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债的借条有用吗案例
赌债的借条有用吗案例
【借条】导语,您所阅读的此篇共有13459文字,由施洁伟专心整理后,发布在★美文档(meiword.com)。当事人是由于实体法上的权益发生纠纷,或与特定的法律事实有直接关系而进入诉讼,并受法院裁判拘束的人。有刑事诉讼当事人、民事诉讼当事人和行政诉讼当事人。与刑事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并在诉讼中处于原告或被告地位的人为刑事诉讼当事人。中国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包括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民事诉讼当事人指因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狭义民事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广义民事当事人则包括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行政诉讼当事人是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有权利义务纠纷而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其称谓也有所不同。赌债的借条有用吗案例欢迎大家借鉴,希望能帮到你!
第一篇 赌债的借条有用吗案例
村民马某、温某等打扑克牌赌博,马某共计输给温某3000元,温某让马某打了一张借款欠条。后马某外出打工挣钱,而温某却将马某告上法庭。经调查取证后驳回了温某的起诉,不知情的人都问:温某咋会输官司?
本案中马某虽给温某打的是借款欠条,可实质上是一笔赌债所以裁定驳回温某起诉。
分析:
一般情况下,在民间借贷中,只要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同时不违反现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会认为这种借贷关系成立,应受法律保护。有一些债务产生基于非法的行为,为了让这种非法债务表面合法化,当事人往往会采取一些规避法律的措施,如将赌债写成一般的借款欠条,这在法律上是不受保护的。问题是,如何证明自己欠下的债务是非法债务?
所谓非法债务,常见的主要有赌债、因婚外情暴露或被他人拿捏了把柄后被胁迫写下的欠条等本不存在的、虚无的债务。对于这种情况,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最高《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如果能够证明欠条、借条是在被欺诈、胁迫的情况下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写的,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的目的是用于赌博或从事非法行为,这样的债务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否则,由于在举证问题上没有充分、确切的证据,不能证明债务非法,往往会支持对方的要求。为此,当事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不存在真实的借贷、欠款,不要随便给人出具欠条或借条;
(2)遇到他人敲诈、胁迫,不得不写欠条、借条脱身的,如有可能偷偷通过手机等对当时的情况进行录音、摄像,保存证据。脱身后应及时报案,通过警方的调查取证和处理。即使警方处理不了,原来留存的以及警方调查过程中形成的证据,往往可以成为日后被对方起诉时据以抗辩的证据;
(3)对于因赌博等其他违法行为产生的非法债务,还可以主动向警方举报,若警方查实确实是违法行为产生的非法债务,这些债务将会得到免除。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也可能会面临被警方的处罚;
(4)对于二奶债务是否受法律保护,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若一方为了拿到所谓的青春补偿费、分手费等,而逼迫对方写下欠条或借条的,因违背当事人的意志,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认定无效。逼迫对方写下借条、欠条的人,还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若是一方出于自愿给对方出具欠条或借条,或没有证据证明其为虚假的,应为有效。此外,还应注意的是,出具欠条、借条的一方用于履行债务的财产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侵害了夫妻另一方的权益,事后又没得到另一方的追认,应认定为无效。
第二篇 暴力威胁强迫他人出具借条案例
威胁强迫他人出具借条案情
卢某之妻何某高某均系某水泥厂职工。何某于20xx年8月调整工种后,经常与高某一块儿骑电动摩托车上下班,有时候乘坐高某的电动摩托车,偶尔还在一起吃饭。后卢某听到两人的风言风语,便认为他们有暧昧关系。20xx年7月7日下午,卢某打电话约高某下班后到某酒家见面,称有朋友想和高某谈点生意。高某下班后来到酒店与卢某及其3个朋友在一起饮酒谈事,席间,卢某提及何某与高某关系问题,高某坚称二人只是一般同事。卢某见高某不承认,便十分气愤,称因为传言使自己的精神受到很大伤害,高某应补偿精神损害费,高某说没有钱,卢某便对其殴打,强迫其出具1万元数额的借条,经卢某朋友调解,高某被迫出具了向卢某借款6000元的借条。高某次日将卢某告发。
分歧:对卢某强迫高某出具借条的行为有两种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卢某对高某实施殴打,强迫高某出具借条的行为,既侵害了高某的人身权利,也侵害了高某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应构成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卢某强迫高某出具了借条,只是为以后直接向高某索要借款或者提起诉讼后请求判令高某偿还借款提供了条件,其行为应构成敲诈勒索罪(预备)。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从民事法律的角度看,借条属于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就借条自身看,一般表现形式为单纯的纸张,其本身的财产价值微乎其微,单从借条自身财产价值看,抢劫借条一般不会构成抢劫罪。但是由于借条所记载的内容体现着债权债务关系,代表着财产性权利,这就产生一个问题:体现财产性权利的借条是否可以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首先,从现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看,并不能得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包括财产性权利的结论;其次,从财产所有权与债权的关系看,财产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财产享有的直接的、独占的支配权,这种权利的行使一般不需要他人的同意和配合,属于对世权之列,而债权体现的是权利人与特定的义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权利的指向明确而具体。债权的实现一般需要他人的配合或者通过强制执行。取得借条并不意味着必然取得财产所有权。因此,借条不能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
借条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虽然不是财产本身,但它可以表明借贷合同的存在,其意义在于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权利义务关系,在纠纷发生后,它将起到证据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即使存在借条,债务人也可以对借条产生的背景以及借条的效力、数额等情形提出抗辩,那么,就要审查双方是否存在借贷、买卖、承揽等基础性法律关系。如果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或者债权债务关系是非法的,即使存在借条,也不能导致债权人财产的积极增加。在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可以被确认,因此,以强迫他人出具借条的行为并没有直接侵犯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不符合抢劫罪在犯罪客体方面的特征。
其实,行为人强迫他人出具了借条,只是为以后取得财产准备了条件,虽然采取了手段,但行为人并没有当场取得财产,当强迫被害人所出具借条的数额较大时,其行为应属于敲诈勒索罪的预备行为。如果行为人取得借条后,欲将借条体现的财产性权利变成财产,向他人索要或者向提起诉讼,则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未遂或者既遂。具体到本案而言,卢某强迫高某出具数额6000元的借条后,尚未来得及凭借条向高某索要6000元钱而案发,故卢某的行为应构成敲诈勒索罪(预备)。
第三篇 恋爱间出具的借条案例
20xx年3月,在朋友的一次饭桌上,原告任丽(化名)与被告(化名)经朋友介绍认识。也许是双方都是剩男剩女的缘故,两人相互感觉都不错,便在朋友的撮合下谈起了恋爱。恋爱期间,任丽以为自己找到了真爱,对言听计从。然而,过了没多久,便以自己做生意为由向任丽提出借钱的请求。沉浸在爱情的甜蜜中的任丽没有经过多加思索,便把钱给了。出于女人特有的谨慎,任丽便以父母亲担心为由,要求出具借条,于是向任丽出具了一张3万元的借条给任丽,任丽也及时将钱借给了。后因双方感情不和,于20xx年年初提出分手,任丽于20xx年7月向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庭审中,任丽认为,与自己恋爱期间两次出具借条均是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并提供了借条原件以及银行转账记录一份,属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则辩称,对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那张3万元的借条是分手后出于任丽的逼迫下而打下的借条,不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违反法律规定,且任丽的工资每个月只有2800元左右,加自己的平时花费,恋爱两年也不可能存到3万元。请求驳回任丽的诉讼请求。
认为,于20xx年6月12日出具30000元的借条的借款行为合法有效,属应予以认定。虽然否认其于20xx年6月12日向任丽借款30000元,但并未提供有证明力的证据加以举证。因此于20xx年6月12日向任丽借款30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其未能及时还款,其拖欠行为侵犯了原告合法的财产权益,理应立即返还借款。又根据任丽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任丽的工资及其日常消费支出情况,因任丽每月平均工资只有2800元,每年存余款项30000元左右,于20xx年6月12日出具30000元的借条的借款行为合法有效。据此,依法判决返还原告任丽借款本金30000元。
第四篇 债务人撕毁借条的认定方法案例
[案情]20xx年7月23日,史某因生意周转缺乏资金向王某借款50000元,当日,史某出具借条后,承诺在三个月内还清全部借款本息。次年2月,王某向史某催问借款,史某以忘记借款利率为由要求王某出示借条,然后趁王某不备将借条抢到手中撕毁。王某随机抓住史某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分歧]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对史某的行为如何认定,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史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史某抢夺并撕毁的借条本身毫无经济价值,史某并没有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因此,史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史某趁王某不备,公然夺取王某的借条,非法占有王某的私有财产,王某的行为构成。
第三种意见认为,史某的行为构成。史某抢过王某的借条撕毁,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借条所载明的债权,史某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按侵占罪进行处罚。
一、史某撕毁的借条是载明史某与王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王某有权凭此借条向史某要还借款。然而史某为了赖帐,趁王某不备夺过借条撕毁,使得王某的债权无法实现,实际上是造成了王某财产损失、减少,而史某却因此将本应偿还给王某的借款非法占为己有,获得了财产上的不法利益。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侵犯他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符合的构成要件。因此,史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二、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抢夺罪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两者的共同点是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害的对象都是自己无所有权的公私财物,且均故意的行为。而两罪的不同点则是侵占罪中行为人侵占的财物是行为人业已合法持有的,亦即在行为人的合法控制之下的财物。合法持有则是以合法的方式,取得对他人财物的暂时的占有权或暂时的使用权,但持有人不享有所有权。持有人将他物 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是侵占罪的最大特征。本案中史某通过借贷的方式占有王某50000元借款,史某可以对这笔借款进行使用和收益,但这50000元借款的所有权始终是属于王某的。王某对史某享有的债权实际上就是享有要求史某在借款到期后将50000元借款的占有权转移给己方的权利,而这种权利的载体就是史某出具的借条。史某为了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撕毁借条,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和犯罪特征。尽管史某在犯罪过程中使用了趁人不备,公然夺取的手段,但这仅仅是史某占有王某财产所采取的一种方式,史某夺取的借条本身并没有价值,即使作为纸片来看,其价值也是微乎其微的,因此,借条本身并不是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所以单纯从史某的抢夺行为并不能构成犯罪。只有当史某撕毁借条以后,才达到了消灭借条所载明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达到了非法占有50000元借款的目的。综上所述,本案史某的行为应认定为侵占罪更为妥当。
延伸阅读
哪些借条不受法律保护?
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现实生活中,借条也会被一些别有用心,见钱眼开的人,用来作为欺诈钱财的手段,从而使你遭受救济损失。此外,还有两个与出借款物有关的问题需要引起朋友们注意:
一是借款时如果明知对方将用于非法活动,不要借款给对方。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借款不受法律保护。在对方不还钱的情况下无法通过诉讼途径予以保护。
二是对约定有还款期限的借条,要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后两年内主张权利,即向起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到期两年后向起诉,却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情形的,就会丧失胜诉权。
第五篇 借条写错的处理方法
一、借条写错了如何处理
借款合同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重要证据,它的内容包括当事人双方、借款时间、借款金额、借款用途、还款时间等,债务人应当严格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债义务。借款合同一旦出错,必然会损害其中一方的利益。那么借款合同写错了怎么办呢?
1、修改借款合同。
合同的签订必须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错误的借款合同显然不是双方或一方希望看到的。因此,该错误的借款合同可以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进行更改,这一点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中有所体现: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修改借款合同是对写错的事项进行修改,因此其他依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如果一方或者双方想要进行变更,也可以经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
2、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是对原本的合同的补充,其补充事项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对合同相关事项进行更改或者补充说明的。因此写错了借款合同后,可以用补充协议的方式对错误的地方进行说明并修正,确保合同的合法合理更合乎当事人意志。
二、借条写错了该怎样解决
对于借款合同写错了的情况,如果对方拒不更改,那么有效的合同只会损害一方的利益,因此对违反当事人真实意志的合同,可以向提起诉讼,请求对该合同进行撤销,并对已借的财产进行处理。但是申请撤销合同需要提供能证明申请人言论的证明,因此证据的搜集还是非常重要。
以上是关于借条写错了如何处理和借条写错了该怎样解决两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能有一定的帮助。我们都知道,合同中写明的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注意把合同写错,有可能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或者损失。为了保护您的利益,在借条写错了要注重改正。如果您遇到了借款纠纷,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
第六篇 还钱不收回借条等借钱凭据存在的风险
还钱不收回借条等借钱凭据的,存在潜在的风险,在写有借条的情况下,债务人在还钱时要收回借条,如果债权人说借条丢了,不论债权人是否真的把借条丢了,债务人在还钱时都要留下还钱的凭据,比如让债权人出具收条,并写明什么时候的某某借条上的多少借款已经收到,某某借条同时作废等内容;同时,债务人在还钱时也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留下还钱的凭据。借钱大多发生在熟人之间,在债务人还钱时,债权人声称借条丢失的,债务人有些时候因为顾及人情或者面子,既没有收回借条也没有要求债权人写下还钱的凭据,再加上如果是用现金还钱的,这样一来债务人就没有还钱的凭据,债权人诚实守信还好,万一发生纠纷,债务人往往因为没有已经偿还借款的凭据而变得非常被动,并且有可能造成损失。
附:《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二百零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四条 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九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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