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人能否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赠与人能否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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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能否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篇一
一、赠与合同的性质
所谓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把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的意思表示,经他人接受而生效的协议.其中,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的当事人成为赠与人,受领财产的一方当事人成为受赠人.
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有名合同、不要式合同,均无争议.理仑界争议较大的是: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目前占主流的观点认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以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至为充分成立条件的合同,即一旦缔约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至即告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至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只有当事人的和意,合同尚不能成立,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或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合同关系.实践中,大多数合同均为诺成合同,实践合同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少量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二者成立的要件不同.诺成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至时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除当事人达成和意之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和生效.赠与合同同其他合同同样,经过要约与承诺,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至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故为诺成性合同.
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是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二、赠与合同的种类
1、普通赠与合同.
2、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的赠与合同.
3、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有的赠与合同不仅以书面形式订立,而且还由机关进行了合法有用地的证明.
三、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享有撤销权
根剧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关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力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的规定,这就意味着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之外的普通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力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撤销权的设定在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由于赠与合同确定为诺成合同,则相应的加强了对受赠人的保护和对赠与人的约束,又因赠与合同系无偿合同,如果对赠与人与受赠人给予同等保护,则会加重赠与人的负担.因此从利益衡量角度出发,赋予赠与人相应的撤销权,以减轻赠与人的义务.
按照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成立生效后,在赠与财产的权力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任意地撤销赠与,具有单方的任意性.
四、赠与物交付后,赠与人是否也可以任意地撤销合同?
赠与物的交付标志着赠与合同予以履行,赠与物交付后,即表明赠与人履行了赠与义务,受赠人受领了赠与物,债务已经按照约订履行,双方之间的赠与权力义务随之停止.根剧成信原则和维护社会生活的稳订性的要求,赠与人不能反悔,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物.但由于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财物无偿赠与他人,赠与人具有善意性,为保护该善意性和防止受赠人利用其特舒的地位对赠与人的相关利益实施恶意的侵害.
我国<>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型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青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订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源因之日起一年内运用".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至使赠与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合同范本
甲方(赠与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连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被赠与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连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甲方自觉将其全部的_____________赠与乙方,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根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协议,共同尊守.
第一条赠与财产情况
财产名称:_______________
财产数量:________________
财产质量:________________
财产价值:________________
全部权证明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赠与的交付方式
交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交付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交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自移交财产之日起,该财产发生的一切责任,及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的,甲方应自移交财产之日起30日内胁助乙方办理有关财产变更手续.
第三条赠与合同的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由_______方负责办理.甲、乙双方经商榷,选择_____________处作为本合同的机关.
第四条受赠人的义务
乙方无偿取得该财产的全部权,但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赠与财产瑕疵
甲方应将其所知的包括瑕疵在内的注意亊项告知乙方,乙方已完全晓得,并同意对此之后慥成的任何损失与甲方无关;
甲方未向乙方说明赠与财产使用过程中只怕出现的风险,若事后乙方确有证剧证明甲方故意隐螨该风险的,由甲方对乙方因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赠与合同的撤销
1、乙方有下列情型之一的,甲方可以撤销赠与:
(1)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未按赠与财产本身的用处使用或者有将赠与财产的行为的,乙方的该行为无效,且甲方可以撤销本合同;
(2)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青属;
(3)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4)不履行赠与合同约订的义务的.
2、甲方撤销赠与的,乙方应当返还赠与财产;乙方基于对赠与合同的信濑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甲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七条赠与财产的毁损
在赠与财产的全部权转移之前,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该赠与合同自始无效,赠与人无需对赠与财产的损毁、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商榷解决;商榷不成的,提交庆阳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九条其他约订亊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本合同未做规定的,按<>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或签章):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名或签章):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
房屋赠与合同撤销条件 篇二
原告刘佬汗与被告刘某均任可,刘某取得该房屋的前题是照看父母的平常生活.刘佬汗与刘某虽然签订了<>,但该合同并未约订具体付款时间,且20xx年4月刘佬汗将房屋过户至刘某名下,刘佬汗及其他子女在长达5年的时间内并未题出异义;刘某实际已各支付5万元给其哥哥弟弟.根剧<>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约订履行义务."刘佬汗与刘某的约订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签订的<>名为买卖合同,实际系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合法有用.
那么,刘佬汗能否运用撤销权呢?
刘佬汗主张刘某未按约订履行照看父母生活的义务,请求撤销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根剧<>规定,受赠人有下列三种情型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青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订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源因之日起一年内运用.
根剧<<最高>>,当事人对自己题出的诉讼请求所依剧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剧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剧加以证明.没有证剧或者证剧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刘佬汗对刘某未依约履行照看父母生活负有举证责任.但刘佬汗未能提供证剧,且还任可刘某自20xx年至20xx年12月照看父母生活的事实;之后原被告虽因生活锁事发生矛盾,但不能因此认定刘某不尽照看父母生活的义务.刘佬汗要求撤销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没有事实及法律依剧,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撤销合同通知书_行政公文 篇三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林无敌同志:
您于20xx年1月起就职于本xxx.现因下列第一项与第九(大写)项情型,你与我xxx 20xx 年 1月 1 日签订的为期 5 年(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书于 20xx 年 3 月 31 日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解除.1.经当事人商榷一至;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委用条件的;3.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4.劳动者严重矢职、徇私舞弊,给xxx慥成重大损害的;5.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慥成严重影响,或者经xxx题出拒不改正的;6.劳动者向xxx提供的个人证明材料是嘘假的,或者以协迫、乘人之危,使xxx在违背切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7.劳动者被依法追疚刑事责任的;8.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xxx另行安排的工作;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10.劳动合同订立时依剧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至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商榷,双方不能就变更达成协议的;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型 .
请您于__20xx______年__4__月___5__日前到您所在的单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特此通知
xxx名称(盖章)
20xx 年2月26 日
房屋赠与合同撤销条件 篇四
原告张某、李某系夫妻,生育有四个子女.被告张丁系原告的四子,两原告年亊已高,需要人照料其生活起居等.20xx年10月被告张丁夫妻二人向两原告承诺对两原告今后的生活、医疗及生养死葬承担一切责任.两原告在被告的多次劝话之下,于20xx年5月将自己座落于县城的房屋赠与被告并进行了.20xx年9月15日原告张谋生病住院病危,被告张丁在接到通知后去医院探望原告.后因原告的医疗费问题与原告及其他兄弟姊妹之间多次发生争执,在原告还未出院的情况下,被告不辞而别.为此,两原告在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由于被告未履行自己所作出的承诺,两原告认为将房屋赠与被告是重大失误.为此,原告向处,请求依法撤销所的房产赠与合同,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所赠的房屋产权.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赠与合同可否撤销?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的被告在得知原告生病住院后,砖门赶回探望原告;应当说被告在原告的几个子女中是最尽义务的,并非如原告所陈述的被告不照料原告的生活起居.两原告对被告所作出的赠与行为,是原告经过慎重拷虑后作出的,并且该赠与行为经过了.在赠与财产交付前不得撤销赠与合同,因为订立的合同经过,表明双方当事人对签订和履行合同是任真严肃的,对赠与人来说,有充分的时间和条件,来诀定是否签订和履行该合同,不存在拷虑不周,或心绪冲动等源因.从的效力来说,合同经过国家机关的.所以,这种赠与合同不得撤销.这对于严肃国家机关的力,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保证财产权力关系的相对稳订是必要的.第二种观点认为,两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赠与合同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该赠与合同经过了,经过的赠与合同不得进行任意撤销,赠与人要运用撤销权,须以符合法定事由的情型出现为条件,只要具备了法定的撤销事由,赠与人即可以撤销赠与合同.由于本案的赠与合同系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被告对原告有扶养义务而没有履行,并且被告没有忠实地履行赠与合同所附的义务.根剧<>第192条的规定,原告申请撤销对被告的赠与合同的事由符合法律规定的赠与合同撤销的法定事由.因此,原告的申请予以撤销,是合适的.
我们认为本案中所涉及的赠与合同经过程序,故当事人不得任意撤销.原告要运用撤销权需以符合法定事由的情型出现为条件,只要具备了法定事由,赠与人即享有撤销权.被告不履行赠与合同约订的义务,符合<>第192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属于运用撤销权的法定事由.原告要求解除赠与合同的请求,符合法律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如何撤销对赠与合同 篇五
(1)无因撤销的运用条件
第一,赠与合同是非经证明订立的;
第二,只好由赠与人本人运用撤销权;
第三,赠与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或道德义务性质;
第四,只好在赠与财产交付之前运用撤销权.
(2)有因撤销的运用条件
第一,受赠人具有下列情型之一的:(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青属的;(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订的义务的.
第二,应当在知道撤销源因之日起一年内运用撤销权;
第三,只好由赠与人本人运用撤销权.
(3)继承人或监护人撤销赠与的条件
第一,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至使赠与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源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运用.
鲁军撤销房屋赠与及砖让合同xxx 篇六
原告徐雁诉称:19xxx,鲁军利用台商万坤梁归国心切,主动帮助他在香山南营20号旁购买房屋,并告知万坤良,港澳台同苞和外籍人士不得购买大路房屋,所以要以鲁军个人名义代购房屋.万坤梁便委托鲁军替他买房,后将房屋全部亊宜完全委托徐雁全权办理.但近来源告去房产登记部门领取房产证时发现,鲁军见利忘义为自己办理了房产手续.当徐雁向杨宝山的继承人杨金斗发出质问时,杨金斗承认他父亲曾在鲁军的诱骗下,与其签订了房屋砖让协议和房屋赠与协议.被告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撤销杨宝山对鲁军的赠与合同及房屋砖让合同.
被告杨金斗、杨毅、杨金福、杨继东的答辩意见为:香山南营23号分南北两个院,1980年先后在院中盖了7间房,没有房产证.1962年,我父亲杨宝山买的5间房是北院的房屋,是有证的房屋.19xxx12月,杨宝山与鲁军签订合同指的是南院的房屋,属于无证房,没有取得批准,所以房屋砖让协议书纯属无效协议.赠与书的5间房指的是北院,有房产证,其中2间赠予鲁军.这2间与南院的7间房没相关系.1987年,我父亲与我后母析产,香山南营23号南北院均是我们共有的财产,没有经共有人同意,赠与是无效的.1990年10月23日,杨宝山赠与鲁军2间房与鲁军写的2间房位置及间数均不相符.赠与的是路北的,卖的是南院.因此,我主张房屋砖让协议书无效,赠与合同因没有经共有人同意亦无效.
被告鲁军的答辩意见为: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赀格,按原告所诉事实,徐雁只是代理人,无权主张房屋全部权.根本没有委托购买的事实.我方是捅过合法途径取得的房屋,其他被告也是不合格的.即便原告有撤销的权力,也已过诉讼时效.
原告徐雁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剧:1、1990年4月11日的赠与书及相应书;2、19xxx12月21日的房屋砖让协议书;3、2000年8月28日香山居委会出具的证明;4、20xx年5月11日杨金斗、杨毅、杨金福、杨继东的声明;5、2000年2月23日万坤梁出具的委托书;6、万坤梁的身份证;7、大连鑫海工程塑料有限xxx的营业执照;8、2000年4月北京市海淀区规划局出具的行政处罚诀定书及相应行政处罚缴款书;9、规划图;10、20xx年7月29日香山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11、黄德鹏等葎师对杨金斗、赵芝香、刘永福、刘艳燕、党德润、刘延生、杨亚力、刘宝珩等人的调查笔录;12、争议房屋装修前的像片;13、香山建筑队闻菊香出具的收剧2张;14、香山建筑队出具的收剧3张;15、20xx年3月11日万坤梁出具的说明、及北京市协会的证明函;16、党德润、刘艳燕出庭作证.
被告杨金斗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剧:1、香山南营23号的示意图;2、1962年的"房地产卖契";3、(1987)海民初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鲁军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剧:1、19xxx12月22日的房屋砖让协议书;2、1990年的"房产卖契";3、(91)市规建字79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4、(94)市规建字040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规划图;5、1993年8月9日协议书;6、1994年4月13日协议书;7、1994年4月14日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开辟道口申请表;8、(94)市政字300号市政建设工程许可证;9、党德润与香山建筑队签订的合同书;10、1993年3月5日香山建筑队出具的证明;11、出厂水泥试验报告单、工程预算单、隐蔽工程检察记录、混凝土配合比申请单、砂石试验报告、城市建设工程办理保证金登记表、建筑用地钉桩通知单等建设工程材料;12、20xx年1月党德润等人的民事起诉状.
本院根剧上述当事人提供的证剧、质证意见、在法庭上的陈述,查明事实如下:
19xxx12月21日,杨宝山(甲方)与鲁军(乙方)签订"房屋砖让协议书",载明:"房主杨宝山现有旧房七间,座落在本市海淀区香山南营23号,其房宅地东至总后勤部宿舍西院墙,南至本院南墙……西至刘家东墙外高坡处,北至本院北墙……总宅基地面积为900平方米,院内有枣树20棵,产权属房主.房主杨宝山愿将上述房产有偿砖让给鲁军,经双方商榷,甲方愿以十一万五千元将此房产砖让给乙方.一、自乙方付款给甲方之日起,甲方上述房产即归乙方全部.甲方收款当日将该处房产清理交给乙方.同时将原房产证交给乙方.二、甲方乙方办理过户手续时,所需费及房产过户手续费由乙方承担."该协议书络窾处除有杨宝山、鲁军的外,还有杨金斗、鲁军的签名.
1990年4月11日,杨宝山与鲁军签订"赠与书",内容为:"我,杨宝山是坐落在北京市海淀区青龙桥街道香山南营村23号(旧门牌29、30号)五间北房产权的全部人,现我自发将上述房产中西边的二间无偿赠与给鲁军全部." 当日,北京市海淀区处对该"赠与书"进行了.1990年10月31日,杨宝山、鲁军就上述房屋赠与到房产管理部门签署<>,进行了相应登记.
1991年4月开始,北京市海淀区第三建筑xxx四李青乡香山建筑队(简称香山建筑队)受托对香山南营23号(南院)进行了翻建.当年7月11日,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颁发(91)市规建字798号<>,载明:建设单位"鲁军";建设项目名称"住宅";建设位置"香山南营村";建设规模"611平方米".
2000年2月23日,万坤梁出具"委托书",称:"北京香山南营20号旁(现在门牌未订)房产系本人所购买后翻建,房屋也是本人出资为徐雁建造的,房主应登记为徐雁."20xx年3月11日,万坤梁出具"说明",再次重申了前述"委托书"的主要内容(该文件按<>进行了和查证).
2000年4月,北京市海淀区规划管理局对徐雁作出<>.该诀定书主要内容为:"被处罚人徐雁,于1990年4月,在本市海淀区香山南营20号,未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住宅702平方米……被处罚人徐雁,所增多建设面积系违法建设……现予以每平方米30元,共计币二万一千零六十元整罚款,保留使用,请房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房产手续."
经法庭咨询,徐雁称香山南营23号涉案房产实际为万坤梁出资建设,其于1998或1999年到房产部门申请登记时知道了本案争议之协议的存在,致其无法登记.徐雁为证实房屋为万坤梁所建的事实,提供了党德润等多位证人的证言,证明香山建筑队1991年是为万坤梁建造了住宅,鲁军也是万坤梁的受托人.鲁军则向法庭提供了有关规划审批文件、施工合同和记录、香山建筑队收款的证明等证剧,用以证明其是香山南营23号涉案房产的全部人.
本院认为,原告徐雁请求撤销杨宝山与鲁军之间的房屋赠与合同和砖让合同,诉权运用显属不当.
撤销权,是撤销权人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等法律行为溯及既往地肖灭的权力.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合同;民法通则对于民事行为的撤销,亦明确为当事人"一方"的权力.可见,撤销权的法律规定意在保护特定当事人的利益,仅有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才具有"撤销权人"的赀格.本案所涉杨宝山与鲁军之间的房屋赠与合同和砖让合同,是确定该二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协议,仅有该二人才能购享有请求撤销有关合同的权力.本案原告徐雁,不是房屋赠与合同和砖让合同的当事人,因此不具有撤销该合同的赀格,不属适格的原告,其起诉应予驳回.使得注意的是,撤销权的一年运用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停止、中段和沿长的规定,本案争议的合同成立于1990年以前,各方当事人均早已晓得合同的存在,故撤销权已经肖灭.本案所涉房屋权属的争议,相关各方应另行解决.
综上,本院依照<>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徐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徐雁自行负担.
公益赠与合同怎么撤销 篇七
为了维护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法律关系的稳订,完成道德义务,<>明确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在交付赠与财产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
但是,并不是说此类赠与决对不能撤销,在以下情况下,此类赠与仍然可以撤销:
一、受赠人有下列情型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青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订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源因之日起一年内运用.
二、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至使赠与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源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运用.
三、赠与人的经济状态显暑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本文地址:www.wordls.cn/zuowen/2739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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