修有30%-40%可以做到自给。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生产企业规模偏小,产品质量不稳定,款色旧,档次低,配套性差,市场竞争能力弱;科研开发力量不足,产品更新换代能务弱,不能适应市场需求;产品结构不合理,中、低档产品比例大,高档材料比重低,不能满足高档建筑装饰装修的需求。

二、发展新型建材及制品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

对于能源和耕地等资源人均占有量只有世界平均水平1/4的中国来说,国民经济和社会与资源、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显得更为重要和迫切。目前我国粘土实心砖仍占墙体材料总产量的近80%,能耗高、毁田、污染等问题十分严重,每个消耗22亿吨的粘土资源,制砖毁田约12万亩,耗能8200万吨标煤,同时排放大量的粉尘和二氧化碳。因此,发展机关报型建筑材料及制品关系到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同时也关系到建材工业的健康发展。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人们对居住和工作场扬要求也不断提高。许多国家的经验证明,它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建筑业的进步不令要求建筑物的质量、功能要完善,而且要求其美观且无害人体健康等。这就要求发展多功能和高效的新型建材及制品,只有这样才能适应社会进步的要求。使用新型建筑材料及制品,可以显著改善建筑物的功能,增加建筑物的使用面积,提高抗震能力,便于机械化施工和提高施工效率,而且同等情况下可以降低建筑造价。天津、成都等城市的实践证明,在同等条件下,采用新型建筑材料及制品可增加有效使用面积近10%,减轻建筑自重40%以上,有效提高抗震能力。按目前年竣工城镇住宅2.4亿平方米的10%采用新材料计,每年可增加有效使用面积约2000万平方米,综合造价可降低约4%-7%。此外,发展新型建材对于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也有显著效果,以"八五"期间为例,仅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就累计节约生产能耗和建筑采暖能耗2200多万吨标煤,减少毁田约15万亩,利用工业废渣9500万吨,减少三氧化碳排放量2300万吨。作为与建筑业关联性最强,70%的产品应用于建筑业的建材工业来说,发展新型建材及制品纳入到建筑设计、施工规程规范中,以推广应用新型那样工促进新型建材的发展。推广应用新型建材不仅社会效益可观,而且经济效益显著。如建筑上应用新型保温材料节能一项的费用,就远大于用新型建材顶替粘土实心砖所增加的费用。因此,发展新型建材及制品是社会进步和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重要一环。

三、新型建材及制品发展展望

按照建材工业"由大变强,靠新出强"跨世纪发展战略的要求,发展新型建材将着重在新字上做文章,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新型建筑材料及制品产值"九五"期间以20%-25%左右的速度发展,到2000年产值接近1300亿元。其中乡以上核算企业产值800-900亿元,占建材工业总产值的20%。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70年代水平,骨干企业达到国际80年代初水平,先进企业达到国际同期先进水平。.

1、部分新型建材产品2000年及20xx年预测

影响·1750-1950建筑设计思想_工科论文 第二篇

摘要  阐述了对近代(1750-1950)建筑设计思想的几个影响因素:它包括了人物的影响;

画境的影响;文学的影响;绘画与雕塑的影响;科学和理性主义的影响。正是这些影响

赋予1750-1950这个时期以统一性,并对日后产生难以估量的巨大震慑。

关键词 影响;建筑设计;画境;理性主义

鉴于后现代社会的复杂化和多元化,包括建筑在内的各类设计相互影响,以及与人文、科技和派生的各类新学科的交叉,使得“博就是专”成为新的原则。与此同时,这个咨询满天,处处都是转眼即消的电子形象的高科技世界又引起“反智”、“弱智”风的后现代反思,解构向结构的质问和环保主义者的抨击而再次陷入与1750-1950年建筑设计思想演变类似的挣扎与错综复杂之中。

1750-1950,那是一个为革新而努力的光荣时代,是经历浪漫主义、复古主义、折衷主义和理性主义、功能主义的时代,建筑的设计思想由受考古学、历史学、宗教绘画,乡村画境的影响向受机械、土木、材料与功能和新的空间观念的影响转变。十八世纪的建筑师们爱好历史的暗示,为比拟辩护,不对称的造景,畸形的细部,东方的原型和形象化的手法,这些新的想法,并非循序渐进,简单地一个接替着一个,而是在以后整个两世纪中,它们用不同的组合与不同的表现,总是不断地出现。正是这点赋予1750-1950这个时期以统一性,并对日后产生难以估量的巨大震慑。(1)

1、 十八世纪末的四大巨匠(人物的影响)

十八世纪末的建筑中有四位建筑师的工作是卓越的:既约翰·索恩,E·L·部雷,C·N·勒杜,J·N·L·迪朗。当复古主义的巨大鸿沟将它们的建筑与勒·柯西耶和包豪斯的建筑隔开的时期中,它们的建筑的确是一个的建筑。

索恩接受了先辈近乎于巴洛克式的设计语言并加以升华,以至于带有些离经叛道的风味。在它的作品里可以看到一种满不在乎主义的影子,随心所欲地设计并不在乎是哥特式的或古典的,抛弃所谓的原则。另外,他有着约翰·萨默森称之为的“对考古学的病态”,它的作品同样表现出在部雷,勒杜作品中发现的两个特点:对空墙壁和死窗户的一种忧郁的偏爱和从石棺中寻找创造山花的灵感。他拥护新奇为主的学说,用颠倒古典题材和正常结构关系的手法,或混合古典部件成为奇怪的组合方法,以得到新颖的构图。部雷的贡献在于他认为“建筑效果的起因是光”,“球形是最可爱的形象”,因为它显示出极端的多样性寓于最大的一致性,它能造成对心灵单一的和更有力的一击,“因为振奋的心灵不愿为细致的装饰而扫兴”。部雷以轻视古代大师而自豪,他企图代之以研究自然的方法,将思想驰骋于他认为的“尚属开端”的艺术之中。勒杜很可能是“隐喻风格”和“表现主义”的先驱,他开创了“会说话的建筑”的先例。正如他设计的妓院平面图表征着对男性生殖器的崇拜,他提出建筑多少应具有象征性这个概念:“一座大厦的平面并不是从功能而来的某种结果,而是运用概念在设计中有意识地表现功能”,这也许可以称之为早期的概念设计萌芽。迪朗的实用与造价最低原则显现出他超人的经济预念,“公共的或私人的用途,使人愉快和保护人类乃是建筑的目标”将设计第一次与艺术区分开来。

让人感动的是迪朗还热情接受了法国国库仅负担得起纯功利性的建筑物的限制,他实在是一个很能适应环境和以愉悦心境设计的大师,这一点尤其值得学习和赞赏。

2、 画境的影响

在古希腊,主导的建筑类型是神庙;在欧洲中世纪是教堂;在文艺复兴时期是府邸;而1750年之后能对建筑一般理论的影响最大的,那就是别墅了。由于其多样性,相对有限的规模和不受限制的地盘,使对浪漫主义的嗜好得以充分表现。当时敏感性结合着叫做美学的新学科出现了,它的前提基于两种艺术:文学和风景画。作者将新美学理论总结在三点上:既美丽、崇高、画境。由此建筑变成了诗歌的一种,它的动人效果来自在观察者心中一幻思激起的浪漫形象的力量,更易于以文化教养和性情去加以联想。

崇高通常被归之于多洞穴的山峦和其它使人敬畏的景物的一种性质。在热衷于伤感诗歌的年代,它与建筑联系的特性就是阴暗朦胧。源泉山庄设计的像一座夸张的舞台布景,由一座高276英尺的八角塔楼放射出巨大的过高的翼厅组成。它那些雕刻模仿古老橡木油饰的木构件,以及它的彩色玻璃窗造成使来访者形容为“一种与崇高差不多的效果”。 画境起源于英国人对自然风景的喜爱,这导致对花园和私人园林布局不要刻板的普遍愿望。与中国式的园林或自由布局有关,早在1685年,公众的注意力就被非正规的优点和新颖新奇的喜好吸引了?“你会认为它不是真的,而是画得精美绝伦的一幅风景画”,这是小普林尼形容他在托斯卡的别墅环境的用语。在人工设置的山石和瀑布之中引进建筑物作为景色组成部分使得乡村建筑基本上看成能使自然风景更有“画意”。事实上,仅仅坚持窗户一定要对着最好的风景这一点就能迫使一位建筑师创造出许多他未曾梦见的如画般的形式和组合。不规则不仅有突出的画境,而且是调整不同大小和形状房间的最便利的方法,由此,实用和画境便统一起来了。

3、文学的影响

确实存在一两座公认有艺术价值的建筑物,既造得质量差,住进去又很难受。如果一座建筑物的艺术价值主要依靠在文学浪漫主义的隐喻上,或是出于形式上随心所欲的“雕刻的”性质,则这种房子根本不是建筑,而使用其它艺术中借来的美丽装饰打扮起来的想入非非的构筑物。但矛盾的是此种构筑物却吸引了一批又一批建筑师争相模仿和变形,从这里可以看到建筑所要传达的哲学意义上的“真、善、美”已被文学中的某种观念打断,像对丑的艺术价值的一种感受,对真实的重要性的一种过敏,这些对建筑都产生了激烈的影响,同时也确实影响了所有的视觉艺术。从建筑多少带点感觉的东西这点来讲,它的影响是根本性的。“新奇使得一个怪物也显得迷人,并甚至使自然的缺陷也能引起”。

美感不但与美丽有关,也可由崇高和画境引起,艺术与丑未必是不相容这个观念,使“真实之光辉”作为柏拉图主义者的美的定义。人们也早已懂得那些现实生活中抽的东西,在艺术中可能是美的。狄德罗曾说过“在诗歌中是可以容忍丑陋和恐怖的”。雨果认为“美,不过是人们喜欢的自然界中小小的和几乎微不足道的部分,而万物的生机都是上帝所喜欢的”。由此粗俗与丑陋不再是戏剧成分,而成了先锋派的圈子里完全成了精神生活之崇高的同义词。中世纪的宗教雕刻,博希的奇异绘画,威廉·巴特菲尔德的“行动建筑”,在十九世纪中叶,对某些艺术家来说,丑陋具有一种特别的吸引力,它使人喜爱坦率的真实,尽管有些生硬,喜爱男性的朴素,尽管有些粗俗,但丑的风格至少具有不至于成为娇里娇气的价值。由此产生了反学院派倾向,哲学上的是实证主义和对传统的好与坏持无所谓态度的放任主义,和具有强大设计气魄的“野蛮状态”。然而有趣的是建筑师本人通常都确信自己正在创作异常美丽的作品。

更普遍,更敏感的文学影响,就是渴望表现真诚。言语并不构成罪体,它们反之栖息在思想中。格拉斯哥艺术学院就具有一种“无情的坦率”。赖特在《自然住宅》中指出“第一感觉,就是渴望现实,渴望真诚”。卢梭作为一个极端主义者在《忏悔录》中写道:“艺术的真诚是现时代的特色。”卢梭的气质与许多革命建筑师的气质相一致,极端热情,充满了以不朽形式来祭奉他认为独特经历的冲动,并为将个人的赎罪启示传达给人类而竭尽心力。在崇拜真诚中,设计者极力强调自发的价值,“动了真情”来自绝对真诚的高度严肃性。真诚同时隐藏着一种的愿望,使他与野性联系在一起,粗糙混凝土表面展现了“新粗野主义”的真诚含义,它受真诚的极端主义和主义分子的影响,也受所有对妖娆和妩媚的清教图式的厌恶的影响。追求真诚有助于对风格的怀疑,但其强烈的个人主义色彩和不受外界奴役的性格,使得建筑难以与环境调和。

4、绘画和雕塑的影响

十九世纪对绘画和雕塑影响最深的便是抽象艺术。抽象艺术具备许多新的性质:作为“研究”之艺术,作为以本身为目标之艺术,作为创造“惊奇”之艺术,作为“非艺术之艺术和所谓”纯粹艺术“之艺术。(2)此时,被看成与建筑有关的三种主要抽象艺术表现形式有:棱角的形式(立体主义),结构的形式(构成主义和要素主义),弯曲的形式(表现主义)。

抽象主义作为研究起源于赛尚的试验绘画,这位大师在谈到自己的作品时就像一个正勇敢地追寻新知识领域的科学家,他认为自然界的形式全可以用立方体、圆柱体、球体和锥体来理解。“为艺术而艺术”出自维克多·库辛,因为抽象艺术特别现代,它不仅是这个时代创制的而且只有它才是这个时代精神的真正表现。在1920年代出现的拼贴画使得对一群物体的描绘与物体本身的区别不存在了,这意味着建筑在作为一件艺术品与其构成组件简也没有固有的区别。惊奇的成分,作为本身就可以刻意追求,由此1920年出现的野性状态的“达达集团”得以对任何本身不受常规约束的“有生命之艺术”称号。

立体主义也是一个对建筑影响甚深的艺术派系,它是风格派和构成主义的来源,以其轮廓互相贯穿而著称。蒙德里安的构成在建筑上有相当大的启示作用。在一座矩形建筑物周围或里面活动,可以被看成四度空间,因为我们的时代抛弃了过去的静态视觉,在立体主义基础上引出新的空间观念--“时间-空间”概念,它与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和非欧几何有微妙的联系,三次空间以上的多维空间概念,引进速度和位移尺度概念,打破几何学的三维性。柯布西耶称第四度空间是由于使用造型方法的一种特别恰当的和谐所引起的无限逃逸时刻,这是视错觉的表现。正如萨瓦别墅将其各个方面都挖空,使得任何实的断面都表现出内部和外部空间难解难分的互相贯穿。包豪斯校舍用玻璃处理的广泛透明性正如1911-1912毕加索的画那样,又是正面的又是侧面的打乱时空逻辑,将绘画变

谈高层建筑深基坑支护施工技术_工科论文 第三篇

摘要:伴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日益蓬勃发展,建筑向着大型化、高层化快速发展,大量大型建筑、高层建筑拔地而起,日益增多。众所周知,任何建筑都必须有一个好的基础,对大型高层、超高层建筑来讲,这点尤为重要。于是深基坑的施工安全技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本文主要阐述在深基坑施工中支护体施工的相关内容,说明支护体施工特点和要求。

关键词:高层建筑  深基坑支护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高层建筑日益增多。目前,我国国民经济日益蓬勃发展,建筑正向着大型化、高层化快速发展,大量大型建筑、高层建筑拔地而起,日益增多。随着高层建筑的不断建设,高层建筑的基坑的支护施工技术就越加凸显其重要性。基坑支护施工是为保证地下结构施工及基坑周边环境的安全,对基坑侧壁及周边环境采用的支挡、加固与保护措施的施工。常见的基坑支护型式主要有:排桩支护,桩撑、桩锚、排桩悬臂;地下连续墙支护,地连墙+支撑;水泥土挡墙;钢板桩支护;土钉墙(喷锚支护);逆作拱墙;放坡;基坑内支撑等等。伴随着目前建筑发展趋势,深基坑施工也向大深度、大广度方向发展。基坑施工的规模的加大也直接导致了施工周期变长,施工难度加大。

深基坑施工的特点决定了深基坑施工的技术要求。主要包括:首先,施工时技术手段要先进可靠,确保基坑受力可靠以及支护的保护作用完全体现;其次,大型高层建筑通常都建在城市中心,周围建筑物繁多复杂,地下市政管线众多,所以施工必须充分保证不能影响周围相邻的建筑物的安全和稳定,不能破坏周围的地下管线等。再次,基坑开挖期间,地下水控制也属于基坑支护的一部分。因此,必须合理运用明排、降水、截水和回灌等形式控制地下水。保证基础施工安全。最后,根据实际工程需要选取经济合理的施工方案,实现工程最优化。

地下结构施工及基坑周边环境的安全主要是由支护体所保障。所以深支护体系的设计、施工能力水平直接关系到基坑施工的安全性,工程整体的安全可靠。

1.基坑支护的设计

基坑支护体设计要根据实际施工需求,结合基坑侧壁安全等级及重要性系数科学严谨的制定设计方案,应充分做到以下几点:

(1)充分利用新技术、新理念,具体事物具体,不要生搬硬套传统的设计理念。在现今的深基坑支护结构的设计领域,还没有公认的、权威的的计算公式,基本上都是摸着石头过河。深基坑支护结构的设计要区别其他设计领域,要改变传统观念,利用施工监测反馈动的态信息指引设计体系。

(2)重视支护结构理论和材料的试验研究,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正确的理论必须建立在大量试验研究的基础之上。在深基坑支护结构的实验方面,我国与发达国家有较大距离,还有大量的路要走。不过,我国由于经济的飞速发展,大量高层超高层建筑拔地而起,所以积累了拥有大量的第一手施工数据,但缺少科学的测试数据,无法形成理论,我们以后一定要重视。

(3)勇于创新,设计支护结构时,开拓思路,多进行新的尝试。在施工中深基坑支护结构各元素往往是相互结合的,各结构相互结合,这就要求我们从全局出发,寻求新的设计思路,探索更好的计算方法。

基坑支护是一种特殊的结构方式,具有很多的功能。不同的支护结构适应于不同的水文地质条件,因此,要根据具体问题,具体,从而选择经济适用的支护结构。

2.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

基坑支护施工要综合考虑工程所在地的地理条件、工程类型、基坑开挖规模、周边环境、支护结构等因素。基坑支护施工要注重支护结构的稳定,坑体变形,并根据周边环境条件,控制变形在一定的范围内。控制的关键是基坑的稳定性、地面变形及地下水的控制,并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地调整方案。在进行深基坑支护的设计和施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加强,支护体施工时,要尽量减少支护工程施工产生的环境污染

(2)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和地下管线往往限制了基坑的施工,施工时要充分考虑工程对周围设施的影响,尽量不要影响这些设施的正常运转,尽可能把影响降低。

(3)合理安排施工流程,使施工在有限场地和时间内运转顺畅。人员、工序调度要高效。

3.基坑支护的施工流程

深基坑支护的施工流程一般包括:施工前准备、支护桩的施工、联系梁等的施工、锚杆的施工、土方开挖。支护桩一般采用人工挖孔桩,然后用钢筋混凝土做护壁。联系梁施工时,先开挖基槽,经验收合格后,进行抗渗墙混凝土的浇筑,最后再对联系梁施工。基坑挖至锚杆标准高度后,开始进行钻孔、制作锚头、穿锚索、注浆,安装连系梁,穿外锚具,然后锚固,最后进行锚杆试验。土方开挖要采用分层开挖,对挖出的土方要随时挖出随时运走,把土清理干净。

在施工整个流程中中,需要对工程进行实时监测,随时掌握工程情况,确保安全并对后来工作提供决策指导。

4.结语

基坑工程是建筑工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深基坑工程施工的成败往往事关工程全局。深基坑施工的安全可靠,直接关系着高层建筑的安全性、稳定性和长久性。深基坑的支护工程要从支护的设计和施工两面着手,确保质量。良好的基坑支护施工技术,是整个工程施工顺利的前提与保证,是整个庞大工程的重要开端。因此,加强对建筑深基坑施工技术的认识与研究意义重大。

                  《谈高层建筑深基坑支护施工技术》

反腐倡廉论文-源头治腐的重要思想武器 第四篇

去年在广东考察时深刻指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和管理,德治和法治,必须双管齐下。”这一重要论述,精辟地总结了改革开放条件下我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新鲜经验,丰富和发展了关于“两手抓”的科学理论,为我们在新形势下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提高党风廉政建设的整体工作水平和实际成效,提供了新的强大思想武器和科学的指导原则。

正确理解并自觉运用这一思想武器,对于我们全面实现源头治腐的各项目标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德治和法治双管齐下的重要论述,是对“两手抓”理论的丰富和发展“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思想是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的战略方针。早在80年代初,同志就针对改革开放刚刚起步时出现的思想问题提出:“一手就是坚持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一手就是打击经济犯罪活动”,强调了两个文明一起抓的重要思想。

1992年南方谈话中,他进一步强调:“要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打击各种犯罪活动,这两只手都要硬”,明确指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都搞好,才是中国特色的。在如何惩治、防范的问题上,同志也主张通过一手抓教育,一手抓法制来予以解决,强调要坚持上层建筑领域内的两手抓,坚持教育和法制并重,严厉打击和思想工作并举。

同志关于“教育和管理,德治和法治,必须双管齐下”的论述,既与“两手抓”思想一脉相承,又在“抓什么”、“怎么抓”的层面上赋予了新的更深广的内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强调要抓好思想教育,而且在党建史上第一次明确地把德治问题放在与法治并重的地位;不仅要求必须健全和完善法制,而且更注重于运用法制来进行依法治理、强化管理,使法制真正管用,发挥威力。因此可以说,坚持教育和管理、德治和法治双管齐下,实质上就是在更完整、更高标准的意义上坚持“两手抓”的方针,以使我们对问题的综合治理取得更好的整体效果。

二、加强德治:构筑牢固的思想道德防线,消除的思想动因现阶段的滋长蔓延,根源之一在于一些党员干部自身思想道德防线的失守。这就决定了,从源头上防治,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下功夫祛除党员干部思想上的病毒,疗救其道德上的缺失,使之筑起牢固的思想道德防线。

崇尚德治,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是中华民族人文精神的一大特色。坚持把思想建设放在党的建设的首位,注重于党员的思想道德建设,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优势。

同志强调德治,就是要用工人阶级政党的思想道德体系即主义的思想道德体系来教化、培育合乎要求的党人,关键是着力提高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思想素质和精神境界。这样的德治,不仅是对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体现着我党一贯的思想建党的原则,而且有着鲜明的时代特色。

这样的德治搞好了,就必须能有效地清除引发的思想动因,有力地防止和减少违法乱纪问题的发生。运用德治手段清除的思想动因,要求我们既要注意从传统精神文明成果中汲取营养,更要从党长期执政和改革开放条件下党员干部的思想实际出发,赋予德治以合乎时代要求的新鲜内容。

近几年来统一部署开展“三讲”教育、学习教育、警示教育等活动,就是我党创造性地运用着重从思想上上建设党的原则、在党内大力加强德治的崭新实践。从同志为核心的集体关于以德治党的理论与实践来看,当前我们在党内实施德治着重是要把握以下基本点:首先,要把提高党员干部的理论素养作为抓好德治的根本。

党员干部立德的根基在于上理论上的成熟。我们要加强德治,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素质,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来武装人,使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利益观,从根本上增强免疫力,自觉抵御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错误思想的侵袭,经得住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和长期执政的考验。

其次,要把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观念作为抓好德治的核心内容。主义理想是党人的灵魂和精神支柱。

坚持全心全意为服务,是党人先进性的集中体现。党员干部修身立德,在党长期执政的条件下,最重要的是要树立良好的从政道德,即通常所说的“官德”,其本质要求就是要确立崇高理想,增强宗旨观念,并为之而不懈奋斗,把内在的道德要求付之于长期的从政实践,真正做到廉政、勤政、优政。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防止和克服以权谋私的错误思想和行为,真正做到立党为公,用权为民。再次,要把提高党员干部的精神境界和自律意识作为抓好德治的重点内容。

同志要求每一位领导干部都要好好想一想,参加革命是为什么?在领导岗位应该做什么?将来身后该留点什么?想清楚这些问题,其实质就是要党员干部在精神上始终有一种高层次的追求,十分注意在道德方面提高自己完善自己,做到“其责己也重以周”,随时随地都能严于律己,慎于小节,管住自己。在党内加强德治,当前的一个突出任务就是要解决相当一部分党员干部精神境界不高、自律意识不强的问题。

这一问题不解决,就会使一些党员干部内心空虚,去追逐一些庸俗卑污的东西,以至自我放纵,道德沦丧,个别的甚至会步胡长清、成克杰等人的后尘,成为的罪人。而这样,所谓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就根本无从谈起。

三、加强法治:构筑牢固的党纪国法防线,封堵权力的通道法纪松弛,对权力行为缺乏有效的制约、监控,其结果往往导致权力的案件频频发生。因此,在新形势下,要从根本上遏制和防范,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不仅需要全面加强德治,而且需要全面加强法治,努力构筑牢固的党纪国法防线。

由于我国历史上缺乏法制传统,法治基础薄弱,这就更需要我们以同志关于加强法治的重要论述为有力的思想武器,把加强法治作为一项紧迫任务,不断地健全并严格实施规范权力行为的法规制度(包括党内法规),努力使法规制度内化为广大党员干部的自觉行动,并用以对权力行为实施刚性制约,真正做到依法制权,依法治官,依法行政。从当前来说,着重是要抓好以下主要环节:一是要强化法治意识。

执政党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如何,对党的作风形象和建设法治国家都有着直接而巨大的影响。从当前情况看,尽管改革开放以来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有了明显增强,但同实现法治社会的目标要求仍有较大差距。

因此,加强法治,必须从抓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入手,着力使他们深刻理解,建设法治国家是国家和民族走向现代文明的必然趋势,是有中国特色的本质特征之一;引导他们确立法律至上的理念,正确认识和处理权与法的关系,防止和克服权大于法的现象;使他们增强平等意识,克服等级观念、特权观念,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时,每个党员干部都要带头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并要结合一些典型案例加深理解,增强法纪观念,切实遵纪守法,管住管好自己,以实际行为维纪的权威性、严肃性,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二是要强化以法制权的监督制约机制。减少以至根本遏制权力,关键在于建立一整套便利、管用的权力制约机制,依法对权力运作实施有效的监督,使之合乎法制规范。

为此,必须适当分解并合理配置权力,把决策、执行、监督等三权分离开来,形成相互制衡的关系,切实改变过分集权于个人的状况;规范财权、用和重大事项决策权的运作程序,强化对领导干部职权行为的监控机制,对权钱交易、买官卖官之类的行为实施重点防范;完善加强事前、事中监督制度,强化对领导干部违法违纪行为的防范预警机制,切实改变监督滞后的状况;加大对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保障群众依法行使监督的权利,并通过深化政务公开等制度,加强对权力运作过程的监督;进一步理顺监督体制,提高人大作为权力机关的实际地位,强化纪检监察机关等专门监督机构的地位作用,使之真正能依法制权、以权制权。三是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执政党的党员干部是否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是衡量社会法治实现程度的主要标志之一。因此,他们更应该自觉地以法规制度来规范自己的职务行为,模范地执行国家的法律、政令。

从目前情况看,尽管党员干部依法办事的素质已经有了明显的提高,但存在问题仍然比较多,如为部门利益而违法违规搞“三乱”、违反统计法造假帐报假数据、司法不公甚至搞刑讯逼供、一些部门在起草部门法规过程中搞“法律谋私”或“政策谋私”等。这就需要我们抓住一些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加强查纠监督,力求使党员干部的职务行为纳入法制轨道,真正体现公众的意志和利益,这样才能有力地推进法治,使党风政风不断好转。

四是要大力纠正执纪执法偏软偏宽的现象。法治能不能“治”,关键在于对违法违纪案件是否从严查处,对分子是否依法严惩不贷。

因此,必须坚决纠正一些地方和单位执纪执法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加大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特别是对领导干部中的大案要案,更要抓住不放,一查到底,果断处理。

对目无法纪,胆敢以身试法、胡作非为的干部,如胡长清、成克杰之流,必须用重典,做到不论是谁,不论职务多高,该受什么处分就给什么处分,该重判的坚决重判,决不手软。同时,对有些领导干部为违法违纪者说情开脱、有些单位不按处分决定执行纪律,要严肃批评,及时纠正;对袒护、包庇违法违纪者,瞒案不报、压案不办,或设置障碍、阻挠查处等错误行为,更要严肃处理,坚决制止。

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法纪的威力,有效地堵住引发违法犯罪的漏洞。

四、把德治与法治有机地统一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实践同志关于德治与法治“必须双管齐下”的重要思想,深刻地反映了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内在的客观规律。全面正确地把握和运用这一重要思想,必须遵循客观规律,在全面强化德治与法治的同时,把两者紧密结合起来,有机地统一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实践,这样才能使两者优势互补,相辅相成,提高整体工作水平,取得更好的实际效果。

这就需要我们正确认识德治和法治的特点、优势,处理好两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德治和法治作为治党治政的基本手段,各有其特定的优势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德治主要是依靠教育、劝谏、引导等方式,使人们接受正确的理想信念、道德规范,进而内化为一种自我约束力量。这种内在的道德力量一旦形成,往往能够长期地发挥自律作用,即使有时制度不全、无人监督,也能使人做到修身正己,自我完善。

我们加强德治,就可以充分发挥其所独具的自律性、预防性和长效性的优势,为实现源头治腐奠定坚实的思想道德基础。特别是领导干部,因其地位特殊,他们的德治搞好了,就会在社会群体中产生“放大”效应,带动广大干部群众见贤思齐,修身立德。

法治则是运用法律、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带有强制性的特点,对人的行为来说,是一种外在的硬约束。法治的这种强制性作用对遏制、震慑分子是不可或缺的。

特别是当前违法违纪案件还居高不下的情况下,更是需要充分发挥法治的强制和震慑作用,否则就会助长的蔓延滋长。德治和法治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加强德治,必须要以法治作为有力保证。因为只有依靠法治,发挥法律纪律武器的威力,依法惩处违法乱纪分子,才足以警示世人,做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

孤立地讲德治、搞教育,往往会显得软弱无力,很难收到预期的效果。同时,加强法治,也必须通过加强德治来奠定良好的思想道德基础。

法律、制度是靠人去执行的。如果执行者缺乏内在的自我道德要求和自我约束力,不仅不会去自觉遵守法律制度,相反还会千方百计去钻法律制度的空子,力图摆脱法律、制度的制约,那么再好的法律制度也难以发挥作用。

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道理正在于此。因此,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过程中,我们既要防止只讲德治忽视法治的偏向,又要防止只抓法治不抓德治的偏向,努力做到德治与法治同时并举,双管齐下,相互渗透,融而为一。

这样才能不断提高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成效,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健康发展。

中国如何进行生态城市建设_行政论文 第五篇

 城市走生态化发展之路,为城市发展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建设生态城市。生态城市建设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是城市发展的方向。近年来,我国很多城市都提出了建设生态城市。本文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提出了建设生态城市的对策和设想,以期推动我国城市生态化发展和生态城市建设工作的开展。

1 生态城市的内涵和主要特点

1.1 生态城市的内涵

生态城市是教科文组织发起的“人与生物圈(MAB)”计划研究过程中提出的一个概念,是城市生态化发展的结果;是社会和谐、经济高效、生态良性循环的人类居住形式,是自然、城市与人融合为一个有机整体所形成的互惠共生结构。简而言之,生态城市是一类生态健康的城市。

1.2 生态城市的主要特点

生态城市与传统城市比较,主要有以下几大特点:

1.2.1 和谐性

生态城市的和谐性,不仅反映在人与自然的关系、自然与人共生、人回归自然、自然融于城市等方面,更重要的是反映在人与人的关系上。

1.2.2 高效性

生态城市能提高一切资源的利用效率:物尽其用、地尽其利、人尽其才、各施其能、各得其所,使物质、能量得到多层次分级利用,废弃物循环再生,使各行业、各部门之间共生关系得以协调。

1.2.3 可持续性

生态城市是以可持续发展思想为指导的。同时兼顾不同时间、空间,合理配置资源。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保证其健康、持续、协调的发展。

1.2.4 整体性

生态城市不是单纯追求环境的优美或自身的繁荣,而是兼顾社会、经济和环境三者的整体效益,不仅重视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协调,更注重对人类生活质量的提高,是在整体协调的秩序下寻求发展。

1.2.5 区域性

生态城市作为城乡统一体,其本身即为一区域概念,是建立于区域平衡基础之上的。而城市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只有平衡协调的区域才有平衡协调的生态城市。 2 中国目前的城市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建设的起步

2.1 目前的城市状况

“九五”期间是环境保护大发展的五年,集中体现在: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全民族环境意识普遍提高、环保措施力度加大、环保投入大幅增加、环境质量有所改善等方面。但是,环境污染依然严重,生态恶化的趋势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水环境污染相当严重,全国有36%城市河段的水质为劣5类,多数城市地下水受到一定程度的点状和面状污染;大气污染十分突出,受监测的341个城市中,有66.7%的城市空气质量超过国家二级标准;固体废物、城市垃圾、“白色污染”仍然严重;全国城市垃圾真正达到无害化处理的还不到总量的10%;城市噪音扰民十分普遍,20xx年监测区域55.7%的城市噪音处于中度以上污染。严重的环境污染导致市民发生多种疾病。

2.2 生态环境建设的起步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生态环境建设的探索。1999年海南率先获得国家批准建设生态省,20xx年吉林和黑龙江又获得批准建设生态省,陕西、福建、山东、四川也先后提出建设生态省。许多城市如上海市、长沙市、宜春市、扬州市、市、深圳市等都先后提出建设生态城市的奋斗目标。最近几年,中国城市规划学会,中国生态学会以及他们的地方学会举办了多次全国性地方性学术讨论会,将学术研究与交流推到了。第五届国际生态城市大会于20xx年8月19日至23日在深圳市召开,《生态城市建设的深圳宣言》是这次大会的主要内容,将对世界城市建设与发展以及人居环境的改善起到积极的指导作用。

3 中国如何进行生态城市建设

3.1 生态城市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笔者认为,生态城市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城市生态学和环境经济学为理论指导,以可持续发展为主题,以城市规划为蓝本,以环境保护为重点,以城市管理为手段,建立主导、市场推进、执法监督、公众参与的新机制,建设经济、社会、生态三者保持高度和谐的城市。

生态城市建设的目标是:创建清洁、优美、安静的城市,全面实现可持续发展。建设高效的生态产业和人们的需求与愿望得到满足、和谐的生态文化与功能相整合的生态景观,实现自然、农业和人居环境的有机结合。

3.2 生态城市建设的对策

生态城市建设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是城市发展的必然方向。它不仅涉及城市物质环境的生态建设、生态恢复,还涉及到价值观念、生活方式、政策法规等方面。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综合国力、科技水平、人口素质、意识观念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针对环境差、底子薄、人口多的国情,提出以下生态城市建设的对策。

3.2.1 转变思想,提高环保和生态意识

从不可持续发展思想向可持续发展思想转变。其内涵包括:从追求近期的直接经济效果转向追求长期的间接经济效果;从追求单一的经济高效率转向追求经济、生态合并的高效率。这是生态城市建设的思想基础。没有这个转变就不可能有忧患意识、危机感和责任感。这对决策者和企业家尤为重要。因为决策者的思想影响一片,企业家影响一个企业,企业往往是环境污染大户。我国目前的干部制度是任期制,任期内的绩效考核主要还是经济绩效。这很容易使干部产生急功近利的思想。要完成这种思想转变必须把干部任期内对环境和生态保护的功与过作为绩效考核内容之一。

提高公众的生态意识,就是使人们认识到自己在自然中所处的位置和应负的环境责任,尊重历史文化,改变传统的消费方式,增强自我调节能力,维持城市生态系统的高质量运行。提高公众的生态意识除了用各种形式加强宣传和教育外,还应:(1)让市民亲身感受到环境和生态保护带来的好处;(2)使市民形成“向自然资源索取是有代价的,污染是要付费的”的概念;(3)营造社会公德大环境,规范那些不规范的环境行为。

3.2.2 加快理论研究,制定生态城市指标体系

现在可持续发展到处都在讲。但是,如果没有能够指导可持续发展实践的经济理论和具体的评价指标,又如何知道决策和实践是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呢?长期以来,城市建设的理论和政策都是重资源开发,以发展国民经济为主线兼顾市民的基本生活要求。因此,必须针对我国国情建立一套适用于生态城市建设的科学理论和指标体系。

(1)生态城市应采用整体的系统理论和方法全面系统地理解城市环境、经济、、社会和文化间的相互作用关系。环境经济学的研究内容已经包括经济活动的环境效应和生态效应。也有较好的社会基础,为不少人所接受。应积极支持和组织环境经济学家和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探讨、研究,使环境经济学研究的领域扩大,发展成为包括“新财富理论”的多科学、多层次、多分支、交叉性综合性学科。其领域包括工业经济学、农业经济学、森林经济学、海洋经济学等以及这些领域的生态经济学理论。以环境经济学和城市生态学指导生态城市建设,同时指导国民经济发展。这是一个机遇,中国应该走在世界前列。

(2)生态城市建设的目标是多元化的。分解为人口、经济、社会、环境、生态目标、结构优化目标以及效率公平目标。这些目标又应按生态城市建设的阶段(初级、过渡、高级阶段)分解为阶段性的目标,形成评价指标体系。用它在建设的各个阶段来衡量城市生态化速度与变化态势、能力和协调度。设计的指标应灵敏度高、综合性强,既有持续性指标、协调性指标,又有监测预警指标。选择指标的原则应注意因子的综合性、代表性、层次性、合理性、现实性。在生态城市评价指标体系的指导下来编制城市规划条例、械市建设条例和城市管理条例。

3.2.3 建立生态城市环境保护新机制

环境质量是生态城市建设的基础和条件。环境保护是城市生态建设、生态恢复和生态平衡维持的重要而直接的手段。建立主导、市场推进、执法监督、公众参与的环境保护新机制是生态城市建设的保障。

城市的主要职责是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城市。应该集中力量做好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加强各种公用设施的建设、进行环境的综合治理。从社会主体角度看,社会行为可分为行为、企业行为与公众行为。这三种行为决定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状况。而不可持续发展或可持续发展都决定于这三种行为。在过去的发展模式中、企业、公众的行为都没有考虑到自然环境的有限性及其对经济活动的制约,没有把自然环境纳入到经济系统中,致使人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深度与广度不断增大。

应成为生态城市建设的主导力量,应加大力度、有效的引导、规定、维护、激励整个社会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的行为:(1)国家应提升国家环保主管部门的职能和地位。实质性的参与国民经济决策活动,重大项目从初步方案拟订就应征求国家环保总局的意见;(2)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队伍的建设,完善体系、加强力量、提高人员素质和敬业精神;(3)在国家、省、市各级中设置生态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协调机构,负责各部门间管理职能的协调和监控,以推动生态城市建设计划的实施;(4)强调城市在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行为中的地位和责任。制订和实施生态城市建设的相关政策。

市场推进就是环境保护引入价值观念,建立和推广市场机制。通过税、费和环境产权的手段明确人与自然的关系、企业与自然的关系,配合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和企业的环保意识和契约意识,以达到遏止环境滥用,促进公众和企业认识环境的使用价值、自然的生态价值和生命支持功能,降低资源消耗和减少污染的目的。但应通过政策调控市场价格,既要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又要照顾到公众的承受力。

在公众环境意识普遍不高、企业急功近利的思想还普遍存在的情况下,只依靠宣传教育难以遏制“边建设、边破坏”、“边治理、边污染”的情况发生,应该强化执法监督。有效执法监督的前提是:有一套完整、严密、可操作的适应城市生态化发展的法律综合体系,使城市生态化发展法律化、制度化;有一支素质高、责任心强、公正廉洁的执法队伍。

中西方行政伦理建设差异比较_行政论文 第六篇

 一、中西方传统核心观念的

中国和西方由于历史传统、地域、民族心理等方面的差异,而对人的本性的假定存在差异。西方认为人之初性本恶,而中国认为人之初性本善。另外,在服务对象上也存在差异。很多中国行政官员由于受传统等级观念的影响存在着为服务的意识。而西方由于传统契约论思想深入人心,为公众服务观念为雇员所接受。

(一)中西方人性假设

“三字经”在中国可谓童叟皆知。其中的“人之初,性本善。”可谓对人性为善的认定。在中国古代第一个提出了系统的人性善理论的是战国时的孟子。孟子认为人的本性是善的。就是说“仁、义、礼、智”等道德品质是人生而就有的,是与生俱来的本性。“孟子道性善,言必称尧舜。”(注:陈器之《孟子通译》,湖南大学出版社1989年,第154页。)性善论是孟子整个学说的理论基础。儒家也有少数性恶论者,如先秦儒家最后一位大师荀子就认为“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注:邓汉卿《荀子译评》,岳麓书社1993年,第499页。)不过他的性恶论是等级制的性恶论,所以仍然是不彻底的。从总体来看,统治中国2000多年的儒家思想是以人性本善为主流的。时至今日,我们对人性的估计也受传统影响,存在道德人这种片面人性认识,对人的自觉性期望很高。

西方文化传统中对人性的认识与中国传统文化明显不同,西方文化对人性的认识基本上是性恶论的。西方教文化一直把人看作是有“原罪”的人,人甚至是由于“罪恶”才出生的,人有与生俱来的罪恶本能,所以对人性具有恶的一面有一种挥之不去的警觉。这种性恶论我们称之为“经济人”,其叫法源于古典学的开山鼻祖亚当·斯密。在他的《国富论》和《道德情操论》中都是从利己主义本性出发来论证“经济人”的。他认为“毫无疑问,每个人生来首先和主要关心自己。”(注:[英]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商务印书馆,1998年,第101-102页。)“我们每天所需要的食料和饮料,不是来自屠夫、酿酒师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注:[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上卷),商务印书馆,1972年,第14页。)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也认为人一半是野兽,一半是天使,主张“法治应当优于人治。”(注:亚里士多德《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第167页。)西方的普遍的“经济人”意识使人们对“人”始终保持一种合理的不信任。

(二)中西方行政官员的服务对象的

在中国,从终极根源上看,及其公共权力产生于的直接或间接授权,这是我国所确定的一项根本的原则。这个原则要求行政人员的服务主体只能是。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特别像中国这样的转轨国家,由于是公共行的直接掌握和行使者,是各类重要社会资源实际的拥有者,又拥有庞大的官僚体制;(注:金太军《公共行政的和责任取向析论》,《公共行政》,20xx.1,第12页。)而作为工作于组织内的行政人员,其工资福利的直接来源是;其行政活动中心似乎是围绕着展开。而且中国深受2000多年封建思想的影响,传统的封建职能主要是统治职能,要求全国上下都一致服从的统治,要求全社会的资源都服从的统一支配,的意志主导一切。所有大小行政官员都是为组织的统治服务,为皇帝服务。这种思想也深深地影响现今人们的观念。以上诸种因素容易造成一种错位,由“为公民服务”倒错为“为服务,为上级服务”。这种“本位要求公民去适应和服从和公务人员的管理,而不是要求自己去适应和方便广大公众。它还导致了一种行政实践评价标准的倒错,凡是适应行政组织系统的就是善的,反之就是恶的。”(注:周奋进《转型期的行政伦理》,中国审计出版社,2000年,第60页。)所以在我国宪法上明确规定了公民本位的原则,但受传统思想影响,本位思想仍有残留。

在西方国家中,契约观念历史久远,并且深入人心。契约论思想的集大成者卢梭认为消除原始状态的办法是要订立一种社会契约:“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公共体中接纳每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注:[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23-24页。)所以在西方观念中,与是一种授权与被授权的契约关系,它规定着与公民间在权力与义务方面的双向依存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就公民而言,一是通过选举或遵从使获得合法性行使权力的基础;二是通过纳税给予经济支持。同时公民也自然期望能从那里获得相应的回报,包括以服务对象的身份获得提供的良好服务。就而言,它在获得公民的和经济支持的同时,必须按契约要求提供令公民满意的服务。这里不存在单方面的“恩赐”,而是体现着一种资源的交换关系和互利行为。所以在实际操作中中的行政人员就容易产生一种为公众而服务的观念,容易体现“公民本位”这一思想原则。

二、传统观念差异而导致的中西行政伦理建设特点的

中西方由于传统上存在道德人和经济人假设方面的差异,导致了中国对行政个体伦理建设期望值过高,且只注重内在约束;西方对个体伦理建设的期望值比较平稳,既注重内在约束,又注重外在约束。中西方在传统服务对象的差异上,使得中国长期以来只注重行政人员的伦理建设而忽视官员道德与组织伦理建设的联系,以及导致的行政职业道德太笼统、一般化;而西方既注重行政人中的伦理建设,也注重到了组织伦理建设,以及注重行政职业道德的具体化,可操作化。

(一)中西人性假设差异而导致的行政伦理建设的特点

中西个体伦理建设要求的差异的。在中国,由于传统对人性的认识是道德人假设,所以对于行政人员的个体伦理建设的期望值一直是很高的。在党的七大报告中就指出党的干部要“全心全意为服务,一刻也不能脱离群众;一切从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体的利益出发;向负责和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的一致性;这些就是我们的出发点。”(注:《选集》第三卷,出版社1969年,第1094-1095页。)张闻天同志也认为“只有我们时刻记住党和群众的这种关系(勤务员与主人),我们才能自觉地全心全意为服务,把我们的一切工作的重心始终放在群众身上。”(注:《张闻天选集》,出版社,1985年,第569页。)由上观之,我们长期以来对于行政人员的道德期望是全心全意为服务,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具有纯粹的无私奉献精神。这种由道德人假设所承认的人的善性的一面的积极作用是使人们相信人是可以教育的,可以通过教育来培养自律的精神。建国至今,确实涌现了一大批清官、好官。但另一方面由于忽视人性的缺陷也会走向极端,那就是道德要求很高,以不具有普遍意义的“至善境界”来要求所有的行政人员。而大部分人由于实际达不到这样的境界反而使道德说教流于形式。在西方由于“经济人”观念的影响,人们对于行政人员的道德期望是保持冷静和审慎态度的。尽管要求行政人员的道德因其职位特殊而略高于一般的公民,但基本上还是要求行政人员首先应该是一个合格的有德公民。美国学者认为,在18世纪晚期以后的美国,把公民个人利益完全置于国家利益的从属地位的观点已不再普遍。而占主导地位的观点则是公民个人利益应受到尊敬。“正确理解的自我利益”被认为是现代公民的品德。“正确理解的自我利益”作为公民的品德明晰而确定,契合人类的弱点和缺陷。它虽不具有传奇式的崇高,却得体、有效、可行,适合社会。这个道德原则可能会阻止一些公民达至高超境界,但却阻止了更多的低于此水准的公民的品德的堕落。(注:DeTocqueville,Democracy  in  America,v2(New  York:Alfred  A·Knopf)PP121-123Recite  from  Tarry  L·Cooper:An  ethic  of  citizenship  for  public  administration  (Prentice  Hall,Inc  1991)P153。)这种道德原则要求个体可以有自我利益,不过要有能力在给定的情境下使个体利益契合于群体利益,而总体利益应反映群体利益。(注:Clark  E·Cochran,"Yves  R·Simon  and  the  common  good:A  note  on  the  concept"Ethics,88(1978)PP229-239。)库珀对公共行政人员的道德品质进一步提升,他认为“因为公共行政人员不仅仅是一般公民,同时也是特殊的受信托公民。所以除了正确理解的自我利益以外,在公共行政实践中还要求行政人员具备其他三种品德。即公共精神、谨慎、实质理性。这些品德其他公民也有,但它们对于行政管理角色中的行政人员功能的发挥的支持是尤其重要的。”(注:Terry  L·Cooper,An  ethic  of  citizenship  for  public  administration(Prentice  Hall,Inc1991)P163。)由上可见,西方对于行政个体伦理建设要求并不是要达到某种至高境界,允许契合于群体利益的个体利益的存在。这可能就是受经济人假设所导向的结论。

中西行政人员约束途径侧重点的。在中国,由于“人性本善”观念的影响,人们认为只要不断地进行道德教育,不断地进行伦理规劝,使人性始终保持在“至善”境界就万事大吉了。中国的宋明理学,不论是程朱(程颐、程颢、朱熹),还是陆王(陆象山、王阳明),对于中国道德修养的理论贡献都是很大的。他们集中研究了一个问题,就是怎样把道德规范转化为内心的自觉行动。所有这些传统的德育理论被继承并发展用以加强对行政人员的内部约束。通过文件传阅、会议学习、榜样示范等多种方式来使行政人

系统调适与执政党_行政论文 第七篇

 一、社会结构转型

社会结构转型问题是社会学理论中的一个基本问题。我国社会学界对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结构转型问题已进行了十几年的研究,取得了重要成果。本文借助于这些成果,特别是中国社会处于结构转型时期这一事实判断,来探讨我国的系统的调适问题,特别是关于执政党的理论问题。

依照我国学者的研究,“从农业时代向工业时代、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转变的过程是第一次现代化,从工业时代向知识时代、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工业社会向知识社会、工业文明向知识文明转变的过程是第二次现代化”(注:中国现代化课题组:《中国现代化报告》(20xx),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第25-26页。)。本文的社会结构转型的概念,如果取其表层含义,是指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变迁过程,更具体地说,是指社会由以农业社会为基础向以工业社会为基础的变迁过程。因此,这是“第一次现代化”过程。对这种变迁过程,社会学研究者或者将其分解为比较具体的结构变化,如人口结构、就业结构、经济及产业结构、城乡结构、阶层结构等等的变化来分别加以描述,或者从理论上,按照不同的专题诸如社会冲突、社区发展、社会流动、单位制、城市化、价值观与文化、社会关系与社会制度等等,来这种变迁过程。前者有助于确认事实,具有明确的公共政策取向;后者对于深化人们的认识,把握社会结构转型的进程、趋势与特征具有重要理论与实际意义。但社会结构转型,其深层含义是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的转换。对我国而言,社会结构转型就是从原来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向国家与经济社会关系模式转换。这样的结构转型已经突破了表层含义的限制,将我国现代化过程中属于“第二次现代化”的内容也包括其中。无论如何,社会结构转型作为一种社会变迁的过程,既是广泛的,也是深刻的。

本文的研究基于对我国社会结构转型的如下事实的确认:

1.社会结构转型的实际过程来源于国家的现代化动员和组织,特别是依赖于国家提供的社会制度与政策。在70年代末以前,我国农业社会的基础地位始终没有改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及基本完成现代化建设动员的任务。改革开放政策提供了基本的规则,促进了诸如高考升学制度、市场经济体制、人力资源制度等等的恢复、建立、变革与完善。这些政策与制度为社会结构转型提供了先决性的条件,而它们随着社会发展变化不断创新,又为社会结构转型提供了保证机制。这个过程的启动和发展在微观与宏观上带来了当代中国社会结构的逐渐转型。

2.从微观上说,人的社会行动结构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人的社会行动结构,实质是以个体的普遍意义的社会行动所表现的社会的价值、组织化与制度化的特征,它是对人与社会关系状态的描述。人的社会行动的结构由以下几大基本要素构成:行动的动机与目的、为达到目的而选择的手段、社会制度的制约以及人的社会行动的影响。前两个要素具有主观性,后两个要素具有客观性,但它们不是相互割裂、毫无关联的。一般说,在一定的社会结构状态中,人的社会行动结构是模式化的。正是基于这样的总体假定,T·帕森斯描述了社会系统中人的社会行动结构模型。就我国而言,给定的制度已经成为人们社会行动的“灯”,也引导着人们的价值观念的转变。其中一个重要例证是,在70年代末以后,参加高考上大学成为中学生及其家长们的基本期盼,也是青年人成长的首要路径选择。应当说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在原来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人们行动的模式被迅速打破。人们的社会行动的选择具有了相当的自主性、多样性和个体性。在这样的条件下,社会的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逐渐提上日程。从80年代中期到新世纪之初,在中国社会结构转型中,组织创新与制度创新活动具有标志性。无论是城乡经济组织,还是社区组织,无论是中间组织的涌现,还是企业的公司化改造,都是这种创新的重要表现。它们一方面反映着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人的社会行动结构转型中的新型整合机制。

3.从宏观上说,整个社会的技术与知识结构、经济结构、社会阶层结构等等都发生了重要变化。例如,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专家历时3年的研究,到新世纪之初,中国社会阶层结构已经发生重大转变。经过20年的发展,原来形成的两大阶级一大阶层的结构已被十大社会阶层所取代,并预言,在未来的社会发展中,这种阶层结构将呈现稳定发展趋势,所变化的主要是各个阶层的规模,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商业服务人员、经理及私营企业主等阶层还会大大扩张(注:这十大阶层是:国家与社会管理阶层、经理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商业服务人员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城市无业失业和半失业阶层。见李春玲等《中国目前社会阶层结构研究报告》,载汝信等主编的《20xx年:中国社会形势与预测》一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xx年版,第115-132页。)。应当说,社会分层结构的变化能够更有力地证明社会结构转型的事实。在农业社会中,社会分层比较简单,不同层次之间的等级比较严格和分明,社会成员一般难以跨越自己所在的社会层次。社会阶层秩序以强化这种分明的等级为取向。工业社会中,社会分层复杂化,相对化,社会分层的秩序以合理化为取向,因而具有调整性与可变性。我国社会转型中已形成的阶层结构在形式上已具有工业社会阶层结构的特点。

4.伴随着社会结构转型的过程,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面临着必须发生重要变革的压力。我国的经济社会在改革开放政策的推动下迅速发展变化,并正在形成自己的惯性,从而,一种新的经济社会体系正在形成,它对整个社会的作用不断增强,其自主性要求也与日俱增。但毫无疑问,来自社会的强有力的牵制,经济社会的自主性及其与国家的互动关系并未形成。社会成功地动员和领导了社会变迁的过程,但对社会结构转型所造成的结构状态及其功能性要求并不适应。在改革开放之前业已形成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模式,并未作出实质性的改变。这样的状态面临着变革的压力(注:参见拙著《基础论》,经济日报出版社20xx年版,第204-223页。)。因此,社会结构转型中深层次的问题已经提出并需要着力解决。

上述诸方面是对我国社会结构转型一些基本事实的归纳。确认这些基本事实是我们研究中国系统问题的前提性工作。

二、系统模型

依据系统论的一般原理,社会构成了一定系统的环境。这个环境与系统之间存在着互动关系。社会结构转型意味着社会环境的重要变化,这种变化不仅仅影响社会与系统互动的方式,也自然要影响系统自身的结构、运行及其功能。

在这里,我们从社会结构转型的事实出发,首先对我国系统作以下初步描述。

1.关于系统与社会环境的边界。“边界”对于系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是系统与社会联系的环节,也是居于两者之间的中间地带。边界概念使得系统理论具备了可应用性、可操作性,在社会结构中,所有的社会成员一般可归于某一阶层,而与某一阶层相联系的组织体就处于边界之中,所有的此类组织体构成系统与社会的边界。在通常情况下,阶层并不具有属性,而只是人们依据社会群体某种构成特点而进行的归类。客观地说,不同阶层,其获得资源的属性、方式与数量有区别。阶层通常是结构松散的规模庞大的抽象群体。在社会行动的实际意义上,每个阶层中都分布着数量众多的与阶层成员的职业组织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组织体,这些组织体具有社会整合及其输入的功能,因而具有一定的意义。它们在系统与社会之间划出了一条“边界”。例如,没有经过该种组织加以整合的任何社会成员的行动,均不具有性质,而只能作出“合法”与“违法”,“合理”与“不合理”等法律与道德的评价。非公共部门、自治的社区组织、社团组织等均属于这样的组织体,它们存在于社会和系统之间,既是社会的“边界”,也是系统的“边界”。

2.关于体制。体制这个被一般系统论所淡化的概念,在我国仍具有重要意义。社会在结构转型中,其系统的形成仍有赖于体制,它是系统的结构框架,是生成各种功能的基础。一定的体制由以下基本要素构成:价值和法理基础;权力;权力形成与运行的程序;组织与角色;将上述各种要素联系起来的制度。系统的变革首先是体制的变革,相伴而行的是整个系统功能的改变。什么样的体制更能适应转型社会对系统的要求?从总体说,体制能够使系统有效消解社会冲突、保持社会平衡。这样的体制应具有以下三大基本机能:一是吸纳,即通过正式与非正式渠道接收信息、人力以及物质与文化的各种资源;二是沟通与协调,特别是谈判机能,即通过协商的机制使多种冲突的目标得到整合;三是生产,即通过体制的运作而生产出公共物品。

3.关于社会与系统的互动。社会与系统的互动是结构转型社会系统生存的基本条件。首先,互动是系统运转的体现。这就是说,系统运转的动力产生于它与社会环境的关系之中。系统既非“自转”,也不是通过控制社会而使其围着系统转。系统运转的根据和理由全在于它必须给予来自社会的支持以回报,以及必须对来自社会的要求给予积极回应,这个过程是一个互动的过程。其次,互动是系统发挥功能的体现。产出公共物品以提供公共服务是系统的基本功能,其社会目标指向是维持社会平衡。这个基本功能的实现依赖社会的支持与要求等资源的输入,也依赖公共物品输出后的反馈,这个过程也是一个互动的过程。因此,系统的合理性不是通过系统自我界定过程形成的,而是从系统与社会环境的互动关系中生成的。

4.关于社会冲突与社会平衡。在社会结构转型中和转型后,社会冲突具有集团性的特征。社会

系统论下的国际物流法模式构建_法律论文 第八篇

摘要:自从物流概念产生后,传统的交通运输被重新审视和定位,用物流的理念进行交通运输系统的资源整合,交通运输逐步向物流转型,与物流融合,协调发展。而物流法律制度却缺乏物流系统论的理念,现行的所谓物流法只是零散的物流各环节的部门法,只能给物流法提供一个个法律碎片。构建国际物流法律体系应当用系统论的方法,确保物流各环节的法律以物流系统的融贯为指导,建立以运输法为物流法律系统的核心,以海商法为龙头的整全的国际物流法模式。统一国际运输法律公约实现了向国际物流法的嬗变,对构建国际物流法模式做出了实证性的探索。

关键词:物流法;系统论;融贯论;整全法;国际运输;鹿特丹规则

一、物流国际化与物流法建构的难点

世界经济已经进入“从战略的高度来考虑物流的时代”,就物流的区域化以及全球化的发展趋势而言,21世纪必将是物流服务全球化的时代。

所谓国际物流,就是组织货物在国际间的合理流动。国际物流的实质是按国际分工协作的原则,依照国际惯例,利用国际化的物流网络、物流设施和物流技术,实现货物在国际间的流动与交换,以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和世界资源优化配置。

国际物流业务必须以法律为保障,通过法律来调整国际物流关系和规范国际物流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我国的物流法律与物流经济并没有同步发展,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和统一的物流法,我国现行的调整国际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都散见于关于物流各个环节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各种技术规范、技术法规之中。

在物流法律的研究中,我国某些法学家提出物流需要立法的建议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笔者认为:构建我国物流法律制度的困难不在于纵向的物流法律的缺失,而在于横向的物流法律的整合。针对物流市场准入及监管法律的缺失,解决的途径是对空白地带立法,这是在白纸上可以画最美图案的道理。目前物流法律制度最大的困难出现在横向的立法上,即调整物流主体从事物流活动行为的民事法律规范,即所谓的物流行为法上。

物流行为涉及采购、仓储、运输、流通加工、包装、配送、装卸、搬运、信息处理等环节,规范这些环节的法律性质属于合同法的范畴,我国已经构建了包括合同法在内的日益完善的民法体系。如果要对物流行为进行专门的立法,除了统一性较差的运输环节法律的内容之外,对采购、仓储、加工、包装、装卸、搬运等环节的规定,基本只能在现行的民事法律框架内对原有的相关法条进行重述,那样的立法是没有实质的意义的。所以有人建议横向的物流法不需要专门立法,而适用物流行为各环节已有的法律。但是现有的物流各环节相关的内容,并不能满足物流环节的法律适用,比如《合同法》并没有相对于物流合同的特别规定;就物流中的运输法部分而言,各种运输方式(海运、航空、铁路运输)的法律差别很大,国际法与国内法差别很大,目前单是运输法内部的统一都是很困难的事情。一个规则模糊,可预见性差的物流法律体系,如何去满足物流经济的发展要求呢?

可见,现成的物流行为各环节的法律如果不经过有效的整合而应用于物流法律,那只是一些不成体系的法律碎片而已。如果不对这些法律碎片进行整合,而是进行简单的拼接,难免会出现物流法律体系构建的困难以及体系内的不衔接甚至冲突的异象。

二、系统论思想对国际物流法的启示

构建国际物流法体系以及整合法律体系内部各环节法律,首先需要确定物流法律的理念,或者说探寻物流法的基本精神。这需要从物流的概念及物流系统的基本特性作出。

我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中将物流定义为:物流是物品从供应地到接受地的实体流动过程,根据客户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功能有机结合来实现用户要求的过程。

目前,各种物流理论研究都一致认为:物流学科不仅仅是将传统的运输、仓储等部门的简单加法,而是要让物流中的各个环节有机地融入整个理论体系中[2],这个理论体系就是系统论。物流不仅是一种活动,更是一种科学的理念。如果将物流作为一种活动,本身实际上早已存在,如运输、仓储等任何物品的流动过程,但现代物流却不是简单的活动,而是能使这些单独的物流活动有机协调,以达到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管理目标。国际物流尤其强调系统化,强调每一个具体的物流活动都是整个物流系统中的一部分,需要与其他环节的协调和优化组合,从而使系统成本最低、效率最高。

因此,在构建国际物流法律时,系统论的思想应当是物流法律所具备的根本理念。

任何法律均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成为划分不同法律部门的标准。而国际物流的范畴决定了国际物流法的含义和基本范筹。国际物流法是为调整国际物流活动产生的,它是与国际物流活动有关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物流法是以国际物流活动为基础的,国际物流法的精神应该体现国际物流活动的本质。物流活动根本的特征是系统性,用系统观点来研究物流活动是现代物流学的核心思想[3]。因此,构建国际物流法需借鉴系统论的思想运用系统法,注重系统整体的协调以及内部各级子系统的相互关系,注重物流法律体系的整体性以及物流各环节法律的衔接和协调。

三、系统论的法律表达——融贯论与整全法

如何使用法律术语将物流学的系统论思想转化为物流法的基本理念,学界鲜有涉及,本文借鉴法哲学的方,略作探讨。

在当代哲学中融贯是一个非常流行的概念,英语世界极为重要的哲学家如奎因的知识论与罗尔斯的哲学,都可以见到融贯在他们的理论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4]。在法律领域主要有两种融贯理论,一是关于法律体系的融贯,另一种是在法律推理/法律论证中的融贯。 在当代法理学中也有许多学者探讨融贯与法学之间的关系,而一般认为德沃金在《法律的帝国》中所提出的整全法(Law as Integrity),是法学融贯论的重要代表。

德沃金的融贯论可作多维层次上的理解:在认识论和方意义上的整全法,在司法语境中的整全法。在论述法的整全性时,德沃金一贯地认为整全性是法的原则,可以分为立法的整全性原则和审判的整全性原则。它们要求立法和司法在原则上保持整个法律的融贯性(coherence),尤其是法官必须把他们所控制的法律视为一个整体。“整全性要求,只要有可能,社群的公共标准必须被做成或看成,表达处于正确关系之正义与公平的单一融贯体系”[5]。

德沃金理论的证成目标是法律体系的融贯,所谓法律体系的融贯所关注的是使整个法律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达到融贯。在一定意义上,法律体系的融贯是德沃金融贯性方所要达致的目标,并不是德沃金建构性解释理论的逻辑前提。尽管西方实证主义法学家对德沃金融贯理论存在批判和争鸣,尤其是德沃金的原则理论存在瑕疵,但他的理论对于把物流系统论转换成物流法律的理念是有借鉴意义的。从本体上,物流法律作为包括原则、规则和政策的整全法体系,国际物流法律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达成协调一致;在方上,通过对国际物流法的基本原则的论证,以融贯作为法律论证的标准来证成。正因为国际物流法律规范性的融贯与物流社会实践的相关性,制定国际物流法被解读为表达了制定它们的立法机构中最优势的一个融贯信念体系[6]。融贯性应当作为国际物流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体系的特性。

以融贯性作为物流法律的精神来审视本文前面提到的运输法的统一难题,不难发现运输法领域所缺乏的正是一种整全法的基本理论支持。当代人们对于运输法的不同质性所造成的不统一进行了尖锐的批评,并试图寻求共同的原理基础,实现法条之间的相互兼容。国际物流运输方式有远洋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公路运输以及由这些运输手段组合而成的国际复合运输方式,与各种运输方式相对应的国际法律有国际海上运输法律公约、国际铁路运输法律公约、航空运输法律公约及多式联运公约,上述公约存在着明显的不统一。谁也不能否认,航空运输和铁路运输切实存在共同点[7],而运输法各部门法保持着各自的性和特殊性,与其说是缺乏运用民法技术对运输法则作出最大化的概括、抽象,在繁杂的细节中找到关联的法律结构进而塑造运输法的基本原理,不如说是缺乏融贯信念和整全法精神。

正如德国著名法学家、外国私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所所长J. Basedow教授指出的:“如果以为这是运输实践需要的法律,就容忍运输法的这种零碎、分散,这是对现实存在的混乱状态的屈服、投降。所以这种姿态是不能让人接受的,法学研究的任务是要克服这种离心、混乱的状态。只要持续地寻求一般价值才能使法律保持起到社会调整工具的功能。”[8]

运输法的不统一并非仅限于国际公约的层面,国内立法同样存在这个问题。我国《海商法》是获得了国内和国际社会良好评价的国内立法, 尽管它具有适度超前性和先进性,但作为一个特别法它显著的特殊性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法学专家提出《海商法》与一般法不协调,海商法修改时应遵循法制统一原则[9]。这亦反应了任何法律不是一个王国,而具有整全法的要求。可以这样说,今后物流相关领域的立法指导思想,应当具有整全法的要求,具体说来就是,运输法不能局限于运输领域,而应当考虑到与相关法律的融贯性;物流其他环节的立法也应当考虑到与各环节法律的相互融贯,融贯性是国际物流法的重要品质。

四、国际物流法融贯的技术基础——物流与交通运输的内在关联性

构建一个整全的国际物流法体系,在体系的框架里面各个流程的现行法之间需要形成有机的联系,这种联系需要以其中一个重要流程的法律作为主导,把各个流程的法律统帅成为一个整体。有人认为制订国际物流法最可行的方法就是国际物流的主要环节,提取一个已经形成完整的法律制度并具有很强的国际性的环节,以此环节为中心,在该成形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而来[10]。

寻找符合上述条件的国际物流主要环节,可从物流与交通运输内在的关联进行。

物流的狭义概念,是指物品的流动,流动指位置的移动而非商品货币的流通。西方国家对物流的定义都是从物流管理的角度进行定义[11]。“物流”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对于物资实体空间位移活动需要采用一种新的管理方式、运作模式加以指导之时出现的一种概念。物流概念是个舶来品,最初来自于Physical Distribution,指商品实物的配送,是商业学科市场营销里的范畴。以后又出现了Logistics(后勤),再后来又有了Supply Chain Logistics,即供应链物流。从物流的概念可见,物流的英文Logistics不是商业学科中的营销,也不是经济学科中的流通,而主要是交通运输学科中的运输[12]。而美国的物流用语,由实物配送改为运输,是对物流本质的科学选择。

可见物流最基本和最重要的莫过于使物品产生物理上的位移,其他环节均是围绕该位移而发挥作用的,即物流系统中,起着核心主导功能的环节是交通运输环节,国际物流活动中国际运输更是运输环节中的重要环节。国际物流法律建构的核心任务也在国际运输法律的统一部分。

作为国家经济活动的重要领域通常以“交通运输” 这个概念被使用,是因为交通和运输所具有的很高的内在相关联系。一般而言,交通被认为是各类运输和邮电通信的总称,是人、物和信息的传播递送。而运输是将物品和人员从一地运送到另一地及完成此类运送的过程,或可简单解释为人和物的输送。交通运输在各个层次的具体操作过程中较为注重其中“运输”的内涵。

可见,传统意义上的交通运输的内涵已经自觉地蕴含了物流的内核,而物流中的运送环节更侧重于私法范畴的委托他人经由公路、铁路、水运、航空和管道等各种运输方式独自或组合完成运输。国际物流与本文所研究的私法上的国际货物运输在技术上有很大程度的关联,因此,以国际货运运输法为中心,统帅国际物流法律制度的可行性非常大。

专家也认为,建构国际物流法的关键一步,是实现国际货物运输法的统一。以何种运输方式的法律来统一国际货物运输法,需要运用历史与比较法作出考量。以海上货物运输法为基础统一国际货物运输法,相比于其他运输方式可操作性更强,各方异议也更少。

具体原因可作如下。其一,海上运输成为最早遇到国际统一化问题并着手通过国际立法解决的运输方式,国际岸上运输的很多制度即源于国际海上运输,因此二者本身有很多共通性,具有某一种运输制度扩张适用的制度基础。其二,海上运输在国际多式联运甚至国际物流中的重要地位,海运是国际多式联运中不可或缺的运输方式。在国际多式联运的全程运输中,海运相比其他运输方式,虽然耗时最长但价格也最便宜。这一地位也决定了统一运输法的制定离不开海上货运运输法的应用。其三,各种运输方式的国际公约中,航空运输与别种运输方式相差较大,在多式联运中适用也较少,以其为基础的统一缺乏适用基础;调整国际公路、铁路和内河运输的国际公约起步晚且数量少,没有引起过多的关注,所以也不适宜成为运输法统一的中心。而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发展则有着上述公约没有的优点,海上货物运输法天然具有趋同性的特点,即各国具有统一海上货物运输法的欲望,实现海上货物运输法的最大化的统一。面对差异巨大的国情和不同利益的较量,《海牙规则》、《海牙维士比规则》、《汉堡规则》三大海运公约仍分别得到大多数国家的认可并生效,其背后的力量不容小觑,这也是其他运输公约不能与之相较的。更何况当前旨在统一前三大海运公约的《鹿特丹规则》的通过,已为国际门到门运输的法律统一展现全新的视野。以上条件可以认为,国际货物运输作为国际物流的中心环节,在国际运输法统一的基础上是完全可能成为国际物流法制订的基础的。

从上述同时可以发现,建立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法为中心的国际物流法律模式中,海商法为这个法律系统之龙头是毋容置疑的。海商法将在国际货物运输法统一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主要是由于:海商法所体现的国际性、包容性、平和性、自由性、效率性、机动灵活性,也许正代表了人类将来全部运输法律的发展方向[13]。

五、《鹿特丹规则》对国际运输法向国际物流法嬗变的实证法意义

《鹿特丹规则》又称《全程或部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公约》(United Nations'Convention on Contract of Carriage of Goods Wholly or Partly by Sea,20xx)是贸组织制定的旨在调整以海上货物运输为主的门到门运输的国际公约, 是国际社会继《海牙规则》和《汉堡规则》之后,在统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方面的最新成果。《鹿特丹规则》的立法进程可以追溯到1996年,其中凝结着国际社会近13年的立法心血,也记载了运输关系方(即航运方与贸易方)利益的较量和平衡。最终的公约文本,大家注意到,《鹿特丹规则》已经不纯粹是一部海运公约,其调整范围扩大到了包含海运的“门到门”运输,《鹿特丹规则》体系庞大,内容覆盖面广,在内容上也已经大大突破了现有海运公约的范围。从立法实践上讲,已经把本文前面的理论——以统一的运输法为中心构建物流法律体系变成了实践,也就是说《鹿特丹规则》已经开始了由国际运输法向国际物流法的嬗变。这种嬗变,有三大标志性的成果。 第一,统一责任制度基础。海上运输法走出它的王国,这是各种运输方式法律统一的前提。《鹿特丹规则》在承运人责任制度中有两个最显著的变化:一是航海过失(包括驾驶船舶过失和管理船舶过失)免责取消。与管理船舶过失免责取消相对应,承运人谨慎处理适航义务的时间不仅限于船舶在装货港开航之前和开航当时,而贯穿整个航次,这两者是有着内在联系的。二是承运人责任限制金额提高。责任限额很高,绝大多数情况下,货物灭失货损坏的金额达不到承运人责任限制金额。这就使得各种运输方式的法律规定趋于一致,在此基础上建构统一的物流法才有基础。

第二,扩大了公约管辖的主体。《鹿特丹规则》增加了履约方,履约方是指承运人以外的履行或承诺履行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下有关接收、装载、操作、积载、运输、照料、卸载或交付货物任何义务的人,以该人直接或间接地在承运人的要求、监督或控制下行事为限。履约方包括履约方的受雇人、代理人及分合同人,但以其同样履行或承诺履行运输合同下承运人义务为限。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鹿特丹规则中履约方的含义相当广泛,从海运延伸到陆运,几乎涵盖了承运人之外参与到整个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所有人,不仅包括实际履行运输合同项下义务的人,而且包括中间承包人;不仅包括参与海上货物运输部分的人,而且包括参与陆上运输部分的人;不仅包括参与运输的当事方本人,而且包括其受雇人、代理人及分合同人。可见,国际物流相关的经营主体,绝大部分被囊括进这一个国际公约里,进一步保障了运输的法律制度与物流法律制度衔接的可行性。因为在一个法律关系中,主体是定性该法律关系的要件之一。在一个完整的国际物流活动中,主体多而复杂,法律制度设计一个统一而明确的主体框架,将国际物流的参与人都纳入到统一的责任义务框架下,对以后的国际物流立法意义重大。

第三,为物流单证的发展提供了空间。传统的国际海运公约和国际海运实践中提单占据着不可取代的重要地位。国际物流业务与传统的海运业务相关性很强,但是在业务性质、服务功能等诸多方面上却有明显的区别,传统的海运提单难以适应新的包含海运在内的物流业务的发展。目前在国际上还没有统一的关于国际物流业务的单证标准,而物流业务中因为缺乏有效的物流单证而存在风险[14]。目前亟需一套有约束力的多边法律机制统一世界范围内对除提单之外的物流业务单证,以达到国际物流单证的统一及操作程序的规范化。《鹿特丹规则》以“运输单证”取代之前运输公约的“提单”,弱化了传统提单的地位[15],并专门规定了电子记录的内容,正是满足为发展新型运输相关业务单证留下空间的这种需求。

尽管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很多国家对是否加入《鹿特丹规则》抱着一种谨慎的态度,从立法价值取向看,大家关注的不仅仅是本国航运与贸易的利益,而是一种整体利益或根本利益[16]。这种所谓整体利益或者根本利益中,蕴含着物流法律的整体性价值体系。

六、结 语

通过上述理论和实践证明,国际货物运输作为国际物流的中心环节,在国际运输法统一的基础上是完全可能制定国际物流法的。而且从目前情形来看,《鹿特丹规则》已经设立了履约方制度,将辅助承运人运输的人员包含进去,那么将物流中的储存、装卸等主体全部统一调整也不是不可能。因此笔者建议,随着《鹿特丹规则》的推行,我国在修改《海商法》之时或之后,需要有立足于构建国际物流法的考虑,建立一个以国际货物运输为中心,同时将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部分全部予以包括的国际物流法律。这是被我国相关行业在考虑新的运输法公约带来影响及应对措施时会忽略的问题,也是需要从更高的战略高度认识的问题。国际运输法律已经开始融入了国际物流大系统,国际物流法的价值体系和制度设计将面临一个新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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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倡廉新部署的战略思维_行政论文 第九篇

 全党一项重大任务

“坚决反对和防止,是全党一项重大的任务。不坚决惩治,党同群众的血肉联系就会受到严重损害,党的执政地位就有丧失的危险,党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毁灭。”这是同志在报告中告诫全党的重要论述。

进入新世纪新阶段,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作面临新的机遇,又遇到新的挑战。领导同志在二次全会上指出,我们既置身于多极化、全球化与信息化的时代潮流之中,又面临西方发达国家在经济科技军事等方面占优势的压力和敌对势力对我实施“西化”、“分化”的图谋。我国正处在、经济、文化建设和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诸多社会矛盾相互交织。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的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在更大范围和更深程度上参与国际竞争。这些因素的存在,给解决问题增加了复杂性。现象易发多发的土壤和条件尚未消除,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一再发生,有些不正之风还比较突出,问题仍然是群众十分关注的问题,斗争的形势依然严峻。

来自纪委的信息表明,各级党委和纪委负责人越来越清醒地认识到现象的极端危害性,清醒地认识到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从而进一步增强了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

围绕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开展反腐倡廉工作,是一个重要的基本思想。领导同志强调,我们的发展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强国富民为取向、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的发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作必须牢牢把握发展这个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维护和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为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服务,为经济、、文化的全面发展和加快推进现代化建设服务。要把反腐倡廉工作寓于建设中国特色事业的进程中,深入改革开放第一线和市场经济新领域,及时发现和解决在党风政风方面严重影响建设和改革的问题,综合考虑、经济和社会效果,促进物质文明、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战略任务,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逐步加大治本的力度,是提出的明确要求。在体制转轨、结构调整和社会变革的历史时期,领导同志指出,反腐倡廉既要从严治标,又要着力治本,把治标与治本统一于党风廉政建设和斗争的进程中。要继续保持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强劲势头,依纪依法查处各种行为,严惩分子;要从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入手,切实纠正以权谋私、与民争利等直接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不正之风。要适应形势发展和斗争深化的要求,逐步加大治本力度。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从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堤防。通过发展党内和,健全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要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把反腐倡廉寓于各项重要政策措施之中,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问题。

记者从纪委获悉,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和任务,充分发挥纪律检查委员会作为党的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也是加强廉政反腐工作的新要求。通过的党章修正案,在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中增加了协助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工作的职责,在经常性工作中增加了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保障党员权利的内容。领导同志强调,各级纪委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紧紧依靠广大党员和群众,全面履行党章规定的各项职责,坚决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认真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严格党的纪律,保持全党在指导思想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原则问题上的高度一致。要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工作,通盘谋划党风廉政建设和的战略任务,针对全局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出对策和建议;抓好工作的部署和任务的分解,积极发挥职能部门的优势,督促他们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健全和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加强各个方面的协同配合,进一步增强反腐倡廉的整体合力。

坚持三项工作格局

进一步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大案、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是使斗争经常化的重要手段。坚持这三项工作格局,并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不断赋予其新的内容,反腐倡廉工作就能不断取得新成效。

●抓好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在强调继续狠抓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落实时,领导同志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廉洁从政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在公务活动和社交活动中都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规定。为认真解决领导干部在从政行为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抓好以下工作:(1)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2)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不准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规定。要注意查处借节假日和婚丧喜庆等事宜敛财的违纪行为。(3)继续落实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的有关规定。通过采取个人申报、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加强组织核查等措施,推动这项工作的落实,尤其是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执行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领导干部要加强对自己的配偶、子女以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不准默许或授意他们打着领导干部的旗号以权谋私。对放任、纵容他们违纪违法的,要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

在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方面,不准搞脱离实际、沽名钓誉的各种“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节庆、达标评比活动。对以虚报等手段获取荣誉及其他利益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搞、官僚主义引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必须认真查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同时,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大力精简会议和严格控制出国(境)团组,压缩会议费、招待费、出国考察费等一般性支出。禁止以开会、考察、培训等名义变相公费旅游和超编制超标准配备使用小汽车。禁止利用住房制度改革以权谋私。禁止以各种名义用公款互相宴请、大吃大喝和安排私人旅游、高消费娱乐。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和培训中心。要加强审计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积极探索用改革的办法解决领导干部职务消费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和推广试点工作经验,进行移动通信工具使用管理货币化改革。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积极稳妥地进行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和公务员福利制度改革工作。

●加大查处案件力度

党的报告指出:“对任何分子都必须彻底查处、严惩不贷”。领导同志强调,必须坚决贯彻这一精神,不断加大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力度。

——在继续重点查办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要着重查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融、物资采购等领域和环节发生的案件,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案件,违反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案件,司法领域中的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案件,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以及参与和庇护走私、骗取进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发票、制售假劣商品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重视查办基层干部以权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

——加强对查办大案要案的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各执纪执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形成查办案件的合力。建立完善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审计机关查办案件工作的协调机制,健全违纪违法线索移交和案件移送等方面的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对涉案党员干部的主要违纪问题查实后,可以先在党内或一定范围内通报,对涉嫌犯罪的党员干部要按照规定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要严格执纪执法,对办案不力的地区和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并限期纠正,对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甚至干扰办案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深入剖析大案要案,从中发现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督促有关单位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加大对违纪违法人员经济处罚和追缴违纪违法款物的力度,发挥经济手段在遏制中的作用。

——加强举报工作。拓宽、畅通举报渠道,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营造举报的良好环境。规范工作程序,强化内部制约监督,保证举报事项件件有着落。

●深化纠正不正之风工作

在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方面,领导同志强调,要以解决发生在老百姓身边的、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为重点,从改革入手深化纠风工作。

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中小学实行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同时尽快研究提出在其他地区推行“一费制”的具体办法。严格规范学校的收费行为,坚决禁止和纠正中小学校擅自立项、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的乱收费行为;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的政策;严肃查处巧立名目收取赞助费、建校费和捐资助学费等违反规定乱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的收费,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坚决制止基层和部门的摊派和搭车收费。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的管理监督,严肃查处弄虚作假和营私舞弊行为。

继续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要严肃查处药品和医疗器械购销中给予和收受回扣等商业贿赂行为。在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过多过滥而引发恶性竞争、药品价格虚高、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虚假药品等问题进行综合整治的同时,全国县级以上、国有企业等所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都要对国家规定列入招标采购范围的药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认真解决医疗服务中索要和收受“红包”的问题。

认真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严格执行减轻农民负担和农村税费改革的

大力加强检察官专业化建设_法律论文 第十篇

修武县检察院  李海琴

检察官专业化建设是提高检察官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在当前和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以重要思想为指导,努力推进检察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建设一支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检察官队伍,是摆在各级检察院面前的一项重大任务。

一、加强检察官专业化建设的意义 

近年来,检察院抓好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同时,大力加强队伍建设,使检察官的整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为检察院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提供了坚强的组织和人才支持,但应当清醒的看到,检察官队伍的现状离党和的要求仍有相当的差距,检察官队伍的整体素质尚不能完全适应形势的发展和任务的需要。面对加入世贸组织这一新的形势,检察官队伍建设要以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为目标,从观念上、体制上、政策上、方法上积极探索,大胆创新,以建立一支同“公平与效率”这一世纪主题相匹配的高素质的检察官队伍。

1、加强检察官队伍专业化建设是实践重要思想的体现,是贯彻落实精神的体现。党的对检察机关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职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在打击刑事犯罪、维护和社会稳定方面,在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促进斗争深入发展方面,在强化法律监督、促进实现全社会公平和正义方面担负着繁重而艰巨的任务。群众对司法机关最大的希望是司法公正,对司法机关最高的要求也是司法公正。要想维护好、实现好最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必须建立一支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检察官队伍,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能够全心全意为服务的检察官队伍。

2、加强检察官专业化建设是检察工作的内在要求,是落实检察官法的内在要求,是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确保公正执法的客观需要,也是从根本上改革现行检察队伍管理模式、完善检察制度的重要途径。检察院承担着国家法律监督、审查批捕、提起公诉、打击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查处以及申诉、国家赔偿和民事抗诉等重要职能,肩负着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公平与正义的重任,这就需要检察官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功底和丰富的司法经验,具有相当的知识背景和教育经历,必须接受统一的专业化的训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正司法、文明司法。检察机关做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工作性质和规律要求检察官必须具有独特的专业素养和能力,走专业化之路。

3、加强检察官队伍专业化建设是检察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的迫切要求。目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发展阶段。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愈加多样化,各种利益冲突不断出现,检察机关依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也随之多样化和复杂化。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检察院司法审查和检察监督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检察任务和队伍素质不适应的矛盾加剧,司法信誉和司法权威在更大范围内经受严峻考验,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大力加强检察官队伍专业化建设如剑拔弩张,迫在眉睫。

二、改革和完善检察官管理制度,实现检察官队伍的专业化。

1、建立检察官从业资格制度。长期以来,由于检察体制的原因,检察机关的人事、编制、工资经费都隶属于地方管理,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只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这种状况造成地方对检察机关的人事权享有绝对的决定权,在进人、录用、班子配备等人事审批和把关方面存在着许多矛盾和冲突。如:98年以前检察机关大量工勤人员的流入等。虽然上级检察机关在进人审批上也有严格规定,但仍然是地方享有绝对权,上报、审批只是履行程序而已。这些状况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检察官走专业化道路建设的步伐。因此,当务之急要严把检察官入口关,严格进人程序。要成为检察官就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在年龄、学历、专业等方面符合检察官法的要求。检察官的录用必须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选用。经省级检察院组织的统一测试、考核合格,此外还要经过检察机关的专业培训,才能取得任职资格。在选配检察机关领导干部方面,既要符合一般领导干部的条件,又要符合《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配备的干部必须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工作经历,从而使检察官录用逐步正规化、专业化。

2、完善检察官教育培训制度。明确培训工作目标,完善培训体系和培训方法,增强检察培训工作的实际效能。认真落实省市教育培训规划,对未达到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学历条件的现任检察官,组织参加本科学历教育和续职资格培训。以领导干部和检察官为重点,分类开展岗位培训,培养专业骨干和一支多能的复合型人才。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提高检察官队伍的执法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普及计算机操作等科技知识,组织检察官参加外语等级考试。检察培训工作的重点应当放在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和业务骨干知识的更新和能力的提高上,把对专家型人才、专门型人才、高层次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作为一项紧要任务来抓,省市级以上检察机关应加强与高校的合作,制定周密的培养计划,对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实行重点滚动式培养。在业务骨干的培训方面,对刚招录的年轻的检察官,要着重加强他们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培养,使他们实现由知识型到能力型的转变,增强实践经验;对一些已在办案一线工作了多年的老检察官,要促使他们加快知识的更新换代,增强他们的理性思维和法律功底,使他们实现由能力型到知识型的升华。

此外,全面推行主诉检察官、主办检察官、主侦检察官责任制,加强对主诉、主侦、主办检察官的培养、教育和考核,从而突出检察官的办案地位,增强检察官的职业责任,提高检察官的工作效率。

3、建立检察官分类管理制度。分类管理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检察人才培养的重要举措。根据各项检察职能的特点,分类管理检察人员,突出检察工作的专业化、正规化,实行竞争上岗,形成检察队伍的自我优化机制,这是检察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专业性强,根据我国检察职能的特点,应当把检察人员分为三类进行管理。即检察官,包括主诉检察官、主办检察官和主侦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包括书记员系列(主诉、主办、主侦检察官助手)、检察技术人员系列(从事照相、文痕检、法医、视听资料工作)、行政管理人员系列(检察文秘、联络员、人事管理、后勤服务);司法警察,主要是侦查部门的警察官员,也可是单独设立司法警察大队(负责检察办案环节的传唤、拘传、搜查、拘留、执行逮捕、抓捕逃犯等工作)。根据人员岗位的不同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设置岗位,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利和任职条件,对重要岗位引入竞争机制,推行竞争上岗,从而提高检察队伍管理的科学性。

4、完善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一是要保障检察官依法行使检察权,坚决排除各种干扰,包括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案件办理的干预。保障主诉、主办、主侦检察官依法享有的特殊职权。二是保障检察官的职业地位,检察官一经任用,除正常工作变动外,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三是完善检察官等级制度,逐步实现检察官福利待遇、工资与检察官等级相配套。同时,上级检察机关要和地方财政协调,保障检察机关的办案经费和物质装备,批准后的财政预算,建议由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划拔。四是在检察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方面,应为检察官办理人身和财产保险,设立检察官伤害基金、检察官徇职抚恤金及一次性补贴等(检察官因公伤害医药费应由单位或财政全额承担),因公死亡,应有一次性家属补贴。

5、完善检察官监督制约机制。要建立和完善检察官内外监督制约机制,首先,要加强对检察官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其次,要加强对检察官的监督,包括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第三,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各部门的作用,加强对检察工作各个环节的制约;第四,要拓宽接受对外监督的渠道,检务公开,增强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健全检察机关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群众、新闻监督的制度。同时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联系,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不断增强检察官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第五,加大查处检察官违法违纪案件的力度,对检察官违法违纪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一查到底,决不能姑息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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