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书公证书模板
公证书公证书模板五篇
【公证书】导语,我们眼前所阅览的本篇有11520文字共五篇,由郑力建专心整理后发表!居民身份证号码,正确、正式的称谓应该是“公民身份号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是国家法定的证明公民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假如你对这文章想说点什么,也可以上传分享给大家!
书书模板 第一篇
撤销申请书
хх县司法局: 本人ххх,女,хх年х月х日出生,汉族,农民,住хх省
хх市хх区хх镇хх村хх号,公民身份号码хххххх。 本人与李хх1系夫妻关系。1973年我与李хх1结婚至今。1990年,我丈夫及其三同胞兄弟李хх
2、李хх3和李хх4共四家在位于хх县хх路х号处合资兴建一四层住宅,我家分得第二层一套及第
一、三层各一间共平方米,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登记证号为“х房权证字第хххх号”,但产权证上仅登记李хх1一人。
自1990年开始,我与丈夫(即李хх1)在хх县хх路х号一
直居住生活至20xx年。后李хх1下岗失业,为家庭生计,20xx年本人一家自хх县搬回丈夫老家хх省хх市хх区хх镇хх村居住,但丈夫李хх1嗜赌成性,玩世不恭,长年累月不着家,致使夫妻感情严重不和。20xx年,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两兄弟(李хх1和李хх4)串通一气,偷偷复印本人的身份证,并在身份证上伪造本人签名,签署同意卖房等字样。后两兄弟又并伪造本人的签名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本人与李хх1共有的前述房屋转让给李хх4,李хх1将卖房所得房款两万元挥霍殆尽。20xx年,本人始得知两兄弟私下买卖房屋的事实,要求李хх4返还房屋但遭拒绝。
综上所述,房屋所有权证号为“х房权证字第хххх号”的房
屋系本人与李хх1的夫妻共同财产。两兄弟在本人不知情下,通过伪造本人的签名骗取房产书及过户手续。这种恶意串通、私自买卖房产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本人的所有权益。恳求领导查处伪造本人签名的房产买卖契约手续,给予撤销。
此致
хх县司法局
申请人: ххх хх年х月х日
结果:感谢科、处的重视、核实和查处,并及时撤消公正书。 期望:房管所的过户是以书为依据的,书撤消了,房产过户也就没了依据!房管所何时还我房子?恳请为我主持公道! 1篇3:声明书签名告知
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处关于在声明书上签名、盖章的告知
一、《中华共和国法》的规定:
2、第三十条: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书。
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3、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不予办理:(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费的。
4、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书的;
(二)利用虚假书从事欺诈活动的;
(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书、机构的。
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费。第二十三条 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二、《程序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指派承办员,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要求该员回避,经查属于《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应当回避情形的,机构应当改派其他员承办。
我(我们)已明白、清楚上述内容、愿签名(或盖章)予以确认。
申请人:
年 月 日篇4:告知材料
当事利义务及风险告知书
根据《中华共和国法》及司法部《程序规则》的规定,当事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当事人一方认为所申办事项的相对方是承办员本人或其近亲属或者该事项与承办员及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有权向机构申请该员回避。
2、符合法律援助条例的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向机构申请减免收费。
3、当事人申办事项符合出证条件的,有权在规定期限内获得书;
机构不予办理或终止的,有权获得不予办理或终止的书面通知。4、当事人认为书有错误的,有权在收到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书的机构提出复查申请,并有权获得机构的复查决定;
对书内容有争议的,有权就该争议向提起民事诉讼;认为机构及其员因过错给自己造成损失的,有权向机构提出赔偿,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提起民事诉讼。二、义务:
1.申办的事项应真实、合法并不违背社会公德;
2.当事人应当向机构如实陈述申请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根据《中华共和国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书,伪造、变造文书及机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依照规定交纳费用及其它应由其交纳的费用(核查、鉴定、拍照、录音录像、交通等费用);
4、按机构及员要求补充证据或提供新的证人。
在申请办理 事项时,员就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已向本人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本人对告知书的全部内容均无疑义,并对告知书全部内容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二00 年 月 日
证据保全告知书
法律意义:
在该类事项中需保全的对象应属以后可能灭失或日后难以提取的证据,以避免在今后解决纠纷中举证困难,故先行办理证据保全以便固定证据。
法律后果:
⒈机构只是就需要证明的事实或行为做一忠实记录、描述,为当事人在今后解决纠纷中对已发生的该事实或行为提供客观证明,但对其在今后解决纠纷中是否必然产生当事人预期的结果不作任何保证;
⒉如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可不采纳证据(参见《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特别告知:
1、申请人应当保证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2、员在履行职务时,遇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他人阻挠、妨害员按规定执行职务的,员有权终止该事项的办理,所收费不予退还;
在申请办理保全证据事项时,员就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已向本人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本人对告知书的全部内容均无疑义,并对告知书全部内容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二00 年 月 日
财产(房屋、车辆)买卖合同(协议书)告知书
法律意义:
1、经过的财产买卖合同(协议书)依法享有高于一般书证的证据效力;
2、签订财产买卖合同(协议书)是转让财产所有权的重要法律行为,是财产权利发生转移的法律依据。
法律后果:
经过的财产(房屋、车辆)买卖合同(协议书)并不必然产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后果,依法律规定,不动产买卖中财产的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准,动产买卖中财产的所有权转移以财产交付为准,法律有规定的从规定。
双方做出意思表示并办理后,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别告知:
1、卖方应当如实陈述财产的权属状况(所有权人,共有权人,有无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设定过担保或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形),财产有无瑕疵,是否出租,目前使用或占有的情况等;
2、财产被出租或有共有人的,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3、已出租的财产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在申请办理 事项时,员就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已向本人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本人对告知书的全部内容均无疑义,并对告知书全部内容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申请人
二00 年 月 日
财产(房屋、车辆)租赁合同(协议书)告知书
法律意义:
1、经过的财产租赁合同(协议书)依法享有高于一般书证的证据效力;
2、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法律后果:1、承租方享有对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内的占有、使用、收益权,租赁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2、双方做出意思表示并办理后,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别告知:1、出租方应当如实陈述财产的权属状况(所有权人,共有权人,有无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设定过担保或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形),财产有无瑕疵,是否已出租,目前使用或占有的情况等;
2、财产有共有人的,应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方可出租,出租的房屋出售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但应当在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3、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4、承租人应对租赁物尽管理和维护的责任,以合理的方法使用租赁物,不得对租赁物进行破坏性使用。
在申请办理 事项时,员就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已向本人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本人对告知书的全部内容均无疑义,并对告知书全部内容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申请人
二00 年 月 日
联营(合伙)合同(协议书)告知书
法律意义:
经过的联营合同(协议书)依法享有高于一般书证的证据效力; 法律后果: 双方做出意思表示并办理后,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别告知:
1、双方应如实陈述各自的身份、签定合同的真实目的、联营或合伙所涉及的财产状况,对联营或合伙行为是否自愿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
2、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得以假联营之名行真借款之实、不得以联营、合伙为幌子出借营业执照、银行帐号、发票等从事违法行为;
3、联营、合伙双方必须共同出资或技术、实物、知识产权等、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但以协作经营为目的的联营可依照其协议。
在申请办理 事项时,员就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已向本人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本人对告知书的全部内容均无疑义,并对告知书全部内容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申请人
二00 年 月 日篇5:办理出国马虎不得
办理出国马虎不得
不同国家和目的需要不同
人员提醒申请人:先向外方咨询清楚 不宜委托中介机构办理
▲读者赵先生:我是大学毕业已五年的本市居民,现正在办理赴美国留学手续,对方要求我办理出生、学历、成绩、未受刑事制裁、工作经历;同时我母亲打算去加拿大探望我姐姐,不知道签证时需要办理哪些?还有这些应如何办理?
■有事您言语专栏记者:出国办理哪些,由出国目的和所前往的国家而定。一般来说,自费留学要办学历、成绩单、学位证书等;探亲要办婚姻或亲属关系;定居要办出生、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刑事制裁;谋职则要办本人经历、技术职称。
据天津市处的员介绍:申办上述涉外民事的申请人,在提出书面申请的同时,须要提交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需要的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原件,如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婚证书、学校出具的本人成绩单等;所在单位档案管理部门(人事、组织、劳资部门)出具的本人档案中与申请事项有关的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应由本人档案所在部门(人才交流中心或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出具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刑事制裁的证明等。上述证明信应在申办之前来处索取。部分事项如学历、学位、经历、结婚及用于美国、法国、泰国使用的出生等还需要提供个人近期2寸免冠照片。
市司法局工作管理处的负责人提醒申请人注意: 1.由于申请人前往的国家不同、出国的目的不同、学校或科研机构不同,其所要求提供的书种类、译文、认证手续及副本数量也有所不同。因此办理出国前最好是申请人自己与国外及校方或域外的中介机构咨询清楚后,再办理有关。 2。申请人已离境的,除办理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事项以外,可委托他人持经的委托书或域外寄来的书信(含电传等)向其在国内最后住所地的处申办。 3。申请人应向处提供真实有效的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书和相关证明材料。提供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等应为原件,如原件遗失,应到原发件机关申请补发。 4。涉外书的使用应当注意其使用的时效。比如,未受刑事制裁书、婚姻状况书等在域外使用时有较强的时效,一般不超过6个月。 5.目前,各处未与任何国内外的有关出国服务或其他中介机构、组织或个人建立协作关系。因此,申请人不宜委托有关出国服务或其他中介机构、组织协办代办有关事项。
6.办理各类涉外书以及所需文书译文的收费,均有统一的收费标准和收费凭证。
7。《法》对当事人及其他个人和组织涉及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书的,利用虚假书从事欺诈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书、机构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书书模板 第二篇
ХХ字第ХХ号
兹证明ХХХХ(拍卖单位全称)受人ХХ(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住址)的委托,于ХХ年Х月Х日,在ХХ(地点)对ХХХХ(拍卖物名称)举行了公开拍卖,应买人ХХ(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或应买人ХХХХ(单位全称)]以币(或外汇币)ХХ元买中。经审查和现场监督,拍卖活动有人合法委托,拍卖单位和应买人均具有合法的 拍卖、应买资格,拍卖物符合国家规定,拍卖程序符合《ХХХХ》(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拍卖规则)的规定,拍卖结果合法、有效。
中华共和国ХХ省ХХ市(县)处
员(签名)
ХХ年Х月Х日
注:此格式适用于委托拍卖。
书书模板 第三篇
第一条 为规范赠与程序,根据《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共和国暂行条例》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赠与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愿将其所有的财产无偿赠送他人的法律行为。
将其所有财产赠与他人的人为赠与人,接受赠与的人为受赠人。
赠与人、受赠人可以分别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赠与是处依法证明赠与人赠与财产、受赠人收受赠与财产或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赠与合同真实、合法的行为。
第四条 办理赠与,可采取证明赠与人的赠与书,受赠人的受赠书或赠与合同的形式。赠与书是赠与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将财产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书是受赠人单方以书面形式表示接受赠与;赠与合同是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以书面形式,就财产无偿赠与而达成的一种协议。
第五条 赠与人赠与的财产必须是赠与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赠与人是公民的,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 赠与书应由赠与人的住所地或不动产所在地处受理。受赠书、赠与合同由不动产所在地处受理。
第七条 办理不动产赠与的,经后,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赠与行为无效。
第八条 办理赠与书、受赠书、赠与合同,当事人应亲自到处提出申请,亲自到处确有困难的,人员可到其居住地办理。
第九条 申办赠与书、受赠书、赠与合同,当事人应向处提交的证件和材料:
(一)当事人办理赠与书、受赠书、赠与合同申请表;
(二)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
(三)被赠与财产清单和财产所有权证明;
(四)受赠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才能受赠的事项,还需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接受赠与的文件,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代理人应提交有监护权的证明;
(五)赠与书、受赠书或赠与合同;
(六)赠与标的为共有财产的,共有人一致同意赠与的书面证明;
(七)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处应予受理:
(一)当事人身份明确,赠与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二)赠与财产产权明确,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赠与合同已达成协议;
(三)赠与财产为不动产的,不得违背有关房地产的政策、规定;
(四)当事人提交了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
(五)该事项属本处管辖。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 人员接待当事人,应按《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制作笔录,并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一)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关系,赠与意思表示及理由;
(二)赠与财产状况:名称、数量、质量、价值,不动产座落地点、结构;
(三)赠与财产产权来源,有无争议;
(四)赠与财产所有权状况,占有、使用情况及抵押、留置、担保情况;
(五)赠与形式;
(六)赠与书、受赠书或赠与合同的具体内容;
(七)赠与行为法律后果的表述;
(八)人员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人员接待当事人,须根据民法通则和有关房地产政策、规定,向当事人讲明赠与的法律依据和不动产权属转移须办理的登记手续以及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二条 赠与书的主要内容:
(一)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
(二)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关系,赠与的意思表示及理由;
(三)赠与财产状况:名称、数量、质量、价值,不动产座落地点、结构。
第十三条 受赠书的主要内容:
(一)受赠人与赠与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
(二)受赠人与赠与人的关系,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及理由;
(三)受赠财产状况:名称、数量、质量、价值,不动产座落地点、结构。
第十四条 赠与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
(二)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关系,赠与、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及理由;
(三)赠与财产状况:名称、数量、质量、价值,不动产座落地点、结构;
(四)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赠与,除按《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审查外,应着重审查下列内容:
(一)赠与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
(二)赠与人必须有赠与能力,不因赠与而影响其生活或居住;
(三)赠与财产的权属状况,有无争议;
(四)赠与书、受赠书、赠与合同真实、合法;
(五)人员认为应当查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赠与,处应出具书:
(一)赠与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赠与财产是赠与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三)赠与书、受赠书、赠与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条款完备、内容明确、文字表述准确;
(四)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拒绝,并在办证期限内将拒绝的理由通知当事人。
第十七条 根据司法部、财政部、物价局制定的《费收费规定》收取费用。办理赠与书,每件收费十元;办理受赠书、赠与合同书,按受赠人取得财产价值的金额总数,不满一万元的,收百分之一,最低十元;一万元以上的收百分之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书书模板 第四篇
摘 要:运用书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是机关的一项特殊职能。但机关在办理该书时,应该严格遵守和执行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所具备的条件和范围,并应当审查当事人对强制执行的意见和看法,以免影响执行效力的实现,降低机关的信誉度。
关键词:证明;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注意的问题
证明债权文书有强制执行效力是机关的一项特殊职能,但这种证明并非随意出具,根据最高、司法部《关于机关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称《联合通知》)第一条规定: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债权文书,只要当事人自愿申请,机关均可受理并出具强制执行书,确认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证明债权文书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范围究竟有多大,即哪类债权文书可以证明有强制执行效力,哪类不可以证明。《联合通知》第二条对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但是机关在办理此类业务时应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一、合同文书不等于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联合通知》第二条规定,机关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为:(1)借款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3)各种借据、欠单;(4)还款协议。wWW.meiword.CoM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使被执行的当事人履行其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因此机关只有对无疑义的追偿一定数额的债款或物品债权文书,有条件的给予司法证明,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才能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其他任何行为无论在证书上有无强制执行的记载,都不发生这种效力。在办证实践中,如果审查不严,把合同当事人既相互享有权利又相互承担义务的双务合同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债权文书而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使书出现错误而无法执行。因此机关在办理强制执行时,必须严格审查合同内容。这类合同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是要真实、无疑;二是单务的债权、债务关系要明确肯定;三是双方当事人对债权、债务无疑义,切不可把一切合同文书等同于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而办理。总之,机关对一般的合同文书无论在签订阶段还是在履行阶段都不宜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证明,否则,将给的直接执行带来困难,实现不了不经诉讼直接执行的目的,也就失去了强制执行的实际意义。
二、机关在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时,应审查当事人对强制执行的意见和看法在《联合通知》第五条第三款中规定:机构在签发执行证书时应当注意审查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这就是说在债权文书中必须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在办证实践中,有些员认为,强制执行的约定不能产生强制执行效力,因为强制执行为国家权力,只能由特定的国家机关赋予,而忽视了当事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效力约束的承诺与机关在书是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是同等重要的。因此机关在办理此项业务时,应当注意债权文书必须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这样既说明有争议而无需进行诉讼,也说明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对债权债务关系的内容没有争议,及时调整债权债务关系,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三、赋予强制执行债权文书中给付标的必须清楚、准确,并适于强制执行。
赋予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债权债务关系必须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的性质、名称、种类、数量、质量、规格、坐落地点、履行约定、履行情况等清楚,明了,不需要进一步调查就可以认定,便于执行机关执行。如对动产中的种类物,因其具有可替代性,使得执行对象不明确,任意执行又容易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因此这类财产不能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如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必然使其无法执行而极大地影响书的效力。再如对共有财产出具强制执行书时,由于涉及共有人的利益,对共有人也一定要严格审查,看其是否同意执行,如没有共有人的承诺,这类财产就无法适用强制执行。
四、对设置抵押、担保的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时,必须明确抵押人、担保人是否愿意接受强制执行
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抵押权具有从属性,即抵押权具有从属于被担保债权的属性,被担保债权为利,抵押权为从权利,依照从权利依附于利的原则,抵押权的发生、转移或消灭,从属于被担保的债权,这种从属性就使得我们在办理此类合同时,只对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办理了强制执行,而忽视了抵押人、担保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这必然使得强制执行书成为一纸空文,直接影响到执行效力的实现。因此,我们在办理此类合同时,必须注意,主合同与抵押、担保合同是两个的合同,各有其合同当事人、内容、标的等条款,故抵押、担保合同可单独或与主合同一起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使得抵押担保合同的强制执行效力完全具有可操作性。
总之,强制执行是我国机关的一项重要业务,办理得好坏,直接影响机关的声誉,所以我们应把握工作重点,保证质量,提高机构的社会地位,从而提高整个社会信用,为建设真正的市场经济体系提供良好的氛围。
书书模板 第五篇
( ) 字第 号
收养人: ,男, 年 月 日出生,现住 国____________________
,女, 年 月 日出生,现住 国____________________
被收养人: ,男(女), 年 月 日出生,现住____________________
送养人:? (社会福利机构全称),法人代表 ,地址________________
兹证明收养人 、 夫妇与被收养人 的监护人 (社会福利机构全称)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男(女), 年 月 日出生)}商定,由 、 收养 为养子(女)。收养人、送养人已自愿放弃《中华共和国收养法》第四章规定的请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权利,保证不解除该收养关系。其收养符合《中华共和国收养法》,收养关系自 年 月 日依法登记之日起成立,并不可撤销。 为 的养父, 为 的养母。( 改名为 。)
?
?
被
收
养
人
照
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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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共和国 省 市处
员 (签名)
年 月 日
附:本格式适用于外国公民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或弃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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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地址:www.wordls.cn/zuowen/2730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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