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管理制度十篇
营销管理制度十篇
【营销制度】导语,我们大家眼前所欣赏的此篇文章共有31857文字,由唐景娟改正后,上传到美文档!制度,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是zhì dù,意思有1、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2、制订法规;3、规定;4、指规定品级的服饰;5、制作;6、制作方法;7、规模、样式;8、规制形状;9、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用社会科学的角度来理营销管理制度十篇欢迎来看看!
营销管理制度 第一篇
8.1 目的
8.2.1 为保证公司应收帐款的及时、足额回收,使公司利益不受损失,特制定此管理制度。
8.2 责任人
8.2.1 销售员应对负责的每笔业务所涉及的应收账款进行记录;
8.2.2 根据合同,提示客户按时付款,并及时通知会计部准备收款;
8.2.3 根据会计主管的反馈,对到期未付或逾期未付账款进行催讨。
8.2.4 会计部应配合业务部做好收款工作,由会计主管及时反馈收款情况。
8.2.5 区域机构经理、销售部经理督导销售员做好催收工作,并对所有应收帐款情况负责。
8.3 管理要求
8.3.1 销售人员根据合同条款及后勤人员的反馈,记录每笔应收帐款,并及时通知会计和客户准备收付款。
8.3.2 对所有的赊帐业务,销售员与会计部应定期对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8.3.3 对拖欠的应收帐款应加强催讨力度,密切注意客户动向、并注意方式方法,直至货款收到或委托律师提请法律诉讼。(对于是否提请诉讼,汽车部和财务部应根据公司资金状况与客户财务及营运状况进行沟通,并报总裁审批。)
营销管理制度 第二篇
7.1 内勤管理
7.2.1 内勤协助经理搞好营销中心内务管理,认真细致地做好《客户档案》、《经销商档案》、《销售月报》、《销售费用》的填写、保管和管理。
7.2.2 做好客户需货供货的统计、安排,认真详细地做好销售货款的登记和管理,协调组织货源,协助业务人员申报办理发货运输业务。
7.2.3 做好市场监控管理,定期与在外的业务人员取得联系,做好业务电话的记录整理,有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营销中心主任。
7.2.4 严格对各种销售、供应资料的管理,未经同意所有资料不得私自外借,不得将客户资料、客户档案及统计资料的泄漏给与此无关人员,严格保密制度。
7.2.5 定期与财务、工厂及业务人员核对有关帐务,如有差错应及时更正。
7.2.6 负责电话资讯中心的业务,对来公司洽谈业务的客户,做好接待,对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客户经常保持联络。因工作失误而丢掉客户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7.2.7 协助部门领导做好部门内部的其它管理工作。
7.2 开票、提货、结算的规定
7.2.1 销售业务人员凭客户预交收据或报批后的销售申请单,由营销中心内勤开具提货单报财务部审核盖章后,方可提货。
7.2.2 财务部总管人员根据销售合同和有关协议,核实价格,付款方式等内容。若超出价格管理权限,按价格管理办法报批后,方可办理提货手续。
7.2.3 提货单应一式四份,其中销售公司一联;财务部一联;客户或销售人员一联;结算一联。
7.2.4 分公司将根据提货单注明的品种,数量予以装货。对于液体罐车运输产品,应根据过磅单实际数量填报在结算联货单后,交营销中心或财务部进行结算。
7.2.5 结算中,若开具普通发票者,由营销中心内勤或分公司财务人员办理收款结算手续;若开具增值发票者,由公司财务部有关人员办理收款结算手续。
7.2.6 若为先提货、开具发票而后付款进,必须由公司销售业务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提货。有关款项经办业务人员负责收回。
7.2.7 客户或销售人员办完结算手续或内部审批手续后,财务部、营销中心或分公司财务人员方可通知库管员办理出门手续。
7.2.8 库管人员负责开具产品出门证,一式二份,其中客户一份,自留一份。出门证必须由分公司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分公司门卫将根据出门证验货放行。
7.2.9 结算中,原则上货款未结清前,暂不开票;支票款未到帐前,不发货。
7.2.10 外出过磅,库管员负责监磅,并保证磅称计量准确,称后产品安全、完整回厂,结算完放行。
7.2.11 凡液体运输车辆进厂提货,由门卫加装防火幕并登记车号,提货人、提货单位,提货人在登记册签字。同时,库管员要检查车辆安全措施符合要求后,方可入库。
7.2.12 每月25日,营销中心、分公司将经手的结算发票、提货单、出门证、磅单等一并交公司财务部,进行核实。
营销管理制度 第三篇
5.1 目的
为保证公司销售的顺利实现及销售人员工作时有据可循、有法可依,特制定销售业务管理制度。
5.2 原则
5.2.1 既有利于公司销售的实现同时又能够充分调动业务人员的积极性。
5.2.2 简洁、明了、实用、合理。
5.3 内容
5.3.1 以总公司自身开发、研制的产品为主开展业务,由营销中心根据市场需要对所有业务人员进行统筹安排,统一规划市场范围及程序。
5.3.2 业务人员应服从营销中心的领导和管理,听从统一调配,根据公司所划定的目标市场和规定的任务指标,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想方设法完成任务。
5.3.3 营销中心根据不同时期产品和市场情况,可适时进行营销策略的调整,市场定位及人员调整。
5.3.4 营销中心根据总公司所下达的任务指标,层层分解下达到组、到人,做到任务落实,责任明确。
5.3.5 营销中心对业务人员推广、洽谈或业务分为指定开发和自行开发两种方式;
A 公司指定开发:因业务需要由公司指定赴往目标市场从事营销业务者,首先应充分领会所从事业务活动的精神;掌握业务内容,制定业务计划。
B 自行开发:业务人员自行开发市场,应首先提交开发申请和市场调研报告,做出业务计划书,经主管业务领导审核、批准方可进行。
5.3.6 业务计划应写明业务对象、地点、时间、事由及如何完成计划等内容。
5.3.7 业务计划必须报请营销中心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不得自行作主, 先斩后奏,否则不予报销相关费用,并按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5.3.8 业务人员不得利用出差便利,从事与公司业务无关的盈利活动和其他活 动。如有发现,差费不予报销,并扣发工资,同时予以开除。
5.3.9 根据业务需要,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各种与业务无关的活动不得参加。
5.3.10 业务活动中,如因需要,需开支费用的,必须事先报请总裁批准同意后实施,否则不予报销。
5.3.11 业务人员出差要注意人身和财物安全,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事故和财物被盗,责任自负。
5.3.12 合理计划差费的使用,发生超额,公司财务概不借款,特殊情况需报请总经理批准。
5.3.13 业务人员出差返回后,要及时通知公司,按公司规定时间准时上下班,一般情况出差在15天以上的,返回后可休息一天,出差在一个月以上的,返回后可休息两天,凡返回后不通知公司,又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情节严重造成公司损失的由业务人员赔偿。
5.3.14 业务人员无出差任务在公司上班期间,严格遵守公司管理制度,自觉学习业务知识,主动协调与各部门的工作关系,重新安排的工作要认真完成。
5.3.15 业务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向客户泄漏公司生产、经营、技术等商业机密,如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按《保密协议》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承担法律责任。
5.3.16 业务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收受客户馈赠,如有馈赠需上交公司,凡因此而造成公司损失的,按公司相关规定处罚。
5.3.17 业务人员应严格按差旅费报销制度执行,主动向部门领导提供出差备忘录。出差期间凡发生住宿的应提供住宿发票,报销时以住宿发票核定差费补贴,无发票者扣减补贴。乘坐长途汽车的,所持车票必须与实际票价相符,并提供往返地点的名称、时间、里程、车票价格等,凡未按要求填写的一律不予报销。
5.3.18 无特殊情况,市内办事一律不得乘出租车,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领导同意,否则不予报销。
营销管理制度 第四篇
3.1 业务及业务资金计划
3.1.1 目的及意义
为了配合公司战略的推进,确保营销工作有序、高效地开展,加强公司相关部门间的协作与沟通,并为业绩考评和工作总结提供科学的依据,公司营销业务部门需制定业务及业务资金计划。
3.1.2 种类
计划分年度计划和月度计划两类。年度计划应在上年12月底前完成;月度计划应在上月 日前完成(涉及资金计划部分应每半月制定一次,分别于 每月 日和 日前提交)。
3.1.3 计划内容
3.1.3.1 包括营销和销售两部分。
3.1.3.2 营销计划内容包括:市场、产品竞争和销售的现状、威胁和机会;确定公司在产品销售、市场和利润等方面的目标和问题;实现目标的营销方法、行动方案、预算与控制手段等等。
3.1.3.3 销售计划内容包括:销量、销售分布、毛利、重点客户、预计资金占用量、服务及其它业务拓展规划等。
具体内容详见附录《业务计划表》、《业务资金表》。
3.1.4 计划撰写及提交程序:
3.1.4.1 每年 月 日及每月 日前,销售部经理、市场部经理、各区域机构经理负责完成年度或月度业务计划和下半月业务资金计划的撰写并提交营销中心主任审核;
3.1.4.2 月 日及每月 日前,营销中心主任汇总提交的计划后进行平衡、调整,并制定公司年度/月度业务计划,向产销副总裁提交;
3.1.4.3 产销副总裁对计划进行审核,提出调整意见。 月 日及每月 前,销售部经理、市场部经理、各区域机构经理会同营销中心主任一起完成调整,报总裁审定;
3.1.4.4 计划经总裁同意后,营销中心主任负责督导业务的拓展和其他管理、销售部经理、市场部经理、各区域机构经理负责具体实施,同时业务资金计划交会计部制定公司资金计划。(详见《制定资金计划》程序文件)
3.2 工作计划及执行汇报
3.2.1 目的
为了配合业务计划的实施,加强工作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控制工作进度与质量,为相关领导进行工作指导或检查提供依据,各位员工均需制定工作计划并记录实际执行情况。
3.2.2 计划制定时间
工作计划以周为计划单位周期,每周五制定下一周计划。
3.2.3 计划的内容
主要工作内容、涉及人员、时间安排等等,见附录《工作计划表》。
3.2.4 计划撰写及提交程序
每周五上午,所有人员根据月度业务计划及相关业务发展情况撰写个人工作计划,提交上级领导审阅;
下午,相关领导将审阅意见通知直接下属,进行必要的调整,得到批准签字后执行。
3.2.5 计划执行汇报
每天工作完成后,各员工须填写计划完成情况。有关人员若不能回公司填写,应于第二天早上开始工作前完成前一天工作汇报。
一周工作结束后交上级领导,上级领导审阅后对其工作完成情况做出评价。
如有必要,上级领导可随时抽查工作执行记录。
3.3 工作交流与总结
3.3.1 目的
为了对阶段性工作情况及时总结与回顾,交流方法和经验,以提高工作效率及质量,并对下阶段工作开展提供指导,公司应定期进行工作交流与总结。
3.3.2 类型
3.3.2.1 工作交流与总结分年度与月度两类。
3.3.2.2 每月 日销售部及市场部分别在营销中心主任的主持下对上月工作进行小结。在此基础上,销售部经理、市场部经理、各区域机构经理分别主持各自部门召开部门内部的总结会议。
3.3.2.3 年度工作总结在每年一月开展。首先是销售部、市场部、各区域机构内部总结;之后召开营销中心主任和销售部经理、市场部经理、各区域机构经理参加的总结会议,并完成总结报告的撰写。总结报告交总裁审批通过后,召开公司全体会议,就公司上一年度的运营状况、主要经验及下年度工作重点总结发布。
3.3.3 程序
3.3.3.1 每月 日前,个人对上月工作情况做简单的书面总结,交直接上级;年度总结应在每年一月 日前完成并提交。
3.3.3.2 日前,销售部经理、市场部经理、各区域机构经理对其直接下属的总结作评价并提出建议和希望;并撰写部门月度/年度工作总结。
3.3.3.3 日,召开由销售部经理、市场部经理、各区域机构经理主持的部门总结会议,评价上阶段工作情况,交流经验和方法,回顾公司或部门内发生的重要事件或其他重大事项,并提出下阶段工作重点。
3.3.3.4 日,召开由营销中心主任主持、销售部经理、市场部经理、各区域机构经理参加的总结会议,总结公司月度/年度工作执行情况,并将总结报告交总裁审阅。审阅后备案保存。
3.3.3.5 对于月度总结,销售部经理、市场部经理、各区域机构经理根据总结会议结果,向下属传达信息或布置任务。
对于年度总结,总结报告经总裁审批后,召开公司全体会议,总结发布公司上一年度的运营状况、重要事件、经验教训及下年度工作重点。
营销管理制度 第五篇
2.1 公司营销中心下设营销中心办公室、销售部、市场部、六个区域机构。
2.2 营销中心办公室设内勤、技术支持、计划各一人,主要负责销售统计与、客户档案的建立与维护、售前/售中/售后的技术支持、与其它部门的联系、销售计划的管理等。
2.3 销售部设 人,主要负责完成销售任务、货款回收、费用控制、促销及市场调计划的配合执行、有关信息提供等。
2.4 市场部设 人,主要负责完成营销计划的制定、价格/渠道/品牌管理、市场、行业、竞争对手等。
2.5 区域机构设 人,主要负责区域销售、技术支持、客户服务、信息反馈、物流等。
营销管理制度 第六篇
1.1 为了规范与提升营销业务管理,提高公司运营效率与质量,促进公司战略计划的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包括业务的分工及组织设置、计划管理、客户管理、业务管理、人员管理、内勤/开票/提货/结算管理、合同管理、业务用章管理、业务流程管理及附则等内容。
1.3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
1.4 本制度由公司部门负责拟定,其解释权及修改权属部门。
1.5 本制度从200 年 月 日起执行。
劳动力市场的新趋势与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_公共管理论文 第七篇
摘要:自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和社会的发展变迁,我国劳动力市场出现劳动参与率下降、灵活就业形式越来越普遍的现象,并且人口老龄化日益显现,未来劳动力供给可能减少,劳动力市场的这些新趋势将给养老保险制度带来挑战,本文拟对此进行,并在此基础上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劳动参与率;灵活就业;人口老龄化;养老保险
abstract:since the late nineties of the twentiethcentury,accompanying the rapid population ageing,china’s labor force participation rate has been in atrend of declining,and flexible employment in a trendof booming.these new trends of china labor market havebeen posing challenges to the old-age insurance sys-tem.the old-age insurance system should be adjustedand improved according to these new trends of china la-bor market.
keywords:labor market;labor force participation;flexible employment;old-age insurance
一、劳动力市场的新趋势1.劳动参与率下降劳动参与率和就业率是反映在一定的人口结构下劳动力资源利用状况的两个指标,劳动参与率和就业率保持在较高的水平之上则意味着劳动力资源得到了较好的利用。wWw.meiword.com劳动参与率是经济活动人口占劳动年龄人口的比例,其中经济活动人口指的是有劳动能力、并且参加或要求参加社会经济活动的人口,包括就业人口和失业人口;而劳动年龄人口是指15~64岁的人口。截至目前为止国家统计部门还没有公布过关于劳动参与率的专门数据,因此这一数据需要进行推算。笔者根据《中国统计年鉴》的有关数据对1998~20xx年中国劳动参与率进行了推算,结果显示1998年的劳动参与率为84.65%,1999年略有下降,为84.57%,在2000年降至83.23%,尽管20xx年劳动参与率升到83.73%,但随后在20xx~20xx年劳动参与率继续下降,20xx年劳动参与率为81.
93%,20xx年劳动参与率上升至83.44%,20xx年则降到82.29%。
从总体上看,劳动参与率呈现出下降的趋势。
造成劳动参与率下降的原因主要有3个方面:一是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提导致年轻人的劳动参与率下降;二是提前退休现象导致老年人口的劳动参与率下降;三是再就业困难,导致一部分失业者失去寻找工作的信心和动力,成为“沮丧工人”而退出劳动力市场,使劳动参与率下降。
2.灵活就业日益普遍
近些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劳动力就业结构正发生着变化,在机关事业单位和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中的正规就业人员比重处于下降过程中;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灵活就业人员数量逐年增多,灵活就业日益成为吸纳劳动力的重要形式。所谓灵活就业,就是在正规单位或非正规单位中区别于正规就业的就业形式。这类就业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等方面更加具有灵活性,在保险福利、劳动关系上又常常是不具备确定的法律保障。灵活就业人员来源不仅有国企下岗人员、农村转移剩余劳动力,还包括知识阶层和大学毕业生等城市新增经济活动人口的部分人员,其中下岗人员多受雇于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正规单位的非正规岗位、从事临时性、季节性工作;农村转移剩余劳动力多从事于建筑施工、餐饮服务、保安保洁、家政服务等工作;而知识阶层和大学毕业生等城市新增经济活动人口的部分人员多为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范围几乎涵盖了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课题组的一项研究,20xx年灵活就业总量约为4700万,占城市就业总量的18%。另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一项类似研究,20xx年灵活就业占全部就业比重在17.5%左右。
3.人口老龄化将使未来劳动力供给减少在1956年提出人口年龄类型的划分标准,其中对老年型国家的划分是:一个国家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重达到7%,按此标准中国在2000年成为老龄型国家。中国的人口老龄化速度将持续加快,预计21世纪中叶将迎来人口老龄化高峰,在这个过程中老年人口的绝对量和相对量都迅速增加,21世纪中叶以后人口老龄化速度将放慢。人口老龄化给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将是深远的,在人口总量方面,随着生育率和出生率长期持续地下降,人口增长惯性大为减弱,预计到21世纪20年代人口总量将达到峰值,之后人口总量将逐步减少;在劳动力供给方面,预计从21世纪30年代开始,劳动力在总人口中的比例将开始下降。有学者预计劳动力在总人口中比例将从未来20年间的60%以上,逐步下降到本世纪末略高于50%的水平。丰富廉价劳动力资源一直是中国参与国际竞争的主要优势,而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劳动力供给缩减,将给中国的经济增长和养老保险制度带来不利影响。
二、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挑战
中国劳动力市场的新趋势将给养老保险制度带来挑战,主要体现在劳动参与率的下降和人口老龄化将加重养老保险负担,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难两个方面:1.劳动参与率的下降和人口老龄化将加重养老保险负担劳动参与率下降和人口老龄化意味着领取养老保险金的退休职工相对于向养老基金缴费的在职职工的比率是较高的,从而对养老保险基金产生直接的影响。根据我国现行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两部分组成,向社会统筹缴费的部分用于基础养老金的计发,体现社会再分配;向个人账户缴费的部分用于职工本人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体现效率性。社会统筹部分财务收支的平衡条件是:缴费率=工资替代率×赡养率,其中缴费率为在职职工养老保险缴费额与工资总额之比,工资替代率为退休职工的平均养老金与在职职工的平均工资之比,赡养率为退休职工与在职职工人数之比。这个等式表明,如果要维持工资替代率不变,赡养率越高,则缴费率就越高。然而企业和职工个人对缴费率的承受能力是有一定限度的,当缴费率达到这一上限比率时,赡养率的进一步提高就意味着养老保险工资替代率需向下调整。然而养老金有向下的刚性,易涨不易降,其结果是使得养老保险制度面临财务危机。
2.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难
灵活就业的特点是流动性强,而现行养老保险制度是按照正规就业的特点设计和运作的,它以就业的稳定性和缴费的连续性为基础。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设置上是以用工单位为中心,主要面向用工单位实行参保人员的登记、申报及费用的征缴,缺乏专门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难以掌握这类用人单位的经营现状、职工人数、职工收入等基本情况。
显然,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不能与灵活就业人员的特点相符。尽管近年来为方便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的省、市社会保险机构设立了个人缴费窗口,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灵活就业人员办理日常性参保事务,但由于这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以个人自我管理为主,缺乏必要的约束机制,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对这类就业人员参保的管理上受职能限制,强制力有限,使得参保不稳定。
三、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
中国劳动力市场的新趋势给养老保险制度带来了新问题,需要从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本身入手,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针对灵活就业改进养老保险制度,以解决劳动参与率下降和人口老龄化给养老保险带来的冲击,以及灵活就业参保难的问题。
1.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面对劳动参与率下降和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带来的挑战,我们应立足当前,尽可能使适龄劳动人口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目前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分为城镇和农村两个板块,城镇社会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为城市中的就业人口,覆盖率从总体上看并不高,用人单位逃缴养老保险费、故意瞒报或漏报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现象依然存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建设远滞后于城市,基本上还是以家庭养老为主,土地成为农村人口养
老的主要经济保障。
对于城镇养老保险的扩面问题,首先,需要对养老保险制度转轨中形成的历史欠账明确责任,合理地测算缴费费率,以提高用人单位和就业人员参与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其次,应尽快《社会保险法》,加大养老保险推行的强制力,对恶意逃避参保的单位应加大惩罚力度,以尽快提高养老保险在个体、私营企业以及非正规部门的覆盖面,使更多的劳动者能够参加到养老保险制度中来。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加快制度构建的步伐,加大财政的投入力度,按东中西部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差异性的缴费和给付标准,将农村人口纳入到公共养老保险制度中来。
2.针对灵活就业改进养老保险制度首先,应考虑制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弹性化标准。正规就业的养老保险制度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单位与劳动者个人共同缴费,这种模式应根据灵活就业的特点进行创新,特别是在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以及缴费方式上进行创新:在缴费基数上,可以考虑将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设定为不低于当地职工的最低工资,以减少灵活就业人员的负担;在缴费比例上,面向正规就业的养老保险费率高待遇高,成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障碍,应允许灵活就业人员以较低的费率参加养老保险;在缴费方式上,可考虑为灵活就业人员设定年度缴费额度并按年结算,只要在一年内的任何时间缴费达到额度,就视为该年正常缴费,以提供更为灵活便捷的缴费方式。
其次,完善养老保险管理信息技术,提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便捷度。为灵活就业人员建立个人永久性养老保险账户,根据其就业经历灵活缴费、累计计算缴费年限。值得一提的是,20xx年1月1日施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对劳动者跨地区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作了相关规定,极大地保障了跨地区流动的劳动者的养老权益。然而,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题仍需更为细致的操作规程加以解决和规范。同时,应加快养老保险信息服务网络建设的步伐,逐步实现全国养老保险信息的电脑联网,达到数据共享、方便管理的目的,并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方便的缴费和查询服务,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积极性。□注:本文系武汉市教育局20xx年市属高校科研项目“武汉市建筑领域农民工欠薪难题破解”(项目编号:160)的部分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summers,lawrence h.demographic differences incyclical employment variation.in understanding unem-ployment.lawrence h.summers eds.cambridge,mas-sachusetts:the mit press,1990:178-180.[2]国家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司、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划财务司.中国劳动统计年鉴20xx[m].:中国统计出版社,20xx.[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课题组.我国灵活就业人口情况[j].中国劳动保障,20xx,(02).[4]蔡昉,都阳,王美艳.中国劳动力市场转型与发育[m].:商务印书馆,20xx.[5]杜鹏,瞿振开,陈卫.中国人口老龄化百年发展趋势[j].人口研究,20xx,(06).
建立和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 产权制度 以企业产权制度为中心 讨关于_司法制度论文 第八篇
一、必须建立市场经济的产权制度
(一)产权和产权制度:经济学和法学的考察
对产权,经济学和法学的概念是不同的。经济学中的产权(property rights),著名的《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的解释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品的多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
现代经济学,尤其是以产权为研究重点的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的要点是:产权是对经济品的权利,包括使用、获得收益、处置的权利,经济品的交换,即商品或生产要素的交换是一组权利的交换;产权具有排它性,同时可分离、可分割(如对一物可以同时或分别有不同的权利),从而可有不同的产权制度安排,同时它还受规则和国家的约束;产权制度是经济运行的根本基础,产权制度决定组织的类型、形式及经济效率高低;产权制度对技术进步产生重要影响,同时技术进步也是引起产权制度变迁的基本原因;私有产权与干预都是可供选择的产权制度,选择的标准取决于交易费用的高低;通过建立在交易费用比较基础上的产权交易,私有产权制度会产生复杂、合作效率极高的组织,如现代大企业;企业本质上是投资者、经营者、被雇者、债权债务人等各种利益相关者产权交易和“不完全合约”的组合及产物;企业的“不完全合约”性质及信息不对称,使企业的委托代理问题成为企业制度设计的关键问题。Www.meiword.CoM
法学家通常从财产权利法律制度的角度把握产权概念。一些法学家认为狭义的产权制度主要指所有权制度或物权制度,而广义的产权制度则包括物权、债权、法人和企业财产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种的财产权利。
(二)中国必须尽快建立市场经济的产权制度
我国要加快经济发展,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必须从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两个层面建立与此适应的产权制度。
首先,产权制度是决定资源配置的基本制度。所以需要产权制度,是因为资源有稀缺性,必需合理配置资源。因此决定资源生产、使用和交易关系的产权制度就成了事关资源配置机制和效率的基本问题和必要条件。
其次,我们选择了主要靠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市场经济体制,因此必须建立市场经济的产权制度。市场体制要求的产权制度和传统计划体制要求的产权制度不同。主要靠市场机制配置资源,意味支配资源、决定资源交换的市场主体——个人和法人的产权必须清楚明确,即市场主体必须有资源交易的选择权和决定权,否则它就不是市场主体,无法担任资源配置的主角。
第三,改革和发展的实践已经证明,按市场经济原则确立的产权制度及与此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已起了重要的作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是市场化的过程,就是的个人和法人取得资源支配权和交易权的过程。80年代初以后又不断完善的《合同法》、1986年的《民法通则》、90年代的《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承认并保护包括私人产权在内的各种产权,为中国包括私人企业在内的各种企业的发展,及股份公司和资本市场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证和促进作用。
第四,为解决仍然存在的许多问题,必须加快市场经济产权制度的建设,建立和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体系。目前在产权制度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如个人产权未得到充分的承认和保护,有在城市建设中对个人产权的不当处理、私人企业进入限制、上市公司小股东利益缺乏保护等问题;大公司治理结构尚不健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不能得到妥当的保护和平衡;国有企业产权关系并不清楚,如资产处置权责到底归谁的问题就不清楚,因此企业转制难以推进,国有资产易流失;许多创新和技术进步,受不合理的制度限制,难以推进;法律建设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如宪法中有关公私产权关系的描述需进一步调整,较完备的物权法尚未。
(三)推进产权制度的建设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第一,理顺不同产权和主体的关系。
首先要理顺个人与法人(企业)、与国家的关系。
个人与法人的关系包括商品和服务的交易关系,个人作为雇员与法人的关系,个人作为投资者(股东)与企业的关系。这方面目前主要的问题是,对个人的权益,包括个人产权保护不够。要解决这些问题,既要完善民事法律,强化对个人财产权利的保护,还需要通过劳动法、证券法等属于公法范畴的经济法、;社会法的完善,提供相应的保证。
理顺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主要涉及理顺个人产权与国家公权,及个人产权与国家(国有)产权两个方面。国家权力包括以国家为主体的民事权利和财产权利,还包括旨在服务于公共目标的公权力。市场经济体制亦公认“公权优先于私权”。问题是必须明确界定公权和个人产权,个人产权不能对抗公权,公权亦不能无偿占有个人产权。否则市场经济的基础就无法建立。理顺公权和个人产权关系,必须明确界定公权和个人产权的边界;确定公权的存在范围,我国的主要问题是公权力过大,介入了许多它不应也不必介入之事,但同时很多该做之事并无精力去做;明确行使公权的法律条件,公权只能根据宪法和法律,按法定程序行使,不能随意侵犯个人产权;当行使公权会带来个人(及法人)的财产损失时,国家应予以补偿。
理顺个人产权和国有产权关系的重点,一是界定个人产权和国有产权的范围,要根据已明确的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的方针,适当缩小国有经济及相应的国有产权的控制范围,允许个人产权进入更广泛的领域,并给予保护和尊重;二是在允许个人产权进入的领域,明确个人产权主体和国有产权主体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要平等保护双方的合法利益。目前既有国有产权主体利用其与的特殊关系侵犯个人产权主体的问题,亦有个人产权主体利用国有产权主体责任不清侵犯国有资产的问题。
第二,通过建立合理的企业产权制度,推进市场经济产权制度建设。
在产权制度建设中,要突出企业及法人的产权制度建设。这首先是因为企业法人是市场经济的主体,而我国目前又特别关注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制度建设。企业产权制度健全离不开个人产权制度的健全,但其产权结构,尤其是大公司的产权结构为与其复杂的功能相适应,通常涉及很多人的产权,远比一般的个人产权结构要复杂。突出企业及法人的产权制度建设,既有利于直接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而且有利于促进个人产权制度的完善。
为搞好企业产权制度建设,还必须重视法人产权制度建设。这是因为从法律上看企业是一种法人,法人制度不健全,企业制度难健全。更重要的是从经济角度看,企业不仅要与个人和企业交易、合作,还要和机构、大学、社会团体、职工持股会等各种法人和团体合作,并且这种合作日益重要。基本法人制度不健全,对法人及企业都会有负面影响。
二、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
法人和企业产权制度
(一)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人制度
法人是法律认可或规范的有人格的团体组织。出现法人的根本原因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很多事不可能由个人做,只能以团体的方式运作,因而出现法人。
我国《民法通则》对“法人”的定义是“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组织。”根据法律我国的法人被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中国法人制度存在许多根本性的问题。最突出的问题是我国一些已经存在的或需要发展的团体,没有相应的法规确认其地位及给予规范引导,因而既限制发展,又带来隐患。针对存在的问题,借鉴国际经验,考虑到现实性,中国法人制度的改善和发展,可考虑首先从四个方面推进。
第一,将按功能进行民事法人分类,改为重视按结合规则和财产制度进行基本的民事法人分类。
在国外,除行政法人外,民事法人主要按结合规则及财产制度进行基本分类,对某些特殊的民事法人(如日本对学校法人)亦按功能差异进行基本分类。在大陆法系国家,主要的民事法人分为以财产集合为基础的财团法人和以人(人指股东、合伙人、社员等)的集合为基础的社团法人,还有组合、无人格法人等多种法人。英美法系国家则根据基金信托制度建立非营利法人(捐助基金法人)制度。国外法人基本分类的优点是不限制民事法人目标的多样性、自主性,基本法律(主要是民法)着重规定共通的法人结合规则及相应的财产及其责任制度,辅以必要的特别法律规范某些特别问题。这是因为不是目标,而是法人的结合规则与财产制度,能更好地反映法人法律关系(特别是责任)的基本差异。办的科研机构,既可以作为公法人设立,亦可以财团法人的身份作为民事法人登记,按财团法人的要求规范,只是对某些法人的国家拨款成了国家捐助。后一种安排和国家投资设立按公司法注册的企业的制度安排类似。我国的法人分类偏重按功能和资金来源的分类,没有注意功能和资金来源不同情况下法人的共同特点。一些学者指出我国的事业法人实际上相当于国外的财团法人,只是我国规定事业法人主要靠国家拨款。但这种法律规定已脱离中国的实际,而且不利于适应市场和民众需要的多种事业的发展。可以考虑修改法律及有关规定,对事业法人根据财团法人或捐助法人概念进行定义,允许民间兴办。
第二,建立更方便的民事法人设立制度。
在我国除企业法人实行工商登记注册制外,其他法人的设立实际上实行的是审批制,而且审批规则往往不甚明朗。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但法律规定的合法的法人种类实在太少,许多民间的非营利机构以及存在多年的职工持股会等团体在中国均无明确的法律地位。法律制度与客观需求脱节,不仅使应予承认的团体无法人地位,不能保护其合理的利益,而且不利于规范引导这些团体的健康发展。这种情况不利于文化、教育、科技事业的发展,需要改进。以后除某些特定范围的事业及团体活动可根据法律继续实行审批制外,应逐步实行登记设立民事法人的制度。
第三,尽快建立的法人财产制度。
无论是事业法人,亦或是企业法人,法人财产制度都尚不健全。事业法人制度不健全的表现之一是,至今我们没有比较完备的、同时适用于民间机构的公益事业会计制度,结果是或不适当地套用国家事业机构的有关制度,或者是疏于有关的制度建设,最终都是阻碍民间公益事业的发展。法人财产制度建设的另一个重要任务是各类民事法人,包括事业机构都要建立合理的治理结构,以保证各种民事法人财产的有效运用。在放宽民事法人设立条件后,还要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防止企业及个人利用非营利民事法人进行不当的、甚至违法的行为。
第四,结合事业机构改革,加快建立适应我国情况的非营利法人制度体系的步伐。
我国高校、科研、文化事业机构都正在进行改革,并将逐步加大改革步伐。事业单位改革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但不等于简单的“企业化”,应当结合建立与相适应的非营利法人制度的目标推进有关改革、规范相应关系。
(二)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法人制度
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法人制度,是法人制度建设的重点。
企业法人,按大陆法系国家的说法是以赢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在市场经济国家存在多种形式的企业法人。不同企业法人的差异,主要是企业形态的差异。企业形态即企业组织形式,是作为企业的结合者的人或成员的组织形式。企业形态差异是企业成员结合规则的差异。企业结合规则差异主要指有关企业成员(如股东、合伙人)间及企业和企业成员关系规范的差异。在现代法制国家,结合规则表现为法律规范,企业形态不同即企业法律规范不同。企业形态按结合规则(如资本结合规则)法定及分类是一种有利于企业发展和交易(含企业要素交易)的制度安排。
最基本的企业法人有合伙企业、两合(合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等。合作制企业也是一种重要的企业形态。还有些较特殊的企业形态,如人寿险业普遍存在的相互公司,同时有合伙企业和合作社的优缺点的欧洲经济利益集团(eeig)。所以会出现各种法律形式的企业,最根本的原因是企业的成员(出资者等)及利益相关者对商事活动的需求有所不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有不同的要求和定位,因而不同的当事人的协调规则可有所不同。
可考虑从四个方面推进中国企业法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第一,应主要根据企业形态分类规范我国的各种企业法人。
中国的企业,从法律形式看,存在按企业形态和按所有制的两种分类。所有制指生产资料归谁所有。企业的所有制和企业形态是两回事。前者讲的是归谁所有,是经济关系,后者讲的是结合规则,是法律规范。例如国有公司(包括国有独资、控股公司)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两者的所有制都是国有制,但法律形式不同。
根据企业的法律形式,有些企业,如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能立刻明确其所有性质,但仅根据法律形式不能判断公司的所有性质。
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重视企业的所有性质有意义。但是总体地看应首先按直接反映结合规则的企业形态对企业进行分类规范。这是因为企业之间必然有交易,根据企业形态分类,有利于立即把握交易对象企业的基本特点、债务责任关系、决策规则,有利于企业交易和合作,有利于与国际惯例接轨;所有的国有独资企业的数量,今后不会太多,主要根据结合规则规范企业可以抓住企业的主流;对某些特殊企业可以通过特别法律予以规范,解决有关的特殊问题。
第二,公有制企业亦应尽可能按企业形态进行规范。
按根据企业的控制权判断企业的所有制性质的原则,可以认为我国的公制企业从法律形式上看,主要指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国有和集体控股的公司。由于养老基金、共同基金也具有或部分具有公有制性质,今后由养老基金、其同基金持有控制性股份的公司,亦可被视为有公有制成分的企业。
我们认为今后绝大多数公有制企业,将来应尽可能转为公司制和合作制企业,并纳入法律规范。大规模的及资本结合重要、重视资本回报目标的公有制企业将主要转为公司制企业。这样安排,除便于各种公有制企业和市场经济的企业制度接轨、更好地借鉴现代公司制和合作制企业的经验外,还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法律存在许多根本性的尚未解决的问题有关。
第三,要建立针对特殊企业的特殊规范。
某些企业具有特殊的功能,用一般的企业组织法难以进行合适的规范。这类企业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特殊的国有企业或公有企业,企业的基本功能是实现国家政策目标(包括公益目标)。第二类是某些行业的特殊企业,如在寿险业地位重要的相互公司,在管制性行业(如金融、电信)的一些企业,这些企业由于行业管制原因,在企业的组织体制方面往往会有特殊的要求。对这两类特殊企业既可单法规范,亦可通过行业法规范(特别是后一类企业)。
第四,要从保护债权人利益与提高效率、有利于发展相结合的角度完善企业法人制度。
我国民商法方面的突出问题之一是缺乏对债权人的有效保护,同时又有许多不利于企业发展的“硬规定”。
不仅要从商事行为法角度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还要从组织法及财产法的角度,对通过转移财产、操纵子公司的方式逃废债的企业责任人及控制者强化法律约束。要允许根据“揭开法人面纱”的原则透过直接的债务人公司向操纵逃债者追溯债权。要建立企业信用调查评估体系,也应按一定程序公开公司信息(首先是工商登记信息)。
还存在不少不利于企业发展的“硬规定”。如我国规定知识产权折股出资不能超过35%。这种规定在一定场合下导致低估创业者人力资本和知识资本价值,违反商事民定原则。为防止虚假评估可能侵犯债权人利益,较好的办法是公开企业登记信息,对大企业,即使是非上市公司,亦应公开基本的资本负债信息。为既提高效率,又降低风险,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证明,最需要的是尽快建立更健全方便的信息公开制度和切实保护包括私人财产、严厉打击逃债人的制度,而不是简单的禁止或不合理的硬设“高门槛”规定。
(三)建立有利于大公司发展的产权制度
股份制公司是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推进大型股份公司的发展,一直是我国企业发展和改革工作的重点。发展大公司必须明确理顺有关的产权制度。
第一,以承认公司产权和强化股东及利益相关者权利为基础,构建现代大公司的基本财产制度。
公司,特别是股份公司都有的产权,即公司以法人的资格经营它所有和管理的资产,包括处置资产、获取收入。在市场经济国家,公司的产权得到法律充分保护,任何个人股东不能直接使用、支配公司的资产,即使所有股东的整体也不能随意使用、支配公司资产,因为法律规定股东决定公司分立、清算要受程序约束,需债权人同意,决定公司分红要考虑资本制度的约束。公司有自己的产权是公司制度能不断发展乃至成为最重要的企业制度的重要原因。早期的公司是合伙公司,以后为集聚资本实行了有限责任原则,否则谁也不敢当股东,因为它对公司的财务失败要负连带责任。但实行有限责任原则有可能减弱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由此诞生了与有限责任原则对价的原则:公司的债权人保护原则。保护债权人的两个基本制度安排,一是资本金制度,即公司必须有一定的资本金,并且股东分红不能引致资本金减少,二是利息披露及债权保全制度,如公司分割必须向债权人报告并采取债权保全措施。这样的制度安排,导致出现的公司财产和物权有限的股东权。以后大公司开始出现“所有和经营”两权分离的情况,经营者往往不是股东,公司有财产有利于经营者经营,而股东主要关注财产运作绩效。公司进一步长大,成为上市公司,公司有了很多一般小股东(一般投资者),为使大公司能更好地集聚资本,资本市场能更有效的运转并发挥相应的资金供应作用,保护一般投资者的利益就成了公司制度进一步发展的必要条件。由此更需明确任何人不能损害公司的价值。公司的产权得到进一步加强。
经济学家承认公司的产权不是否定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通过董事及合法程序对公司的控制权或“所有权”,而是强调在公司产权制度复杂化的情况下,公司经营和财产的,是保护好相关者利益的关键性的制度安排。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对股东权,特别是股东所有权的含义的理解往往不同。经济学家说股东有所有权通常是指股东本质上拥有的对公司的支配权,作为一种抽象,它舍去了具体的限制程序和条件。而法学家认为股东所有权仅指对股票的所有权或股权,股东对公司只有有限的他物权,若对公司实行全面控制则必须满足严格的法律程序条件(如有多数股东权,按一定程序和条件行权)。
大公司“两权分离”后出现了经济学讲的“代理”问题,即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管理者的目标可能和股东及企业目标不一致,公司管理者还有可能损害其它利益相关者——债权人、职工等的利益。为解决“代理”问题,最重要的制度安排,是要强调保护公司出资者——最大的风险承担者公司股东的权力和利益。股东应对公司有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特别是决定公司经营者人事和激励制度的控制权。为充分保护和适当平衡包括股东、债权人在内的公司各相关者的利益,公司还必须有合理的治理结构。
中国同时存在两方面的问题:既有对公司产权保护不够的问题,又有侵犯公司股东,特别是小股东和上市公司的一般投资者权益的问题。
中国有必要修改有关法律强化对股东权的保护,需要详细规定公司股东的自益权和共益权、公司经营者对股东的受托责任、强化公司财产转移限制和追索制度、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建立股东代表诉讼等制度。
第二,通过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大公司的发展。
公司治理结构是围绕公司产权理顺公司相关者关系的制度安排(即法律和商业惯例的总和)。狭义的相关者是指投资者、经营者和债权,广义的相关者则还要加上职工和社区。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理顺各方关系,促进公司价值成长。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构架主要涉及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关系处理机制、公司决策机构及其职责设置、激励和约束机制安排三个方面。
1999年十五届三中全会明确国有大企业的改革方向是实行公司制,要建立有效的治理结构。以后,包括在内的许多机构及交易所、企业都加快了改善公司治理的进程。
但是无论是认识理念,还是基本构架、具体规则,中国包括国有和私人企业在内的大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任务还十分艰巨。
从目前的情况看,推进公司治理完善,首先要抓好以下工作。
树立治理理念。合理的公司治理要有利于理顺股东、企业、债权人及职工、社区的关系。但从公司财产制度角度看,首先要理顺公司股东、经营者和债权人三者的关系。经营者根据法律及授权要有经营的权力,同时对股东承担保证公司财产安全及增值的受托责任,对债权人承担及时还债的责任,要遵法守规。
合理界定公司机构的决策责任。股东会的主要责任是决定公司董事、分红及批准与股东权利直接有关的决议。董事、董事会是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机构。总经理是管理决策执行机构。从目前的情况看,使国有企业的“股东代表机构”有效到位但不越位,所有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能有、负责的董事会,是改善我国公司治理的关键环节。必须进一步明确董事、董事会职责,完善制度,形成以董事个人受托责任为基础的董事会集体决策,与总经理在既受控又被充分授权条件下的“一长制”决策有机结合的体制,使公司“谨慎决策”,又能有决策和管理效率。为此要合理设计董事结构、明确董事责任、完善董事考核和激励制度,要健全董事会组织,包括在董事会内设审计、提名、薪酬委员会,健全董事会工作制度。
要建立对股东负责、由董事会直接监控的职责明确、内外结合、覆盖各个方面的公司监控体系。该体系对外充分重视披露信息,重视接受股东、媒体、公众的监督,对内覆盖从董事会到内部经营单位各环节,内控体制与治理结构结合;董事会对内控承担战略性的监控责任,总经理(ceo)承担主要执行责任;各委员会承担相应责任;健全制度及使各机构、责任人的责任落实到位,减少风险。
建立有效的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对国有企业经营者,有关改革的步伐需进一步加大。对非国有企业经营者,重在提升激励约束机制设计的科学化、合理化水平。对经营者作用重大的财务薪酬制度应包括适当的长期激励安排。
(四)修改完善法律,创造有利于市场经济产权制度完善发展的法律保障
修改宪法,修改有关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有所区别的说法,明确任何合法资产都应受到平等对待。
修改民法,尽快物权法、完善债法。有关法人基本制度的规范,应按有利于企事业发展和强化信息披露的方向进行调整完善。
知识产权法要按强化保护(包括个人的有关权利)、实施和结合国情调整的方向进一步健全。
规范企业的各种法律需要进一步完善。要修改公司法;规范集体企业的法律,建议按合作制法的方向调整,集体企业不宜设无产权主体的职工股,但为处理好历史问题可有合适的过渡安排。
土地市场构建国家民事主体制度的思考_司法制度论文 第九篇
摘 要:法律规定代表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但不能实际履行代表行为,又没有转委托于其他主体而致使所有权行使主体缺位。土地行政监管部门自封为土地所有权的出让人,其结果不但是主体错位,而且为地方通过公权力主体“挟持”民事主体而形成间的竞争提供了法律依据。追求政绩工程的区域竞争是垄断建设用地供应市场的动力,由地方形成的进入障碍是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二元结构的制度性原因。统一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的关键是国家民事主体的地位和平等。
关键词:土地市场;国家民事主体;物权
the thinking of land market constructing system of countries’ main body of civial
abstract: according to the law,state department depute the country and execute the property of land, but state department cannot fulfil the deputation behaviour practically, and cannot re-commission the responsibility to another part, so the mainbody of ownership execution is absent. land administration authority self-regulate itself as a bargainor of the land ownership. the result is not only the dislocation of the main body, but also provide a legal basis for the competition between governments which is engendered by local government coercing the main body of civial via main body of public right. pursuit of political achievements of the regional competition is the power of monopolising the construction land for supplying the market. entering barriers which is engendered by the local government is the reason of the dual structure market system of the urban and rural construction land. the main point of unifying urban and rural land construction land is the independence and equality of the main body of civial in the country.
key word: land market; countries’ main body of civial; property
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制度。WWW.meiword.COm设置这一制度的关键是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地位平等,国家土地所有权者与集体土地所有权者在市场交易时都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否则不可能统一。因此,必须理性思考如何从制度上让国家民事主体。
一、现行国有土地出让制度中的民事主体缺位
国家具有双重身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国家普遍地属于主体,对外是主体,对内是行政强制主体;还是全国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主体,凡是全民所有就是国家所有。认可这个事实,便于清晰地划定国家双重职能的界限,防止主体行事时交叉利用其身份。但是,现行国家所有权制度中的国家所有权主体相当模糊,尤其是在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和利用方面,更是所有权主体被主体所淹没。
《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代表国家行使”。该规定明确了不享有所有权而是代表行使所有权。一般情况下,根据主体代表行使民事物权的内容,可以推定代表行使的主体属于民事主体。但是,主要是国家的行政决策机关,如果要认定为民事主体,则不能依靠简单推定,还必须有明确规定国家民事主体的法律依据。可是,从土地所有权享有主体过度到代表行使主体,并没有明确两者的民事主体身份。
而且,本身又是虚拟的人格和抽象的代表,这就决定了不具有实际地履行代表权内容的行为能力,无法以自身的行为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必须转委托于其他组织。于是,《土地管理法》第5条继续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该条规定的立法目的,寄希望于的土地职能部门最终落实所代表的内容。事实上,法律关于土地行政部门监管职能的规定恰好阻隔了代表内容的延续。首先,部门的监管职能不是来自于代表者的授权。的代表内容和所属部门的管理、监督职能,出自于同一立法主体的同时规定。这意味着所属部门的监管权不是的再委托,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也没有关于对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委托的规定。其次,监管部门行使的是权力而不是权利。法律对行政部门授权的内容是负责“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对土地的管理和监督是行政机关的公权力职能,“监管的思想是针对市场不总是平稳运行的现实,纠正市场的不公平”。其特点是强制性和隶属性,不存在权利行使的平等性。最后,法律从整体上强调了部门主体的行政性。《土地管理法》强调了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那么,明确的行政主体不可能附带或兼具平等的民事性质,也无法推断出民事主体身份。这样看来,法律对土地行政部门的授权根本不存在民事性质,代表的所有权内容仍然处于断层,则具体行使所有权的民事主体缺位。
无奈之下,让法定的行政监管部门错位行使所有权内容。20xx年,承担监管职能的国土资源部颁发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该规定第2条明确: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国有土地出让人;第20条明确:出让人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具有合同效力。从这些规定来看,出让国有土地的“招拍挂”方式以及出让合同的形式,都属于民事的范围,是市场交易的一般内容。问题是出让人,即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始终不是平等的市场主体,而是法定的行政监管机关。行政监管机关作为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明显是公权力机关在市场上出让土地使用权。由行政主体为出让人的“招拍挂”方式,根本没有填补国有土地行使主体的缺位,倒是行政主体使用民事方式造成了主体错位。民事主体缺位而让公权力机关错位,导致国有土地出让时显得别扭和不伦不类。
二、民事主体缺位是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进入障碍
由负责行政监管的行政主体“提着”国有土地到市场上出让,因行政机关对市场需求信息和价格反映迟滞,不可能根据变化的市场状况和价格导向决定资源的配置。国有土地产权残缺,除了国土资源资产流失和浪费以外,还是相应职权者的重要源头。一些大要案件,发自国有土地的出让,虽然出让时采用“招拍挂”方式,但由于被行政主体掌握民事方式而很容易异化,异化了的“招拍挂”成为一种游戏而已。待出让的客体不归属于出让人,则主体缺乏所有权最大化的激励,出让人以流转为终极目标,而不是通过流转追求价值最大化为偏好。
问题更在于,国有土地的产权残缺是地方谋求政绩工程的机会。法律和规章规定所属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出让人的资格分配土地,则地方自然有了命令所属部门行使土地交易权的法律依据,似乎强制性出让土地具有“依法行政”的外壳;地方出让土地,虽然在微观运作上不需要关注理性经济人的利益最大化,但在宏观的整体区域范围内,地方又是作为一个理性经济人积极投身于市场中追逐利益,出现了以地方区域为竞争主体的间竞争。[2]微观上失去了经济人理性而在宏观上又是经济人个体的反市场行为,是因为在强制的权力和流转的权利之间缺乏对两者的界定而产生的自由放任现象。这一现实为地方通过行政公权力“挟持”民事私权利来谋取经济增长指标的政绩提供了契机。出让土地留给地方的土地出让金,比冒烟企业的收入丰厚,又是城市建设的最好支出。中国经济迅速增长的代价,“许多学者对此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其中地方间竞争导致中国整体经济快速发展的观点比较符合中国的实际”。[3]地方为本地区的利益和政绩不但与讨价还价,还在于现行法律机制下利用权力的非市场手段挤占私人利益,因而与民争利。
地方在“合法”的前提下,以监督和管理的公权力身份行使土地所有权出让利的过程,形成了地方对土地市场的垄断结果,不知不觉地阻碍潜在竞争者的进入。对于市场,竞争本身是一种天然的制约和平衡的制度,而市场主体地位平等是维持市场竞争的核心和基础。市场主体应当平等地在市场中进行谈判、交易和执行契约。土地市场中的主体有国家、地方、集体组织、承包经营户、工商企业和个人等多种类型,其中的国家和地方的权力主体参与市场交易时属特殊主体,比普通主体有更多的特权,甚至是强权。特权主体能顺利地在相关产品市场或相关地域市场占有相当大的市场份额,处于控制市场供应的支配地位。事实上也是如此,长期以来,地方垄断地方土地出让的一级市场,几乎排斥了其他人的交易权利,制约了市场交易主体的形成。[4]既处于土地垄断状态,又实施土地垄断行为,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由国家征用为国有建设用地,城市商业用地只能从国有土地出让的唯一途径中获取。垄断了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全部客体,必然成为土地市场的进入壁垒。城市建设用地与农村建设用地的市场二元结构形成,就是因为潜在竞争者在市场外排队的机会都没有。地方间竞争加速了垄断,地方的垄断推进了区域内间竞争,两者循环递进,最终成为统一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的主要障碍。
三、让国有民事主体是排除市场进入障碍的突破口
垄断土地市场的进入障碍彰显市场失灵,这种失灵导致监管者自身垄断而造成失灵。双向失灵发生在合法便很不合理的法律“保护”下,因此,不能依靠《反垄断法》来治理:因为市场失灵是地方为了区域利益的非市场竞争而出现的,很难用自身力量反对自己;因为市场失灵与失灵同时存在且相互演进,很难由弥补市场失灵;因为《反垄断法》只规定了“滥用行力排除、限制竞争”,没有直接将“行政机关垄断”列入调整范围。这就决定了《反垄断法》没有也不可能排除土地市场的进入壁垒,只能依靠深入的改革。通过改革,将国家财产所有权民事主体身份从行政职权中剥离出来,公权力监管机关与民事归属主体各就其位,让所有权国家成为于主体的民事主体。国有民事主体后,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再委托具体的代理人行使市场主体资格。可以考虑由目前设置的专门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为出让人或出资人,参与市场土地交易或负责资本投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为民事主体,这就让国有土地资产与国有经营性资产以相同身份,从机制上保障了国有财产权的运行。
这就需要明确改革的目标取向,关键是明确国家的民事主体与主体是兼有关系还是并列关系。有学者提出“兼有”说,认为国家兼具所有者身份。[5]如果属于兼有关系,则不能从主体中出民事身份,仍然只能是错位和越位。比如,一旦球场上的裁判员兼运动员时,特殊身份的运动员在比赛中无法抵抗其裁判员职权所提供的诱惑,必然是牺牲公平而为自己的效率。以强制性非市场行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为国有土地,又以市场行为出让给城市工商业组织,之所以低价征收和高价出让的巨大差额成为gdp增长的政绩,就缘自于从征收土地的行政行为向出地土地的民事行为转换时有了行政主体兼民事主体的自由选择。从理论和实际认为,国家的双重身份应当是并列存在关系。就像在国家机关任职的自然人,其公务员和公民身份并列存在于一体,而不是公务员兼具公民身份。既然是并列存在,就不能由同时行使权力和权利,必须在不同的时间和空间里根据不同对象,要么行使公权力,要么行使私权利。
土地权利的结构,有利于进一步从理论上认识国家主体双重性的并列关系。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强调了土地管理原则:明晰产权、管制用途、节约集约等。产权明晰是针对土地的物权归属而言,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于特定物权主体,分类归属于国家、集体和私人。这种土地物权的归属主体是私权利主体,而这种只是明确物权是谁的判断又是一种静态物权。静态归属权是一种排他性直接支配的自由权,公权力不能干预土地归属权。发挥土地效用的土地流转和土地利用,是明确土地归属权以后的动态物权,所谓“用途管制”就是针对动态物权的监管和限制。因为土地的动态物权是一种社会性权利,表现为一种相互依赖和制约的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社会性权利要求,私人性动态物权的行使不得损害代内和代际人的应当利益,不得超出社会整体性设计的目标和规划。这就要给动态物权设定边界,在边界内行使权利是自由的,权利行使在遇到边界时就得停止。公权力就是通过法律制度给动态物权设定边界、通过干预阻止主体越界以及惩治越界行为。因此,静、动态土地权的自由与行使要受管制,是权利体同时存在的两个层面:一面是权利自由,另一方面是义务和责任。这就说明,民事私权利的行使与上公权力的管制是并行的。
落实国有土地双重身份的并列,有利于我们明确监管和市场调节之间的分工。界定权利后,其土地归属权和正当的行使权由市场控制,市场规则自然地引导这些物权运行,看不见的手起着基础作用。市场无能力约束的时候由管制以弥补市场的不足,发挥看得见的手和作用。这就是和市场的分工,“科斯认为,普通的解决方法即可转让的产权加上的管制。”[6]这种分工说明:不论何种物权主体及其行为,都受到市场和的两种约束,国有土地权的归属和出让也不例外;国家及在行使弥补市场失灵时的公权力管制时并不附带土地资产的分配;受到约束的市场民事主体与施行管制的公权力组织并列运行,只有当国家土地所有权民事主体,才能如此并列而不得交叉。权力与权利不交叉,市场与不错位,则正常的市场秩序状态能制止地方的垄断形成。
四、变革公私诸法合体现状是国家民事主体的制度保障
国家民事主体的,需要相应法律予以制度化。国家所有权私法化是制度的关键。在私法中明确国家所有权民事主体性质不是我国特有现象,法国、墨西哥、瑞士、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7]在我国,也已开始采纳国外的普遍作法。《物权法》明确规定,城市及其他一些土地属国家所有,并将国家所有权主体与集体、私人所有权法定为平等主体。《物权法》是关于不动产和动产物归属的私法,是明确系列物权原则的基本法。那么,国家基于法律取得的所有权,进入私法领域时必须遵守物权法规则,即具体明确土地权属的特别法应将国家土地所有权置于私法领域进行立法。
为了保证国有土地民事主体的性,为了《物权法》原则在特别法中足以得到执行,必须对现行《土地管理法》进行立法变革。这种变革不是重复地修改《土地管理法》,而是解体现行《土地管理法》后重构为单一物权的私人性《土地资源法》和规范监管的公法性《土地利用管理法》。既调整土地静态的归属权、动态的流转权与利用权,又调整监管职能的现行《土地管理法》,基本上属于土地行政法,其公、私诸法合体是国家双重主体模糊和国家民事主体缺失的立法原因。如果继续保留公、私诸法合体的法律渊源,就很难从制度上保障国家民事主体的私人性。
公、私法单独制订,不仅仅是因为土地资源价值占据显要位置,而主要是由于的体系和内容决定了分开的必要。对于私法性《土地资源法》,土地物权立法的基本原则自成体系:土地所有权法定原则、土地使用权平等原则、土地利用守法原则、节约集约原则、公平公正原则等。土地物权的内容有完整体系:土地物权的主体、地位及结构,土地归属和使用程序,土地流转形式及合同交易,土地物权的统一登记等相互构成有机的整体。公法性《土地利用管理法》也必须制定,主要是土地开发利用的社会管制对象繁杂:土地的开发利用视为产业,从宏观上对土地产业进行管制;规范土地要素市场的建立;规划土地、节约用地、保护环境、提高效率和维护公平等目标;监管土地开发利用的职能、职责、体系以及法律责任;关于土地利用与流转的中介组织的建立、功能等。相当广泛的监管内容,不可能与相当广泛的物权内容混合,混合的法律渊源不能承担如此重任。因此,改变公私诸法合体的现状,不仅是土地市场中关于国家民事主体的法律保障,还是我国建立现代土地制度的内在要求。
参考文献:
[1](美)托梅因.美国能源法[m]、万少廷译.:法律出版社,20xx,25
[2] 高韫芳. 重新认识地方[j].理论探索,20xx,(6)
[3] 张屹山. 矿产资源市场权力不对称的影响[j].经济与管理,20xx,(9):19-23
[4] 杜珂.土地市场:重塑权利主体[j].中国改革,20xx,(11)
[5] 赵万一.论国家所有权在物权法中的特殊地位(j).河南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xx,(1)
[6](美)史普博.管制与市场[m].余晖等译.上海:出版社,20xx,63
[7] 尹田.物权主体论纲[j].现代法学,20xx,(2):5-10
我国物业管理市场的制度创新_其它管理学论文 第十篇
关键词: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市场 制度创新
0 引言
随着住房逐步商品化,居民区业主队伍在日益壮大,对物业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如何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成熟,完善其发展,已经成为当今研究的重要课题。现结合对物业管理市场的主体,总结国外发达国家的管理经验并学习借鉴,提出相应的符合我国当前国情的物业管理市场对策建议。
1 国外物业管理市场的发展经验
最早的物业管理起源于19世纪60年代的英国。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国外的物业管理业已经比较成熟,具体表现在:
1.1 物业管理市场法律法规比较健全 发达国家的部门一般不直接干预物业的管理行为,而多以详尽、完善的法律、法规规范物业管理各方关系人的责、权、利关系。wWW.meiword.com因而物业服务公司在接受委托实施物业管理时,一开始就有了良好的基础。
1.2 物业管理协会发挥重要作用 市场经济国家的职能总体上都比较简化,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工作主要靠协会。物业管理协会是与物业企业之间的桥梁,是行业自治组织。主要政策、制定法规,而具体行业内部的事情主要由行业协会来做。美、英、日、澳等经济发达国家以及新加坡,都设有物业管理的一级协会。
1.3 管理层与操作层分离,物业公司成为“管理型”公司 国外的物业服务公司大多经历了从“服务型”企业向“管理型”企业的过渡。房地产业发展之初,物业管理均是内部型管理,即任何工作都由物业服务公司自己的来做。
随着房地产业的高速发展,这种形式的管理受到业主精力和专业知识的限制,弊端越来越明显,如服务成本不断增加,服务质量却不断下降。因此,承包管理取而代之,成为必然。
所谓承包管理即聘请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人员代为进行产业管理,这种专业优势在物业管理中得到充分体现。物业服务公司内人员精干,效率高。除了少数的管理人员外,他们把分散的社会分工,如清洁、保安、水电、绿化等汇集起来,采取灵活的方式统一进行管理。社会化、专业化的分工协作,既提高了物业服务的水平,又降低了管理成本。
1.4 物业设施设备配套齐全,管理水平高 配套设施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物业管理质量的高低。国外市政的配套设施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所有建筑物在前期建设时,就做好了水、电、通信、等配套设施,计算机信息系统在物业管理中也得到普遍使用。
总的来说,发达国家的物业管理已经发展成为一种社会化、专业化、企业化、经营型的行业,受的重视和业主、住用者的欢迎,正处于蓬勃发展之中,而且现行物业管理机制也呈现良性化。发达国家的物业管理体制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资料来源:许召敏.我国社区物业管理的模式与方法研究[d].:华北电力大学,20xx.
2 我国物业管理市场的制度创新
鉴于我国物业管理的复杂性和特殊性,针对当前我国物业管理市场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现状,总结和学习发达国家的经验,本论文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制度创新:
2.1 加强物业管理市场的供给主体培育
2.1.1 充分发挥自建自管型物业服务企业的主导作用 在现阶段,自建自管型的物业服务公司是物业管理市场上的主力军。虽然它们目前的垄断影响了物业管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但不能因此而它们,把物业管理市场上存在的问题归咎于垄断,可以利用其特有的开发商背景和专业背景,解决目前物业管理市场的一系列最主要的纠纷。要实现这些需要实施如下措施:①健全物业管理法律法规。部门不直接干预物业的管理行为,而多以详尽、完善的法律、法规规范物业管理各方关系人的责、权、利关系,建立完善的物业管理法规体系。使物业服务公司在接受委托实施物业管理时,一开始就有了良好的基础。②充分发挥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行业管理和自律作用。要把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建成为与企业之间沟通的桥梁。在物业行政管理职能上要简化,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工作主要靠协会。同时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要在专业上进行细分,这样比较有利于行业管理工作的落实。③利用自建自管型物业公司的开发商背景优势,实施物业管理早期介入。与其他物业公司相比,自建自管型物业公司作为开发商的子公司,从有利于房屋销售和今后物业管理的角度提建议,更容易被开发商接受,能促进母公司建设设施设备配套齐全,信息化水平高的物业。
2.1.2 培育高水平、高质量、高层次的市场供给主体 对物业服务领域来说,高水平、高质量、高层次的物管企业应具备以下特征:①关注业主利益及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产品。②良好的社会效益。③良好的企业效益。④较高的物业管理效率。 另外,管理人员的素质决定了物业管理服务的服务质量和能力。目前,物业管理行业缺少大量优秀的物业管理经理人。因此,大力培养物业管理职业经理人是物业管理市场供给主体的很重要的一部分。
2.2 培育物业管理市场的需求主体 目前,物业管理真正走向市场的需求主体还未形成。为此需做好如下工作:
2.2.1 发挥的导向作用,转变人们的思想观念 在物业管理市场化进程中,能否把物业管理作为城市管理系统工程的重要环节来加以考虑,能否对物业管理行业做出准确的市场定位,以及在物业管理行业出现众多问题的情况下能否以坚定的立场来对进行正确引导,对加快广大居民思想观念的转变将起到极为关键的作用。人们对实施物业管理有了客观的和实际的需求,是物业管理市场化及物业管理发展的最根本的动力和基础。
2.2.2 确立物业管理买方市场的行为主体 在物业管理市场中,单个业主并不具备消费主体的行为能力。因此,只有推选出代表公众消费的行为主体,业主才能主动地进入市场,行使消费权利,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物业管理的公众消费主体即业主委员会,是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的组织。引导和培育业主委员会的自觉、自主、自律、自治行为,可有效地确立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行为主体,加快物业管理的市场化进程。
2.2.3 强化卖方市场服务意识,激活物业管理买方市场的有效需求 物业管理服务是一种商品,那么商品的购买者对所购买的商品感到满意,就会更进一步激活购买者的购买欲望,否则会拒绝购买。因此,物业服务公司必须进一步提高物业管理的服务质量,为居民提供多层次的更优质的商品,激活和提高物业管理买方市场的有效需求,从而促进物业管理的市场化进程。
2.3 建立良好的物业管理市场秩序 物业管理市场的管理体制是国家的管理监督和群众性管理监督相结合,是各种组织和手段的有机统一。
为了建立良好的物业管理市场秩序,必须有比较完善的法规保护竞争,约束竞争中的不合理行为,确立公正而统一的竞争规则。准确科学地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公司定位,是我国建立业主自治自律与物业服务公司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物业管理体制必不可少的基础,也是培育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的首要前提和必然要求。
因此,在完善物业管理体制时,要按公司法组建和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倡导在物业委托管理时采用招标制度、提高参与标准、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本文结论:从委托代理的关系看,物业管理市场存在的前提是委托人——物业产权人,也即物业管理市场的需求者,可以将自己对房地产的全部权力集合中分离出管理权,并拥有这些权力和有效运用这些权利。但是,现实中,这些权力绝大部分掌握在开发商手中的,从而造成了我国当前物业管理市场买方主体缺位,影响到物业管理市场的健康发展。只有物业管理买、卖双方主体完整,才能健全物业管理的市场因素,使物业管理走向市场化、规范化、社会化。
我们必须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通过制度创新,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新的物业管理制度,促进我国物业管理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如何进一步健全我国物业管理市场法律、法规制度,完善物业管理市场环境是我们今后研究的重要课题。
参考文献:
[1]胡晓娟.中国物业管理的法制环境[d].成都:四川大学.20xx.
[2]毛鹏.物业管理招投标规范化研究[d].南京:东南大学.20xx.
[3]赵云.物业管理中业主自治法律问题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xx.
[4]田春枝.国内外物业管理的比较研究[j].经济管理.20xx.(3):76-77.
[5]王朝晖.浅谈目前物业管理市场竞争与决策[j].产业.20xx.(5):50-51.
[6]赵可.论物业服务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培育[d].武汉连:华中师范大学.20xx.
[7]周盛.业主委员会自治管理的研究—以上海市虹口区为例[d].上海: 同济大学.20xx.
[8]许召敏.我国社区物业管理的模式与方法研究[d].:华北电力大学.20xx.
本文地址:www.wordls.cn/zuowen/274107.html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